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论坛述评

2015-01-30 05:46周建达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专家学者实务犯罪

□周建达,郑 群

2015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论坛述评

□周建达,郑群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310053)

摘要:以“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为主题的2015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论坛,交流了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措施,探讨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问题,探究了诱惑侦查的行为过限及其实践防范问题,总结了“情报主导侦查”背景下诱惑侦查的基本做法,提出了实际工作中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问题,取得了重要的学术共识和理论成果,形成了聚焦前沿、形式创新,多元结合、深度互动,精英云集、参与广泛,深化交流、凸显合作等特色与影响。

关键词:2015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论坛;诱惑侦查;理论;实务;述评

经公安部批准,由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台湾警察大学管理学院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共同主办的2015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论坛——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两岸论坛”)于4月24日至25日在浙江警察学院举行。浙江警察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傅国良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熊秉元等专家共同主持两岸论坛。

一、两岸论坛举办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隐形犯罪的持续高发,侦查实践中对诱惑侦查的运用变得日趋频繁。但是,诱惑侦查一旦使用不当,极易侵犯人权。如何在合理运用诱惑侦查措施的同时,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化,不仅关涉刑事执法活动的规范化问题,更关系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问题。为此,2014年11月,海峡两岸四校经过商议,决定共同举办2015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论坛,并确定本届论坛的主题为“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旨在汇聚各方力量,共同探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2014年12月,两岸论坛筹备组向全国部分公安政法院校、研究机构和司法实务部门发出会议邀请和征文通知。邀请和通知发出后,截止2015年3月1日,共收到全国各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来的参会回执60余份,参会征文稿件20余篇。经过专家组的严格审核、筛选和会务组的精心编辑、加工,共有8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最终入选会议手册,作为大会主题报告,供与会者交流研讨。

二、两岸论坛取得的共识

本次研讨会聚焦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主要内容涉及诱惑侦查的启动程序、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诱惑侦查的行为过限、“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情报导侦视阈下的诱惑侦查、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运用,以及台湾地区诱捕侦查的适法性和警察运用诱捕侦查的限制等八大议题。来自海峡两岸的8位专家学者在大会上作了主题报告,16位特邀评论人对有关报告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经过两天的紧张研讨,与会专家学者认为,诱惑侦查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实务操作问题。作为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措施,诱惑侦查对于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等具有积极的功效。但是,缺乏操作规程的诱惑侦查,也存在着很大的法治风险。为此,必须充分借鉴国内外有关做法、经验,进一步廓清诱惑侦查的定义,明确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划清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边界,从而为推动诱惑侦查的规范化和侦查行为的法治化奠定基础。经过广泛、深入的交流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学术共识和理论成果。

(一)交流了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在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方面,积累了较好的学术成果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次研讨会上,台湾警察大学管理学院院长章光明教授、台湾警察大学公共安全系主任兼所长曾正一教授、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行政警察科陈俊宏副教授分别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台湾地区诱捕侦查的程序规制概况。例如,陈俊宏副教授在《警察运用诱捕侦查之限制》一文中指出,从台湾地区法院的实务判决来看,诱捕侦查可以区分为“机会提供型”(钓鱼侦查)与“犯意诱发型”(陷害教唆)。前者为合法的诱捕侦查,后者为不合法的诱捕侦查。侦查机关在采取诱捕侦查时,必须合乎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符合法律保留的原则,以及坚持比例原则,以避免警察过度侵害行为的权利,而成为“陷害教唆”之行为。为此,警察必须先行评估,哪些犯罪类型属于由一般的侦查方法所无法查获,而不得不使用特殊的诱捕侦查措施才能查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并选择对行为人侵害最轻的方式予以类型化,以此作为警察行使诱捕侦查的基本守则。

