2015年11月4日上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深圳召开《知识产权》杂志理事会2015年年会暨知识产权学术热点问题研讨会,会议由腾讯公司协办。本次会议通报了杂志编辑部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并就知识产权学术热点问题“著作权行政执法”和“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进行深入研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晓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稽查处处长杨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祝建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曾尧东和腾讯公司法务部维权团队负责人邹良成等出席会议并作专题发言。此外,来自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交通大学、甘肃政法学院、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等杂志理事单位的三十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张云才主编表示,学术是《知识产权》的生命,要坚持刊物的学术定位不动摇,要让杂志始终成为知识产权理论的制高点、风向标,要力争引领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方向。杂志要坚持服务读者、作者的理念不动摇,要在培养读者群、作者群基础性上下功夫,编辑部要保持高敏锐性。杂志要坚持成为世界必读的目标不动摇。
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表示,杂志在知识产权界同仁心中,起到了非常高的标志性作用,希望研究会在全国各地区、各领域推广《知识产权》的理念和风格。他认为,研讨会选定的两个议题都很贴近实践,随着我国内容产业的蓬勃发展,市场已大幅度地回归到做正版的道路上,行政执法机关在其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而体育赛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近来特别热门,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具有很大争议,尤其是新技术的介入,使直播的方式和性质产生了新的变化,将对知识产权带来理念上的冲击。
李芬莲副部长表示,杂志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层面已经从盲从阶段进阶到反思阶段,这是杂志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方向。同时,杂志也一直紧跟制度层面的研究,并结合实践中的热点,及时推出相关专题。她还指出,杂志和理事单位的合作具有高层次的目标,杂志与理事单位是一个共同体,希望未来的合作是长远的、综合的和双赢的。关于杂志的未来,她表示,一是要加强学术顾问委员会方面工作,打造学术共同体;二是要提升与理事单位合作的层面,在学术共同体互助下共同发展;三是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特色,加强专题策划;四是要在了解作者、读者需求方面进一步走出去。
王迁教授表示,其在学生时代起,就在《知识产权》发表过文章,杂志在其学术成长的道路上提供了很大帮助,他对杂志在实践性和时效性方面的优势给予充分肯定,并对杂志进一步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何炼红教授表示,她是杂志的老作者,杂志令其更好地成长;中南大学作为杂志理事单位也有了很好的成长。她对杂志的定位和选题方向都表示了极大的肯定,衷心地希望杂志可以办得更好。
魏纪林教授表示,《知识产权》是国内理论与实践结合得最紧密的杂志之一,杂志着重培养中青年学术人才的办刊理念令其很感动,与理事单位携手搭建平台、构建学术共同体的想法也令人振奋。
刘丹冰教授表示,《知识产权》力争办成本领域最好杂志的信念令其很感动。在当前信息爆炸的背景下,杂志要更多的推销自己,寻求更多的认可。
闫文军教授表示,《知识产权》是他向学生推荐阅读的杂志,是知识产权理论领域最重要的杂志之一,他建议杂志要以专题体现特色,进一步扩大广大专家学者、作者参与到专题的策划和撰稿工作中。
在学术研讨阶段,专家学者们针对两个热点议题各抒己见。
关于著作权行政执法问题,李顺德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实行专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准司法机构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双轨制并非中国特色。但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所承担的直接行政执法职能则具有中国特色,有必要对行政机关直接执法制定准确依据。这种特色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当时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缺位背景下的现实选择。在当前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下,将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设立专业的执法队伍,逐步淡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这是一个好的选择,也应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目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直接行政执法的重点应当是针对盗版和假冒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谢晓尧教授认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私权并不必然排斥行政救济,也不假定行政救济是有效的,关键要看该种救济模式是否确实更有效。1990年《著作权法》配置了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其实是双罚制,这种做法在《民法通则》中也存在,将双罚制理解为双轨制其实是错误的分歧。在行政救济的前提中删除“公共利益”字眼具合理性,但并非意味着此类救济不彰显公共利益,实际上,所有的私权都隐含着公的利益。行政救济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程序即惩罚,规定行政救济即对侵权和犯罪行为具有遏制作用;二是对私权的保护,不仅事关个体利益,也关于保护私权的未来走向,这就彰显出公共利益。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赔偿,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支付转移,但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律还应具备威慑的功能。为了在不阻碍创新的情况下实现威慑目的,最佳配置是低查处概率配合高惩罚责任。实际上,我国当前的行程处罚可以由司法制裁替代,法院的执行会更加慎重,责任规则也更可取。
