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波
(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云南 昆明 650200)
所谓的“负债融资”,指的就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主要指经济市场)下,企业用来对自身流动资金进行募集的一个重要途径,它是目前我国各大中小企业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筹资方式。另外,因负债融资在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还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潜在风险。所以,负债融资也是一把具有双刃的利剑。于是,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要想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就必须要在最佳的资本结构下进行负债融资。
社会经济市场的发展,势必会增加企业负债融资的力度,再加上大多数企业都把财务管理当作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核心,且它对资金募集和正常使用也有着比较大的关系。因此,负债融资也成为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次,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企业发行股票及上市的门槛逐渐降低,且股权融资又具有比较多的优点,比如:没有到期的时间、可以直接反映出企业的实力以及具有较低的筹资风险,使得许多企业相继开始利用股票市场来进行市场融资。但是,由于资金结构是否合理,在企业的理财工作中,起着一定的决定性作用,再加上负债水平的高低,也能够对企业自身的实际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因此,负债融资对于企业的各种理财行为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
虽然,负债融资可以给企业理财提供方便,并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它同时也给企业的投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现对负债融资给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研究作进一步的分析。
1780年7月,美国学者Myers专门针对“持续增长的负债”,对其给企业的投资行为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分析和探究,他认为:负债会给企业自身的投资行为带来比较大的压力。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支付(这里只要是指本金与利息),是企业必定要承担起的责任和义务。倘若,企业没有办法付清这些资金,那么企业的财务就会面临比较严重的危机,且这种危机一旦出现,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各项经费,同时也会大大降低企业目前的流动资金。企业一旦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就会对其正在进行的投资或者是即将进行的投资造成巨大的影响。
另外,Jensen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也曾提出这样一个说法:“持续增长的负债会让企业的投资行为受限,导致企业损失掉更多有价值的投资机会,从而造成企业信用度的丧失。”他的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一个企业当下持有的负债总量比较高,那么该企业就极有可能会为了降低开发经费,而放弃掉一些具有极高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这样长此以往下去,就会逐渐减弱该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从而让该企业流失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其次,在这种情况之下,供应商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也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拒绝与该企业的合作。与此同时,该企业也会失去许多工作能力比较好的员工。如此一来,该企业就无法实现正常的运作,再加上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进行有价值的投资,该企业就会慢慢衰败,直至破产。
近年来,由于经济市场的不断扩张,企业投资行为更是日益增多,面对这一局面,美国经济研究团队对此作出了比较担忧的表情:我们一致认为“虽然,经济市场的扩张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投资机会。但是,负债额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投资行为,使企业丢失掉了许多有价值的投资机会,导致企业的发展停滞不前。长此以往下去,就会让企业陷入疲惫状态,甚至还有可能会引发企业破产问题。”由此可见,持续增长的负债是限制企业投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且其还极有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和信誉损失。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Tilnan对“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债权人想要得到比较高的经济收益,那么企业就必须要掌控好投资的风险。然而,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股东都会把投资的目标放在一些具有较高风险的项目之上。这主要是因为:投资一旦成功,扣除掉债权人应得的那一部分较少的效益之外,其余的则有股东全权获取。反之,投资失败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则会由投资双方一同承担。甚至,在有些投资失败的案例当中,债权人一方担负的经济损失都还要比股东高出好几倍。
另外,在2000年3月初,美国学者Miller就“‘股东和债券人之间的代理冲突’给企业投资行为造成的影响”这一问题,对其进行了较为综合性的研究,他指出:债权人极有可能会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而在合同中提出一些比较苛刻的要求,并以此来降低企业在投资的过程当中,出现较高投资风险的概率。与此同时,债券人为了防止新债权的发行,也会在合同中加入“回售债券”的这一新条款。这里所谓的“回售债券”,指的是:新债券在发行的过程当中,要让原债券持有者按照债券的等同价值,将债券售还给公司。一旦这种“回售债券”条款被执行,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一旦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会随着不断下降。因此,Miller认为:即使,合理的负债可以起到有效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代理冲突”的作用,可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代理冲突”的程度。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国对“负债融资给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研究力度还不够,导致大多数企业依旧遭受到了负债融资给其投资行为带来的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各国科研学者就应当扩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领域,并站在不同的角度上,对该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和探究,比如:可以从“负债代理成本”上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或者是采用比较新型的方法(实验研究、科研调查以及模拟研究等方法)来对该问题进行研究。这样一来,也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各国对“负债融资给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研究效率,同时也更有利于各国科研学者对该问题解决措施的挖掘。
综上所述,负债融资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它既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又能给企业的投资行为造成巨大的影响。虽然,各国也针对“负债融资给企业投资行为带来的影响”这一问题,对其进行了比较长时间的研究,但因目前还未找到一种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所以各国还应当加强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力度,并采用更先进的研究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研究。唯有这样,才能够让该问题在社会经济市场的发展过程当中,得到最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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