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琳 王 腾
(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2.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文化透视——基于时空交融的角度
王梅琳1王腾2
(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重庆400041;2.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上海200241)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治文化;法制建设
[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它的建设与实施离不开相应的法治型的政治文化作支撑。在很大程度上说,从政治文化中汲取有效因素是提升法治建设实效的重要路径。对当代中国而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治文化方面可能需要实现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换、夯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核心支点地位、借鉴世界政治文明的优秀资源等,以达成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法治是现代社会运行的一个基本框架,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因此,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建设势在必行。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法治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整合与变异、绵延与断裂的生成与成长过程。就法治建设而言,它包括自然演化和人为建构两种路径,当下的语境显然是进入了后一种路径——当然,这种路径的基础并不仅仅在于法治本身,更在于经验政治以及社会、文化对法律统治的接受。正如一位学者指出:“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文化问题”。[1]是以,法治的建构必须把握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内在逻辑,而不能仅仅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去认识。由此,基于政治文化对法治建设的精神底蕴作用,从时间与空间融合的视角出发,来探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可能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策略。
一、政治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
“文化是法治的理性和灵魂,在一定程度上,法治本身也是文化”。[2]法治与政治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之所以得出如此结论,是因为法治内涵的本身说明了这个问题。不容否认,法治生成于观念而表现为制度,是内在思维和外在行为的有机体。一方面,法治作为人类观念的产物,凝聚着人类对自身生存方式的理性选择和价值追求,表达了人们对自由与秩序动态平衡的渴望。法治的观念属性,使其天然地从属于文化范畴,从而与政治文化勾连紧密。另一方面,法治不仅是一种价值观念,它还具备明显的制度属性。它是人们通过一系列强制规则而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以一种很直接的方式,表现和确证了人的存在。可见,法治作为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建立并以特定的方式运作,实际上是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甚至宗教文明等文化因子密切相关。须知文化从来不是可有可无、消极被动的一种社会存在,它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进行着潜移默化的设计,从而形成人们独特的精神世界和相互认同的规则原理。对此,有学者指出:“与一个社会的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会由于消极抵制以及在经常进行监督和约束方面所产生的困难而丧失其效力。”[3]这说明,法治必须建立在自身制度价值与社会成员价值“最大公约数”相吻合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运作。
法治与政治文化的关联性启示我们:一个国家的法治建构,不能把眼光仅仅局限于技术层面,更应重视文化层面。由此,从自身政治文化的充分运用切入来探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纵观政治文化格局,当代中国的政治文化实际上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存在,这是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主体部分,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并逐步确立其主导地位的结果;二是传统政治文化的存在,即传统政治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的发展;三是外来的尤其是西方政治文化的存在,这是中西政治文化交流、碰撞的产物。”[4]
当代中国的政治文化固然包含很多内容,但在寻求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文化时,全盘接收显然不是良策。从时间与空间融合的视角来审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就时间维度而言,法治的建设坐标是当代,这就意味着吸收政治文化必须契合“现代性”这一标准。当然,“传统”与“现代”相比,“现代”的力量得自于“传统”,但又独立于“传统”之外产生作用……“传统”代表连续性,“现代”则代表突破性。[5]因此,现代性并非是要割裂历史与传统,而是要求我们在选择政治文化时,必须以现代人的身份去反思和审视传统,而非简单地挖掘和重现传统,这其中涉及到的实质是一个主体自觉选择并加以有效改造的问题。二是就空间维度而言,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共趋性和多元性共存的时代。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在法治建设中要突出中国特色即社会主义色彩;另一方面我们不能闭门造车,而应以开放的心态去吸纳世界政治文明的共有资源。当然,重塑传统政治文化、发扬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与吸纳世界政治文明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过程,其过程都是永无止境的,这也就形成了三种政治文化因子在法治建设环境演变中的互动与更新。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文明其实就是人和环境之间按‘挑战和应战’的模式周而复始不断运动和前行的结果。”[6]
总之,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文化具有多元性,既包括无法抛却的传统政治文化,又包括现代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与世界政治文明。对于包含多元文化的当代法治建设而言,时间与空间融合的视角无疑为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理路。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法治建设演化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存在多种建构方式,但从时间维度上讲,它抛却不了传统的政治文化。诚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7]而马克斯·韦伯则以西方法治的形成为例,他说“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8]他认为西方社会的人文精神是西方法治建设背后隐藏着的精神力量,这些精神力量构成了西方现代法治的文化根基。由此可见,法治建设必须首先需要立足于自身的历史文化根基,方能走上成功的法治建设之路。“以文化学的视角观察,中国传统文化中其实并不乏‘自然法’之资源”。[9]不过,这里的问题在于:传统的政治文化如何融合于当代法治?如果简单地将其嫁接于当代社会,必然会产生很多不适应症。因为随着时代转换,传统政治文化的运行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筛选、提炼和转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系统中对其重新定位,用现代法治精神重塑传统政治文化,实现传统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换。
