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2015-01-29 19:03王计平
中国领导科学 2015年8期
关键词:核心作用先进性职工群众

王计平

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王计平

一、《党章》和《公司法》是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依据

《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清楚阐明了“政治核心作用”的内涵。

1.围绕生产经营中心,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党组织依据“政治核心”的定位,应从政治的角度进入企业管理。企业作为经济主体是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分别是决策和执行的主体。党组织参与决策侧重于政治的角度。主要看决策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是否符合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目的是确保企业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企业依法经营,确保企业正确的用人导向,确保企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相一致。这是在政策、方向上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力支持。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一是要管干部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干部的职业生涯中任职前、任职中以及卸任后的全过程;二是管的内容包括干部的思想、行为、成长等全方位;三是管的标准是《党章》和党内法规。从国家治理层面,党管干部包含了党组织系统的干部及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担任各级国家机构的管理职务的干部。从公司治理层面,党管干部包含了党组织系统的干部及通过董事会聘任担任公司重要管理职务的企业干部。党管干部在企业中更多地应体现为党组织对干部的培养和推荐使用,吸收优秀员工加入党组织,确保党员员工充分发挥党的先进性。

3.实施企业重大事项决策

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在企业中党政有分工而不能分开。就组织而言,职责有别,但目标一致;就个体而言,在组织中扮演不同角色,但要求和标准相同。

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任务是做人的工作

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开展,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做人的工作上。

一是做决策人的工作。回顾这些年来党组织开展的系列活动,“三讲”、“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践行“三严三实”,无不是在做决策人——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时下有这样一个说法:“河里的个别鱼死了,是鱼的问题,更多的鱼死了,就是水的问题了。”以此来比喻政治生态环境的重要。其实某一区域“水”被污染了,作为治“水”者,党组织须及时治理,不及时,会死更多的“鱼”。可见,做决策人的工作何其重也。

二是做党员的工作。党组织带领党员要自觉增强先进性意识,实践先进性要求,树立先进性形象,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在利益面前,党员能够自觉地把国家、集

体、人民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在困难面前,能够冲锋陷阵,把困难和危险留给自己,把方便和安全让给他人。当前,仍然有极少数人把入党作为个人升迁的捷径,为了党的纯洁性,尤其需要加大做党员工作的力度。

三是做群众的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是党的执政之基、立命之本。企业中好的东西需要职工群众去发扬,不好的东西要通过职工群众来抵制和纠正。党组织要把群众组织起来,使其在参与中感受个人价值和责任;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职工群众不是单一的“工资奴隶”,有内在的精神需求。做好群众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党组织要把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作为凝聚职工群众的切入点。以思想教育和利益满足为纽带,保持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

三、深入探索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1.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

企业中党组织的合法性体现在其“先进性”和“代表性”上。所谓“先进”就是能够把握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代表”则是体现人民愿意反映人民要求。如果企业党员干部不顾人民利益,变成实质上的“老板”了,代表谁的利益还有什么先进性可言。因此,企业党组织必须接受来自于上级党组织和基层群众监督的压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

2.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党章》,党员应该服从并执行所在党组织的决议,从这点上说,如果总经理是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方面其必须服从并执行党委的决议。在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公司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国企中经常存在将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作为决策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此种做法容易导致决策责任不清。这与《公司法》确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分级决策与执行的体制是冲突的。为避免冲突,应实行党政明确分工。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确定了“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要按照职责范围依法行使职权。

3.完善修订《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实践中此规定显得有些简单。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为确保党组织在国有企业的政治地位,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建议修订《公司法》,增设专门的章节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构成、隶属关系,明确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作用,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法律依据等。应明确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共党员担任。设立党委或党组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是党员的,可兼任党委或党组书记。另外,国有控股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需单设一章,具体阐述企业党组织的职责,以与《党章》相呼应。

4.激活党组织活力

任何形式的政治都不可能是自上而下的单轨运行,否则,很难实现“善治”。只有上下通达、良性互动,才是良治之道。企业中离老百姓最近,最懂老百姓的是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通过党员带动群众、联系群众,使基层党组织实现凝聚群众、代表群众的资格和能力。群众需要组织,想说的话,有人听;犯难的事,有组织帮,老百姓才有安全感、归宿感,才能真正找到当家作主的感觉。这种自下而上的活力,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实践证明,企业要发展,不能脱离党的政治核心这个“轨道系统”;企业要跑的快,不能没有强大的“动力系统”,要使董事会和经营层这个“动力系统”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激活党组织的活力。

(本文作者: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责任编辑:张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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