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新模式

2015-01-30 04:13张京文汪耕云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1期
关键词:密云县监护人监护

●张京文 汪耕云/文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新模式

●张京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01500]汪耕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101500]/文

摘要:内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观护帮教工作为例,从建立引入家庭监护力量帮教模式的背景、实践中成功帮教案例、模式构想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针对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难题展开论证,为完善这一帮教模式提供了系统化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模式构想家庭监护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各地检察院都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实行各有特色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模式。密云院未检处结合本地区少年司法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涉罪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引入家庭支持力量的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化背景下全面复归社会的良好效果。

一、建立引入家庭监护力量的观护帮教模式的背景

北京市检察系统已经形成了统一的附条件不起诉观护组织体系,密云院结合本地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引入家庭支持力量的观护帮教模式,对本地区的涉罪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监护帮教在观护帮教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北京市已有多家条件成熟的观护帮教基地的背景下,密云县观护帮教基地重点探索家庭监护帮教对涉罪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的重要价值。

第一,家庭监护帮教作为支持性儿童福利应优先于替代性儿童福利。儿童福利有两种最基本的类型,一种是替代性儿童福利,即无监护人、监护人无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国家为儿童替代性重建监护关系;一种是支持性儿童福利,即儿童有监护人,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是监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此时国家作为监护人帮助解决、修复家庭关系,让孩子在一个非常恰当的家庭环境中生存。支持性儿童福利是各个国家儿童福利的基础,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替代性儿童福利。

第二,家庭监护帮教在观护帮教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8条规定:“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督,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家庭作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的重要主体和基础载体,直接影响到涉罪未成年人在观护帮教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和复归社会的效果,因此,探索家庭监护帮教引入考察帮教模式,通过帮助提升监护能力、修复家庭关系,对涉罪未成年人脱离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考察帮教后的成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密云本地户籍涉罪未成年人为主的案件特点适宜建立提升家庭监护能力的观护帮教基地

密云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数比例较高,且以农村、山区户籍的未成年人为

主。根据2010年至2014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统计数据,五年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0件195人,密云县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137人,占全部涉罪未成年人的70%,且近两年来这一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占72%,2014年占88%。本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具有监护条件,只是大部分存在监护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个状况更适宜将家庭监护作为基础,利用熟悉的社会环境和人际环境确保涉罪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取得最优化的效果。

(三)缺乏家庭监护帮教对观护帮教工作的不良影响

2010年至2014年,密云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监护人不能或者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引发犯罪的案件占到80%以上。家庭监护不到位或者不良教育方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严厉斥责,完全否定,使涉罪未成年人产生被家庭放弃的心理;二是包容溺爱,推脱责任,使涉罪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阻碍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的效果,不利于其复归社会后走入正常的生活。

二、建立引入家庭监护力量的观护帮教模式的实践基础

在密云院建立注重家庭监护的密云县观护帮教基地具有实践基础,考察帮教工作中修复亲子关系的成功案例为构建家庭监护帮教引入观护帮教的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

(一)家庭成员参与帮教,家庭监督帮教效果显著

小新附条件不起诉案,是我院首例引入家庭监护力量获得成功的考察帮教案例。小新的父母是外地来密云务工人员,案发时小新已经辍学,与父母关系恶劣,缺乏良好的监护教育环境。在选择是到北京市其他观护帮教基地还是留在密云考察帮教时,检察官有过犹豫,但是小新父亲的一句话坚定了在密云对其进行考察帮教的决心,“孩子离开我半年了,请检察官帮帮我,我想让他留在身边!”经过艰难的沟通,小新父亲的工作单位益大牧业有限公司同意作为小新的观护帮教单位。经过检察官、社工、观护企业和家庭四方的共同努力,在与父亲共同劳动的六个月时间内,小新体会到父亲的辛苦和家庭的支持关怀,考察期间小新实现了从行为到思想的良好矫正效果,家庭亲子关系得到了改善,考察期满观护企业与小新签订了正式用工协议。

