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社会泄愤事件”是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基本表现为大多数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者发泄自身对社会的不满。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利益诉求也随之多元化。加上贫富差距扩大、官民矛盾加剧、法治机制失效等不利因素,使社会不稳定程度不断加深,人民群众的浮躁情绪日益凸显。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2005 年安徽池州事件,2006 年浙江瑞安事件,2008 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以及2009年的石首事件等,都是由群众积怨爆发而引起的社会泄愤事件。这些事件不仅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还严重阻碍了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实现,因此科学合理地应对和化解社会泄愤事件已是当务之急。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泄愤事件的化解过程中乱作为、不作为,严重迟滞了社会泄愤事件的解决进程,甚至导致了地方民怨的“二次爆发”。
“社会泄愤事件”最早由于建嵘提出,它是基于对群体性事件的再分类。于建嵘教授根据目的、特征和行动指向,将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五种类型: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其中,对于社会泄愤事件的研究在转型期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泄愤事件”不像“公共危机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它是直观描述性的概念名词。因此,只要是群体通过一系列非常规活动发泄对社会不满的事件都可以称得上是社会泄愤事件。但这只是通过字面含义得出的简单结论,并不能作为科学的定义。本文主要通过将一系列已经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中的共性特征合理串联以得出完整的内涵界定。
社会泄愤事件有其鲜明的特征。一是无组织动员。参与群体没有领导者或是民意领袖,人们的加入具有自觉性、冲动性以及盲目性。二是无直接利益关系。参与者与最初的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他们往往以“跟风”、“凑热闹”、“随大流”等为缘由,打着“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旗号,借题发挥,表达自身对社会的不满与怨恨。三是无规则底线。在事件深入发酵过程中都伴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通过对社会泄愤事件特征的总结,可以认为,社会泄愤事件是在特定发展阶段出现的,由社会普通纠纷所引发的,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者在无组织动员的前提下自发参与的,以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为主要目的的公共危机事件。在事件发酵过程中,还往往伴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同时也是对社会泄愤事件特征的总概括,其包含了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环境、起因、参与者、参与方式、目的和行为等一系列要素。
社会泄愤事件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如何正确处置此类事件成为对各级干部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至关重要的考验。社会泄愤事件是“可防可治”的,它应该被当作是“人民内部矛盾”并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科学解决。在当前地方各级政府应对社会泄愤事件的化解机制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或“失当”,本文将结合具体事件案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揭示。
2006 年四川大竹事件,原本只是一件并不复杂的刑事案,却引发了社会泄愤事件。问题就出在当地领导只顾召开人代会,忙于换届选举,没有在第一时间投入精力进行处置,同时其处置措施也存在失当。具体说来,有如下两点:
1.地方政府存在应对社会泄愤事件的“体制性迟钝”。地方政府的最基本职责是维护地方安定团结,促进地方社会和谐。同时,地方经济发展也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面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社会泄愤事件,政府更应高度重视,及早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快平息事件。然而近年来,社会泄愤事件却普遍呈现出这样的规律: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这种现象说明,在社会泄愤事件发生后,许多地方政府反应不及时,介入严重滞后,普遍表现出一种“体制性迟钝”。有些地方政府和当地领导缺乏一定的“政治敏感”,对社会泄愤事件的危害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仅仅将其看作一般的社会治安事件。
