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林 通(江苏省江宁监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部署,提出法治中国的新愿景,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监狱工作要在法治中国的统摄和引领下,积极融入法治中国进程当中。法治监狱目标的提出,不仅是从“法制”向“法治”的有序递进,更是从“依法治监”向“法治监狱”的超越与升华。法治监狱是当下监狱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对于促进中国监狱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审视和深刻把握法治监狱的内涵十分重要。全面把握法治监狱的内涵,必须在分析“形式主义法治”和“实质主义法治”后,进一步深入厘清法治监狱与依法治监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法治监狱是中国监狱法治建设的升级版,是对依法治监理念的包容和升华,具有比依法治监更丰富的内涵。我国监狱法治建设正处在从依法治监到法治监狱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实现“监狱从法制治理向法治治理的理念转变,从依法治监向建设法治监狱的实践转变”①秦心福:《安徽监狱系统—以法治为统领,全面推进法治监狱建设》,《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5 期。。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法治监狱是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系统立法的转型升级。《监狱法》总体上解决了我国监狱有法可依的问题,提高监狱立法的质量已成为法治监狱建设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任务。二是法治监狱是从强调监狱法律体系、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向强调理念、体制、制度、机制四位一体的转型升级。建设法治监狱应从构建中国特色监狱法律体系走向中国特色法治体系,从强调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走向理念、体制、制度、机制四位一体。三是法治监狱是从依法管理向依法治理的转型升级。依法治监更多强调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在潜意识上将监狱和警察作为管理者,将罪犯作为被管理者来对待。而法治监狱则主张良法善治,认为在监狱治理过程中,监狱方与罪犯是双向互动的,共同作为治理者和被治者,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强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一种平等地位。四是法治监狱是从单纯强调监狱依法管理向强调共同推进的转型升级。依法治监阶段,强调监狱机关依法办事,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法治监狱建设要求将法治中国语境下社会与监狱共同推进,加强社会各界与监狱法治建设的协同。五是法治监狱是从规范执法行为向从行为到结果、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的一体规范转型升级。依法治监阶段,注重对执法行为的规范。而法治监狱阶段,“强调对执法权进行全方位、一体化、系统化的规范,强调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结果、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让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②江必新:《法治中国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绪论。。六是法治监狱是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授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转型升级。在依法治监阶段,控制权力的方式往往通过事前授权加事后监督的方式来实现。法治监狱要求,健全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实现全方位的控权,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权制约;法定的权限与法定的程序相互配套;扩大罪犯的权利来制约监狱权力;强化国家和社会对监狱监督。七是法治监狱是从注重罪犯实然权利向全面保障罪犯应然权利的转型升级。法治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权利。在依法治监阶段,注重保障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实然的权利,而法治监狱则是保障未被法律剥夺罪犯全面权利,特别是对监狱管理和矫正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并畅通和规范罪犯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八是法治监狱是从严格执法向公正执法的转型升级。依法治监阶段更多强调严格执法,而法治监狱在严格执法基础上更加强调公平执法,通过监狱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执法公信力,确保人民群众及其罪犯能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九是法治监狱是从强调队伍建设到法治环境改善的转型升级。在法治监狱阶段,对实现法治的条件已经从单纯的警察队伍深入到整个环境和条件层面。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在监狱的实施,为监狱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和条件,提高法治监狱的运行效益和效率。
俄罗斯法学家拉扎列夫认为:“不管法治国家的解释如何不同,还是可以找出这一政治法律模式的某些共同特点和外形轮廓,因为法治国家的形成和最终建立是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的:人权和自由的最大保障,个人对国家和国家对个人的责任,法律威望的提高,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对法律的严格遵守,护法机关的有效工作。③[俄]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 页。”也如莫纪宏教授所说:“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法治中国’可以扩展表达为‘法治化的中国’、‘法治状态下的中国’、‘达到法治水准的中国’等等。④莫纪宏:《论“法治中国”的价值目标》,《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 期。”因此,笔者认为,法治监狱是指在中国的监狱实现了法治化、法治已经成为监狱的治理方式以及崇尚的信仰并且呈现出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对其内涵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进一步理解:从法治监狱治理目的看,坚持警察与罪犯的共同主体地位,以人为本。人是万物的尺度,法治归根结底是为人服务的,法治应当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范畴中的人是具体的人,以人为本,即以人的共同需求为本,在将人的共同需求上升到人的权利的时候,以人为本实质上是以人的权利为本。⑤徐显明:《中国法治发展的十大趋势判断》,《政府法制》2012年第29 期。”所以,要在确定原有的监狱主体地位——警察的同时,进一步确立罪犯在法治监狱中的主体地位,以切实保障罪犯应该享有法律未被剥夺的权利。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尊重和保障了罪犯的人权,让罪犯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才能得到罪犯认可,并据此而尊重警察的执法。从法治监狱治理主体看,明确监狱警察和罪犯均为治理和受治主体。强调治理的双向性,监狱警察既是治理主体也是被治理主体,所有主体均受到法律的约束规制。在治理过程中,努力实现警察执法与罪犯遵法的双向互动、双向制约;在法治监狱治理原则上,强调实质正义,追求的“不再是政治语境下的权利享受和机会平等,而是生活政治视域下的权利行驶、尊严实现和社会福祉、体现实质公平正义的要求”⑥江必新:《法治中国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3 页。;在法治监狱治理依据上,强调良法善治。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即法律程序运作必须符合相应的价值规范,监狱必须捍卫一系列共同信奉的最基本价值规范。法治监狱追求的是实质法治,所依据的不再是形式上合规的法,而是以“良法”求“善治”。
