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瑞蓉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再认识
殷瑞蓉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建构与完善中,完成了哲学的转向与革命,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与法”,确立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而在这一维度上建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本文将对马克思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探讨与研究,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内涵及其作用的阐释,深刻认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唯物主义;市民社会;国家;社会主义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继承与深化前人的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尤其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而形成的,并且在不断深化、创新这些思想的过程中,逐渐完成了自己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因此,需要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解,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一)古代市民社会的含义
市民社会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社会关于城邦国家的思想。大约在公元前800年,希腊在氏族部落组成的农村公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城邦国家,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思想上形成了城邦政治思想。这里的市民社会的含义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市民”指属于政治共同体的公民,即“属于城邦的人”。当时的“社会”,是指公民集体组合而成的城邦。这里的城邦与现代所理解的城邦的含义不一样,它并不代表地理空间的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即政治共同体。亚里士多德指出:“城邦是一个公民集团”,[1]也就是说,一部分公民聚集在一个政治团体中,便可构成一个城邦。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相较于古代市民社会,二者有显著的不同,最主要的特征是现代市民社会成为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概念。而在古代社会中,市民社会则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与政治国家代表同一个概念。现代市民社会也是黑格尔在对先前学者们的理论成果吸收和深化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思想,马克思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
(二)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界定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一个独立领域,并且是介于家庭和国家的中间领域,这是其在《法哲学原理》明确提出来的。他认为,家庭将会随着子女长大成为独立的人格而解除,从而过渡到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聚集个人、家庭的领域,它是独立的单个人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联合体。但是,市民社会还处于伦理精神的分化环节,不是其最高阶段。正如黑格尔所指出,市民社会充满着个人私利,个体之间是互相反对的,而不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由此可见,市民社会虽然是独立的却不是完善的,需要国家的强制力来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联合。
从这个意义上讲,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已经与现代的市民社会有了共同之处,因为现代的市民社会概念具有经济内涵,而黑格尔也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不仅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而且发掘出其包含的深刻的经济属性。
(三)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
1.现实的人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的出发点。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的出发点始终是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他认为,市民社会始终是与人的发展理论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人的存在,市民社会将不能产生与发展。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具有抽象性,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超越了这一缺陷,并且将市民社会视为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与人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交往方式。马克思指出,所谓市民社会,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这里的个人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2]
2.市民社会的含义。在一些情况下,马克思认为,一切社会形态中的工商业生活及其社会组织就是市民社会,其他时候则将市民社会用以特指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商业生活,所以,我们要在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市民社会所指的含义。第一,从广义看,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生产力紧密相关的,也是相互制约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关系,就是市民社会,其实质也就是生产关系。但是,在以自然农业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社会,并不存在这种交往方式,所以,只有在存在商品经济和私人利益的社会,才能看到市民社会的身影。第二,狭义层面。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历史中,虽然已经产生了私人利益,但不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还在政治国家的控制当中,没有成为独立的领域。因此,马克思经常通过“奴隶占有制的市民社会”[3]、“中世纪的市民社会”[4]、“行会市民社会”[5]等不同的用法来区分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只有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才会出现真正的市民社会。第三,与政治领域相对应的私人生活领域及社会组织。这一层面的市民社会,就是在其与政治国家分离之后实现独立而产生的。
3.市民社会的最终归宿。马克思认为,人的解放是人类始终为之奋斗的目标,必然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归宿。但是,市民社会有其内在的矛盾,尤其是在资本主义市民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在不断膨胀的欲望支配下,仅仅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导致人与人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违背了人的解放这一目标。因此,人类社会走向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除市民社会的矛盾,实现人的真正地解放。
(一)理论渊源: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解
1.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不同于政治国家的独立领域的思想。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概念的科学理解,开始于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界分的时候,才能在独立的意义上认识市民社会的内涵。马克思充分肯定了黑格尔这一思想的重要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的出发点是作为两个永久的对立面,作为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当然,在现代国家中这种分离实际上是存在的”,[6]这是其思想的深刻之处,同时,也是以现实为基础而做出的真实反映。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市民社会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必然受到国家的干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市民社会得益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爆发,逐渐摆脱政治国家的干涉,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2.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思想。第一,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并且把二者都看作是绝对精神的外化。马克思肯定其思想的前一部分,但批判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马克思从现实的人、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出发,论述了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产生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从而构成人与人的交往方式。真正的市民社会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组织上形成的。第二,黑格尔指出,伦理精神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其中,家庭体现的是一种血缘关系;而市民社会是独立个人的联合体,这些个人是为了满足其特殊利益才联合起来的,体现的是伦理的分化阶段;国家是伦理的最后环节,二者的关系表现为国家高于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批判了在黑格尔的思辨思维中的这种颠倒关系,他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主体”、而国家则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因此,市民社会才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思想
1.从横向看:市民社会是社会结构的经济领域,国家是社会结构的政治领域。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和国家发生分离,二者表现为人的物质生活和政治生活。由于马克思与黑格尔所处的立场不同,因此,虽然马克思也是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角度出发,但他不同于黑格尔的是,把市民社会放在基础地位,而国家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马克思认为,不管人类社会处于什么时代,市民社会都是国家以及所有思想观念构成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经济基础,而不是与之相反。
社会生活中的人在市民社会的地位,极大地影响了其在政治国家中的地位。马克思认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由于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一体,没有明确的界限,所以,人们的私人领域还没有从政治领域中分离出来,社会生活中的人是没有独立的个人生活的。只有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人们的私人领域与国家公共领域的相区分,正是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同一个人,既是市民社会的市民,同时,也是政治国家的公民。人的二重性并不意味着作为市民社会的市民和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对他来说是没有区别的。其实,在市民社会中的人,才是现实的、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体现着自己的私人利益的;在政治生活中的人,是虚幻的,国家只是人为了实现私人利益的手段而已。所以,一个人在市民生活中的地位,将决定其在政治国家中的地位与身份,后者以前者为基础。从中可以看出,市民社会才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国家只是作为满足个人利益的手段、也是市民生活在某个时期的表现形式。
