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历史·个人:马克思自由观的三重维度*

2015-01-30 06:27徐作辉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马克思共同体人类

徐作辉 李 佳

国内外学界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研究尽管解决了一系列基本问题,但总体而言缺乏全面系统的把握①国外学者较早关注马克思的自由观,有些学者如以赛亚·柏林、乔治·布伦克特、R.G.佩弗等还对此进行了创建性的解读。他们将“自我”观念视为马克思自由观的逻辑原点,将马克思的自由主张等同于“自我决定”,进而将自由抽象化、本体化,实质是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视域内理解马克思。尽管国内学界对马克思自由观研究起步较晚,却取得了颇为丰富的成果。从对人道主义、异化问题的关注到人的主体独立性问题的探讨,再到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问题的研究,所有这些成果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国内现有研究的总体特点是:或者从马克思的某部著作、论文挖掘其自由思想,或者以某个概念(实践、自主性、人的本质等)为核心阐释马克思的自由内涵,此外,还有些学者偏重从现实问题出发来解读马克思自由观。。其实,马克思自由观超越以往自由理论的关键之处,在于马克思拒绝从某种单一性的维度抽象地谈论自由,如果从单一性的维度理解马克思自由观必然陷入片面化和抽象化的理论困境甚至曲解马克思自由观。特别是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们更应全面系统地把握马克思自由观。基于马克思理论体系,并结合现有研究成果,至少可以发现现有研究所涉及却被遮蔽的马克思自由观的三重维度。

一、人类共同体:马克思自由观的社会维度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在其自由观中占有重要理论地位,通过共同体马克思科学地阐释了人类自由实现的社会条件,即共同体是人类获得自由的前提和空间,且不同的共同体中只能存在不同形式的自由。马克思所谓的共同体主要是指人类的群体集结方式、组织形式,其实质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就个人自由发展与共同体之间关系而言,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P119)这表明,虽然个人的自由发展是马克思关心的核心问题,但他从来都不认为单独的个人可以实现这一目标,而是认为只有在社会中,通过共同体个人才能获得自由。

首先,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因而共同体是个人获得自由的前提。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已经开始关注共同体与人的生存发展关系,在古希腊,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还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城邦”,都是以本体论意义的“善”来述说共同体对个人生存的意义。近代启蒙学者通过社会契约论,将人置于非现实性的共同体中来诠释自由和平等问题。黑格尔则强调政治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认为只有在国家这种伦理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于自身的自由理念。以上思想家的共同特征是以超验性的前提预设——本体意义的善观念、上帝的意志、人的先验本性、绝对精神等——作为其共同体理论的逻辑起点,因而最终在形而上学话语模式中将人抽象化、虚无化。相反,马克思则是将现实的个人作为其全部理论的出发点。所谓“现实的个人”是指可以用纯粹经验方法确认的,“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1](P67)。正是从现实个人及其实践活动出发,马克思科学地揭示出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真实关系。一方面,共同体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归根结底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创造和派生,“社会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P71)。另一方面,共同体作为一定社会关系也表征着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脱离共同体将失去其自身的规定性,将成为非人的存在。在这里,马克思对人本质指认的同时确证了个人生存和发展对于共同体的高度依赖,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脱离共同体自由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共同体为个人提供了获得自由的空间。既然“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1](P68),那么,人的自由实现程度必然受制于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说现实的个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1](P72)。其实,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对个人自由的制约作用连自由主义者也极为重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合理的诠释,如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其正义理论的焦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将基本结构当作政治正义的首要主题。它这样做的一个理由是,基本结构对公民的目标、追求和性格的影响,以及对他们所能利用的机会和能力的影响,从人生的开端便是无处不在和无时不在的。因此我们的关注几乎都放在作为政治和社会的正义之主题的基本结构上面”[2](P18)。如果说罗尔斯认为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还是一种符合人类自由的理论设计,因而避免不了形而上学气质的质疑,那么马克思的社会关系则是现实人的实践创生。对于马克思而言,如同人创造着社会一样,社会也在生产着作为人的现实个人,“人们是受他们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他们的物质交往和这种交往在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中的进一步发展所制约的”[1](P72)。马克思考察共同体对个人自由发展的重要性,就是强调社会关系对个人自由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而共同体作为各种社会关系固定化、规范化的存在形式就成为个人自由的限度,成为个人获得自由的空间。

