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手印鉴定程序比较研究
胡家栋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摘要:以中美两国司法鉴定程序理论与司法实践之肤纹鉴定的相关差异为视野,通过对中美手印鉴定的发展与现状的分别描述,深入探讨两国手纹鉴定领域中有关不同鉴定阶段所体现的本质属性。在中国手印鉴定理论与现实的背景下结合多维度的思考模式,采用阶段性剖析与分层次比较的方法,发现美国ACE-V程序的合理性规制与我国同一认定程序当中的间接性疏漏。从而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司法鉴定现状改观的建设性意见,以促使我国司法鉴定领域中同一认定程序和手纹鉴定意见表述达到标准化与国际化要求。
关键字:手印鉴定;ACE-V;同一认定;摩擦嵴
手印又称手纹,是皮纹的一种,最早在我国古代运用于物证的签证,直至19世纪被英国人威廉·J·赫谢尔(William·J·Herschel)与亨利·福尔茨(Henry· Faulds)相继发现并运用其特有的功能至法庭科学领域,但因缺失物证鉴定的标准程序而在司法活动中运用受阻。直到1959年手纹专家Huber在担任加拿大皇家骑警队(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RCMP)执法官员时,向RCMP推荐物证鉴定标准程序(ACEV)才得以解决标准程序问题。而我国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中,因绝大部分学说与方法论均采用前苏联模式,长期止步于同一认定领域,一直未对该程序予以关注,以致我国司法鉴定科学化、标准化与制度化的问题日益凸显。故现以科学组织(Scientific Working Groups,SWG)认可的肤纹鉴定程序(ACE-V)和我国肤纹鉴定领域公认的同一认定程序两者比较为突破口,寻求解决模式。
1.1美国手印鉴定的发展与现状
美国手印鉴定制度的发展可从手印鉴定规则替换升级的角度来分析。最初具有代表性的是1923年确立的Frye规则,即:法庭主动承认已知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或演绎推理的专家证明,同时该专家证明必须有足够的事实证明,演绎用的科学原理或发现在其所属的领域里已经成熟并获得普遍认可的知识体系。这实际上是将科学证据可采信的判断问题交给了学术界专家,这使得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成为了诉讼中判断科学证据的法官。随后1975年制定的《联邦证据规则》及在1993年确立的Daubert规则直接取代了Frye规则并要求在鉴定方法上满足四个要求:一是可实验验证,二是经过全面严格评审,三是已知错误率,四是在科学领域被广泛接受。此时,法官也将审查的重点放在科学证据所使用的范围与方法上,加大了对手纹鉴定等鉴定活动所依据的科学理论的审查。
随着指手印鉴定技术的广泛应用,出现了部分冤假错案,例如:2000年苏格兰第一次公开承认,因为手纹鉴定错误造成了两起冤案;2004年马德里爆炸案更令美国手纹鉴定学界蒙羞。消息公布后,手印鉴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开始受到了质疑和挑战。之后,美国最高科学机构国家科学院经过了两年多的研究,于2009年2月18日发布了一个历史性的报告,题为《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文中指出,法庭科学领域某些技术并没有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完美可靠、毫无瑕疵,其中包括手纹检验技术。这几项裁决引起了鉴定界的恐慌与司法界的激烈讨论,因为如果事件成立,那么手印鉴定将面临和1882年美国威斯康辛州高级法院判定毛发不能作为同一认定证据一样的“灭门”境地[1],可以看出,包括手印鉴定在内的传统鉴定所面临的困境不容乐观。
1.2中国手印鉴定的发展与现状
在我国古代,民间手印应用的起步较早,但用于司法活动晚于欧美国家。在现今,技术层面虽然达到了国际水平,但操作层面却仍有差距。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现代手印学起源发展于国外,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各项制度、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不难看出我国手印鉴定中所运用的科学标准更是停留在美国的Frye规则的层面上,没有进一步的突破和借鉴。
在司法现状中,我国对于诉讼阶段的专门性问题,部分法官一贯地将证据通过专业人员的鉴定所得出的鉴定意见看成优于其他形式的一种证据,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并对鉴定的科学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未像美国那样普遍,而一般直接将鉴定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没有法律确定鉴定证据能运用科学的范围,没有程序吸收新的科学技术运用于鉴定证据,这将是我国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2.1手印印痕称谓不同
