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阐析
陈维娜1,2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对录音证据进行检验,就涉案语音(检材语音)与特定对象语音(样本语音)是否同一所作出的评判性书面意见。将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划分为确定性鉴定意见和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两种类型,分别对确定性意见、基于言语表述的可能性等级、基于似然率的可能性等级还有英国立场声明等形式进行评析,旨在明晰不同鉴定意见所表征的具体内涵。以“鉴定事实”和“案件事实”的对立统一关系为视角,指出面对不同类型的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案件事实裁定者的首要任务是对其可靠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判断;至于不同类型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小,证据价值高低是证据质证和采信的后续问题。
关键词:语音同一性鉴定;确定性鉴定意见;不确定性鉴定意见
语音同一性鉴定又称声纹鉴定、话者识别/鉴定,说话人鉴定和嗓音鉴定,指通过比较、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语音的同一性问题所进行的科学判断[1]。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常常需要对涉案语音(如绑架案中勒索赎金电话的录音,经济纠纷中当事双方的谈话录音等)进行检验,分析说话人的身份、判断涉案语音(检材语音)与特定对象语音(样本语音)是否来源于同一人;并作出科学的评判性书面意见——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进而为案件的调查提供线索和方向,为法庭诉讼提供证据。
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通过对语音证据的检验分析得出的比对结果,而鉴定意见的表述是比对结果的言语表达,是语音证据价值评判的外显形式。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的表述形式基于语音证据的评价方法,蕴含着证据的价值估计。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自身的诉讼模式对语音证据的价值评判有不同的趋向和要求,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目前就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的表述尚无统一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按鉴定意见对被鉴定事实的确定程度进行划分,可将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的表述分为确定性鉴定意见、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两大类。
2.1确定性鉴定意见
确定性鉴定意见是对语音同一性问题作出了非常明确的是非回答,要么认定,要么否定。这类鉴定意见将语音同一性问题肯定或否定到确定不疑的程度,铿锵有力,毋庸置疑,在是与非之间没有任何的过渡及犹豫,指向性明确。这类鉴定意见在理论上与人们对案件事实判断的价值期望是等同的。但司法鉴定并非纯科学,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往往是基于已有的主观经验对检验结果作出综合评断,因此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表述方式本身已经偏离了其应有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从而也使其证据力度受到法庭和当事人的怀疑。这类鉴定意见存在很大弊端,不仅迫使鉴定人在出庭时陷于被动,承担风险,也容易误导司法机关,引发冤假错案,影响司法公正[5]。
2.2非确定性鉴定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鉴定人的技术水平、涉案语音的质量、可检验音节的数量、语音自身的动态性变化等等),鉴定人往往没有把握就语音同一性问题作出确定不疑的是非判断,这时通常采用倾向性的表述方式,给出不确定性的鉴定意见。
2.2.1基于言语表述的可能性等级
在进行语音同一性鉴定时,运用可检验特征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鉴定人给出关于语音同一性问题的确信程度,并将这种确信程度用言语表述为不同等级的可能性。例如,我国的语音同一性鉴定在认定意见和否定意见之间有倾向认定、无法确定和倾向否定3个等级[1]。瑞典不采用确定性鉴定意见,推荐使用9个等级的不确定性鉴定意见[2]。
2.2.2基于似然率的可能性等级
在语音同一性鉴定中,采用似然率(Likelihood Ratio,LR)来表述鉴定意见是将语音同一性问题转化为一种可能性的数量关系,似然率是语音同一的概率与语音非同一的概率之间的比值。似然率方法可以通过计算检材和样本的相似性(或差异性)和两者在背景参考人群中的典型性,最后评判检材和样本同源的概率是非同源概率的多少倍,即证据支持起诉假设(认定同一)的概率是支持辩护假设(否定排除)的概率的多少倍[3]。似然率可以用如下的公式表示:LR=P (Efsr│Hp)/P(Efsr│Hd)①该公式中P表示概率(probability),E表示证据(evidence),fsr表示语音同一性认定,即法庭语音比对(forensic speaker comparison,fsr),Hp表示认定同一(起诉假设,prosecution hypothesis),Hd表示否定排除(辩护假设,defense hypothesis)。,当LR大于1时,说明有更多的证据支持起诉假设,即认定语音同一的可能性更大;当LR小于1时,说明有更多的证据支持辩护假设,即否定语音同一的可能性更大;当LR等于1时说明支持起诉假设和支持辩护假设的证据一样多,即认定语音同一和否定语音同一的可能性是一致的。
由此可以看出,似然率对语音同一性问题给出了更为精确的定量回答;但它只是一个表示概率的数值(且有时该数值的数量级较大),本身不易于非专业人士的理解,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解释。有学者对LR数值取对数形式,将其换算成对应的较小数量级数值,并做了相应的文字表述(见表1)[2,4-5]。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似然率的可能性等级划分。
英国的法庭语音学家吸取似然率方法的有益成分,提出了“基于似然率方法进行法庭话者比较案件的立场声明”(“position statement concerning the use of impressionistic likelihood terms in forensic speaker comparison case”),简称英国立场声明(the UK position statement)。声明提出了一个关于语音同一性鉴定的框架,在解决语音同一性问题时需要进行两方面的判断:一致性(consistency)和特殊性(distinctiveness)。在检材语音和样本语音的比较检验中,首先判断两者的一致性,当确定二者在语音特征上具有一致性后,接下来判断这些语音特征的特殊性,将特殊性分为格外特殊、高度特殊、特殊、适度特殊和不特殊共5个等级。当然,在判断检材语音和样本语音的一致性过程中,如果认为二者不具有一致性,则直接得出不一致(not consistent)或无结论的(no decision)的意见[2,6]。澳大利亚的Rose等[9]将该声明提出的理论体系梳理为图1所示。