最后,不同的共同体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自由。虽然共同体为个人提供了获得自由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共同体对个人自由发展的作用都是相同的,相反,在不同的共同体下只能获得不同形式的自由。因此,马克思区分了“真实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虚假的共同体”是指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阶级社会,而“真实的共同体”是指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通过对“虚假的共同体”的批判,马克思展望了人类自由最终实现的理想社会形式,揭示了“真实的共同体”中的自由与以往社会的本质区别。一是在“真实的共同体”中“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获得自己自由”。在“虚假的共同体”中个人是作为阶级成员而参与社会的,而且只有作为统治阶级的成员才能获得个人自由。共同体本来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现在却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因而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讲是“虚幻”的,并且成为个人自由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与此相反,在“真实的共同体”中社会成员仅仅以个人的身份而非阶级成员的身份参与共同体,共同体不再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并处于与个人相异化和相对立关系之中,相反,共同体本身就是各个人自由交往的产物和自由交往的社会形式,因而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他作为人的本性。二是在“真实的共同体”中“每个人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实现”。在“虚假的共同体”中,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只不过是竞争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建立在相互对立和分离的基础上的,是孤立的、封闭的、单子式的自由,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把他人视为自己自由实现的障碍和限制。在“真实的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是作为自由联合起来的个人而存在的,其他任何一个人的自由发展都不是自己自由发展的限制和障碍,而是自己自由发展所必须的条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都取决于直接或间接地与他交往的其他所有人的发展,而他自己的自由发展也是其他所有人发展的条件,所有的个人的发展都是互为前提、互为自由的实现,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他人的成功,我们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这也就意味着个人自由的极大丰富”[3](P90)。三是“真实的共同体”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在“虚假的共同体”中,总是统治阶级的人拥有自由发展的权力,且这种自由发展的权力是建立在牺牲其他多数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的。而“真实的共同体”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这意味着:一方面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有赖于每个人自由发展;另一方面“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意味着所有人都获得了自由发展。由此可见,只有在“真实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最真实、最普遍、最彻底的人类自由。

二、合规律性发展过程:马克思自由观的历史维度

通过共同体理论马克思不但阐释了人类自由的社会性质,而且展望了人类未来自由社会的理想境界。然而如恩格斯指出:“‘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4](P325)因此,马克思并未停留于社会理想境界的抽象描述,而是通过唯物史观揭示了人类自由的最终实现是一个合规律性发展过程。

首先,马克思揭示了人类自由发展的合规律性。在马克思以前,黑格尔最先发现了人类自由实现和历史发展的同一性。但在黑格尔那里,自由在本质上是人类精神对于自身的认识,历史是精神外化和扬弃外化而达到自我意识的逻辑过程。马克思虽然赞同黑格尔将人类自由视为历史发展过程的观点,但反对其历史观抽象的、思辨的性质,对黑格尔的唯心史观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建立了唯物史观。唯物史观表明历史不是黑格尔所主张的客观精神的自我展开史,而是物质生产发展史,人类历史发展的永恒基础是生产力,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产生所有制和分工,所有制和分工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呈现出异己的性质,生产力也由于得不到合理运用而成为异己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历史的发展是以牺牲多数人甚至是整个阶级为代价的,但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自发性的逐渐消除,生产力终将冲破其异己性的表现形式而真正成为个人之间联合的力量。可见,在马克思那里,历史并不是僵死事实的汇聚,也不是想象主体的想象活动,而是一个受客观规律支配的能动的发展过程。唯物史观正是在与历史规律完全兼容的意义上引入对人类价值理想的理解,这使得自由在马克思那里不再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它不仅仅是评判社会优劣的抽象标准,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自由的理想境界也不仅仅是一个道义目标。凯·尼尔森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并没有说只要对世界予以道德化的处理(无论这种处理方式有多精彩)就能够根本地改变这个世界,尽管这并不否认道德批判有时确实可以构成某些相关的原因。……然而,道德论证,无论多么合理,都不会是主要社会变迁的原因。”[5](P160)事实上,马克思特别反对将共产主义视为道义要求的做法,他认为这种做法的实质是“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6](P281),因而是一种“腐败的风气”。共产主义代替以往社会形式并不是因为它更合理,而是因为它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是历史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生产力和由它创立的财富分配制度,已经和这种生产方式本身发生激烈的矛盾,而且矛盾达到了这种程度,以至于如果要避免整个现代社会灭亡,就必须使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一个会消除一切阶级差别的变革。现代社会主义必获胜利的信心,正是基于这个以或多或少清楚的形式和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印入被剥削的无产者的头脑之中、可以感触到的物质事实,而不是基于某一个蛰居书斋的学者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7](P501)总之,在马克思那里人类自由的发展并不是以伦理动机为依据,而是以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历史规律的客观本性为基础,未来自由社会的理想境界也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而是从现实中推演出来的切实可行的可能性。

