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的中国路径
——评林来梵教授《宪法学讲义》

2015-01-29 23:15
中国法律评论 2015年3期
关键词:宪法学讲义宪法

刘 晗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宪法学的中国路径
——评林来梵教授《宪法学讲义》

刘 晗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一、“宪法学是有祖国的”

无论是面向高校学生还是面向社会公众,讲述中国宪法都并非易事。原因既来自中国宪法,也来自中国宪法学。一方面,中国的成文宪法并未通过法院适用到具体生活中,因而在公众印象中与中国的实际制度实践并无实质关系。另一方面,当前与意识形态话语高度融合的中国宪法概念体系,无论是就智识探究还是就法律执业而言,都很难吸引正在就读或者已经毕业的高校学生;西法东渐形成的宪法启蒙话语虽则日益普遍,然则实际而言多为指向未来的期待。如何将中国宪法讲得有用而且有趣,是宪法教学中的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在某种意义上,宪法教学遇到的问题也是中国宪法理论与实践所面临众多问题的缩影。

林来梵教授的《宪法学讲义》是一种有益尝试的范例。该书(以下引用皆指第二版,编注)初版于2011年,并于2015年再版。再版一则显示了该书之畅销,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对于宪法学知识之需求,二则体现了作者近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授课的新增内容,尤其是大幅增加了有关国家理论部分的讲述。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第二版序中除重申第一版的两个目标(宪法学规范主义化和宪法启蒙)之外,明言强调该书的第三个目标:有意识地挥别宪法学的“次殖民地风景图”,“进一步确立中国主体立场,修复中国问题意识,努力推动宪法学理论的中国化”。1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以下引注该书仅注明页码。本着这些目标,该书从宪法总论、国家组织、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四个方面就一般宪法原理和中国宪法体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述。作为一本“讲义”,该书不仅仅是一本课堂讲义录,而且是一种中国宪法学范式建构的努力;该书不仅仅是对于基本宪法知识的介绍,更是融入了作者自身的深入思考。

《宪法学讲义》开宗明义地申明了建构中国本体宪法学的努力。“宪法学应该首先研究本国的现行宪法”,或者说“宪法学是有祖国的”。2第15页。这是确立中国宪法学立场的首要步骤,即以本国宪法为教义的规范基础。林来梵教授指出:“很难说,迄今为止已经存在一般宪法学。存在的只

是一种误解。比如说把美国的宪法学当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法学,或者把德国的宪法学当成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法学,可以套用到其他国家中去。这实际上是不可行的,也可能是危险的。”3第21页。作者引用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对法教义学下的定义,即“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接线,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讲,宪法学恰恰是国别特殊性的,而非世界普遍性的。思考和评判具体问题需要找到标准:宪法教义学即是从宪法出发,而不能从政治意识形态或者社会政治哲学出发。林来梵教授从这个角度将法学比作神学:问题在于解释圣经,用以评判社会问题,而不在于质疑和修改圣经。4第24—25页。规范法学必须具有“维护法律”、而非批判法律的基本出发点;要点在于用法律来批判现实,而非用现实来批判法律。

二、中国宪法启蒙话语的再启蒙

作为一门本科宪法学必修课的讲义,《宪法学讲义》系统而详细地介绍了基本的立宪原理。精确地说,其中很多内容实际是对于当代中国宪法启蒙话语的再启蒙。在《宪法学讲义》的很多地方林来梵教授都指出,受到初步启蒙所获得的宪法观念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很多社会上流行的宪法观念甚至印象需要在严格的学理意义上进行细致的明辨。此种态度贯穿在全书各篇。

先以宪法的基本概念为例。在当前公共话语当中,“宪政”一般与“民主”相提并论,近乎同义。林来梵教授则指出:“宪政不完全等同于民主。……民主解决的是‘谁’来统治,宪政解决的是‘怎样’统治的问题。……适当地运用民主的力量和机制去监督公共权力,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是必要的,也是颇为有效的。同时,民主的力量本身也可能形成一种难以约束的权力……[民主的]力量一旦失控,尤其是形成民粹主义,则不可收拾……民主的力量也有可能反宪政。”5第47页。熟悉西方宪政理论与实践的读者可能会想到,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宪政本身意味着对民主的限制甚至反民主:成文宪法的要义即是将一些重大问题(如国家基本结构和公民基本权利)排除在民主决策程序之外;宪政本身体现了一种反多数的性质。宪政与民主因而必须加以必要的区分。