(二)修复家庭关系,构建家庭监督帮教的良好环境

2014年我院建立了北京市检察系统第一个心理测评和矫正档案库,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心理教育矫正。在小军不起诉帮教案中,专业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疏导过程中发现由于小军家庭关系多年处于以暴制暴的危机状态,使小军产生了强烈的持刀伤害报复父母的想法。针对这一情况,检察官及时制定了心理矫正方案,在宣布不起诉后的跟踪帮教期间,采取“检察官+咨询师”教育引导方式,从法律知识、亲子教育、心理健康等多方面进行家庭帮教,并由专业心理咨询师每月进行一次家庭心理治疗,帮助这个处于危险边缘的家庭修复关系。经过为期六个月的家庭心理治疗,小军与父母关系日趋融洽,唤回了小军对生活的热情,主动走入学校大门准备参加2016年的高考。

三、引入家庭监护力量的观护帮教模式构想

引入家庭监护力量的观护帮教模式突出家庭监护力量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的基础元素地位,通过整合社会支持资源,帮助涉罪未成年人个体和家庭构建健康的生活理念和家庭氛围,使其离开观护帮教基地后,能够顺利回归家庭、适应社会。

(一)整合社会帮教资源,实现家庭监护力量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长效性

第一,依托社会资源,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体验式帮教的场所。一是借力社区资源,提供多种形式的义工活动场所。借助社区图书馆、残疾人活动中心、老年人关怀服务中心、社区工作服务站等多家观护点,接纳涉罪未成年人参与义工活动,使涉罪未成年人实现从受助者到帮助者的角色转变,帮助其认识到积极向上的自我价值。二是融入社区青年汇,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树立健康的人生观。通过参加密云县团委社区青年汇组织的活动,涉罪未成年人接触优秀青年,使他们潜移默化地受到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引导,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脱离原有的不健康生活环境。

第二,甄选专业社工,深化监督帮教工作的专业化效果。根据涉罪未成年人个体以及家庭特点,甄选专业性强、具有心理疏导知识的社工全程考察帮教,合理安排活动,记录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表现并负责向检察机关反馈情况。通过观护帮教过程中与监护人定期沟通,实现“小问题当场化解、大问题专业转介”的效

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建立良好的家庭帮教环境。

第三,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力量,帮助建立涉罪未成年人从家庭到个体的健康状态。通过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测试和矫治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理念和人生观;重点对家庭支持系统出现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家庭团体治疗,帮助家庭消除冲突对抗等异常情况,恢复健康的家庭功能,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积极的家庭支持力量。

(二)引入家庭监护力量的观护帮教模式

第一,观护帮教工作运行的原则。观护基地的观护帮教工作严格遵守“三个匹配性”原则,确保观护帮教工作落实到位,不走过场。“三个匹配性”是指观护对象与观护点的匹配性;观护对象与观护人员的匹配性;观护对象与观护方案的匹配性。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特点、案件特点、心理健康情况,制定一对一的三期观护帮教方案,即前期帮助适应观护帮教项目,中期帮助矫正心理和行为,后期帮助制定复归社会计划,确保考察帮教效果的持续实效性。

第二,观护帮教工作的具体内容。首先,科学设定观护内容,注重观护帮教工作时间和空间内容的衔接。涉罪未成年人在观护帮教基地接受“4+X”考察帮教内容,“4”是在观护帮教基地完成的考察帮教内容,“X”在观护帮教基地外完成的考察帮教内容。其次,规范家庭监护帮教责任,建立家庭监护与社会观护帮教的有效衔接。一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加强监护管教,配合考察小组开展各项监督考察工作,定期提交情况汇报,综合反映被观护人的监护状况、认罪悔罪态度、日常表现等情况。二是监护人与观护帮教基地、检察机关定期沟通涉罪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便于各方掌握涉罪未成年人在家庭和观护基地的表现情况。三是监护人接受亲职教育辅导,学习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更好地完成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矫正工作。四是接受家庭团体心理辅导,学习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使涉罪未成年人获得精神上关心和鼓励,有效引导其走上健康向上的生活道路。五是监护人与涉罪未成年人共同参与义工活动,使涉罪未成年人感受到家庭对其行为的鼓励和支持,实现帮教工作教育和矫治效果的最大化。

四、引入家庭监护力量的观护帮教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家庭、社会、司法机关的全方位努力,共同推进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的体系化和深度化,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影响了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效果。

(一)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

密云县观护帮教模式的重要内容就是通过提高家庭监护帮教能力来支持社会化帮教工作取得最优化的效果,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家庭监护教育代位措施不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家庭监护能力差、家庭环境不利于帮教等问题。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一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属于单亲家庭或者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这类未成年人虽然是最需要家庭力量支持的群体,但是在遇到这类案件时常规做法就是完全依托社工、社会组织联合会等社会力量开展考察帮教工作,存在脱离社会帮教后复归社会适应不良的隐患,司法实践中没有完善的代位措施。

