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可否在非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015-01-29 13:32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9期
关键词:户籍地居住地人社局

未成年子女可否在非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目前,流动人口的规模比较大。由于户籍管理等原因,很多流动人员不能或不愿在工作地落户,其未成年子女虽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居住地户籍。成年人可因工作关系而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医保,但其未成年子女在没有户籍的条件下能否或应否在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

会诊意见

观点一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在非户籍地居住,可以并且应该纳入非户籍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理由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自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规章或文件中有原则性规定,如《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等权益。第二十七条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和公共服务等权利。第十九条规定,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明确了可以享受义务教育、计划免疫等公共服务,虽没有明确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但是同时也明文规定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的权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是一项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从保障流动人口本人权益和随迁子女的权益出发,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可以并且应当将随父母居住的未成年人纳入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大限度降低流动人口的疾病负担。

《社会保险法》对未成年子女参保户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目前部分地区也已经出台新的规定,允许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工作地参加居民医保,此举利民便民,值得推广。倘若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参保,却跟随父母在工作地生活,一旦发生疾病,返回原籍住院或在居住地住院后回原籍报销医疗费用,劳神费力。一个家庭内,成员一起居住,却分别在两地参保,未成年子女享受的待遇与居住地同类人群待遇又存在差别,有失公允。

国家层面也应尽早出台关于流动人口及其随迁人员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的办法,从国家层面完善流动人口及其随迁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社会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使经办机构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而不是各种做法满天飞,使群众无所适从。

律师点评 我们支持这一观点。

观点二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理由 基于公共服务能力限制,以及避免选择性参保问题,只要父母在居住地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子女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就可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保费之后,享受相关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是在校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非在校生可以向暂住地所在社区申请办理。

律师点评如果完全没有限制,任由个人选择地域参保,会加剧“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例如,北京周边地区都选择北京参保、北京诊疗、北京待遇,这也是不合理的。如何设立合理限制,需要深入研究。

观点三 可以在非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不能享受该地政府补助部分,也就是所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理由 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逐步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保对象应该是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因为保险基金来源于个人、乡镇和地方财政三方,如果说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势必占用地方财政资金,这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很难操作。成年人可因工作关系而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医保,其未成年人在没有户籍的条件下是否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应视情况而定,即使可以参加,也只能全部由个人缴费,不能享受当地财政补贴。

目前居民医保必须在户籍地参保缴费,这样便于落实财政医保补助资金。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户籍一元化逐步推进,随父母居住的未成年子女应该在其父母就业地参保,这样既方便就地缴费,又方便就地就近看病就诊。各级政府应加快统筹步伐,提高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与各级财政补贴负担标准,杜绝地区政策差异。最好打破医保费财政分级补助的限制,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同时,加快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坚决杜绝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情况的发生,避免财政补助资金的重复拨付。

律师点评财政补助的限制是现实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考虑也具有合理性。既要在现实法律框架下研究制定非户籍地居住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也要从长远考虑在立法层次上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参与本期讨论的读者有:

山东金乡县人社局李维雨,汶上县人社局崔文乐,江苏靖江市人社局倪振华,镇江市京口区人社局虞濛濛、吴朦、蔡吴玲,京口区社保中心马铭、刘迎娣,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钱丹,溧阳市金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徐青松,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人社局李通,江西萍乡市湘东区医保局刘殿东,广东江门市社保局李嘉欣,安徽来安县人社局李传德。

下期讨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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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以参加职业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培训费用。还有的地方规定,农村劳动力转移时进行职业培训等也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正在进行的改革,在培训费保障方面是否需要进行限制,即哪些培训费用可以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哪些不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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