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

2015-01-30 04:13陈兴良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1期
关键词:公务员法出资国有资产

文◎陈兴良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

文◎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个概念,这一点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颇为不同。其他国家刑法一般都将国家工作人员称为公务员,范围完全以《公务员法》的规定为准。但在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并且与《公务员法》并不衔接。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成为我国刑法中职务类犯罪定罪量刑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家出资企业这一概念,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等形式。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只有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除了委派人员以外,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也被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认定,在国家出资企业的实际运作中,党委除思想工作、政治工作以外,还主管组织人事工作,基于这一现实状态,将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其现实合理性。对于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认定,可将此要件分解为代表性和公务性两个要素,但在实际案件的认定中,这一要件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

(摘自《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第10-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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