2.1.1摩擦嵴
在美国,手指纹、掌印和脚掌纹被应用进行人身识别已经超越一个世纪,该国对于手足印痕的称谓主要是从皮肤形态特征与内在功能中提出的。对于人自身而言,人体的手掌与脚掌因其具有明显的接触性,根据物质转移理论其触碰载体均会留下相应痕迹,而手足的纹线则是具有突出与凹进的花纹形态,此形态特征被称为“嵴机构”,而形态特征中纹线的出现则是为了增加手足与承受体的摩擦,而对此类痕迹的分析均统称为“摩擦嵴分析”,它是基于经验对手或足表面的嵴结构留下的相对印迹加以比对,从而在法庭科学的共同体中用以评定的一种方法。2.1.2乳突纹花线
我国对于手印印痕的称谓主要是从人体的皮纹结构形象特征中提出的。人体皮肤由真皮和表皮组成,手掌和指头经常接触物体,所以这部分的表皮比人体其他部分的表皮组织更厚,而且还有相对密集的纹线。在显微镜下可清晰看到真皮上有小乳头状凸起,形成真皮乳头层。这些小乳头状凸起反应在表皮上,就形成了条条纹线,我们称之为“乳突线”,而“乳突线”所形成的花纹图案则被称之为手纹,故手纹又称为“乳突线花纹”。而专家就是在乳突线上寻找相对应的特征点从而进行分析与判断。
2.2手印鉴定程序不同
2.2.1 ACE-V程序
对由摩擦嵴所留印迹进行检验的方法可由“分析,比对,评估和验证”的首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进行描述[2]。
(1)A(Analysis)
分析阶段是该程序的第一步,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检材手印的特征。而细化其特征则包含三大层次:第一层次,除了关注手印花纹的一般类型外,还需要对出现手印的载体、手印原物质与加杂物质、造型客体的运动特点、手印变形状况与变化规律、手印显现提取的方法和手印图片的制作方式等进行初步观察与分析。第二层次,则主要分析手印的纹线细节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手印局部的纹线排列组合及纹线的流向等。第三层次,是指手印单根纹线的形状,汗孔分布及其相互关系。
(2)C(Comparison)
比对阶段是将检材与样本手印进行具体的细节比对。而在此程序之中样本仍要通过前期分析阶段,且分开、独立进行以上三个层次的工作。该样本比对阶段包含在分析阶段当中不是前者分析阶段过程,目的是为了在样本分析过程中尽可能的排除检材干扰。
在比对阶段,先关注检材特征的质量与数量是否满足条件能够开展比对,达到质与数的要求后则开始分析阶段三层次特征的比较:若第一层次特征不符,在理论上可作出否定性结论,若符合则进行第二层次特征比较;第二层次特征不符,在理论上仍可作出否定性结论,若符合如需要则进行第三层次特征比较;第三层次特征仍不符,则可以做出科学可靠的否定性结论,若符合则足以保证肯定性结论的正确性。
(3)E(Evaluation)
评估阶段是根据对检材和样本手印前期的分析和比对后,利用寻找到的符合(或不符合)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进而形成结论的过程。但是由于符合(或不符合)特征的数量与质量不易确定,鉴定人在分析以上特征时,常常将结合自身的经验与技能,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带有了鉴定人的主观性。因此,根据美国科学工作组织所提出的SWFAST标准,评估阶段将最终得出:同一(Individualization),排除(Exclusion)与无结论(Inconclusive)三种鉴定结论。
(4)V(Verification)
验证阶段是在第一名鉴定人经过ACE程序得出结论后,选择另外一名鉴定人在原始的检材和样本的基础上再经过一次ACE程序得出结论,并对照鉴定人之间结论一致性是否存在的活动。该验证阶段的要求就是在提供给第二位鉴定人的原始检材与样本中要保证没有上一位鉴定人处理、识别与分析的痕迹,以确保鉴定的独立性。如果得出的结论两者不一致,则表明没有通过验证程序不能将原鉴定结论视为可靠结论,而最终也极有可能得到“无结论”的结果;而得出的结论两者一致,则表明通过验证程序将原鉴定结论视为可靠结论,从而制作文书上交法院。
2.2.2同一认定程序
在我国,同一认定是一项专门活动,是经依法被任命和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检验、比较客体特征并对其是否同一所做的一种专业判断。其中包含了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和场所同一认定,而人身同一认定则包含了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该认定程序已在我国使用多年对于鉴定人员绝不陌生,故简述其内容如下:
(1)分别检验