章光明教授、曾正一教授在《台湾地区诱捕侦查适法性之研究》一文中则指出,为防止侦查手段的滥用及任意干预公民基本权利,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诱捕侦查的启动,需以一定的程序条件作为适法性门槛。具体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心证门槛,即有“相当理由”认为被诱捕者已涉嫌犯罪或者意图犯罪;(2)犯罪类型之限制,即可实施诱捕侦查的犯罪,应属于具有隐匿性与被害法益重大的犯罪类型;(3)侦查之困难性,即必须在使用搜索、扣押、跟踪、埋伏等传统侦查方式,或通讯监察等科技侦查方法仍预期无法取得证明犯罪所需之证据时,才可考虑运用诱捕侦查;(4)须经司法审查,即在实施诱捕侦查前,原则上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法院)的审核并采司法令状原则;(5)告知与听闻程序,即基于诱捕侦查的特殊性,虽无法于事前告知赋予被诱捕者防卫之机会,但应于事实诱捕后,立即告知其已受侦查机关诱捕的事实、期间以及被诱捕的理由等相关事宜,并赋予其时候声明不服请求救济之管道。

(二)探讨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问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内容的变更,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诱惑侦查正式实现了从隐性化运作向显性化规范的历史转折。这不仅意味着侦查实践中对诱惑侦查的使用将不再“于法无据”,同时也标志着今后但凡涉及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接受《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约束。例如,西南政法大学艾明教授提交的《训示规定抑或效力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研究》一文指出,无论是从立法目的来看,还是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文的权威解释以及长期以来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新增加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定均应当被视为是效力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增订“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规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背景下,司法实务部门应正视立法上出现的新变化,结合立法目的积极探寻这些新规定背后蕴含的规范保护目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这些新规定的规范性质。如这些新规定属于效力规定,则应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运用这些规定进行程序法上的评价,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侦查作为科以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如此方能维护《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尊严。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诱惑侦查,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应改变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适用现状,首先紧密结合《刑事诉讼法》的新增条文对违法诱惑侦查做出程序法上的评价。在程序法评价结束后,如违法诱惑侦查所针对之人仍被确定为有罪,可再适用“实体从轻”的处理模式。

(三)探究了诱惑侦查的行为过限及其实践防范问题。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何雷副教授提交的《诱惑侦查行为过限研究》一文,聚焦介于合法诱惑侦查行为与“警察圈套”之间的行为过限问题。文章指出,所谓“诱惑侦查行为过限”,是指侦查机关实施的诱惑侦查行为合法,但是由于主观认知上的瑕疵或者客观疏漏,导致客观上诱惑方的行为过限或者被诱惑方的行为过限,但是还达不到“警察圈套”的危害程度。因此,诱惑侦查行为过限是介乎合法诱惑侦查行为与“警察圈套”之间的一个实务疑难问题。诱惑侦查行为过限主要包括诱惑方的行为过限和被诱惑方的行为过限。其中,诱惑方的行为过限又进一步可分为过限行为诱发“犯意”的情形和过限行为加重“犯意”的情形。针对诱惑方的行为过限问题,何雷副教授认为应当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精神,废除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增加诱惑侦查措施实施原则,规范诱惑侦查行为;排除利用“警察圈套”收集的证据。被诱惑方的行为过限,是指侦查机关启动诱惑侦查措施合法,但在诱惑侦查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诱惑方主观认知上的瑕疵或者客观疏漏,诱惑行为使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该种犯罪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侦查机关的预判限度和可控范围,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或者财产损失。在此方面,侦查人员应当强化责任心,并努力提高业务能力,规范诱惑侦查行为。总之,诱惑侦查行为的限度以采取被动接受侦查对象的犯罪邀请和犯罪思想为宜,不应当主动煽动、邀请侦查对象犯罪和宣传犯罪思想。

(四)总结了“情报主导侦查”背景下诱惑侦查的基本做法。传统诱惑侦查方法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信息化程度不高,多数依靠人工情报展开谋略设计,但是,近年来,随着信息化警务革命的纵深推进,情报主导侦查理念开始与诱惑侦查紧密结合,并由此催生出诸多新方法。例如,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董杰教授、徐启明博士撰写的《情报主导侦查视域下诱惑侦查研究》一文,结合实例对此进行了很好的总结。文章提出,诱惑侦查的启动需要几个条件:一是较明确的侦查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或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某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是为了“人赃俱获”之需要;三是程序合法,风险、过程可控;四是犯罪具有较高的隐蔽性,证据难以收集,非诱惑侦查难以侦破。由于诱惑侦查从谋略意图的产生到侦查各环节的设计,以及其使用的合理性,都取决于对情报的掌握,而掌握了全面、准确的情报,就掌握了先机,因此,诱惑侦查贵在情报主导、掌握先机、主动侦查。当前,信息化警务革命特别是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为诱惑侦查注入了新的血液。这典型地体现为由侦查人员集体设计创造的诱惑侦查的“技战法”上。例如,侦查实践中经常采用的“示假隐真”“网上诱惑”“销赃诱控”“虚示购买”“引蛇出洞”“逆用XX”“抛砖引玉”等,都充分体现了侦查人员的知识、智慧和经验。为了更好地规范诱惑侦查的实施,实践中应当坚持禁诱犯意、前情确凿、风险可控和秘密侦查原则。

