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社区矫正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是与监禁刑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情形下,对人身危险性较低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女性犯罪人适用社会矫正更能体现社区矫正的价值。本文将讨论对女性犯罪人施行社区矫正的问题。
女性犯罪人有着共通的基于女性性别特征的犯罪特点。第一,女性犯罪人的心理容易发生问题。由于女性情感丰富,情绪稳定性差,部分女性犯罪存在不理性因素。第二,女性犯罪人在体力上存在劣势。生理上的弱势决定了大部分女性犯罪集中在拐卖妇女儿童、容留或介绍卖淫、组织卖淫、贩毒吸毒、经济犯罪等不需要体力优势的犯罪。第三,女性犯罪人往往也是受害人。家庭中,在男性长期的暴力虐待之下,女性因为无法忍受虐待,采取极端手段故意杀害丈夫的案件并不罕见。
从社会方面来看,主要表现在社会提供给女性正当的自食其力的机会远远少于男性,在就业方面的限制也多于男性。社会观念对女性也多加束缚。自古以来,女性在家庭中的职责便是操持家务,由男性外出挣钱养家,没有经济来源的女性在生活上依靠男性,在找不到正当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她们可能会走投无路而实施犯罪。从女性自身角度来看,女性的弱势地位也使得其犯罪隐蔽性强于男性。在拐卖儿童的案件中,很多妇女扮演被拐儿童母亲来运输儿童,利用社会对女性的爱护与同情减少怀疑。女性性别特征引起的犯罪诱因值得研究,这将对女性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提供指导。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发挥着身为母亲、妻子、女儿的独特作用,女性犯罪对其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比男性罪犯大,引起的社会、家庭压力也更为严重。也就是说,女性的犯罪与服刑直接影响其家庭关系。从传统的女性家庭身份来看,女性在扶养子女、赡养父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女性犯罪人判处监禁刑,会使得其无法对家庭进行照料。女性犯罪人如果在监狱服刑,家中的老年人和子女在生活上不仅得不到关照,更是负担了原先由女性犯罪人承担的责任,这对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很可能产生更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影响到两三代人。对于女性犯罪人的家属来说,社区矫正既有利于对犯罪人进行改造,也可以兼顾照料家事、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家庭是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在家庭关系之中,对符合条件的女性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将极大地减少女性犯罪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监狱每年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对于不需要、不适宜监禁刑的女性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从家庭、社会等方面获取支持,降低行刑成本。此外,大部分女性罪犯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后悔改意识强,认罪态度良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矫正活动,再加上女性较男性暴力威胁相对较小,便于控制。与男性犯罪人相比,她们更宜适用社区矫正。
基于女性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价值和意义,将涉及女性的特殊衡量标准纳入调查评估,可以更多地适用非监禁刑,有利于更大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优势。
对女性犯罪人施行调查评估,主要是为了使符合条件的女性犯罪人尽可能多地适用社区矫正,最大限度地给予女性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机会。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被调查人个体状况、被调查人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犯罪前后表现、被害人所处环境因素、对社区的影响及评价等。基于女性犯罪的特点,对女性犯罪人的个体状况调查要更加关注男女关系、家庭关系,尤其要衡量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对于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应进行详细调查,具体内容适用我国今年刚出台的首份反家暴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①意见中明确提出制止家暴可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更加准确地判处非监禁刑, 必须重点考量其人身危险性。在考量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时必须小心谨慎,一方面女性犯罪具有隐蔽性,部分女性犯罪人利用大众的同情心躲避惩罚,另一方面,部分女性犯罪人虽然犯罪事实清楚,但其家庭有良好的引导爱护作用,可以制约规范其行为,降低其人身危险性;调查女性犯罪前后的表现应结合女性的情绪波动状况,理解女性可能产生的恐惧、惊慌等心理;由于女性犯罪存在不少团体犯罪的情况,女性犯罪人的周围环境会极大地影响其行为和心态,要避免女性犯罪人被他人控制,综合考量其人身危险性。
1.采取适当的教育矫正方式
(1)以排解宣泄为主。女性犯罪人犯罪后心理上容易产生负罪感,对于家庭的感情也十分复杂。安慰理解女性犯罪人,及时引导她们通过健康合法的途径发泄情绪,有利于教育矫正的实施。
(2)注意耐心谨慎。女性犯罪人有一些独特的心理状态。女性犯罪后的情感容易变得更加敏感,所以需要谨慎处理各种问题,不让小隐患升级为大问题。
2.开展法治教育
