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进:行政机关要坚持依宪施政和依法行政
依宪施政,本质上是在行政领域里实现宪法之治。法治有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区分,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内容统一、明确、普遍适用,程序完整科学,而依宪治国强调实质意义的法治,不仅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还要求行政机关依宪施政,切实有效保障公共利益、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执政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愿望要通过宪法这样的制度平台统合起来,用以凝聚共识、协调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并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形成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共同推进,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宪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基本遵循。根据宪法,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地方政府首先要依宪法规定的“职权法定”要求,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依照宪法规定的“责任制”和“为人民服务”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克服懒政、怠政、失职、渎职。要依宪法规定的“精简统一效能”要求,划清公共权力与市场的边界,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企业创新、大众创业提供更好环境。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是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其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可以主要从法治思维、法律知识和依宪施政、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来考量。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再到“法治素养”,体现了宪法法律的应有地位、宪法法律的实施等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是对领导干部从理念到能力、素养的新要求。
(任进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