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鸣,杨选锋
(1,2.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1)
·协商民主·
公共理性视阈下的协商民主与依法治国
黄利鸣1,杨选锋2
(1,2.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1)
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民主和法治共同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以公共理性为依托,以社会核心价值为基础,构建和弘扬社会的法治精神,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本土化规律,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良性发展。
公共理性;法治精神;协商民主;依法治国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两者密不可分。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1918年1月1日的《元旦布告》中曾经指出:“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法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我国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留给世人的一句法谚。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理性,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待问题,就是从合法性、合理性的角度认识问题。理性也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始终贯穿于协商民主的整个过程,要达成协商共识,实现成效的最大化,更是基于公共理性的存在。公共理性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影响因素。
1784年,康德在《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首先提出了“公共理性”的概念。康德认为,公共理性是在一切事情上人们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唯有公共理性才能带来人类的启蒙[1]49。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到“运用公共理性”时认为,公共理性是指主权者的理性或判断,是在公众有充分理由要获取普遍一致的问题上的理性[2]。卢梭、康德、哈贝马斯等也对公共理性进行了探索。比较系统地提出公共理性理论的是罗尔斯,他在《政治自由主义》和《公共理性观念新探》等著作中对公共理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3]225-226。“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4]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在于界定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而不是主权者(统治者)的理性,而且他把公共理性的领域限制在宪法根本要素和基本正义问题上;强调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公共领域里公民共有的理性,是联系国家(政府)、政党、利益集团和个人之间的理性,是沟通、协调和统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中介与桥梁;在公共理性存在的公共领域中,各个社会行为主体共同关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公共精神,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
现代政治文明表现为政治的理性化、有序化、和谐化。而公共理性是理性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倡导公共领域中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本质上是对政治权力应用的一种理性限制。通过公共理性对国家、政党、大众、个人理性的糅合,去实现公共利益的优化,使公共选择和公共决策具有公共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思维基础,避免把政府利益或局部的私人利益异化为公共利益。公共理性既是现代国家公民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应有的一种政治思维能力,也是国家、政党在行使和运用国家权力时所必备的理性控制。政治文明的现代化也是政党(政府)理性、大众理性和公民理性的现代化,即由个人理性、大众理性、政党(政府)理性,在公共领域的监督与批判中,走向公共理性的现代化过程[1]50。公共理性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种基本标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应该是理性之法,能够体现公共理性,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而善治是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5]。实现善治的目标必须依靠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民主则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理性是民主的前提,“如果治理社会的是规定和法律,社会成员就必须能够有效地交流意见以理解彼此之间的理由与目的,并且至少能把某些集体判断整理出来。如果理性被理解为做这些事的能力,社会成员需具有理性就成为民主的前提”[6]。如果说,选举民主注重个体理性的话,那么,协商民主则更注重公共理性;协商民主通过对话、沟通和交流,用公共理性引导多元、分歧、差异带来的冲突逐步形成共识,从而找到各种愿望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基于此,可以说,公共理性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契合点。
(一)公共理性是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
协商民主概念是基于政治正当性的理想而形成的。依据这种理想,证明行使集体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是为了平等公民之间自由、公开、理性地行使权力。政治正当性(合法性)是其理想内核,其实现要依赖公共理性,即公众的理性讨论、反思和对话[7]。科恩认为,“理想协商的目标是实现理性推动的共识——发现对所有承诺其行为依据在于平等公民对各种选择所作的自由、理性评估结果的参与者或者具有说服力的理由”[8]。乔治·M·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9]。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属于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这种理性是民主的体现。“公共理性之理想的关键是,公民将在每个人都视之为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展开他们的基本讨论,而这一政治正义观念则建基于那些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他人认可的价值,和每个人都准备真诚捍卫的观念上”[3]240。公共理性通过文化多元论前提下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所达成的基本政治原则,是公共领域中关于公共善及其实现的制度创设的理性[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方向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更是生动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以公共理性为核心理念,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基础,以人民的理性共识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体现的就是公共理性的精神。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多年来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上探索的智慧结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都凝聚到理性的科学发展上来,从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中华民族追求的最高理性共识和最大公共利益。
(二)公共理性是依法治国的合法性基础