其次,马克思揭示了人类自由发展的过程性。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人类自由实现与历史发展的同一性,历史不是冷冰冰的“自然史”,而是人类自由发展的曲折历程,在历史规律的支配下,这一历程呈现为“否定之否定”的阶段性发展特征,马克思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区分了人类自由发展的三个阶段。即“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们独立性”阶段、“人的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阶段(共产主义阶段)。马克思对人类自由发展的阶段性划分至少表明两点。第一,自由是不断发展的,只有具体的自由,而没有永恒的自由。不同历史阶段的自由具有不同的内涵。资产阶级思想家基于自然人性将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自由合理化、永恒化,其实质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政治上、法律上的体现,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但是随着人类实践和物质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终归要被共产主义自由所取代。第二,现有形式的自由是以以往形式的自由充分发展为前提的。人类自由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意味着各种形式的自由之间并不像概念之间那样泾渭分明。如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即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个人处于统治和隶属关系之中因而不可能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但“这些统治和隶属关系构成所有原始的财产关系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灭亡的必要酵母”[8](P503),即“人的依赖关系”本身就蕴含着否定自身的因素和新的自由形式出现的可能。而“物的依赖性”阶段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人们的自由还受到“物”的限制,但这一阶段“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8](P109),从而为第三个阶段的自由形式即共产主义自由的充分实现创造条件,所以共产主义并非简单地排斥热衷个人主义的自由社会,是“在自由社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3](P90)。可见,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自由形式虽然有其严重的局限性,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却是共产主义自由最终实现的重要阶梯,因而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共产主义自由要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和漫长的发展过程才能实现。

三、自主性活动:马克思自由观的个人维度

人类自由的实现虽然是一个合规律性的发展过程,但不是一个自动完成的自然过程,而是一个主体性的历史过程,个人的自主活动是自由的本质性规定。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社会乃至于人类。但作为主体性活动基础的只能是个体的人。“我们要特别强调马克思对个人的关注,因为这与一般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完全不同。在这种扭曲的认识中,马克思主义就是冷面无情的集体残忍地压迫个人生活。这与马克思的真正看法相差十万八千里。我们可以说马克思政治思想的全部目的就是要使个人能自由的发展”[3](P90)。马克思之所以关注个人,并将现实的个人始终置于其社会历史理论的核心地位,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人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体。在马克思看来,群体、社会、人类的活动是通过个体人体现直接性的,同时也是通过个体人的行动才具有现实性,“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9](P1)。如果没有现实的个人及其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当然也就无所谓人类社会。虽然马克思重视人的社会属性,强调共同体与个人发展的紧密联系,但归根结底,共同体也只不过是每个人获得生存发展的途径和手段。第二,个人是历史的前提也是历史发展的目的。“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身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0](P118-119)。“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11](P532)。历史的发展虽然体现为社会形态的更替,但实质是个人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1](P124)这意味着历史的发展就是个人本身力量的不断展现,就是个人的发展史。可见,社会和历史在个体人的发展和实现中获得存在意义和价值认可,自由的本质性规定不在于人以外的抽象客体而在于人自身,“人类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2](P96)。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不过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即自主活动的表征。自由的社会表现形式及其历史发展以人的自主活动为核心联结为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个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但个人主体的生成和自主活动的充分展开却要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需要超越一系列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自主活动的这种历史性质和社会性质决定了它不是在任何时代都能体现自身的充分意义,相反,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人类自主活动才能获得其真实内涵。