曾尧东处长认为,在知识产权运行各环节中,对权利的保护是最核心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于压力之下,但随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的科技越来越发达,华为、腾讯等一批企业也逐渐发展壮大。行政执法是否需要弱化,这取决于其保护是或否有效,目前看来,行政保护还是最具有中国特色且可以起到保护作用的。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端,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至关重要,如果仅是不痛不痒的行政执法,反而会起到反作用。此外,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具备共赢的意识,以此达到市场共同的发展。他还提出,应该加强国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运营。
杨勇处长认为,2010年后,网络版权行政执法力度迅速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具有以下优势:效率优势、取证的优势、执行的优势和最合优势。作品的创作更多体现私权利,不适合行政权力的介入;作品的传播环节,更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更受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关注。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行动中,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主动取证,并针对整个产业链做完整的研究,制定出具体的侦查方案,体现出效率、取证和执行的优势。可见,在网络版权方面,行政执法仍然有价值和意义,尽管司法的公正性更强,但行政的效率无疑是最高的。关于行政执法介入民事侵权,需要掌握度的问题,希望著作权法能够明确界定哪些权利类型行政权力可以介入,避免行政权利的滥用。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问题,王自强司长认为,该问题的出现,源于其涉及到体育赛事组织者的重大经济利益,组织者希望借助知识产权找到维护相关权益的合理性。该议题需要厘清竞技体育、体育赛事、体育节目和体育作品等基本概念。体育赛事是竞技体育项目比赛的具体化,结果完全取决于运动员的竞技状态和临场表现,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是基于对赛事资源的控制,和著作权没有直接关系。广播电视节目亦非著作权意义上的概念,广播组织只是对播放内容的信号享有权利。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赛事组织者把控资源产生的权利,不同于基于体育赛事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体育赛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则涉及三方主体:赛事组织者、体育赛事作品的创作者和体育赛事作品的传播者。三者在概念上是明确的,但在利益上是互相关联的,而且往往出现主体的竞合,此时,只有厘清不同利益主体,辨明不同概念的基本属性,才能准确进行判断。
王迁教授认为,探讨与体育赛事有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首要问题是明确赛事主办方享有的权利类型,而民事权利必须是法定的,任何合同或组织章程都无法自行创设。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权利,有些国家称之为场所权,其实就是一种物权。俗称的某赛事版权卖了几十个亿,其中所谓的“版权”实际上是允许他人进入自己场所进行拍摄和直播的权利,而非著作权法意义上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亦非邻接权。只有当法律明确赋权的时候,赛事组织者才可能基于对比赛的组织享有权利,如法国《体育法典》规定了体育联盟和比赛组织享有其主办的体育比赛的利用权,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了体育视听权。我国并无此类立法进行赋权。此外,不同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不一,在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中,观众对于直播的内容存在着稳定的预期,因此,摄制者能够做出的选择非常有限,直播内容很难到达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高度。当然,对比赛直播付出的劳动仍然值得保护,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是有益的尝试。
祝建军副庭长认为,与体育赛事节目有关的案件在诉讼请求和判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事人可能对体育赛事节目基于动产物权、类电影作品或制品提出诉求,法院判决也存在着体育赛事节目是作品或制品的差异。体育赛事具有偶然性和不可复制性,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和制品。体育赛事节目在拍摄过程中可能体现著作权独创性的要求,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制品。体育赛事节目的信号则是广播组织所享有的广播组织权的范畴。他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无能为力的,只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然而,考虑到体育赛事节目的重要性,国家亦殷切期望建立体育赛事节目的市场秩序,网络未经许可盗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又非常严重,因此,司法应该有所作为,而非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最佳的方式就是利用《著作权法》积极授权,给予体育赛事节目者权利地位,以此遏制网络盗播行为。
邹良城认为,在体育赛事的收入中,转播权是重中之重,互联网企业在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投入纷纷加大。然而,在网络体育赛事节目保护的维权中,仍然存在立法空白,且举证难度大,相关的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司法判决的赔偿金额普遍偏低,引入行政处罚的案例又比较少,这都不利于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对此,建议加大对网络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考虑到体育赛事节目具有一定独创性,且需要大量投入,应当将其作为作品保护。同时,应当在司法上加大赔偿力度,加大行为保全的适用,并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最后,张云才秘书长进行总结,他认为,本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气氛热烈,与会人员发言踊跃,会议内容丰富,碰撞出了思想和观点的火花。今后杂志将一如既往的服务知识产权事业,与理事单位加紧联系,为学术共同体的发展搭建更加良好的平台。
本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