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与常规教学的结合

2015-01-30 05:40张阳平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辩论

张阳平

(乐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 四川 乐山 614000)

一、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概述

(一)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概念及目的

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是参赛双方就某一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一种竞赛活动,是围绕辩论的问题展开的一种法律知识的竞赛,是思维反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能力的一种竞赛。辩论赛的作用在于划清是非界限、解决疑问、探察标准,从而增强学生明辩是非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辩论能力,发掘学校辩论人才的一种活动。其目的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业技能、合作意识、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帮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学校课堂与课本学习之外,在模拟的实战现场获取法律实务经验。

(二)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形式及特点

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属于学科建设的专业赛事,在形式上主要采取辩论的形式。参赛队伍围绕法律案件和争议的法律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在发表本方观点后,进行攻辩、问辩、答辩和自由辩论及总结发言。比赛邀请资深法学专家、资深法律实务工作者组成评委团,根据比赛双方对案件的把握程度、分析情况、专业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仪表形态等进行现场综合评分,决出优胜队伍。其形式一般具有几个特点,其一在培训和比赛时间上主要利用的是课余时间;其二参赛选手人数有限,一般一所学校的代表队为4 至6 人,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学生不能参与其中,不能得到这样的学习机会,不能受到系统的专业的指导,就更没有锻炼的平台;其三指导教师相对固定,更多的教师则不能参与其中,这也不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投入到教学模式、方法改革中,以推动教学创新。

(三)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现状与发展

目前以教学模式、方法改革推动教学创新的大学生法律竞赛活动,在全国不少高校特别是法科专业开展得有声有色。比如在江西省有“双惟”杯,在江苏省有“蒲公英”杯、“漫修”杯,在福建省有“法制”杯,在新疆有“知识产权”杯,在山东有“烟台众合”杯、“鑫士”杯,在四川有“乐山市公诉人、律师、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在全国有“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等形式的活动。很多高校已将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作为落实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而进行的教学创新探索,跨越校际省际区间,积极寻找和搭建大学生法律竞赛活动的契机和平台。在模拟的实战现场,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学生在激烈的辩论赛中,表现出机敏的智慧、快捷的思维、沉着的应变态度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获取法律实务经验,从而锻炼了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能力并大大提高了辩论水平,培养了合作意识、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同时以争当竞赛的“优秀辩手“为动力,开展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争先创优活动,实际效果非常好。

然而,这样一项深受广大师生喜爱的活动却由于其特点的局限,只有少数教师和少数学生能够参与其中。要达到培养更多的学生或者说使每一个法科学生都能获得这样的机会,在这个平台上得到锻炼和提高,笔者认为,只有将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与常规教学相结合,使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在常规教学中得以经常化、具体化、规范化,才能实现学生学习机会的均等和接受此项教育内容的公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法学专业各科专任教师的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共同探索法学教学创新之路,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

二、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与常规教学相结合的研究

(一)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与常规教学相结合的必要性

常规教学是指在学校教学全过程中教师要完成制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布置并批改作业、辅导、考核、教研与评价等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规范性教学行为,或者说是应该遵循的最起码的教学规矩。常规教学是教学经验、教学策略和教学规律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

将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与常规教学相结合的必要性在于,首先,能满足广大师生参与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的要求,能够达到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因为只有将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融入到常规教学中,这项活动才有可循的教学规矩、教学规律,才有不断改进的教学策略,也才能够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其次,是我国司法实务的需要。我国司法实务急需的人才要求是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前沿信息,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较强的法律推理能力和辩论水平,能较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再次,是高校培养目标的要求。当今社会竞争无处不在,大学生就业竞争越来越大,尤其是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更加突出。由于其就业方向大都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公证部门等法律实务部门,要想如愿以偿到这些部门或机构从业,学生必须经过两次国考,一次是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一次是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其竞争异常激烈。笔试入围以后,接下来的是面试,也就是招录方对其个人综合素质的考查,其中运用语言的能力、语言的表达能力、语言的应变能力是个人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最重要最直接的反映和表现,能充分反映个人的竞争理念、竞争信心、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养水平,关系到竞争的胜负,从业的成败。为此,不少法学专业和院校已将办学理念转变为面向市场,拓宽专业方向,重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突出适应能力。简言之,就是要把法学专业的学生培养成具有竞争意识和创新、实践能力,能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要学生具备这样的素质,在激烈的人才竞争和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也只有通过常规教学系统的、规范的、长期的训练才有可能达到。因而,认真研究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与常规教学相结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摆在大学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与常规教学相结合的可操作性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真谛在于其实践性,实践教学应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要使大学生法律辩论竞赛活动这一极具实践性的活动在常规教学中系统、规范、长期地运行,就必须在教学全过程中进行一些创新和探索。