首先,作为人类自由本质性规定的自主活动体现为自我决定。“在马克思看来,一个人是自由的,仅当他是自我决定的”[13](P137)。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如卢梭、康德等人就已经认识到自由是按照理性意志来自我决定,即一个人仅按照理性的意志所制定的律法来行动时他才是自由的。马克思虽然同意卢梭、康德将自由等同于自我决定的观点,却反对他们的理性意志前提的先验本性,认为自由并不是抽象的理性意志的自我决定,而是现实的、经验个体自觉自愿地从事创造性的活动,在这种创造性活动中“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做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14](P112)。但是,只要私有制和分工还存在,人们的活动就“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1](P85),在这种情况下,本来是自由本质体现的人本身的活动,却异化为同他对立的力量而只表现为手段,成为了自主活动的否定形式。私有制和分工因而也就成为马克思所主张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对象。共产主义则消灭了私有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了个人所有制,每个人都可以同生产资料自由结合,从而人们不再屈从于非自愿的社会分工,每个人都服从自己的决断,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活动领域,按照自己的自然禀赋去发挥潜能和创造性,充分展现自己的个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活动才有可能达到自我决定的全新境界。

其次,作为人类自由本质性规定的自主活动,意味着对外部生存条件的支配和控制。自主活动必然体现为自我决定,但一个人“是自我决定的,前提是他掌控自己的生活”[13](P137)。也就是说人的目的及自主活动是在改变客观对象过程中获得其现实性的,其主要体现为人对自然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驾驭和控制。人对自然的驾驭并不意味着对自然的任意主宰,而是通过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把握,不断地改造和利用自然,使自然成为人的无机身体,人成为自然的有机身体,实现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理想境界。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也不意味着人具有凌驾社会之外的超验力量,而是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必须是你的现实的个人生活的、与你的意志的对象相符合的特定表现”[12](P155)。如果人们置身其中的交往方式仍然是作为一种“外部的东西”而存在时,则表明社会关系仍然是与人相对立的客观力量。相反,当交往方式成为与每一个人的个性发挥相适应的条件时,人们积极熟练地倾情参与社会本身就是对社会关系的控制,而这种社会关系也就是彻底扬弃了私有制的社会化大生产和高度发达的世界性普遍交往的实现。

最后,作为人类自由本质性规定的自主活动,意味着个人才能总和的发挥。人对自然、社会关系的驾驭和控制需要人具有相应的“能力”,这种能力一开始是作为一种潜在的本质力量存在的,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关系的进步就是这种本质力量的实现与确证,在此意义上“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12](P192)。与此同时,人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潜能只有在改造自然、变革社会关系过程中才能被不断“唤醒”,表现为通过实践人自身的各种能力——包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人的交往能力、人的道德能力等——的不断提升,“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12](P126)。由此可见,人的本质力量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进步的基础,生产力、生产关系则是人自身能力发展的中介。马克思指出,充分的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1](P129)。也就是说人在把握和控制外部力量的过程中,发挥着自己的各种能力,不断实现着自主活动,而只有当人的各种能力都极大提高,以至于人有能力成为自然、社会及人自身的主人的时候,人的活动才能是自主活动,人才能是全面发展的自由人。

总之,马克思自由观通过三重维度的系统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自由的社会性、发展的合规律性及其本质性规定。在理论层面要全面而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自由观,避免对自由作片面化、抽象化的理解。在实践层面要坚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注重各种社会条件的积累,尊重自由发展的规律性,逐渐推动人类自由的不断实现。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3][英]特里·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M].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5][加拿大]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3][美]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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