第二,弥补家庭教育的专业资源匮乏。根据案件分析,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家庭都存在一定的家庭教育问题,如亲子关系紧张、缺乏教育理念、教育方式错位等,都是影响家庭监护教育的不良因素。家庭教育问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正确引导和帮助,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对监护人专业亲职教育的专业资源不足、教育资质难以界定、教育效果缺乏衡量标准等难题。

(二)社会支持方面的问题

当家庭监护能力不足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需要社会力量支持和补充,但由于理念、基础等原因造成社会力量在观护帮教工作中无法提供及时和应有的资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在实现社会支持一体化中的困局。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实现社会支持一体化才能真正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落到实处。密云县受地域和经济条件的影响,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理念落后、社会支持力量较弱。虽然2013年10月在县预青组牵头下

成立由多家单位组成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工作小组,但是多数成员单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志愿者队伍的专业能力不足。密云县果园街道社会组织联合会有一支5000人的志愿者队伍,工作热情非常高,但是这些志愿者大多数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不了解,或者欠缺观护帮教能力。为了充分发挥这支志愿者队伍的资源优势,检察机关与联合会负责人通过选取部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未成年人相关理念和工作等方面培训提高观护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能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效果仍不明显。

(三)检察机关方面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着大量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多年来不断探索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新模式,但是在工作中也面临一些瓶颈问题。例如,缺乏公检法一体化理念影响涉罪未成年人的全程帮教效果,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公检法不能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理念形成共识,为检察机关落实成年人帮教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构建密云县域特点的观护帮教模式”研讨会,邀请国内少年司法领域的专家宋英辉教授、姚建龙教授以及北京市部分检察院未检部门的干警,针对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经过专家和实务部门详细研讨论证,提出了如下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关于家庭方面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规范观护监护人的管教责任。首先,加强亲职教育,帮助完善亲子关系。通过亲职教育指导监护人学习如何正确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可以借鉴上海模式,通过项目化运作将亲职教育转介给专业机构,如妇联的家庭辅导,聘请教育专家等,以形式多样的课程、活动来提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其次,加强亲子教育,协助亲子沟通。亲子沟通出现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非常有必要帮助父母和孩子进行沟通,让孩子体会到监护人的艰辛,让孩子和监护人产生共鸣,修复亲子关系。再次,规范监护人责任,给予监护人适当的刚性约束。孩子犯罪的一个原因是父母对孩子的监护出现了问题,要想提升父母的监护能力,只靠引导性的亲职教育、亲子教育是不够的。所以,有必要给监护人一点强制性压力,用好现行的法律中的“训诫、责令严加管教”,还可以创设性的在法律限度内规定一些强制性措施。

第二,协助重建监护关系。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属于单亲家庭或者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义务,家庭成员不能承担监护考察职责等情形,可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协调由其他监护人进行监护。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支持法院指定其他监护人。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重建监护关系。

(二)关于社会方面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整合优势资源,形成有效的社会联动机制。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社区、志愿者等。实现这些部门优势资源有效整合,形成全社会的联动机制,就需要在社会支持一体化中建立一个专职的转介机构,掌握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人员等信息,并承担咨询、协调、转接等职能,形成一个有效衔接、各司其责、高效运转的局面。

第二,加强沟通制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过程中,很多地方的学校一旦得知学生涉嫌犯罪了,就会开除、劝退、停课,这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中实际上是个障碍性因素。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和学校、教委方面的沟通力度,对于上述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执法检察建议或探索试行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选拔专业素质高、责任心较强的志愿者从事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通过这种标准选拔的志愿者虽然数量较少,但是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会发挥很好的作用,特别需要一批像心理咨询师、老师、校长等素质较高的志愿者进行帮教。

(三)关于检察机关的问题

检察机关具有引导侦查、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的职责,可以督促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办案机制,督促人民法院完善少年司法机制,包括牵头建立少年司法联席会议制度等等。因此,在建立公检法一体化机制中检察机关可以起到很重要的承接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协调公安、法院形成涉未案件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比如符合条件的案件,规定公检法三家各自的办案时限,避免不必要的拖沓,保证足够的时间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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