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德(青海省司法厅厅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科学决策,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要求。中共青海省委十二届七次全委会根据中央部署,结合青海实际,就依法治省作出了实施意见。司法行政肩负着法治建设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重任,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青海建设和依法治省的历史进程中,任务繁重,作用不可替代。下一步,我们将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治青海建设需求为方向,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这一目标性指向为全面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和实践方向。
加快依法治理体系建设,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法治要求落实到社会治理各层次、各领域,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引导和支持人们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律按程序维护权益;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守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有效实施社会治理;下大力气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社会不良现象,坚决杜绝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危害法律尊严的问题发生;大力铲除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危害法治原则、损害人民利益行为产生的土壤,严守法定职能职责不缺位,法无授权不可为。
加快依法治理体系建设,必须全力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方位提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水平。在加快依法治理体系建设中,大力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度促进依法治理体系建设。
加快依法治理体系建设,必须积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凸显基层在依法治国中的基础地位,夯实基层在依法治国中承载工作重点的基底,在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同时,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的意识,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体制。
加快依法治理体系建设,必须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法律服务和司法行政保障。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业之间明确职责、合作共事,共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自由与秩序的统一。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为全面推动法治建设,健全完善法治宣传体系明确了要求和重要任务。
“规章只不过是穹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顶上的不可撼动的拱心石。”法治升华为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就会成为支配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大力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规程,在中小学普遍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和普法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全民普法中贯穿法治教育,营造懂法、守法、依法的社会氛围。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用法治理念综合提升社会成员素质,强化政府组织及社会组织法治意识。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和法治宣传制度,加强新媒体在普法和法治宣传中的运用,提高宣传实效。把法治教育融入社会治理现实要求,不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使法治教育具体体现在在政府运行、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全面创新法治教育载体,灵活运用各种平台,满足社会成员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推动法治宣传纵深发展。
《决定》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伤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表明了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根本旨意。
《决定》对建立完备系统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明确目标,司法行政面临难得的、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一定要在提高法律服务能力上做文章,在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对青海而言,目前法律服务工作总体上还处于体系不完善、服务能力弱、服务面窄、服务层次低的状况,改革设计上必须立足于青海实际,通过改革完善体制,通过创新激发活力。激活公证活力,积极引导广大公证工作者把公证服务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社会和谐稳定消除隐患,夯实法治建设基础;加大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现实需求,重在培育“造血”功能,完善法律服务组织体系,增强法律服务功能。建立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政府管理和投入体系,不断强化政府职能,确保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作用有效发挥,进一步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
《决定》强调,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一顶层设计,突出了人民调解等社会治理体系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责任。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需要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综合运用法律和道德力量,是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司法行政要顺势而为,积极担当,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工作机制,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坚守好“第一道防线”;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矛盾纠纷易发领域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法治化,实现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最大化覆盖;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制度化,广泛吸纳退休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领域理论专家,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法治服务能力。完善矛盾排查制度,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开展调解,把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决定》对“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提出了很高要求,司法行政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被赋予了重大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司法行政在执法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刑事司法正义能否得以实现,最终环节在刑罚执行。要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先进的监狱体系;深化狱务公开,巩固连续13年实现“四无”目标成果,继续保持全国监狱管理水平居先水平;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大力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和再犯罪风险评估,巩固以“一网一库一图一平台”为核心的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成果,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网络化监管,全力降低再犯罪率。
大力推进行政执法,深化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序推动戒毒康复向深度发展,强化对社区戒毒工作的指导;严格执行《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实现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戒毒三位一体的执法体系;建设集预防、强戒、医治、康复、回归为一体的戒毒工作体系;实践规范化执法、人文化管理、专业化戒毒、社会化矫治的戒毒执法理念;巩固连续6年实现“六无”目标成果,继续保持在全国领先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