我国的比较检验是通过检材而展开的工作,首先通过肉眼或仪器发现和确定检材上面的一般特征;其次对其九种细节特征在检材中进行标识;再次用同样的方法对样本的一般和细节特征进行分别的标识。换句话说我国的分别检验就是检材与样本的互相独立检验,对出现手印的载体、手印原物质与加杂物质、造型客体的运动特点、手印变形状况与变化规律、手印显现提取的方法和手印图片的制作方式在分别检验中并没有规范予以明确说明,易导致鉴定人员对于检材的分析不足而出现第一步的错误。
(2)比较检验
将通过分别检验的标识检材与样本,从一般特征到细节特征进行对照比较,逐一比对确定两者的相同特征,进而确定两者的同一认定特征体系是否一致。本过程一般会进行三层次的检验,首先是乳突纹型,如检材与样本出现中心花纹则对中心花纹的基本图形进行一般比较;其次是观察纹型的基本流向,进而在样本与检材中比较判断检材特征的准确性;最后在检材与样本标识的部分进行逐一的分析检验,进一步确定标识出现部位在检材与样本当中的对应关系,从而确定两者的同一性。通过此阶段则发现我国在手纹鉴定过程中为避免结论的冲突或标识不统一,有时会出现一个鉴定人员从事主要的分别与比较的工作,另一位鉴定员则是对其比较结果的审核,最后两人合议作出最终的鉴定意见。而非两名鉴定人员独立进行“分别与比较阶段”标识检材与样本,然后互相交换标识的检材与样本进行鉴定活动的过程。因此,这样的错误做法有悖于同一认定的科学性,如果某一环节出错将直接导致最终结果的偏失。
(3)综合判断
对标识检材与样本的相同点与差异点进行分析,目的是要确定已发现的差异点是否影响肯定同一的结论;符合点的总体是否能作为肯定同一的依据。在标识的检材与样本中出现的本质差异点是否正确,如正确可以综合判断其否定同一的结果,如不正确是否有足够的科学理由予以解释。在标识的检材与样本中出现的非本质差异点则要更为严谨的进行评判:首先,要判断标识检材与样本形成非本质差异点的原因;其次,要看是否能够找到合理的理由对其非本质差异点进行合理解释与分析;最后,对非本质差异点进行定性并在鉴定意见书中表述。
2.2.3 ACE-V与同一认定的程序比较
(1)分析阶段
ACE-V的分析阶段与我国司法鉴定理论中同一认定鉴定程序的“分别检验”阶段均属于其初始阶段,但在ACE-V程序中因部分学者认为分析对象仅为检材手印可以保证分析的客观性。如果涉及样本,鉴定人员很有可能会受到样本的特征影响,从而在样本中找寻与检材一致的特征点。这样就是失去了“分析阶段”的意义,而直接进入了“比较阶段”[3]。
(2)比对阶段
与我国同一认定当中的比较检验阶段相比较,两者的基本方法差异不大。但对于鉴定的客观性要求上来讲,我国因缺失了可靠的保障性措施,致使部分鉴定人易受到关联信息的干扰而影响正确判断。“由于检材手印的质量通常都比样本的手印差,当对两者进行比对,特别是先看样本后看检材时……会使鉴定人肯定检材手印和样本手印两者某些特征的一致性,而这些特征仅在样本中可以确定,检材中并没有发现”[4]。为了防止此种现象的出现应该制定相关措施和规范以防止鉴定人预先了解样本手印的特征,以提高独立分析阶段的必要性。
(3)评估阶段
从美国科学工作组织所提出的SWFAST标准中体现的同一(Individualization),排除(Exclusion)与无结论(Inconclusive)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ACE-V程序也带有很强的鉴定人主观性,这与我国同一认定中的综合判断如出一辙,其作出结论的条件都是相对模糊,只是在鉴定特征的数量标准要求中有所不同。
(4)验证阶段
首先,从ACE-V程序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是两个以上鉴定人分别独立鉴定,最终进行结论的验证,这个过程也就是等于对该检材与样本经历了两次鉴定过程;其次,在ACE-V程序中对于结论相互冲突而引起无结论的结果,展现了其严谨性,但是在司法鉴定的价值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我国同一认定程序的综合判断中如遇两个鉴定人员所得结论冲突将会在鉴定机构内部组织鉴定人员进行案件的会诊以得出最终的结论;最后,ACE-V是一个国际规范,V是其中的一个必经的程序阶段,但在我国相对应的规范起步不久。
综上介绍可以发现,ACE-V程序模式是一个明确的阶段过程,其形式的要求在每一层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司法作用。但在美国法律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除A阶段外,C阶段和E阶段组合在一起,对手印特征的评估和分析同时进行的错误操作程序。但不管错误的出现,就单纯的ACE-V程序而言,其鉴定模式和国际化认可的状态还是值得我国司法鉴定界借鉴、学习和思考的。
2.3手印鉴定特征数量标准不同
