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之梦解读

2015-01-29 14:15姚建龙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全会依法治国司法

■ 姚建龙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之梦解读

■ 姚建龙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保障。《全会决定》勾勒出了法治中国的图景,聚焦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难题并提出了改革方案,既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也是依法治国的攻坚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牢记法治的中国语境,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四中全会决定 法治中国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会决定》),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全会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一、牢记法治的中国语境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经验,但建设法治国家不能脱离中国语境。长期以来,我国对法治的理解深受西方法治理念与模式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不少人心中已经根深蒂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吸收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法治建设绝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忘记法治的中国语境,必然成为西方法治的应声虫,这是必须警惕的。《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具体来说,《全会决定》强调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五大原则。这五大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大原则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

首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汲取。 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界长期探讨的一个命题。有的人认为德治与法治是不相容的,德治就是人治或者变相的人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德治是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集中体现,是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总结,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等同于人治或必然与法治背离。坚持依法治国应当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

其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的借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也是国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现阶段更有现实性和特殊意义。除了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全会决定》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那就是一些法律格言式警句的多次出现,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些语言特点既体现了深厚的法理根基,也体现了对人类法治共同经验与成果的吸收。

最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的体现,也是法治中国的鲜明特征。 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从中国实际出发三大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这种旗帜鲜明的立场,对于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全会决定》也同时提出,要坚持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具体而言,要从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等方面着手和展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的梦想,决不能脱离中国语境。脱离中国语境谈法治,只能是空谈。空谈误国,空谈也会将依法治国引向歧途。

二、勾勒法治中国的图景

《全会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会决定》在强调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同时,也勾勒出了法治中国的蓝图,深刻阐释了法治中国的内涵,清晰回答了何为法治中国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全会决定》所阐释的法治中国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三三四”,具体而言是:(1)形成五个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坚持三个共同推进,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3)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4)实现四个目标,即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全会决定》在勾勒出法治中国蓝图的同时,也明确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径,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通过建设法治中国最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全会决定》还提出了到2020年建成法治中国的目标,而法治中国也将呈现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四大美好愿景。(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而其全面落实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经过三十多年的积累,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只要按照《全会决定》勾勒出的法治中国蓝图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定能在2020年得到全面落实。(2)法治政府的基本建成也是法治中国的重要标志之一,法治政府的特点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简单地说,就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尽管近些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公信力有所提高,但与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司法还难以发挥作为定纷止争最后防线的功能。法治中国建成的重要标志即是司法享有崇高的公信力,人民群众可以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法治中国的性质是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中国也意味着人民群众能感受到法治建设的成果,人权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

三、突破法治中国的难题

很多人把《全会决定》解读为依法治国蓝图的“升级版”,这一观点有道理,但《全会决定》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攻坚版”。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2年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再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的主题,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我国追求法治的梦想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程,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目前离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全会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列举了法治建设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存在的三大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一是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二是执法司法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三是守法中所存在的问题。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从《全会决定》内容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提出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同时,聚焦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沉痼积弊,如宪法权威性不足、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司法专业性不足等,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革路径和方向。具体而言,《全会决定》从四个方面做出了突破法治建设难题的战略部署: 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具体举措包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体举措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体举措包括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体举措包括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

这些改革路径与方向既有宏观顶层设计,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个体系、六项重大任务,也有“四两拨千斤”的具体举措,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 正因为如此,也可以将《全会决定》称为依法治国的“攻坚版”,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也因之日益接近。

四、培育法治中国的人才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能否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培育法治中国的人才,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失,是长期困扰法治中国建设的难题。《全会决定》以专门部分对如何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除了强调政治素质外,还对于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出了较为细致的要求。主要要求有三:一是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二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三是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全会决定》还特别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人才。值得注意的是,《全会决定》还提出了要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这一要求尊重了法学教育的特殊性,也为政法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政法院校应当积极研究与应对,抓住契机,推动法学教育的升级。

《全会决定》对法学专家与法学教育工作者也提出了很多明确的要求,包括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队伍。有学者提出,今后30年是法学家的时代。 在我看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也意味着法学专家与法学教育工作者应更具社会责任与担当。法学专家和法学教育工作者应积极开展法学理论研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成熟,在吸收人类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法治的中国话语;积极参与立法与行政决策,在培养适应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治专门人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结语:法治梦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保障。《全会决定》内容丰富,被形象地称为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同时也聚焦了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难点,因而也是依法治国的攻坚版。《全会决定》勾勒出了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也让法治的梦想触手可及。

2014-11-25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主要研究刑法学、犯罪学、未成年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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