再以国家机构的基本原理为例。在目前对于宪法问题的学术讨论和公共争论中,“三权分立”体制常被当做普遍的宪法制度和政府结构而被推崇或者被批判,甚至是极力推崇或者是大力批判。孟德斯鸠也因此获得了近乎妇孺皆知的影响力。然而林来梵教授指出,此种对于三权分立的印象在宪法学上不甚准确:“在西方各国宪法中,其国家机构的基本原理应统称为‘权力分立’原理,但未必能说采用的是‘三权分立’原理。因为,从严格的学术角度而言,所谓‘三权分立’只是以美国为典型的立宪国家所采用的宪法原理,而这种原理只是‘权力分立’模式的一种。”6第227页。简而言之,“三权分立”只是“权力分立”的一种模式——它指称的是美国式的总统制,而非欧陆式的议会制。“与美国不同,欧洲各国的‘权力分立’状况……很难将其称为‘三权分立’”。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现代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政党政治的出现,经典的“三权分立”体制也经历了重大改变,日趋复杂化:立法机关权力弱化、行政权力扩大化、司法权强化。7第230—231页。即便是在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也在当代经历了重大反思:耶鲁大学著名宪法学教授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就

曾撰文呼吁“别了,孟德斯鸠”。8Bruce Ackerman,“Goodbye Montesquieu”,in Susan Rose-Ackerman & Peter Lindseth eds.,Comparative Administrative Law,2011,pp.128-33.

可以说,《宪法学讲义》不但针对完全不了解宪法知识和宪法理念的人进行启蒙,而且针对受过一定宪法启蒙的人进行再启蒙。康德有言,“从迷信中解放出来就叫做启蒙”。9[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在某种意义上,宪法的启蒙需要破除对于一些抽象宪法概念的迷信,尤其是对于所谓“西方宪政”的迷信,如此才能树立中国宪法发展所需要的公民宪法信仰。对于宪法概念或者体制,无论是赞扬还是批判,人们首先应该清晰地认识:理解是评价的前提。比较宪法因而可以为宪法再启蒙提供对比和参照。

虽然援引了大量宪法比较的内容,《宪法学讲义》字里行间指向了一种中国本土的、基于中国的、服务于中国的宪法学说。这一点在第二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与第一版相比,第二版加大了国家理论部分的论述,尤其是花了很大篇幅讲述国家观。其中引人注目的是提出了中国的国家观,即林来梵教授称为“国家统合原理”的一种重要观念。此概念可谓点明了中国宪法(无论古代、现代还是当代)的核心所在。

实际上,国家统合原理贯穿于古今中外。林来梵教授指出:不仅古代外国具有国家统合原理,“古代中国也存在国家统合的原理。古代中国靠儒学、文化要素和精神力量来统合国家”。10第183页。近代的国家统合要么通过成文宪法(如美国),要么通过立宪君主(如英国和日本),要么通过现代先锋政党(如社会主义国家)。具体到当代中国,林来梵教授认为三权分立机制由于其低效率,不宜引入中国,也很难引入中国,因为中国“国家规模之大、各地区发展之不平衡、各族群之间离心率之强,是无可讳言的”。11第232页。

从国家统合的角度,林来梵教授澄清了很多笼罩在公共政治讨论当中的疑云。如针对所谓“军队国家化”问题,林来梵教授指出:“你很难说我们军队没有国家化,因为根据我们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统领军事力量。当然,实际上,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这种体制是否有利于国家统合,无需多言。”12第185页。在林来梵教授的叙述中,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的军队国家化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乃至单一制结构和主导型的国家意识形态、国家象征,皆是沿着国家统合原理进行布置。国家统合原理因而是理解中国宪法乃至政治体制的要害所在。

在其他篇目中,《宪法学讲义》也突出了中国宪法的中国特点,并指出这些特点必须在中国宪法所基于的基本原理上进行理解。譬如说,学者多诟病中国宪法规定了许多经济条款,不符合一般(西方)宪法的规律。林来梵教授则论述道,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宪法根本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之上:其核心要点就是经济决定政治,因而经济制度决定国家性质,因而社会主义宪法必须就经济制度加以规定,否则其就不再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3第197页。