开展法治教育应该是对女性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治的主要内容。应当针对女性犯罪的特点,结合女性犯罪的成因开展相关法治教育。
3.提高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素质
大部分女性犯罪人教育水平不高、经济状况不好,要想从根本上矫正女性犯罪人员,只有提高她们自身素质使其有一技之长,能够自食其力,才可以使其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于因受到家暴虐待而采取伤害或杀害手段的犯罪人,应该教授她们正当捍卫个人权利的方法,提供更多途径解决家庭内部问题。
4.具体考虑公益劳动
考虑到女性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应该对其给予特殊的关怀,在特殊时期不安排重体力公益劳动,平时的劳动也规范在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范围内。对于怀孕或处在哺乳期的妇女,要考虑其身体状况,一般不宜组织她们开展公益劳动。
1.重视分类管理
女性犯罪人虽然有一定共性,但也是差异极为分明的个体。因此,在社区矫正中需要分类管理。例如,部分女性犯罪人虽然实施犯罪,但具有正常的道德感,主观恶性不大,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愧疚,产生自责的心理。相反,也存在一部分女性犯罪人,利用法律和社会给予女性的特殊关怀和同情,进行犯罪并躲避惩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女性犯罪人后,应该详细了解每个人的性格特征、犯罪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分类,并在管理过程中及时调整,以保证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重视发挥亲朋好友作用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女性犯罪人是否能顺利回归社会,与她们的家庭有着直接的联系。女性犯罪人在家庭中的作用往往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其犯罪原因也和家庭密不可分。例如作为母亲的女性,常年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但在子女受到严重侵害时采取极端手段杀害丈夫,女性犯罪人在这种情况下内心十分复杂,在为了家人作出伤害行为时,如果不被家人宽容,她们将很难原谅自己,进而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再者,除工作场合,女性日常的社交范围主要为亲戚朋友和邻居,在社区生活中,周围人对女性犯罪人的态度也时刻影响着她们进行矫正的心态,健康和谐的社区氛围才能使社区矫正得以正常开展。
3.预防她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消极影响
女性犯罪人的特殊身份如女儿、母亲注定了她们对自己父母和子女的影响力。行为被严格监控的女性犯罪人,有可能对与她们有着亲密关系的父母子女施加消极影响,教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女性犯罪人有这方面的言行,应当立即进行有效的批评教育,及时制止这类行为,保证实现矫正目的。
女性犯罪人对于社区的帮困救助可能有强烈的需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帮助女性犯罪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女性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一般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家庭关系
女性犯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家人对其关爱程度,往往决定了她们是否再次违法犯罪。在一个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她们可以从主观上提高对自己的要求,客观上受家人监督,从而在家庭中过守法的生活,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相反,如果家庭没有接纳女性犯罪人,她们就更没有勇气走进正常社会生活,可能在绝望下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2.日常生活
解决好女性犯罪人的日常生活,为其今后自食其力提供帮助,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面。当下女性就业相较于男性存在劣势。对于服刑后的女性,就业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没有安排好矫正后女性的基本生活问题,这些女性仍然有可能为了生存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此,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尽力联系相关企业、社区等,为解除矫正的女性犯罪人提供就业机会。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失业保障金领取标准的女性犯罪人,应该积极联系政府相关部门,使她们有基本的生活来源。要动员女性犯罪人家属照料女性犯罪人的日常生活,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3.心理关怀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女性的感情波动比较大,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女性犯罪后,各种心理问题会相应加重,自身容易变得更加敏感,对于外界信息的接收也可能产生偏差。再加上,社会对于女性犯罪人存在一定的歧视心理,对待女性犯罪人不够宽容,更加大了她们进入社会生活的难度。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必须重视女性犯罪人的心理问题,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矫正其犯罪心理,维护其心理健康,从而达到矫正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