第一,主体至善的政治文化。它对法治内涵的丰富具有良性的作用,但它也存在片面性,需要我们对其内涵进行扩充性的现代转换。其一,它强调统治者要发挥道德示范的作用。这强调了权力主体的道德自觉,但忽视了制度本身德性的建立。其二,它强调道德为治国之本。这就使国家治理具备了道德色彩,但这就使得它的治权色彩显得不足。其三,它强调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这突出了法治中强调的法律义务,但未将其建立在权利本位上。其四,以自我超越作为人生目标。从个体的善入手,无疑会增强人的自律,但却未上升到构建公民社会这一法治建设的宗旨层面。主体至善的政治文化,突出了法治的道德品格,这对于法治建设而言,作用十分突出。因为,“法律一旦失去其固有的道德性,就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10]但是,过分地将道德性弥散在法治的各个细节中,最终的结局却可能“一是对于以理性为基础的法治和‘他律’政治的疏离无知;二是强化了全社会普遍的明君清官期盼意识”。[11]由此,必须将主体至善的政治文化转化为德治,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相统一。
第二,礼治秩序的政治文化。“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记·祭统》)。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建立在传统宗法家族的社会结构之上,主观上是人们的价值准则,客观上则是一种行为规范。因此,礼治秩序实际上是宗法身份秩序与社会伦理秩序的统一体。礼治秩序是传统中国法文化的核心,“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可谓一语中的。孔子也曾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可见,在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中,人们认为仅靠“刑”是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唯有以“礼”治之,方能达到遏止犯罪的实效。为此,传统中国习惯于“法行而仁义亦阴行其中”,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雍也》)。礼治秩序的政治文化无疑为法律增添了道德底色,使人们将服从法律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生活习惯。同时,礼治对秩序的崇尚契合法治对秩序的追求。然而,礼治秩序固然是法治建设的本土因子,但是礼治秩序是建立在宗法家族本位之上的,它对个人的要求是“无违”,这就抑制了个人独立人格的形成,最终导致了权利观念的难产。而且,它所建构的是一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差序格局,这显然与权利平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并不相容。为此,必须超越以礼为重的道德范式,突出强调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原则,“重法”与“隆礼”并行的同时,强调人人平等,这样才能使礼治秩序的政治文化发挥正向作用。
此外,传统政治文化还包含其他精华要素,比如重公贵平、德主刑辅等。在对这些要素进行现代转换时,最主要的是坚持三大原则:“一是尽量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二是尽量维护传统的合理规范;三是尽量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使其具有最广的普遍性。”[12]这就意味着对待传统政治文化首先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即“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以保证其符合当代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而且要继承传统优秀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因为在历史进程中政治文化本身存在连续性,因此优秀的传统政治文化能够相容于法治建设中。
三、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现代法治意义实现
从空间维度讲,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核心是立足于中国立场,即强调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不仅仅是一种现实制度,还是一种政治信念,更是一种生活方式。它表达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从自身的生活经验出发,去理解法治建设;更确切地说,它表达的是中国的执政者即中国共产党从现实出发,致力于建构的法治模式。这种观照中国国情、带有“中国制造”标签的法治模式,来源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赋予其的鲜活生命力。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在现实层面表现为三个支点: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三个支点之间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前提,人民民主是核心,而依法治国则是保证。因此,法治建设的成功,依赖于其他两个支点的有效支撑。推动法治建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诸要素中最为重要的要素。作为中国典型的政党文化,它是理解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秩序的一个重要维度,反映了中国真实存在的文明秩序。毋庸置疑,现代政党作为国家背后政治一体化的重要力量,在整合国家与政党权力、推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后发型国家其政治优势则更为明显。“一种法治化的现代政治若不把政党活动纳入其中,从理论上很难说是完整意义上的法治政治。”[13]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本质特征。在法律创制上,法律无一不是党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法律运行中,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均是在党的领导下展开的。因此,党的领导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保证。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必需的政治文化。
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是中国特色主义政治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人民民主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价值取向上的人民性,它表明的是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真正享有者,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政权的最终归属者。人民民主与法治存在着紧密的伴生关系:从性质上说,法作为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表达,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从形式上说,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由此可见,法治的形式根本上也是由人民民主决定的。因此,我们只有坚持人民民主的政治文化,国家与政府才能更好地坚持法治强调的权利本位理念,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人民才能更好地接受“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等价值理念,从而使法治建设成为人们共同的愿望和基本的共识。
当然,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要为法治建设提供有效支撑,最重要的是实现两者的制度化。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体现,固然能够作为一种内在自觉的习惯起作用,但仅靠自觉和情感是远远不够的。帕森斯就曾说过:“价值通过合法与社会系统结构连系的主要参照基点是制度化。”[14]因此,将社会主义政治文化转化为社会系统中的制度,能够更好地使其服务于法治建设。此外,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社会化也是非常必要的。大厦之坚,始于基石。法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必然要经历“广撒种,不打粮”的尴尬时期。为此,必须对法治建设的土壤——社会主义政治文化进行“深耕易耨”,也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社会化过程。这种社会化过程是历经历史与现实选择的主流意识形态再次涵养与育化社会的过程,是整个社会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再次认知和深化认同的重要过程。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制度化与社会化的举措,必将为法治的推进打造丰厚的先进文化底蕴,润物无声地弘扬法治精神。
