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旭明(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
法律援助工作要不断提高服务困难群众水平
左旭明(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
近年来,青海省法律援助工作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注重落实政府责任,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增强保障水平,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显著增强,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落实政府责任,法律援助纳入党委政府民生工程。为有效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良好政策保障,2007年青海省综治办印发《关于同意〈省司法厅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全省综治目标考核,成为全国较早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综治目标考核的省份。2009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政府责任落实和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出了工作意见。2014年3月,青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2014年八项实事工程计划安排通知》,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到八项实事工程项目,成为党委政府民生工程。省厅及时制定下发了《青海省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3月20日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组织召开全省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推进会,省政府副省长刘志强作了重要讲话。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胜德对全省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省司法厅与各地签订了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青海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政策支持力度,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利契机。
(二)强化便民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民生能力逐步提升。着眼于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不断加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力度。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2007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出台,调整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经费保障标准等,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2010年,将征地拆迁、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列入了法律援助的补充事项范围。2011年11月,经协调省财政厅再次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行调整,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贫困人口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60元、农牧民人均年收入低入2300元,使法律援助惠及了更多困难群众。二是规范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2009年开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利用司法综合保障用房在建的有利契机,积极推进临街一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统一法律援助机构的门牌标识,设置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场所设施、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服务方式等方面得到强化、完善,为广大群众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便利。2010年和2014年,全省开展两次法律援助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功能建设。目前,全省州、市、县一级法律援助接待大厅60%建成,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100%。三是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869个,建立了社区、村居联络员制度,使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农村牧区延伸了一大步。各地积极推进援务公开活动,畅通申请渠道,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一系列优化简化方式。对一些紧急、特殊情况先行援助,特事特办;有条件的单位推行点援制。各地还发放便民卡、法律援助绿卡,开展上门服务、电话服务等,努力使困难群众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
(三)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围绕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援助管理体制。2009年8月,经省编办批复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处;2012年3月,经省编办同意更名为青海省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局。此外,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先后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西宁市、海北州解决了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二是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制定《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实施方案》和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各项指标,建立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组织召开了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座谈会暨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综合运用案件检查、回访当事人、征询办案机关意见等多种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呈不断提高的良好状况。三是完善协调配合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协调配合。2014年初,与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要求年底在全省看守所全部建成法律援助工作站。年内省司法厅与公、检、法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
(四)加强工作保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基础保障水平。始终将加强保障工作作为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努力为推进工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一是加强经费保障。2007年省政府青政办[2007]91号文件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由2003年的全省总人口人均0.2元提高至0.8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经费投入,目前全省所有县以上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014年地方投入达450万元,同时得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1050万元的支持,为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保障。不断提高办案补贴标准,2007年和2011年两次进行调整,刑事、民事案件、死刑二审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以及法律援助接待室值班人员的咨询补助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有效调动了办案人员积极性。二是加强制度保障。先后出台《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青海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青海省现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青海省法律援助工作考核目标及考核细则》等30多项政策文件,为有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三是加强队伍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全省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56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共有172人,并初步建立起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者为主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团法律援助工作者、志愿者律师和大学生广泛参与的队伍体系。认真实施司法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先后有44名“1+1”志愿者律师和120余名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分赴边远牧区无律师或缺律师地区,充实了基层工作力量,少数民族地区律援助机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五)加大宣传力度,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不断提高。按照“善于策划、广泛传播、简约生动、持之以恒”的宣传工作原则,全省采取上下联动、左右联手的宣传工作模式,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设宣传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发挥各类网站、移动电视、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机制形成。2014年省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基层群众中突出的法律问题,开发制作符合本地实际的公共法律教育产品,从形式和内容上不断创新和完善,为基层开展公共法律教育起到示范引路的作用。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指导下,制作《牧区妇女法律援助服务手册》,满足牧区群众的法律需求。8 至9月份,省法律援助中心先后4次组织12名律师参与青海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经济与法”等栏目,现场就个案与来电群众互动交流,通过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形式解答了各类涉及民生的法律问题,同时也使更多的群众知晓了解了法律援助工作。2014年开展的入户调查显示,目前城镇局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为95%以上,农村牧区居民为75%以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就新形势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青海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第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依法治省总体目标,纳入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围绕保障和服务民生,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升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青海建设作出新的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推进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穿于法律援助工作始终,推进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证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做到应援尽援。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设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加快信息化技术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应用,努力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援助资源,建立区域法律援助合作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均衡发展。
二是继续推进政府责任落实,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2015年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精神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新年度各级党委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严格法律援助党委政府责任落实,加大人大、政协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确保新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及时调整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形成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根据全省法律援助需求和办案量增幅情况,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促进边远牧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形成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为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
四是切实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工作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执业规范、服务标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确保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大厅全部建成。规范窗口服务,加强对援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积极创新载体,完善工作制度,提供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五是突出重点服务对象,为特殊人群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建立青、川、甘三省交界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由青海、四川、甘肃三省法律援助机构牵头,协调三省交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就受理援助申请、经济状况审查、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相互提供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为包括农民工群体在内的广大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共、青、妇、残、老龄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
六是加强协作配合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新《刑事诉讼法》,落实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联合公检法司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健全法律援助与国家司法救助相配套机制,健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大监狱、戒毒、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为符合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七是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修改完善《青海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试点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审查指派环节,建立质量动态监督机制,制定案件质量奖惩办法,做到形式上统一规范、内容上真实有效、全程跟踪问效。建立办案人员培训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基层办案人员培训力度,明确办案人员岗位职责,使其熟悉办案程序、熟悉法律法规、熟悉法律援助业务知识,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推进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发放有效衔接,根据案件质量确定办案补贴发放标准,有效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八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宣教育资源开发。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和公共法律教育教育对接机制,开发制作更多适合不同群体、不同案件类型的公共法律教育教育产品和宣传产品,将以往依靠法律援助宣传和普法教育群众转变为帮助群众自助式法律服务的理念,注重培养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能够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通过自助方式及时解决法律问题。拓展宣传教育渠道,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不同新闻媒体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打造法律援助现代信息宣传交流平台,引导和支持困难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