美国的潜在手纹共同体回避了数量标准和相应的认定门槛,往往是建立在细节特征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摩擦嵴线皮肤所独有特点之上(例如:嵴线长度、嵴线长度、嵴线形状、褶皱的长度和形状、疤痕的长度和外形)。此外,基于一致特征数量的门槛,实际上仍然主要还是基于主观标准,通过一个司法检验者必须具备视觉上的专业技能来辨别特征(在低清晰度的痕迹中最为重要)[5],而且必须确定他们确实一致。美国的大部分学者均认为用一个简单的数目计算对于描述潜在手印中的细节是不充分的,需要更为细致的标准,才能在法庭质询的过程中在案件事实上予以认定。而我国对于手印鉴定方面一直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规范,明确最低的特征数量标准。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遇到仅依据三、四个特征点或根据相邻的二、三枚指纹中的一、二个或三个特征点得出最终结论。我国一些手印检验人员认为需要特征数量的标准是一种机械的、主观片面的做法。但是,大多数的手印检验人员认为在对手印进行检验时都有一定的数量标准,要得出肯定的结论,一般需要八九个以上的特征点。这些特征点的标识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和法官予以认可和查看,所以保证特征点“质量与数量”的结合则是我国痕迹类司法鉴定的现实状况。
2.4手印鉴定意见与鉴定过程中语言表述不同
美国就潜在手纹比对结果而言,摩擦嵴分析、研究和技术科学工作组已经规定了三个可接受的结论:同一认定(或鉴定同一)、排除同一或者无结论[6]。而我国因沿用前苏联的同一认定理论体系,在司法部并没有颁布关于《手纹鉴定规范》的情况下,将最终的结论表述为:肯定同一、否定同一与推断性结论。从字面当中我们虽能看到有所区别,但究其意义没有本质性差异。但在成立最终鉴定意见的表述中,美国经常会出现“匹配”两字,而我国则经常表述为“同一”,原因则在于美国的指纹专家声称手纹鉴定的科学性是其职业的基础,而事实上指纹鉴定协会从未做过任何科学实验来验证其科学性存在。“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异证实了手纹鉴定特征点的确定受很大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与专家们的个人判断有很大差距”[7]。因此,为了手纹鉴定的科学性多数国外学者建议在司法活动中对于指纹认定多适用“匹配”一词。而我国的“同一”过于绝对化,一旦检材中出现变形、残缺手纹使得鉴定难度提高,而鉴定人员判断失误,过于绝对的表达方式极易丧失法官与公民对手纹鉴定科学性的认可。故在没有统一鉴定标准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当考虑鉴定结论和鉴定过程中的语言表述问题。
3.1确立手印鉴定的科学标准
一份专业的鉴定意见要作为专门性的证据予以使用,不仅需要通过学理的证实,更需要科学的采信规则和标准的审查。法律就像筛子一样,对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得以通过,使其在法庭上适用,而对于一些没有理论基础支撑和实践验证的“伪科学”则予以排除。在美国,现代手纹鉴定意见经历了从Frye规则到《联邦证据规则》,再到Daubert规则直至《联邦证据规则》的出台和修订,这一系列的制度演进,说明了只有满足一定规则和标准的要求手印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予以使用。而在我国,制定、修正相关的具体规则和标准成为必要。
3.2增强手印鉴定的实质性审查工作
不管在美国还是我国,每个检验人员都有适当的水平来确定什么情况下不完整的潜在手纹足以进行比对。所以在部分检材与样本特征点中,鉴定人员发现受检材捺印承载体与捺印方式的影响,造成检材手纹流向形态和非本质差异点出现的情况较多,而鉴定人员的主观性有时又将影响最终结论的形成。因此,为了避免鉴定人员的主观性和直觉判断,就需要增加实质性审查的工作。在美国,手纹鉴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在庭审前与庭审中完成质证的程序以实现其证明价值,方可被法官所采纳。而在我国只有出现上述情况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有可能出庭质证,但就在出庭环节中也并非对指纹认定特征点的质询,而往往纠结于最终的鉴定意见形成的非客观性。所以我国需要在法院加强实质性审查工作,对于递交的鉴定意见书,法院可以对其中的专门性问题约见鉴定人,或要求鉴定人书面予以答复;在庭审过程中,也可邀请鉴定人到场,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解释说明,对其结论的产生过程和手印特征点的认定予以进一步描述,这样不仅是公平、公正的体现,也能够让法院从容的接受鉴定意见,更有力的说服双方当事人,所以增强手纹鉴定的实质性审查工作刻不容缓。
3.3完善手印鉴定人出庭质证与专家辅助人制度