细读《宪法学讲义》,读者还可以发现另外一点宪法学的“中国”性质:从规范宪法学的立场出发,很多中国的制度和现象都可以从宪法当中找到宪法基础。如党的领导,除了可以从宪法序言中看到之外,也可以从《宪法》第1条第1款的“工

人阶级领导”与第1条第2款中的“社会主义”中推导出来,即党的领导是我国的国体。14第199页。“共产党具有国家统合的重大功能,是国家统合的主导力量,而共产党执政所具有的合法性,就隐含在国体概念之中。”15第204页。将中国共产党放入中国宪法中的国体进行理解,定会引发相应的讨论,但无疑具有宪法学上的创见性。

有意或者无意地,《宪法学讲义》展现了一种在宪法原理和体制层面勾连中国古代与现代的努力。考虑到中国当代乃至近代以来的宪法论述皆以批判中国古代之黑暗专制为起点或者要点,此种努力颇为难得。在论及现代宪法精神是否与中国古代政制兼容的问题时,林来梵教授认为:“立宪主义与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确实也有一定的契合性。……传统儒家学说,尤其是中国古代的道统观念与西方的立宪思想中限权的思想有一定的契合性。”16第48页。两者都认为政治生活必须基于一些稳定的根本规则,不可轻易更改。再如,在论述权力分立时,林来梵教授指出:“其实,古代中国早已存在权力分立的智慧。”中国古代的权力分立智慧体现君权和相权之制约以及相权由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唐代)行使的进一步分立之中。此种洞见有助于人们突破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专制”的迷思;它或许可以让人们意识到,即使从宪法原理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并非一团漆黑。林来梵教授也指出,中国古代体制的唯一缺憾在于,“古代中国往往有伟大的制度实践,而没有相应伟大的理论阐述,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一个特点”。17第227页。学者的任务在于运用现代的宪法语言重新阐述中国古代的制度实践,并将其理论化,展现于当代中国人或者外国人。

《宪法学讲义》就如何将中国古代制度实践的宪法理论化进行了示范。以代表制为例。代表制是现代政治体制乃至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特别是代议民主制的核心要素。林来梵教授认为,中国古代亦具有自己独特的代表制度,称为“使命代表”。宋儒张载所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正是其体现。使命代表贯穿在整个中国历史当中,甚而延伸至当代。18第243页。中国独特的代表制沟通了古今,成为理解中国宪法的要害所在。因而,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并非是西方代议民主选举的授权结果,而是一种根植于中国传统的高度使命代表。19第248页。用政治话语来说,即“密切联系群众”。林来梵教授写道:“如果你理性的分析,你不得不承认,如果这种‘密切联系群众’运用得当,而且确实能成为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活动方式的话,那么,它不仅在功能上可以替代或者修补并非通过民主选举的授权程序而欠缺的那种民主基础,甚至可以说从中所获得的民主性……”20第248页。林来梵教授实际上指出,代表并不一定意味着选举。在中国历史传统和当代语境中,代表具有另外一种独特的含义和形式,需要以宪法的语言进行阐释。

三、结语

《宪法学讲义》在为学生和读者展现宪法原理和中国宪法的同时,也在很多地方提出了中国宪法改革的建议。在此,《宪法学讲义》显示了一种理论上的内在张力。对于一个宪法学家而言,如果严格坚持规范主义的立场——即将宪法当“圣经”——那么中国宪法的每一个条文都需

要严格的、规范的解释与执行。但是根据作者所秉承的规范法学理念,中国现行宪法并非一部“规范宪法”;它必须经过必要的修改才能成为“规范宪法”。读者在此处不免好奇:中国宪法的根本规范基础究竟在何处?是现行的宪法,还是未来的宪法,抑或立宪主义的宪法原则?读者或许有理由期待下一版《宪法学讲义》给出明确的答案。

总而言之,《宪法学讲义》给读者提供了智识探究的乐趣,也为读者理解中国宪法提供了良好的图示。它通过教义学的努力建构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勾连,将中国根本体制的象征(宪法)和根本法所象征的体制(宪法)以法律语言的形式展现出来。它不仅旨在将中国的宪法学变成“法学”,而且意图让宪法学回归“中国”。在依宪治国的时代,我们或许需要相信,中国宪法不仅是宪法,而且是“我们”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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