上述分析看出,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的表述形式均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使用确定性鉴定意见,因为这种是与非的二元判断最为清晰、简洁,符合事实裁定者的价值期望;有的主张使用非确定性鉴定意见,认为这类鉴定意见更符合语音同一性鉴定的检案实践,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从本质上是对检验结果一种倾向性的内心确认;但对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具体表述形式,是该应用基于言语表达的可能性等级划分,还是选择基于似然率的可能性等级划分,抑或采用英国立场声明形式等尚无定论。
表1 LR数值及其文字表述[2,4-5]
事实上,对语音证据的价值判断很难给出一个格式化的标准。这不仅是由于受到检验方法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更是由语音同一性鉴定的属性决定的。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既具有科学技术性也具有主观经验性。
3.1科学技术性
语音同一性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项分支,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通过这种科学实证活动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技术的属性。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技术性反映在具体的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基于语音学知识对检材语音和样本语音进行听觉分析,判断语音质量,理解语音内容,感知发音音质,发现言语缺陷等语音现象,从整体上对待检语音作出描述;然后借助计算机对特定的语音单元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从形态学角度出发,观察和比较语音图像,更能够提取语音的各种声学参数进行测量,基于统计数据研究语音特征的稳定性、特殊性和动态性,比较不同人之间同一语音特征的相似性和普遍性,进而就语音的同一性问题作出判断。可以说,在语音同一性鉴定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确定性鉴定意见还是非确定性鉴定意见,其形成的过程均离不开语音学、声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原理的参与。
然而,科学也具有不确定性。抛开检验方法和技术水平的限制,但就检验对象语音而言,它是动态的,人的发音包含着偶然性和随机性因素,这就使得语音同一性鉴定过程中蕴含着某些不可预知、无法推测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是导致鉴定人有时不能对语音证据做出确定性的评价,也就是说科学的不确定性是出具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根本原因。
3.2主观经验性
司法鉴定的实质是鉴定人在对被鉴定的客体进行检验后,产生了对客体的感性认识,然后鉴定人根据其特有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将对客体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在作出主观判断后出具的个人意见[7]。鉴定意见通常表现为鉴定人制作并提交的书面意见,尽管在法律上属于法定独立证据种类,但总体上具有言词证据的属性。
语音同一性鉴定亦是如此,鉴定人通过对检材语音和样本语音的听觉分析(感性)和声学分析(理性),就两者语音特征的符合点及差异点进行综合评断,形成对这一专门性问题所发表的自身观点和意见。从这个角度来看,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既有其客观科学的成分,也难免于鉴定人的主观经验参与。在语音同一性司法鉴定实践中,无论是确定性鉴定意见还是非确定性鉴定意见,都可以视为鉴定人在充分认识客观的语音特征基础上作出的主观判断。这种不可避免的主观经验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就语音证据的价值判断给出一套标准或方案。
3.3司法实践中关于两种属性的认知
科学证据的提出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司法鉴定目的是为了帮助事实裁定者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因此鉴定意见这种证据形式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需要性。由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技术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的裁定者往往过多地依赖和相信鉴定意见,将其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利器;与此同时,常常忽略了科学的不确定性以及鉴定意见的主观经验性。
图1 英国立场声明的图析
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因其自身的特点和科学的属性在证据体系中占用重要地位;但是,科学证据并不等同于纯科学,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比也并不具有证明力上的优先性。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要经过审查与评判,经过质证被采信后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过于依赖鉴定意见,特别是对确定性鉴定意见的盲从是一种唯理性的认知偏差。
基于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技术性,我们可以假设在提出鉴定意见时,鉴定人是基于“鉴定事实”,这是科学技术的范畴;而“鉴定事实”并不等于或近似于“案件事实”,因为鉴定意见还具有主观经验性。从“鉴定事实”到“案件事实”之间是法律的范畴,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可靠性、有效性,需要事实裁定者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评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然后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由于科学技术和法律应用中所遵循的规则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提出鉴定意见的专家、鉴定人与使用科学证据的案件事实裁定者(检察官、法官等)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上存在差异。从鉴定人的角度,更应关注的是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寻找更有价值的语音特征,发现更为科学的检验方法,从本质上彰显科学证据的科学性。而对于科学证据的法律性问题,应交由专业的法律人士考量,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无法跨越也不应跨越从“鉴定事实”到“案件事实”的鸿沟。