四、世界政治文明的现代法治可借鉴性拓展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从空间维度上讲,虽然强调立足于中国立场,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世界立场的简单排斥。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都是以民族国家为组织形式,以市场经济为资源配置手段,以官僚制为人员管理机制。因此,世界政治文明中固然包含有多元性的元素,但同时也内含着共性的特质——这是法治的基本底线。作为法治建设的后发型国家,借鉴世界政治文明的有效元素,显然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有学者指出:“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15]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绵延数千年不断,天然地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结构,虽然时代变迁,但其惰性因素在当今社会仍有不少残留。吸纳世界政治文明中的优秀因子,无疑可以减少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法治建设的阻滞。当然,对世界政治文明的借鉴,不是简单的“移植论”,不是对其简单地照抄照搬,历史经验表明这既不可能也不可行。我们应在承认其特殊性的基础上,借鉴精华为我所用。具体而言,我们可借鉴的世界政治文明包括了人本主义、权力制约、公平正义等要素。
首先,人本主义的政治文化。何为“人本”?简单说来,就是以人为本。人本主义在世界文明发展史上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时代,人本主义精神就已孕育而生。经过中世纪的继承与积淀,13世纪文艺复兴运动真正开始了对“人的发现”,人本主义自此逐渐成为世界潮流。人本主义对法治的作用最重要的体现是,它将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自身崇高的价值目标,突出了对人自身价值的关怀和人生意义的追求,这构成了法治的初衷和永恒情结。而且,它促进了人们对法的信仰。人本主义首先强调的是人,它主张人是自由的、伟大的、有自己尊严的,而以实现个人价值和人格尊严为宗旨的法治,自然也就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对于我国而言,人本主义在我国的政治文化中也有所体现,即我们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不过,由于长期以来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很多情况下我们忽视了发展背后的基本价值观问题——社会发展的正当性,以致于造成了很多公权力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因此,加强法治建设,不仅要使人本主义的政治文化成为国家政治文化的主流追求,而且要借鉴人本主义政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制度化的经验,确保法治建设自觉围绕着人性关怀与人的尊严展开。
其次,权力制约的政治文化。权力制约是世界政治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尤其在西方政治文化中有突出的表现。在西方政治传统中,人们对人性和权力存在着本能的不信任。柏拉图就曾说过:“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16]中世纪基督教的王权与神权二元对峙的权力格局更是加深了古希腊以来人们对人性和权力的“幽暗意识”。基督教的“原罪说”则彻底打破了塑造完美人性的幻想。基于对人性和权力的悲观认识,西方国家便诉诸于外在的制度设计,以规制公权力,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蚀,其带来的后果便是权力制约观念成为西方政治传统中最为突出的特质之一。而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17]由此,法治便成为权力制约文化的重要的体现和有效手段,“治权”也成为法治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必须说明的是,当前权力制约的政治文化理念并非西方所独有,中国共产党人也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18]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实现权力制约的政治文化社会化,以及如何实现权力制约与法治的有效结合,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
最后,公平正义的政治文化。公平正义的政治文化为法治提供了价值底线。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公平正义的问题在古希腊时代已被广泛探讨。发展到希腊化时代,西塞罗对正义作出了经典性解释,即每个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到了近现代,公平正义的理念沿着两条路径发展:一是从洛克到罗尔斯的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公平正义观,二是从功利主义者以现实经验为基础的公平正义观。纵观公平正义在西方的演进历程,不难发现,它力图解决的是“谁应当得到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社会秩序稳定与否的关键。对于法治而言,它代表的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可见,唯有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底线,法治才能具有鲜活生命力。若脱离公平正义,那么它必将失去“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最终导致社会失序。因此,法治建设必须要吸纳公平正义的政治文化元素。
需要指出的是,面对世界政治文明,我们要对其进行深入认识。在理论上,我们应秉承“属于文化领域的东西,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对它们的思想内容和表现方法进行分析、鉴别和批判”[19]的原则,从而更好地理解本国政治文化与世界政治文化的相容性和相斥性因素,这是法治建设成功的前提。在实践上,搬用世界政治文明固然容易,但要使其在当代政治文化中扎根并有效运作,则绝非易事。唯有将其与本土文化有机结合,使它具有中国风格,才能真正为我国法治建设所用。
五、结语
总之,法治建设是我们迈向现代化国家的不避之途,一个国家若缺乏法治,就会造成社会失序,就会失去长远发展的良性生态。当代中国的法治秩序建构,就是在借鉴世界政治文明的基础上,明确自身文化主题意识,契合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根基,夯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特色,通过各种政治文化的交融整合,创造性转换生成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新型政治文化。如此这般,才能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资源保证,最终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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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林)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55(2015)03-0083-05
[作者简介]王梅琳(1989-),女(汉族),山东烟台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13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基础理论与方法;王腾(1988—),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华东师范大学2013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收稿日期]20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