(五)提出了实际工作中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问题。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诱惑侦查问题的重点在于如何把握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边界问题。为此,必须结合侦查实务中的做法,尽快提炼出一套简明、有效的操作原则或行动指南。例如,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周建达博士、郑群教授和浙江大学熊秉元教授合作完成的《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一文,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结合大量实务案例,在清晰界定诱惑侦查的定义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以“有中生有”和“同途同归”作为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以“无中生有”和“殊途同归”作为诱惑侦查的例外的见解。文章指出,从实践操作层面看,区分“犯意提供型”和“机会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对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如何判断某一具体的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存在着“犯意诱发”,又或者某一“机会提供”的诱惑侦查是否妥当,则需进一步探讨。文章指出,可以将“有中生有”与“无中生有”作为“犯意诱发”有无的判断标准,而将“同途同归”与“殊途同归”作为“机会提供”适恰的判断依据。据此,如果某一诱惑侦查行为符合“有中生有+同途同归”原则,则该诱惑侦查是合法的。相反,“无中生有”和“殊途同归”型的诱惑侦查手段则并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当现实环境中存在着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为了避免犯罪负外部性的扩大,在成本可堪负荷的情况下,只要诱惑手段符合比例原则,一定程度上的“无中生有”和“殊途同归”型的诱惑侦查也有可能被例外地允许。针对上述原则的运用与操作,文章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一套包含自我答责和证据审查在内的相对合理的检验程序,以确保诱惑侦查的合理、规范运用。

三、两岸论坛的特色与影响

本次论坛是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交叉研究领域的一次重要的学术盛会。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研讨。这不仅有力地推动了诱惑侦查的前沿理论发展,而且有效地促进了两岸学术界的沟通和交流。其特色与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聚焦前沿,形式创新。在国内,单纯以刑事执法或法经济学冠名的学术论坛已屡见不鲜,但以两岸四校合作形式共同举办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交叉结合的学术论坛,特别是以“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在全国尚属首次。本次研讨会直面当前我国刑事侦查领域中亟待破解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判断需求,对诱惑侦查的定义、操作原则、法律规制及合法性判断等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提出了“以应合式诱惑侦查和参与式诱惑侦查代替犯意诱惑型侦查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应界定为效力规定而非训示规定”和“以‘有中生有’和‘同途同归’作为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等众多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和对策建议。与会专家学者认为,这些研究成果极大地丰富了诱惑侦查的学术内涵,对于促进诱惑侦查的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来自侦查一线的与会代表认为,本次交流研讨中专家学者们提出的部分见解和观点,对于实践中规范诱惑侦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本次会议大力创新组织形式。一是在议程设置上,简化了开、闭幕式等仪式性环节,更加注重会议的实质性交流。会议以精心筛选的8篇主题报告为基础,分专题和单元进行了深度交流,真正起到了“深度阐发、纵深讨论、力促共鸣”的交流效果。二是在专题研讨环节,采取了“主讲人报告+双专家点评+集体讨论”的模式。这种复合型交流环节的设置,不仅多角度、全方面地展现了本次会议的学术视角和理论聚焦,而且大大地增强了专题研讨的学术争鸣效果和会议精彩度,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实务部门代表的高度赞赏。三是在会议时间掌控上,采用了“限时发言+计时提醒”等做法,有效地避免了一些学术会议中常见的发言超时、冗长拖沓的现象,不仅大大地提高了会议的时效,而且有效扩大了学术交流的参与面,使得更多的与会专家学者能够参与到讨论交流中来。