法治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于个人的主观意志的一种公共理性,代表了人们对公平正义追求和向往的理性精神。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可以被描述为由全体公民所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它用成文的形式做出界定,规范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活动”。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指出,法治的实现与一个民族的理性,与法的精神息息相关,法治社会必须奠基于法的精神之上。卢梭认为,法律是社会的根本制度,是公意的行动,要依法治国。“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公意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所作出的公开而庄严的宣告”[11]强调法律的源泉是人民的公共意志。法治所产生的公共权力应该以政治共同体的共同承认与接受为基本原则才能获得其合法性,而这种全体成员的承认与接受便是一种公共理性的体现。“一种适用于实践的合法的政治权力,应该以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都赞同的理由为基础。其前提是,当基本的政治和社会机制是经过通情达理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开论证并在广泛接受的原则基础上被组织起来的时候,政治权力便是可以合法化的”[12]。由此可见,法治的公共理性本质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追求的也是社会共识和公共利益。法治的合法性基础在社会行为主体关注政治共同体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公共精神的行为中得以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13]。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倡导公共理性,弘扬法治精神,改进当前法律中的那些不符合公平正义、不符合人们追求幸福权利的不足,不断用理性的精神去审视当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以期达到法治效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当前,就中国而言,政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从传统人治政治向现代法治政治转变[1]50。法治精神本质上就是法治至上,在法治的过程中践行公共理性,弘扬民主政治的精神,这是公共理性的最高体现。协商民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法治中国的建设中。中国的法治,不仅仅是国家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是涉及到党规党纪、行政规章、宗教戒律、公共守则、伦理准则、村规民约等带有“软法”色彩的规则体系,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有强大的现代观念、制度机制和运行体系共同推动[1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民主的规则和形式,也是法律、规则科学形成的重要手段。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有利于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又有利于建立国家的法治秩序,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一)协商民主与依法治国依托于人民对法治的信仰
卢梭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民众的内心里”。人民对法治合理性基础的认识在于对法律和社会规则的认同,而对法律和社会规则的认同取决于它是否代表人民的意志。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也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因此,要真正实现法治,必须让人民认可、尊重法律,信仰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性。
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体现的是民主法治化的精神,使法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正当性、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发挥引领、协调与保障功能,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明确要求,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完善制度平台,加强制度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根据党情、国情和世情变化的理性选择,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在建章立制、搭建制度平台、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支撑体系的建设,以支撑体系的完善化来确保制度平台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制度建设的有效性。这种支撑体系的建设立足点在于协商民主的实践,重点是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在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同群众进行协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实现人民对协商规则的认同和共同利益的追求。
同时,从宪法意义上讲,法律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根本体现,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的意义所在。但是,在现实中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指出的:“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法律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如果没有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对法律和规则就不会从内心真正认同和信仰。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础上,广泛动员人民有序参与法治活动,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法治的制度性基石,把所有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促使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建立理性信任与互动,推动法治信仰的形成。
(二)协商民主与依法治国以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为文化基础
协商民主和依法治国体现的是法治精神和秩序,而法治代表的是一种价值取向,有法律并不意味着就是法治。法治既包含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也承载着社会价值,代表着社会的文明精神。法治蕴含的价值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即法律当中所体现的正义、平等、自由、人权、尚善等基本价值属性[15],以保障、维护、促进、实现人的自由和尊严。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具有公民公共理性的文化体系,反映并表达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政治价值诉求;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公共理性的引领,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展示在社会成员面前,使人们能够超越单纯的个人利益和观念差异,就公共生活达成共识。这种核心价值观是实现公共利益、维系社会存在的重要纽带,是协商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思想文化基础。
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与灵魂所在,在我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其价值追求代表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和未来,是社会共识的最高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报告分别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思想文化土壤,巩固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营造法治氛围,是民主法治化的文化要求,也是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体现。要发挥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引领作用,体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人民信仰规则、追求共识、弘扬主流文化,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的认同。
(三)协商民主与依法治国要注重公民个体法治精神的培养