2.政府工作人员缺乏处置社会泄愤事件的能力。社会泄愤事件发生后,政府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语言表达、行为方式、处置技术对事件的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群情激奋的人民群众,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民怨的“二次爆发”,增加事件的处理难度。遗憾的是,当前地方各级政府严重缺乏有关事件处置的知识与技术,遇到类似事件发生时,往往呈现出集体紧张与慌乱,再加上“明哲保身”的思想作祟,决策失败在所难免。另外,没有专门的应对人员和部门也不利于社会泄愤事件的及时化解。
1.信息沟通机制没有合理完善。在安徽池州事件中,谣言或传闻在事件的恶化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信息沟通机制的不健全。具体体现为以下四点:
(1)没有及时发现谣言并对其进行合理处置。谣言是人与人之间非正式、通常是口头传播的未经证实的消息。谣言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催化作用”。在社会泄愤事件中,谣言的盛传直接点燃了群众心中的怨气,造成了事态的持续发酵。可以说,几乎每起社会泄愤事件的缘起都与谣言有关。政府必须对谣言的传播加以有效地控制,在“堵”和“梳”之间把握好正确的尺度,全面封锁消息和听任谣言传播都是不可取的极端做法。
(2)“真相发布会”说服力不强。社会泄愤事件发生后,各种谣言与传闻甚嚣尘上,当地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便成为了人们获取真实信息的主要唯一渠道。然而这种在短时间内仓促组织起来的新闻发布会往往漏洞百出,通常在政府还没有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就慌忙召开,没有起到应有的辟谣作用。另外,大部分地方官员为了维护政府形象,在新闻发布会上故意避重就轻,基本不讨论事件本身,而是转而就政府的应对措施自吹自擂,于是我们听到的往往就是“某某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已派出多少警力,已抓获多少闹事者”等自我赞美的官腔。
(3)信息透明度不高。当发生社会泄愤事件时,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都十分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的应对措施。但往往有些基层政府为了自身政绩,对事件进行消息封锁,不准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有的甚至编造谎言欺上瞒下。其结果是在全社会范围内,使客观、公正的言论不能见诸公众,阻断了群众的知情权,更进一步加剧了谣言的“催化作用”,从而为社会泄愤事件持续发酵提供了一个更大的温床。
(4)群众没有表达意愿的渠道。在社会泄愤事件发生后,政府往往只注重自身的权威信息发布,一味力求在短时间内辟除谣言,重新获得对舆论的控制权,却忽视了对群众意见的采纳。参与到事件过程中的群众往往带有很大的“怨气”,他们多为对当地政府不满而借机发泄。基层政府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建立倾听“民怨”的正规渠道,扮演好“出气筒”的角色,就有可能导致群众情绪的逐步失控,最终演变成为群众通过非正常渠道(打、砸、抢、烧)发泄私愤。
2.暴力机器未得到科学运用。一些基层政府在处置社会泄愤事件中,一味求稳,特别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追求“刚性稳定”。在这种指挥棒的引导下,地方执政者无约束的“维稳”行为,可能造成政治合法性的快速流失,把自己赤裸裸地置于群众的对立面。
社会泄愤事件突发性强、影响范围大、涉及人员众多且相互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只要基层政府的处置措施稍有失当就会影响社会泄愤事件的有效化解。必须建立较为全面与科学的社会泄愤事件化解机制,具体体现为“三大原则”和“八个第一时间”。
社会泄愤事件的发酵速度极快。在安徽池州事件中,下午发生的一桩普通汽车撞人纠纷案到了当天傍晚就已经演化成为了一起严重的社会泄愤事件,并引发了打、砸、抢、烧。因此,基层政府必须当机立断,快速反应,果断行动,通过一系列科学有效的处置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稳定百姓情绪,适时公布真相防止其进一步恶化。否则不仅会扩大泄愤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甚至可能会失去对全局的控制,最终使社会泄愤事件迅速演变为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政治骚乱。
1.应急预案要第一时间启动。各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区人文社会环境,针对社会泄愤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事先制定和完善社会泄愤事件应急预案,充分做好随时应对此类事件的准备。一旦社会泄愤事件发生,必须立即启动预案,严格按照预案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处置措施。
2.政府一把手要第一时间到场。大量事实表明,领导靠前指挥与否,对社会泄愤事件的化解至关重要。发生社会泄愤事件后,当地主要领导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迅速了解和掌握与事件有关的真实、准确的消息;二是与聚集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平等对话、沟通和协商,回答群众的各类问题,虚心倾听群众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三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快解散聚集围观的群众。总之,到场的基层政府一把手们应努力做到在对话中消除百姓的愤怒与对立情绪,为迅速化解社会泄愤事件奠定基础。