市民社会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将国家视为伦理精神的回归,而市民社会是伦理的分化阶段。从伦理的分化阶段上升到最高阶段,是其必然经历的过程,所以,市民社会最终会发展到国家阶段。马克思批判并纠正了这一思想,他认为,在现实中,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指出:“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8]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人的精神、意识只是对这种现象的能动的反映。另外,市民社会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在共同劳动中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交往形式以及社会组织形式,代表的是私人的利益,是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而国家只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并不能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不能起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
2.从纵向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形态。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这是马克思与黑格尔的不同之处。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起源于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社会出现阶级的产物。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分工的出现,带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产品有了剩余,于是,逐渐出现了私人利益。这些私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产生了矛盾,迫切需要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管理机关,随之,国家应运而生。国家代表的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但它采取的并不是阶级组织的形式,而是一种共同体的形式。所以,市民社会与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的产物,而在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的。
在中世纪时期,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合为一体的。这一时期,国家不仅执行着政治职能,而且还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发挥着经济方面的功能。政治国家的权力涉及全部社会生活,包括经济生活。就连个人生活都充斥着政治性质,市民社会根本没有藏身之处,完全处于国家的统治之下。因此,个人的私人利益领域就是政治领域,个人完全从属于国家,没有独立的生活。在商品经济还没发展成熟之前,不会存在完全独立的市民社会。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和国家相互独立。马克思认为,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分离,市民社会才与国家相分离,成为真正独立的领域。具体说来:一是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对物质产品的需求快速增长,带动了市场经济的扩张。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市民社会迫切需要从政治国家的干预下摆脱出来,成为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二是政治革命。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必然与当时的政治国家发生冲突,因为统治阶级不会放弃自己手中的政权,于是,资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治权力,发动了政治革命,并获得了最终的胜利,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人们开始追求私人利益,要求摆脱国家的掌控,因此,市民社会得以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二者之间互不干涉,并且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各自有什么样的权利和责任都得到了规定。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规定,将其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交往关系,属于私人领域;而政治国家是人们通过契约关系而联结起来的领域,二者相互独立。
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摆脱国家的干涉,并且作为国家的物质基础,二者的分离能够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前进,但是,这种分离不会长期存在。在生产力极大发展的情况下,市民社会与国家将会走向统一,即政治国家统一于市民社会。
在共产主义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达到统一。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并不会实现人的解放这一最终目标,反而带来人的异化与物化。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政治革命的积极意义,即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的政治性干预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还将存在,并不能通过政治解放而得到彻底的解决。因为在资本主义时期,社会中的个体更加看重自己的利益,将拥有财产的多少作为评判生活质量的标准,只关注个人的利益却无视公共利益。这样的社会,将导致人受到非人的和自然力的控制,不能促进人的发展与解放。
马克思追求的目标是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获得人的解放。而现在市民社会面临着异化和物化等现象,反而束缚了人的发展,更不可能带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因此,人类必须克服这种异化状态,从市民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消灭私有制,改造社会,使市民社会与国家在新的基础上再次合而为一。而要实现从当前社会形态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必须要有一支力量即无产阶级。所以,马克思认为,只有无产阶级才能解放全人类,最终解放自己。
在研究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过程中,我们要从认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开始,因此,市民社会理论在其思想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科学解释,主要是为了揭示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促使人类超越市民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最终获得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的这一理论,不仅仅是理论界的理论问题,而且对社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高度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终其一生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人的解放,他批判了市民社会中人的异化,所以,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要加强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关注。第一,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对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强调,将人的发展让位于经济利益的增长。因此,不管现在还是以后,我国都要提升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关注,尊重个体自由。第二,马克思认为,人的解放是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前提。到那时,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将得到彻底地解决,从而实现全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现在,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但是,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人的自由与解放,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还常常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所以,人的全面发展仍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人们的物质交往关系,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具有紧密的联系。市场经济的扩张,推动了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在市民社会产生之后,它又促进了市场经济,带来经济的繁荣发展。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中的个体追求私人利益的矛盾,必须经历“私有财产普遍化”的过程,才能得到解决。“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基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对物质财富的合法追求与拥有是必经阶段。现在,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加快实现人的解放的步伐。
(三)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旨在实现人类的解放,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达到一种和谐状态。所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去构建和谐社会,将人的解放看作其最终目标,使社会的一些矛盾与分歧得到真正的解决。马克思认为,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从一开始就是社会存在物,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人具有两个形态,即个体的人和社会的人。人不仅与自己,而且与社会、自然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人要正确处理人与自己、与自然、与社会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其实质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1]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28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9.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79、33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0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586.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6.
责任编辑:韩 萍
A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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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5)05-0014-04
2015-07-03
殷瑞蓉(1990-),女,山西汾阳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