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应该从控权、透明、诚信等方面入手,当然,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权力欲和政绩欲,防止权力膨胀、职能膨胀、机构膨胀。要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不要横加干预,乱加干预。政府应尽量通过行政指导和事后监管去取代审批、许可。政府行使行政决策权,除了应主动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除了应受内部层级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向执法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与相对人进行质证、辩论等形式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政府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依法给予公民的许可和承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必须撤销、废止或改变原已作出的行为、许可或承诺,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法治政府是透明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政府应依法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政府会议纪要、通知、批复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三公经费”等。除此以外,政府就各种重大事项、事件、事故作出的决策、决定和处置等,亦应及时公开,必要时还应公开说明作出相应决策、决定、处置的理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12月15日)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是要求国家、政府、社会这三个场域的法治建设,应当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以最合理的法治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法治建设成效,避免出现法治国家建设缺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无动力、法治社会建设受忽视的历史教训。在一体建设中,各个角色定位是:建设法治国家是根本任务和远大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核心任务和关键环节,建设法治社会是基础任务和普遍要求。法治政府建设是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有战略方针、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还不够,还需要定原则、定路线、定标准,有资源、多手段、分步骤地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为此,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结合当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由国务院尽快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更明晰地阐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衡量标准和主要任务,明确重点工作、保障措施和落实机制,及时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和若干专项工作安排、示范项目,更加理性、可行、高效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到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中近期目标,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长远目标打下更好的基础。制定实施规划,实际上也是一项重大的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依法、科学、正当、公开、明确,提升实施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如是说,《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0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心之一就是明确界定司法机关权限,优化司法权能配置,其价值目标就是充分尊重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针对当前司法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必须在体制层面实现突破,才能达到优化司法权配置的目标,才能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牢固的基石。司法权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这些权力如何配置,具体来说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问题。
审判权与执行权作为并重的两项司法权能,不能合二为一,两个权力不分离,执行权是不能得到落实的。在行政法执行中,行政诉讼的执行如果不独立就会被行政部门所制约,则不能实现司法的目的;在刑罚执行中,包括刑事拘留、刑事逮捕及刑事判决内容的执行更应统一。刑事拘留及逮捕期限,其作为刑事判决内容执行的部分是予以折抵的,也应视作一种执行,并应统一、系统起来;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执行不独立,则会反过来受审判因素的影响,如果执行不独立,审判时会考虑将来的执行而影响判决,倒过来从而受制于执行。这样就形成相互影响,最终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目前,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权归法院行使,而刑罚的执行权则比较多元化。设立执行制度是为了最终实现司法目的,鉴于目前执行权分散、执行不力、执行难的现状,应该对三大执行体系进行整合,将执行权予以统一起来,交由专门机关统一行使,如此一来不但解除了法院审判工作的羁绊,同时强化了执行权能、提升了执行效率,有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推动,从而在真正意义上能够最终实现司法目的。因此建立统一、完备的司法执行体系已势在必行。
(董振杰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12月10日)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如果连宪法应有的尊严都得不到捍卫,制定再多的法律条文都可能成为空谈;如果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任何法律实施机制都可能流于形式。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健全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的制度,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宪法是行动层面上的最高法律指引,不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工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和纠正。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如是说,《人民日报》,2014年12月22日)
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必须坚持三大原则:立足我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具有世界眼光。具体而言:一是立足我国国情。不符合现实国情的理论创新是没有意义的。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必须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科学把握我国国情的丰富内容,包括历史文化、传统习俗、民族心理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等。二是突出中国特色。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必须体现中国特色,这个特色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法治理论创新不可动摇的一项根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我们进行社科理论研究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也是法治理论创新应坚持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社会主义是我国法治理论创新的根本方向,只有坚持这个根本方向,法治理论创新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三是具有世界眼光。人类文明包括法治文明的进步是一个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过程。人类法治文明中的好的法律法规,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用,不能认为它们被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了就变成资本主义国家所特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借鉴和利用了。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应具有开放意识、世界眼光,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的法治理论和经验。当然,法治理论有鲜明的时代性、民族性,我们决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而应批判地吸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广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丁晋清、张浩如是说,《人民日报》,2014年12月21日)
目前,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所确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能有两个:一是刑罚执行,包括监狱和社区矫正;二是有关司法工作的行政管理内容,包括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司法考试、司法协助等。其中,刑罚执行实现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而与之相关的司法工作的行政管理内容,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说,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既管理“行政中的司法工作”,也管理“司法中的行政事务”,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这种司法职权配置格局根植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反映了司法职权的内在规律,一直表现为旺盛的生命力。从司法机关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属性来看,将法院所行使的民事执行权交由具有刑罚执行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从部门属性上是吻合的。
但是,不能忽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将执行权划归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法院更纯粹的行使裁判权的地位和性质,以实现审执分离的模式,将面临更多的变革问题是两个部门工作的衔接问题。在执行中出现的裁判事项仍然需要法官进行裁判的、变更执行人、执行时出现异议等现象都还是裁判权解决的事情,需要再移交法院。只要确认彻底分离模式的主旨,那么,部门间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更完备的法律内容的出台,将有了更明晰的主导方向,其运作的和谐设计也指日可待。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成本,审执分离已成为定局,选择一个低成本高效益的路径,就是最好的改革方向。在改革举措中,效率最高的改革方式就是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彻底分离模式,将执行权交由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其配置资源,将是事半功倍的高效改革之举。
(孙宏艳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