“实现监狱的法治、民主与文明,是21 世纪中国监狱制度乃至世界监狱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具有全球性的深远意义。⑦张绍彦:《论监狱法治和依法治监的建构》,《法学家》1999年第3 期。”《劳动改造条例》颁布60年以及《监狱法》颁布20年后,在宏大的法治中国视阈里,建构法治监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理性价值。
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法治的伟力源于人们的真诚信仰。只有让人们对法律日益敬畏,坚持和信仰法律,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的地位才能不断得到夯实。⑧”法律至高无上,这是推进法治监狱的权威规则。这种理念不仅体现于繁多的法律文本和条文之中,更要付诸于日常的执法实践,落实于社会生活之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现法治监狱,推进监狱制度法治化,不是一般的法律意识,而是法律至上的权威,人们的言行只服从法律,在每个执法行为和环节中体现法治的权威、法律的本意,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宪法》是法治监狱的最高准则,其它相关涉及监狱的法律等都是监狱执法的标准。法治监狱就是要在每一件执法案件中体现法治精神,彰显法治权威。
“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精髓。“法治”包含了“良法”和“善治”两个要素。“良法”的指向是“法律意识”,要求学法、知法、懂法、明法,“善治”对应的是“法治思维”,旨在遵法、守法、用法、信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的实质是良法之治,仅仅有法律制度的完备充其量只能算是法律国,而不是法治国,更不是法治。只有制定体现法治共性、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良好法律并得到全社会一体遵行,法律能够自动良性运转,才可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善治”即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而决不是“人治”。“今日提倡之法治,不可不在于形式意义之外,特别重视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而从实质意义上论,法治中的‘法’必须符合‘良善’的标准,一切与这个标准不相符的‘法’根本不是法,‘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法’。⑨”所以,要求监狱要善意执法,积极能动而又符合既定规则地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因此,针对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国家刑事政策调整以及监狱日常执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要尽早出台有关《监狱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律体系,保障法治精神在监狱执法活动中始终能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我国监狱法治的基本取向还不仅仅只是有关监狱执行刑罚的细节性、表面性的完善,而是立足于以人为本视角下罪犯人格素质的提升和顺利回归社会。因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法意“是刑罚的最高层次,是刑罚追求的最终目标”⑩。监狱法治作为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成果,不但要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更高层次还要重视犯罪预防与改造的思想。我国监狱法律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也是法治监狱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监狱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一环,必须体现整个司法活动减少犯罪的目的。监狱的具体工作对象是罪犯,主要目的是改造罪犯,防止再犯罪。“惩罚的意义在于实现正义,而实现正义在于改造罪犯。⑪张晶:《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金陵法律评论》 2005年春季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监狱一定是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发挥监狱社会功能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的正义是在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前提下的正义。法治监狱的最终实现,仅有法律观念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行刑过程中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方式是遵循法治精神,依照法治的原则、规则,合乎法定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范进行的思维和行为的,根本不同于人治的思维方式。⑫汪习根:《法治中国—民主法治精神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3 页。”立足于现代文明的进步,监狱行刑模式必然要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建构。
当前,我国监狱工作正面临深化改革,监狱行刑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既是我国法治进步的现实呈现,也是监狱行刑中需要解决和克服的重大课题。“法律并非会把执政者治国理政可做和应做的一切都予以全面、具体和僵化的规定,让执政者只是以‘法’画‘葫芦’。⑬姜明安:《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 页。”要按照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根据执法环境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狱行刑方式和方法。第一,行刑方式由单向向互动转变。传统的监狱管理方式完全是单向性的,监狱警察向罪犯发号施令,罪犯的义务、责任只是服从。监狱与警察无须就施行号令征求意见,与之讨论、协商,乃至讨价还价,达成互谅互让的妥协协议。随着法治监狱的到来,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涉及到罪犯权利的应该征求本人同意,甚至会出现罪犯要求监狱保护其权利的互动行为。第二,行刑手段的强制性向偏柔性转变。传统的监狱管理手段不是强制就是惩罚。随着监狱的转型,监狱也越来越依靠柔性手段来处理涉及罪犯个人权利的事务,防止强制导致矛盾激化。第三,行刑标准的自由裁量性向裁量基准限制性转变。监狱执法行为由于其天然特殊性和封闭性,传统上一直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监狱执法实践中的裁量基准,对于保障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但是,监狱对自由裁量基准还未上升到法治的高度来认识。因此,监狱需要建立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第四,行刑目的的重秩序性向重权利性转变。传统的监狱具有天然的专政色彩,目的是保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他们视维护、保障社会秩序为第一位的追求和责任。而对罪犯的权利保障、人格尊重,视为第二位的追求和责任;甚至监狱为安全而安全,为秩序而秩序。随着时代进步,监狱必须更加重视罪犯权利保护,尽管安全和秩序对于监狱具有与生俱来的重要性。
