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文化繁荣发展 努力维护新疆社会稳定

2015-01-30 06:55龙爱华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新疆法治法律

龙爱华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行管法学教研室 新疆 伊宁 835000)

推进法治文化繁荣发展 努力维护新疆社会稳定

龙爱华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行管法学教研室 新疆 伊宁 835000)

[[内容提要]]为确保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新疆法治文化建设。本文谈及法治文化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及促进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新疆法治文化建设的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从加强地方立法、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搭建法治平台和强化公民主体意识四个方面弘扬法治文化,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文化新疆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大战略构想,给新疆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了新的重大历史机遇。但是,近年来发生在新疆的一系列暴力恐怖案件,造成了许多无辜干部群众的伤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破坏了各族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严重影响到我区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在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大力弘扬法治文化,加快法治新疆建设。坚持依法治疆,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严厉打击分裂国家、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把打击“三股势力”纳入法治轨道,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治框架,引导各族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形成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法治文化确保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的重大意义

法治文化是指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形成和积累的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的价值观念与社会活动总和。包括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法治文化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普遍化的实践和实现,其社会活动是按照法治精神实践的方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能够促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把社会治理“谁来治理”“治理什么”“怎样治理”三大内容纳入法治轨道。

(一)法治文化的教化与调控作用可以促进宗教和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教化和调控功能,即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使人们尽可能地依法作为,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为模式确定基调。其教化功能不仅体现在“教”的方面,即传播法治知识;更体现在“化”的方面,为人们解读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领悟其中所包含的行为规范、制度安排,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直观地判断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从而自觉接受法律之治,规范自身行为。法治文化,就是引导人们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判断。

近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歪曲宗教教义、蛊惑信教群众、煽动仇恨和杀戮、残忍杀害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无辜群众。铁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一再说明,宗教极端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驱使、控制、愚弄信教群众,积极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清除宗教极端思想毒瘤,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要坚持以法治文化为引领,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全社会广泛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有助于强化各族群众“四个认同”意识,引导广大教民自觉把宗教的前途命运、个人的前途命运、民族的前途命运同全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二)法治文化的价值引导作用能够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新疆位于反恐前沿阵地和主战场,新疆又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维稳形势严峻复杂。作为蕴含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法治,是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法治通过一整套完整、系统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提供基本遵循,从而成为协调和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法治文化的发展突出体现了惩恶扬善的价值引导作用,对于胆敢以身试法、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通过高举法治旗帜,坚决依法严惩,彰显法律尊严,形成对暴力恐怖活动的强大震慑,坚决打击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促进新疆社会大局稳定。

二、新疆法治文化建设的薄弱环节及问题

从新疆现实来看,近几年,新疆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这种探索和实践仍是初步的,与建设法治新疆的要求相比,与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相比,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新疆作为多民族、多宗教地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但在宗教管理法律体系方面,存在有宪法、有法规、有规章而无法律的问题。《宪法》第36条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但除《宪法》外再没有一部关于宗教方面的基本法律。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新疆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但因宪法不能进入庭审,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又不能代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要由全国人大来立法来得以实现。因此,从严格意义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依据。另外,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因监督管理不力而潜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非法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个别境外非政府组织渗透破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状况也时有发生,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还不够完善和配套。

(二)法治意识淡薄

一是法律至上尚未深入人心,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普遍存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宣传,轻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培育的现象。崇尚权力至上的观念一直未消除,法律的权威性还没有完全确立。特别是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个别人员被洗脑后,抵制国家的法律和民族宗教政策,只信教不信法。二是“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群众“信访不信法”,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是通过信访渠道试图寻求更大的行政机关出面干涉。以等级观念为核心的“官本位”意识显然与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三是“无讼观念”影响深远。当发生冲突时,人们首先考虑的是争取公堂以外通过亲友、邻人的调停来求得和解,尽量避免诉讼。

