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利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

2015-01-26 22:39黄忠佳虞玉诚
中国水利 2015年11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许可

黄忠佳,虞玉诚

(1.辽宁省LXB供水有限责任公司,112000,铁岭;2.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

水利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是水利文献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重中之重,是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水利文献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发展,在资源数据库内容不断增加的同时,著作权问题也日益成为资源数据库扩充的主要制约因素,解决不好,不但影响资源数据库的建设,还将引起法律纠纷,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者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它的颁布实施为建立我国健全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版权保护制度,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当时国情水平的限制,没有对数字化作品及网络传输作出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原来的著作权法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为应对国内外发生的这些变化,特别是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新《著作权法》对原来不适应数字、网络等新技术的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增补,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为了保障新《著作权法》的实施,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年 12月 20 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年 8月 2日)、《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 年12月22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 年 4 月 29 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等。

此外,在新《著作权法》实施前后出台的一些规定和司法解释,如果其内容不和新《著作权法》相抵触,也属于重要的法律依据。包括《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2000 年 3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等。此外,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 《伯尔尼公约》)。根据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05号,自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第19条“本规定与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的部分内容也可以作为分析我国著作权的参考。

二、水利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分析

按照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水利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主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有:

1.具有独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

数据库文献资源著作权的关键问题在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即如何判断其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尽管数据库的独创性标准,法律法规均未明确作出规定,但新《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只要一个数据库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认定该数据库具有独创性。水利文献信息系统中自建的水利科技报告、水利古籍、水利事件、国内外水利机构、国外水利信息等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均具有独创性,可以视为一种汇编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不具有独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

水利文献信息系统中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尽管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数据库制作者在文献汇编过程中也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为克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方式的缺陷,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立法均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作为数据库权利保护的补充方式。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赋予数据库制作者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保护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保护数据库作者在对材料的收集、整理、编排等方面所付出的劳动和投资。

3.购买数据库的著作权

水利文献信息系统除了自行开发数据库外,还要通过购买他人数据库来扩充馆藏资源。购买数据库主要有两种方式:购买光盘数据库和购买数据库的网络使用权。购买光盘数据库享有了数据库光盘的物权,水利文献信息系统可以为用户提供对其非商业性的使用。购买数据库的网络使用权,一般是通过购买取得一定期限和一定网络范围内的使用权。但无论是光盘数据库还是网络数据库,其数据库的著作权均归数据库开发者享有。

三、水利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著作权的问题

水利文献信息系统收集水利专业相关的文献内容为行业内用户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系统本身是通过基建项目开发建设而成,数据库自身的版权保护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因此其著作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系统中的数据库内容上,可以归纳以下3个方面著作权问题。

1.文献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水利文献信息系统中的众多数据库是建设者根据水利行业用户的特定需求精心选取编排他人的作品汇集而成的,大多信息内容在制作数据库时就已经存在。因此文献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是必须要充分考虑的。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数据库的形式和结构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也应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所以作为既是数据库的开发者,又是他人数据库的使用者的水利文献信息系统,在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对著作权问题要采取谨慎态度。

2.信息资源传播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水利文献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实现跨地域向水利行业内指定用户提供数字化文献资源的检索、下载服务,使行业内服务对象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相关的资源。这种信息资源传播服务与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邻接权人的向公众传播权是直接相关的,若处理不当就会发生侵权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学校教学科研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信息资源服务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水利文献信息系统在利用期刊、图书、科技报告、国内外水利信息等数据库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时,著作权保护主要体现为数据库的保护。如果用户从数据库拷贝或套录一部分内容,这种做法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但以联机形式从对方的数据库中获得享有著作权的专有数据库,然后用于有偿服务,这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此外,从一个数据库中套录内容而建立用户自己的数据库,或者用户数据库中的大部分内容是从受保护的数据库中套录的,或未经权利人许可或不以科研为目的,都会触犯著作权法。

四、解决措施

1.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尽管与作者逐个签约涉及作者太多,难度大,但超星数字图书馆成功获得超过30万作者的授权表明,与作者逐个签约如果能够克服交易成本过高的难题,将因为作者授权的彻底性而获得巨大优势。借鉴超星数字图书馆的经验,在与作者逐个签约时重点需要解决两个难题: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二是降低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费用。

2.与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水利文献信息系统中各种专业图书是需要取得版权授权的重点之一,与之相关的出版社主要是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黄河水利出版社等水利系统的出版社。此外,河海大学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等也会出版一些与水利相关的著作。这些出版社中,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属于水利文献信息系统资源建设协作体,就水利而言,该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品种、数量是最多的。因此,水利文献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可以直接与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黄河水利出版社、河海大学出版社等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3.与相关单位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水利专业相关的会议论文、科技报告、内部期刊等文章的作者或相应机构主要是水利系统内的单位,协调版权问题相对要容易一些。因此,可以考虑直接与会议组织单位、科技报告制作单位、内部期刊发行单位等直接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会议论文、科技报告、内部期刊中的文章除了涉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还涉及发表权问题,因此,在与会议组织单位、科技报告制作单位、内部期刊发行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同时明确发表权问题。

4.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作品的使用,和预期的使用者协商,在适当的条件下,使用者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后,向其发放使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以避免与作者进行 “一对一”签订合同时的交易成本巨大、费用高昂的难题。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育还不完善,目前能够被水利文献信息系统利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比较少。但将来伴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此种方式也不失为水利文献信息系统解决 “海量许可”难题的一种办法。

五、建 议

1.给予政策支持

纵观国内较为成功的文献资源共享的案例,都有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如CALIS、CERNET等平台。而文化共享工程则直接由财政部、文化部、中央文明办参与,并由重要的部级领导担任重要岗位。政府部门的参与,为这些重要信息资源服务平台顺利构建以及有效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据此,建议水利部对水利文献信息系统的资源建设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将其纳入水利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安排、工作检查和评定上,将该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自上而下推动水利文献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2.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一是健全内部机制和制度。如NSTL因管理到位,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工作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保证了NSTL的长期稳定发展。CSDL被纳入中国科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管理制度更是严密规范。这些做法应值得相关水利文献信息制作生产单位学习。二是建立外部沟通机制。如NSTL是一个基于网络环境的虚拟资源和信息服务机构,跳出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机制,淡化了行政色彩,推进了不同系统、不同部门的联合与协调;而CALIS则在教育部门直接领导下,从建设到提供服务及获取服务都建立了多方面的协作和协调,提高了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力。建议水利文献系统借鉴上述经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有关单位的协作与配合,为行业发展提供高效文献支持的同时,也充分保护各方面的著作权。

3.增强文献数据库建设人员著作权保护意识

一是要掌握著作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地域和范围,什么情况下是合理使用,什么情况下是法定许可,合法复制与侵权复制的区别,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只有这样,数据库建设人员才能敏锐地分析和处理著作权相关问题,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促使其从被动制约向自觉遵守转化,有助于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著作权方面的培训和再教育。

[1]那英军,虞玉诚.浅谈水利文献信息系统的建设[J].水利发展研究,2010(8).

[2]吕宪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与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

[3]徐迈.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综述[J].现代情报,2007(3).

[4]邱均平,朱少强.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技术及其规避行为的法律对策[J].情报科学,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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