故无论鉴定人如何表述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案件的事实裁定者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该意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这既是他们的特定权力也是不能推卸的义务。确定性鉴定意见并不天然地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同理,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在证明力上也没有先天性的缺陷。因为对科学证据证明价值高低的判断、证据能力强弱的界定,都发生在证据被采信之后。因此,当面对一份鉴定意见时,无论它属于何种类型(确定性或不确定性),案件事实的裁定者首先要考虑并不是该证据证明力的问题,而是对该证据的审查和评判。从这个角度来解读确定性鉴定意见和不确定性鉴定意见,更为深入的思考不是在意见表述的字里行间,而应是整个鉴定过程。
4.1语音材料的采集
语音材料是形成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的基础,语音材料的可靠性直接决定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语音材料的采集是开展语音同一性鉴定工作的前提,采集的语音材料既包括检材语音也包括样本语音。采集的语音材料是否完整、连续,语音质量的优劣,包括语音的清晰度、强度、失真度等直接关系着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对语音特征的认识。
4.2语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语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检验是语音同一性鉴定过程中的必要环节。语音同一性鉴定原则上要求提供原始的检材和样本录音材料,且需要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进行检验。这是由于语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这类证据材料自身可靠性、有效性的保障。如果语音材料经过剪辑,特别是检材语音材料如果经过了剪切、复制等编辑,那么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都会受到影响。这就要求在鉴定中需要检验录音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要确定录音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4.3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探究科学证据蕴含的检验方法是否是科学的、有效的,是科学证据认知中的知识确证。回顾国内外语音同一认定技术的发展历程,参阅目前司法鉴定专家、法庭科学实验室使用的分析方法,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相关专业教材、科研论文中的检验程序,比照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制定的“语音同一认定方法(IFSC 11-01-01-2010)”[8]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颁布的“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1]中的“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可将语音同一性认定的方法归纳为听觉分析法、声纹比对法、声学分析法以及说话人自动识别。
其中,听觉分析法主观性强,但易于对语音做出整体描述;声纹比对机械性强,但检验中依然需要通过语音图像来发现和认识声学特征,因此视觉比对的方法不应完全淘汰;声学分析法是一种客观的比对方法,可对语音特征进行量化和统计分析,但很难想象离开审听录音的声学分析法是如何运作的;说话人自动识别快捷高效,但受技术水平的发展限制和系统自身的价值判决体系,只能作为语音比对的辅助手段。
可以说这些方法各具优势但又有所欠缺,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法得出的检验结果都难以令人信服;只有对这些方法进行综合应用,使得方法之间可以互为补充、相互验证,才有利于得出科学、有效的比对结果,服务于司法实践。
在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在各类案件的事实认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鉴定意见与其他类型的证据一样,并不天然地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其证明能力有待司法机关确认。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亦是如此。对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评判,确定其证据效力,明确证据意义,是鉴定意见质证和采信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声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0001-2010)[S].2010.
[2]曹洪林,李敬阳.论声纹鉴定意见的表述形式[J].证据科学,2013,(5):605-624.
[3]张翠玲.法庭语音技术的最新发展[Z].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2009.
[4]张艳云,崔景旭.贝叶斯似然率理论的实验研究[J].广东公安科技,2013,(4):9-15.
[5]季云起.声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表述模式[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22-125.
[6]Peter French,Philip Harrison. Position Statement concerning use of impressionistic likelihood terms in forensic speaker comparison cases,with a foreword by Peter French & Philip Harrison[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ech Language and the Law,2007,14(1):116-118.
[7]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69-185.
[8]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语音同一认定方法(IFSC 11-01-01-2010)[S].2010.
[9]Phil Rose, Greoffrey Stewart Morrison. Aresponse to the UK Position Statement on forensio speaker corryarison[J]. Internationl Journal of Speach Longuage and Law, 2009,16(1):27-35.
(本文编辑:卢启萌)
鉴定制度
Forensic System
作者简介:陈维娜(1984—),女,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声纹检验鉴定。E-mail: 645421515@qq.com。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4JKF01107)
收稿日期:2015-03-28
文章编号:1671-2072-(2015)05-0111-05
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5.05.023
文献标志码:B
中图分类号:DF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