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东坡:新《立法法》确立的立法理念
《立法法》修正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提供了立法规范上的直接前提。这次《立法法》的修改,确立了今后立法工作的理念。首先是法治的理念。《立法法》着眼进一步增进地方法治的适应性、能动性,突出立法的引领和规范功能。在立法与改革之间的关系上以更加融合的视角看待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依存性、互动性;更加强调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调整立法权限、注重立法质量、落实法律保留、实现税收法定、加强立法监督、严格立法边界、约束行政立法、规范司法解释诸方面无不基于法治思维,努力护佑良法产出、调控立法供给。其次是科学的理念。《立法法》明确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总则中做出规定,并以“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作为立法质量和成效的基本指标。《立法法》修改还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最后是民主的理念。这体现在通过立法规划和计划、先期介入立法起草、协调乃至主持起草等来确保人大主导立法,更加重视和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上。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石东坡如是说,《学习时报》,201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