(三)普法内容偏颇

普法是推进法治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我区普法虽已连续走过了二十几个年头,但在普法内容和宣传方式上均有失偏颇。一是重义务轻权利。以往普法一贯地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无论是宣传内容,还是宣传对象,无不以刑法教育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被动地服从法律;片面的强调守法义务,而不是更多的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二是重实体轻程序。普法宣传中侧重对实体法律法规的宣传,忽视对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讲解,导致公民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身的权利,也导致群众只看重结果是否正义,不懂得“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三是法治文化传播功能还不完备。传播范围上不够广泛,覆盖面狭窄。主要集中在与法律相关的领域,并没有拓展到各族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传播主体上能力不足,代表性不强,法治文化缺乏高水平的传播主体,不能引起广泛关注;传播手段上呆板,不够富有创新精神。四是重宣传轻实践。为普法而普法现象普遍,重知识轻理念、重形式轻效果、重治理轻法治习惯的养成,没有把法治教育的着力点放在包括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上。普法给予群众的仅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居民很难参与到法律程序中去,普遍缺乏法律实践。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新疆社会稳定与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法治成为我们维护和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工作。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必须进一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以更好地发挥法治精神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地方立法弘扬法治文化

一是加快自治条例和相关配套条例的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也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并不断健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新疆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要坚持以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着眼点和着力点,针对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方面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尽快健全完善相关法规,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二是牢固树立民族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基石的理念,把依法调控或协调民族关系作为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将民族关系由政策调整为主,逐步转变为依法调整为主、政策调整为辅的轨道上,依法公开合理地解决民族矛盾,缩小矛盾的波及面,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三是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监督体系建立建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制度,多层次、多主体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监督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切实使自治法的监督落到实处。

(二)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弘扬法治文化

各级政府是法治建设的强有力推动者,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要依法规范政府的行为,使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完善行政负责人相应制度,如出庭应诉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负责人实现从“不想、不愿、不敢”向“出人、出声、出彩”的转变;通过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倒逼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机关从“被动应诉”向“主动作为”的转变;完善利益协调和利益诉求机制,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零容忍、零懈怠”要求,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使各族群众真切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三)搭建法治平台弘扬法治文化

一是坚持整体谋划,突出普法重点对象。分别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牧民、妇女群体和流动人口七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宣传教育,强化分类指导,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律“七进”活动。二是坚持探索创新,培育工作亮点。改变原有的传统工作模式,包括从宣传法律法规条文向传播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转变,从单纯宣传法律知识向告之维权途径、提供法律服务转变,从单向灌输向双向式、互动式宣传转变,由上街宣传、集中上课等一些临时性、简单化的宣传方式,向传播张扬法治精神、渗透法治观念、创新法治文化的宣传模式转变。探索法治文化建设新途径,充分发挥现代传媒作用,扩大法治文化宣传的覆盖面,培育富有特色的法治文化。三是坚持多渠道搭建法治文化平台。采取形式多样营造深厚法治氛围,大胆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反映法治实践、贴近群众生活的文艺作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搭建弘扬法治文化平台。

(四)强化公民主体意识弘扬法治文化

公民主体意识是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认识,它表现为人们对自己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公民主体意识能够超越民族、宗教、地域等界限,成为各民族成员认同的思想基础。在新疆,树立和强化公民主体意识,有助于各民族成员站在更高的视点上,处理好民族与国家、民族具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我区农牧民人口多、群众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公民主体意识还比较淡薄。强化公民主体意识,要从过去的单纯强调地域身份、民族身份,转为对公民身份的认知。在新疆,无论是汉族、维吾尔族还是其他民族,最重要的身份首先是中国公民,虽然各民族有不同的语言、不同的信仰、不同的生活习俗,不同的文化氛围,但这不妨碍对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责任编辑:张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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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龙爱华(1977~),新疆伊犁州委党校行管法学教研室副教授,专业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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