法治监狱是充分尊重与保障人权,所有罪犯都享有法律未被剥夺的权利和自由的监狱,这是法治监狱最明确的标志和最坚实的根基。“当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逐步写入各国宪法时,罪犯的权利也渐渐以法定形式出现。⑭赵运恒:《罪犯权利保障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 页。”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离不开法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衡量标准,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罪犯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直接影响法治监狱建设的进程。建设法治监狱,首要的就是监狱警察要彻底更新陈旧观念,以全新的思想看待监狱工作,看待囚犯,这是监狱所有相关管理与执法的基础。要从限制罪犯“私”权利到限制警察的“公”权力转变,切实改变过去监狱管理对象过多地针对服刑罪犯,而法治监狱管理对象强调更多是针对拥有执法权的监狱及警察。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确保法律赋予罪犯的各项权利得到实现,促进罪犯安心服刑、积极改造。
监狱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执法机关。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监狱得到遵守和执行,必须持之以恒地提高监狱警察的法律素质,引导全体监狱警察在监狱工作中始终忠实法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要出台激励机制,促使广大监狱警察主动学法、乐于学法、自觉用法。要加大培训力度,促使监狱警察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全面提升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等法律素质。要重点加强监狱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能力建设。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法治理念,以理论上的坚定保证行动上的坚定,以思想上的清醒保证用权上的清醒。带头运用法治手段,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做到日常工作依法规范、敏感事务依法办理、党组织议事依法决策,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广大警察的法治观念,形成强大的法治舆论态势。
当前,监狱工作无论是外部形势要求,还是内部自身发展,正在经历着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整体工作正处在全面融入社会、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顺应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行刑一体化的实施、监狱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狱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监狱的本质属性进一步凸显,监狱的社会功能进一步拓展,监狱与社会的互动进一步加深。社会效益应是监狱首先予以考虑的。监狱只有在基本价值定位下实现应有的社会效益,才能凸显监狱的现代作用。⑮姜金兵:《双轮驱动,两翼齐飞,实现江苏监狱工作新跨越》,《监狱评论》第5 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人伦、道德等多个方面。因此,单单依靠监狱机关,解决不了犯罪问题。以往监狱是行刑活动的唯一主体,包揽行刑活动的一切,承担了很多本来可以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解决的问题。在公民社会里,监狱应释放一部分的职能,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在行刑活动中逐步发挥作用。监狱部分行刑职能的释放和让渡,并不是否认监狱在行刑中的主导作用,而是通过法律的管理手段变化,吸收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的优势,形成全民参与的行刑民主化、法治化氛围与秩序。随着法治中国的到来,监狱的功能必定还会有新拓展,监狱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其功能的新拓展。
正确辨识和选择法治监狱的路径,是中国监狱的法治理想变成法治现实必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随着法治中国的推进,党和国家必然为法治监狱建设提供更加有利的政策和环境支撑,与此同时也必将倒逼加快法治监狱建设步伐。其次,由于依法治监的不断深入,为法治监狱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监狱上下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已经形成共识,为法治监狱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氛围。在法治中国的引领下,未来我国法治监狱建设必将迎来的新高潮。
中国共产党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设计者和推动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点之一是由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来设计并推动的。同时,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运用法律力量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从监狱法治实践和发展来看,同样始终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法治监狱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治理中国监狱的基本方略。因此,建设法治监狱必须把握这个根本原则。
法治监狱建设必然存在模式选择问题。这既是法治监狱建设的动力问题,也是法治监狱建设的道路问题。从我国依法治监的实践来分析,推进依法治监必须监狱主动作为,同时也有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首先,这种模式是符合监狱根本利益的。法治监狱是随着对中国监狱发展规律的认识实践不断深化而提出的,监狱从主要以政策治理监狱,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监狱。实践证明,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监狱管理能力,也提高了监狱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其次,这一模式有利于加强社会对监狱的法治监督。法治监狱建设必然需要政府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参与,参与监狱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以及执法的监督。
现代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现代监狱建设,而建设现代监狱包括安全秩序、刑罚执行、教育矫正、队伍管理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都依赖于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因此,需要通过加快法治监狱建设来推进监狱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为建设现代监狱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法治监狱建设必须与现代监狱建设同步进行、同步实施。
我国监狱法治实践中一直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同时,积极倡导借鉴发达国家监狱管理的有益经验,并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创性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法治之路。发达国家监狱法治建设经过多年发展,有不少进步的东西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可以借鉴参考其某些做法,但绝不能照搬。国外监狱法治既有其共性内容,也有扎根于固有文化风土之中的特殊性。法治监狱建设中,要积极引进国外法治资源,同时必须要与中国监狱实际相结合。法治监狱建设必定是法治的理性与现实性不断融合的过程,需要不断奋力探索中国模式的法治道路和法治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