(二)多元结合,深度互动。本次研讨会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刑事侦查学科领域的一次重要的学术盛会。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学者就侦查行为法治化和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呈现出多元结合、多方互动、深入研讨、务实高效的良好文风和会风。一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结合。与会专家学者立足侦查实践需要,就诱惑侦查的实践概况、执法困境、操作原则及法律规制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诸多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和具体的对策建议。会议成果对于进一步完善刑事侦查领域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和审查程序具有重要的学术引领和实践指导意义。二是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相结合。法经济学是晚近兴起的一门以经济分析为基础,以疑难法律事实或现象为研究对象,注重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成本效益考量,强调“让证据说话”的新兴交叉学科。本次研讨会开创性地将法经济学引入诱惑侦查的研究领域,催生了一系列创新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推动诱惑侦查的规范化和侦查行为的法治化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三是两岸警学与刑事执法相结合。本次研讨会是海峡两岸警学界与刑侦警务界围绕诱惑侦查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专门性的学术会议。会议期间,两岸警学界的专家学者与刑侦警务界的一线专家、代表就诱惑侦查的合理化与规范化等问题坦诚交流、深入探讨、凝聚共识、促进合作,为更好地推动两岸刑事执法领域的研究与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精英云集,参与广泛。本次研讨会汇集了海峡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研究领域和诱惑侦查实战领域的一线专家学者,共商诱惑侦查的规范化和法治化问题。来自台湾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和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的4位台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万里学院等10所普通高等院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北京警察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等5所公安院校,以及公安部刑侦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浙江省纪委法规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桐乡市公安局、温岭市公安局和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区分局,共30余个单位、60余名专家学者参与此次两岸论坛的研讨。来自海峡两岸的8位专家学者在会上作了主题报告,16位特邀评论人进行了精彩点评。

(四)深化交流,凸显合作。本次论坛贴近实战、凸显合作、强化交流,有力地助推了浙江警察学院侦查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本次论坛主办单位充分利用两岸高等院校的理论研究优势、公安部门的实务经验以及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的影响力,分工负责、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开创了国内“两岸合作、学科交叉、警学结合”联合组织论坛研讨学术专题的先河。论坛主题鲜明、议题重要,占领了诱惑侦查研究领域的前沿阵地。本次论坛的论文质量和交流水平得到了出席论坛的《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和浙江警察学院学报《公安学刊》等国内知名期刊编辑的高度认可,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代表的高度认可。会后,省内外不少学术刊物主动向与会专家约稿,要求刊登研讨会优秀论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等院校纷纷提出参与共同举办或主动承办下一届论坛的申请。浙江省金融研究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还就与浙江警察学院合作共建“金融经济犯罪研究中心”达成了合作意向和框架。台湾警察大学管理学院就定期开展两岸警学互访活动与浙江警察学院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前沿、务实与合作的研讨会,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普遍好评。公安部刑侦局专家周水清副巡视员评价,本次论坛对于推动两岸侦查法治化、提高刑事执法公信力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台湾警察大学章光明教授、曾正一教授评价,两岸四校合作举办专题学术会议的创意新颖、讨论深入、组织给力,既交流了学术成果、密切了联系,又分享了“两岸一家亲”理念所带来的浓郁的中华情谊。浙江大学熊秉元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李其瑞教授在会议总结时认为,浙江警察学院主办两岸四校学术会议极富成效,开了好头,开了先河,浙江警察学院主要领导出席开幕式并会见合作单位著名教授,说明学校非常重视和关心学术研究活动。浙江警察学院科研处负责人会后认为,会议代表的层次高,发言水平高,交流方式独特、深入,学术氛围浓厚,这种学术会议高端大气,创造了学校的记录。

(责任编辑:蒋国长)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40(2015)04-0041-04

收稿日期:2015-06-05

作者简介:周建达,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郑群,该院侦查系主任、教授、教育学博士。

猜你喜欢
专家学者实务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七一智库暨《党课参考》特约专家学者
七一智库暨《党课参考》特约专家学者
七一智暨《党课参考》特约专家学者
ICC TA858rev实务应用探讨
加保兑贴现信用证处理实务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党课参考》特约专家学者库
ODI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