美国手印鉴定证据的审查判断均以“专家证人”的鉴定制度与鉴定意见为依托。英美法系均采用当事人主义,也就是说鉴定人在法庭上的地位与证人无异,必须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疑。而在我国刑事和民事司法实践中,因为对于鉴定人的权利保护不足、法律惩戒措施不完善、鉴定人自身能力不足等多方面原因,致使鉴定人主观或客观上出现不出庭的状况而导致鉴定意见无法得到质证而影响法官的判断。当庭质证、交叉询问是我国对抗式审判制度中所不可缺少的诉讼环节,也是当事人有效行使质证权的重要表现,同时,手纹鉴定人员出庭有利于案件裁判的准确性,也有利于诉讼公开、公平和诉讼民主等法治价值的实现。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法律条文标志着我国在立足司法实际的基础上,向建立并完善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制度迈出了重大的一步。而基于手纹鉴定证据的专业性及复杂性,并不是每位法官都会对其原理以及证明力有所了解,当事人也同样对手印鉴定证据缺乏专业分析的能力,因此,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成为我国法治发展的必要途径。如:在法庭上,专家辅助人在获得法官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对鉴定人进行发问,也可将有关问题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予以解释,再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人进行发问。通过这种相互质证的程序,法院不仅能看清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科学性,就连同当事人也会对鉴定意见有所了解,而减少进一步减少上访的可能,最终实现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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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钱煌贵)
鉴定制度Forensic System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Handprint Identification in China and America
HU Jia-dong
(School of Law,Taizhou College,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Taizhou 225300,China)
Abstract:In view of the difference of forensic handprint identification in theory and practice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the paper explored the essential attributes of different stages in the field of handprint identification through describing the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handprint identification in the two countries. With multi-dimensional thinking,this paper used the method of stage analysis and hierarchical comparison to indicate the proper rule of American ACE-V program and the indirect negligence of established identification program in China. Thus,a constructive suggestion was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handprint identification in China from the viewpoint of standard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Key words:handprint identification; ACE-V; identification; friction ridge
作者简介:胡家栋(1983—),男,讲师,主要从事痕迹检验、文书检验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E-mail:gslzhujiadong@126.com。
收稿日期:2015-05-25
文章编号:1671-2072-(2015)05-0074-05
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5.05.014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DF7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