1.课程设置上增设有辩论性质的“法律实务”课程。这是在常规教学中引入法律辩论竞赛活动的基础和载体。“法律实务”课程是建立在法学专业学科及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应用学科,是一门面向未来法律人开设的创业训练型课程。该课程既具有科学的理论性,更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它不仅能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够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和参与意识,优化学生的知识体系和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是培养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重要课程和必要的训练环节。设置多少、设置哪些“法律实务”课程,可根据学校或学院定位或师资情况而定,但最起码应增设刑事法律实务课程、民商事法律实务课程、行政法律实务课程和模拟法庭课程,因为这几门课程与司法实务中的三大诉讼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紧密相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操作性。这些课程的主要内容可由案例介绍引出案例问题,学生围绕案例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对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制订有针对性的,突出实践内容的教学计划。这样的教学计划与一般讲授课程的教学计划是有很大区别的,应包括班级情况分析、教材或教学大纲分析、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以及为完成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教学措施或方法的设计,这些教学措施或方法包括竞赛活动的选题或案例,演练环节程序、点评或总结环节的程序,考核方式与评价体系的设计等。

3.创新极具法律辩论竞赛活动特色的教学方法。这样的方法应该没有完全统一的模式,需要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加以尝试、研究和总结,但笔者认为如下一些方法是可以尝试的。其一,模拟法庭演练教学经常化。在常规教学过程中,选择有针对性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审判,让学生融入到案例的情景人物中,充分挖掘他们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潜能,让他们在模拟法庭这个平台上充分展示自已的竞争意识和辩论才华,从而全面、准确地发现他们还存在的问题并在以后的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可以是经常的,随教学内容的变化而随时进行。其二,法律学习兴趣小组辩论竞赛常态化。在教学班级成立几个法律学习兴趣小组,这种组织是常态的,以吸纳对各部门法有浓厚兴趣的学生,他们可以随时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拓展学习的领域,研究讨论一些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起到进一步推动班级、法学系的法律学习的动力作用。充分运用这一学习形式,在常规教学中组织班级的学习小组,就学习中容易混淆的法学理论问题、有争议的法学学术观点、司法实务中有争议的案例进行辩论比赛,从中不仅能普遍锻炼学生的竞争意识和辩论才能,同时也可以发现一些具有辩论竞争潜力的优秀学生,为市级、省级或全国的法律辩论竞赛选拨、储备人才并推动争优创先的活动。其三,旁听法院开庭审判制度化。在常规教学中,与校地合作单位比如法院密切配合,选择旁听对教学内容极具针对性的典型案例,使学生从中了解、感受法庭控辩对抗的激烈竞争,从中学习辩论的方法和技巧。其四,资深司法实务工作者讲座重点化。设置“法学实务课程”与法学专业实习基地以及校地共建单位的联系制度,适时邀请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学生专题讲授法律辩论竞赛、法庭控辩对抗的规定、技巧,将他们办案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对错综复杂案件的分析以及控辩对抗经验言传身教给学生,使学生能间接地学习一定的司法实务经验。

4.“双师型”教师是担任“法律实务”课程的专任教师。这是“法律实务”课程开设的前提。“双师型”教师,首先应是合格的高校教师,即取得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并从事法学本科教育工作的教师;其次更应具备相应的法学实践经验或应用技能,包括曾有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等职业背景和正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教师。因为在“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中特别是在法律辩论赛的整个过程中,和一般常规教学有很大区别的地方在于教师不能仅仅讲理论知识,还要指导学生学会理解、分析问题,并运用储备的知识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指导学生进行实际的操作和演练,往往需要教师以身示范。

[1]郭英杰.法律实务课程实践教学形式创新探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1,(17).

[2]刘晓兵.法律实践教学中的角色演练与技能培养[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1).

[3]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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