公共理性建立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之上,协商民主和依法治国要注重公民法治精神的培养。公民的良好素质以及一定水准的公民品德和公共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16]。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但是,这种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是基于个体理性的共识以及对它的认同和遵守才能维系的。要想促进公共理性的成长,就必须促进个体之间的相互交往与沟通交流。公共理性的形成与弘扬离不开个体理性的成长与培育[17]。没有个体理性的培养,就不会有公共场域的理性沟通协商,协商共识以及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
在我国,人民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主体,发展协商民主符合人民对公平正义的理性追求,同时,也要求公民在参与各种协商时要具备理性的精神。当公民参与协商讨论时,就需要具有一定的个体理性。同时,在参与协商讨论的过程中,又能进一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公共理性。在当前公民利益诉求多样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背景下,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也越来越强,经济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这就需要培养公民的理性参与意识和协商观念,引导他们通过各种制度化渠道合法、平等、有序、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进行公开平等的协商,提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理性能力,促进社会共识的达成,解决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各种具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的统一。
同样,依法治国要富有实效也要注重公民个体理性精神的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注重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逐渐养成良好的责任感、义务感和理性精神。要创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促使公民养成理性参与、自省自治的性格特征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公民的公共责任感和现代法律观念;引导公民理性协调私利与公益、权利与义务等关系,在自我约束和理性互动中自觉践行法治的理性精神,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努力使公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以公共理性精神的公民法治文化,逐渐培养一种以负责的忠诚为基础而非以盲目的服从为基础的、合乎宪法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公民法治 文化[18]。
(四)法治是一种理想的公共秩序,必须探索法治本土规律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秩序的核心范畴,法治秩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特征,构建法治秩序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19]。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公共理性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应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遵守,既为普通民众所服从,也为治理者所遵守。但是,法律体系的建成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矛盾和纠纷都能得到完美的解决,法律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规范,在国家治理的层面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局限性。因此,我们要克服西方“法律中心主义”法治观的弊端,探索法治本土化和规律化,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的法治离不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我国的法治传统、文化传统、民族宗教信仰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独特性,决定了法治中国的道路必然要采取多元化的模式,这种多元化法治模式的建立必须以协商民主为基础。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不仅要注重法律体系建设,而且还要注重党规党纪、行政规章、宗教戒律、公共守则、伦理准则、村规民约等带有“软法”色彩的规则体系建设,而法律体系和规则体系的形成就是协商立法、协商共识的过程,就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要探索法治中国的科学发展之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凝聚共识,践行共识,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执政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了有效的制度化沟通渠道,既体现了人民意愿和人民民主权利,又加强了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从而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化对法治中国性质、地位和历史使命的理性认同,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动依法治国的良性发展。
从本质上讲,弘扬公共理性精神就是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至上的观念,用法治的理性构建社会的理想秩序,从而使协商民主和依法治国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得以贯彻和实施。法治中国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事业,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都离不开公共理性的构建和弘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者、遵守者和捍卫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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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秀红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nd Governance of the Country by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Reason
HUANG Li-ming&YANG Xuan-feng
(Hubei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Wuhan,Hubei,430071)
Public reason is the basic feature of a democratic country and is the common basis for democracy and rule by law.In order to develop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nd to push forward the rule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we need to establish and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by relying on public reason and taking socialist core values as the basis,explore the localized rules for socialist rule of law,and achieve organic unity of adhering to leadership by the Party,ensuring that the people ar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nd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thus promot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governancemodernization.
public reason;rule of law;consultative democracy;governance of the country by law
D62
A
1002-0519(2015)01-0011-06
2014-11-26
黄利鸣,男,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选锋,男,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科员,社会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