3.专门处置机构与人员要第一时间反应。在化解社会泄愤事件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政府一把手是不够的。地方政府必须结合当地实际设立能够在社会泄愤事件中快速反应的专门处置机构,例如建立“社会泄愤事件政府快速反应办公室”,组织起一支具有极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处置队伍,专门处置机构和人员主要承担预案与决策执行、事件调查、信息发布、部门协调、群众沟通协商等职责。专门处置机构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武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和普通群众。
当前,在专门处置机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当鼓励第三方社会团体成立相关部门起到辅助与监督的作用。
信息往往具有“先入为主”的首因效应,谣言作为社会泄愤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手资料”往往被人们错误地当作正确信息。基于此,地方政府要坚持信息公开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将真实情况向群众公布,在满足群众知情权的同时,疏导舆情,掌控舆论,制止谣言的传播和社会泄愤事件的进一步发酵。
1.谣言要第一时间控制。“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社会泄愤事件发酵的最初12-24小时内,谣言会像病毒一样以裂变的方式高速传播。应对谣言的最佳方式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第一时间掌握话语权,抑制谣言的传播空间;二是迅速公布事实真相,使谣言不攻自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泄愤事件中谣言的扩散不再只借助于众人之口,而是通过QQ 聊天、微信、微博等新的网络即时传输工具更加迅速地传播。由于在互联网的传播环境中,传播主体的隐匿性削弱了虚假信息传播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社会泄愤事件中,许多谣言借助于网络进行传播,且传播范围和不良影响更大,不仅造成了社会泄愤事件的急剧发酵,而且还增加了政府的处置难度。要想完全杜绝网络谣言是不可能的,但是,仍有以下两种应对方式:一是严惩通过网络进行造谣的人员;二是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配合社会泄愤事件专门处置机构,一旦发现有谣言出现便立刻控制,查找首传者,并于第一时间在网上发布澄清信息。但在确认有关信息是谣言之前一定要经过充分地调查,绝不能矫枉过正、草木皆兵。
2.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作用要第一时间发挥。大众传媒是政府在第一时间掌握话语权,抑制谣言传播空间的主阵地。新闻报道相较于其他的信息传播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及时性,因此其舆论导向作用更强大、更有效、更积极。在社会泄愤事件中,广大新闻媒体可以在第一时间发布事实真相,化解谣言,稳定局势;众多记者深入群众,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不仅为政府调查提供了依据,还成为政府与百姓沟通的桥梁;媒体对政府处置社会泄愤事件的报道也起到了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
3.相关事实要第一时间向群众发布。要杜绝“把谣言当成事实”的行为,政府就必须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准确、可靠的真实消息。由于在社会泄愤事件中,新闻发布会称得上是在第一时间公开事实真相的唯一场所,所以,在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发布事实消息前一定要经过周密、细致、详尽的调查,做到忠实于事实真相,确保官方消息的权威性;二是在新闻发布会上应避免官话套话和带有倾向性、高压性的词语,如“一小撮”、“别有用心”、“教唆煽动”等;三是新闻发布会不能成为政府的“一言堂”,要把解决群众的疑问作为首要内容;四是政府在新闻发布会过程中要降低身份,坦诚交流,对于自身的错误要敢于承认并立即道歉,争取群众的信任。这样,发布的事实消息才具有权威性。
在处置社会泄愤中,盲目使用警察和军队,很有可能人为促使事态的升级以及加剧官民之间的矛盾。所以,在处置社会泄愤事件时,一定要把群众利益置于首位,尽量减少暴力的使用。
1.出动暴力机器的决策要第一时间否决。社会泄愤事件只是人民内部矛盾,并非敌我矛盾,盲目动员暴力机器势必会加剧民众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社会泄愤事件的处置,因此各级政府要对动用国家机器慎之又慎,做到不到万不得已坚决不使用。要变“冷执法”为“热执法”,变“硬执法”为“软执法”。
2.群众沟通渠道要第一时间建立。社会泄愤事件的主要参与群体是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围观群众,他们的目的是发泄对政府的不满。在事件发酵过程中,要第一时间建立与群众沟通的渠道,尊重群众的利益要求,从源头排除社会泄愤事件的参与人群,将事件扼杀在萌芽之中。
上文所讨论的仅仅是社会泄愤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处置措施,要从根本上杜绝社会泄愤事件的不断发生只靠某级政府的某个应急预案、某套化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泄愤事件已经成为了一部分人争取个体利益的常规渠道,造成这种局面的深层次原因还是在于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不均所带来的官民互不信任。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以改善民众的诉求渠道;在社会保险、税收等方面启动改革,以调节利益分配;加快司法改革,推进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建设进程,从源头防止矛盾激化,真正实现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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