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2015-01-25 20:25谭桂宁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5年11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检疫

谭桂宁

(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畜牧局,山西平陆 044300)

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谭桂宁

(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畜牧局,山西平陆 0443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也存在安全意识不强、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笔者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供读者参考。

1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

近年来,运城市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全力以赴履职尽责,以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强力推动畜产品安全创建工作,积极构筑畜产品安全防线,形成了“政府抓创建、部门抓监管、行业抓自律、社会共参与”的良性工作格局。

1.1 市县协调部署,细化目标任务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为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实处、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之中,使之成为全市上下的自觉行动、市县协同、层层部署、细化目标、明确任务。

1.2 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是标本兼治做好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手段。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畜产品生产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突出源头整治。

1.3 加强动物检疫,助力监管执法

一是对动物及其产品实行了严格的检疫制度,不断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等工作,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出证工作,保证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上防止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二是强化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反《动物防疫法》的不法行为,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加强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2 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畜牧生产经营分散,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不高,加上从业者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对饲料、添加剂、兽药的安全使用认识不到位,不能严格按要求执行违禁药品、添加剂、休药期等兽药、饲料使用制度,给畜产品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2 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市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员少,检测设备简陋,检测经费不足,检测手段落后。检测方式以快速检测为主,存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现象,致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

2.3 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不到位

(1)随着畜牧业的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养殖场(小区)以粪、尿为主的废弃物排放量不断增加,而目前无害化处理的设备、资金严重不足,导致畜禽的生产环境不良,引起畜产品的污染。

(2)部分病死畜禽没有按要求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而是在利益驱动下,进行非法加工、销售,使有毒、有害的畜产品流入市场,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4 动物疫病防控不力

2.5 加工、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污染严重

3 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畜禽的饲养与管理,动物疫病的防控、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动物的屠宰、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多个环节。如有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搭建各种宣传平台,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宣传畜产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宣传畜牧企业作为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尽的义务,宣传养殖者添加“瘦肉精”就是犯罪,不防疫就是违法等法律法规。把畜产品安全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采取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办专题栏目,公交站台、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公益宣传牌,出动宣传车,印刷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正、反两方面的人和事,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维护畜产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全民参与,重点治乱、依法治理的强大合力。

3.2 着力治本,从源头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3.2.1 坚定不移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加快建立现代标准化生产体系,扶持人畜分离示范小区,专业村、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的发展,加快解决生产中“小散乱”问题。通过转变生产方式,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3.2.2 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

免疫是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应免率达100%,群体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最大限度控制疫病发生。

3.2.3 强化消毒

定期不定期使用氯制剂、碘制剂、复合消毒药等多种消毒液对养殖场所、道路、畜禽、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面消毒,同时用紫外线对出入养殖场的人员进行消毒,有效防止疫病传染。

3.2.4 用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用正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优质饲料,不用“三无”饲料或被污染、霉变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严格按照农业部允许使用的品种、剂量添加,不准乱用或过量添加。

3.2.5 严格控制药物滥用

对抗生素、磺胺粪、氯霉素、喹诺酮类、呋喃类、抗寄生虫类和激素等药物,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执行应有的休药期,同时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抽检次数,提高监控覆盖率,特别要加大对超标样品跟踪追溯和查处力度,不断开展兽药打假,没收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保证兽药质量。

3.3 强化监管,从制度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3.3.1 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的支持,加快开工建设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充实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检测工作,并不断完善检测、检疫制度和考核办法,做到对定点屠宰的畜禽常年进行违禁药物抽检,对畜禽养殖场不定期进行违禁药物抽检,使广大养殖场(户)、经销商和企业自觉生产、加工、销售安全卫生的畜产品。

3.3.2 加强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

依法对各类畜产品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建立饲料、兽药、购销台账和经营备案制度。畜牧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抽查计划,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实行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的工作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履行监管职责,并与监管对象签订质量保证承诺书。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奶站等重点单位,对自配自喂饲料的养殖环节,自行加工销售的加工环节等重点领域,对抽检不合格的畜产品外调的畜产品等重点产品是否经营、添加使用违禁药品,对限用的兽药是否严格按照农业部要求使用,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等,对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一律不得销售,要加大监测力度,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3.3 加强屠宰环节的监管

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宰前、宰中及宰后的检疫,不断强化检疫人员依法检疫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查证验物制度,建立屠宰、检疫、检验及销售等各种信息资料库,强化畜产品安全追溯。

3.3.4 加强流通环节监管

一是严把畜禽运输检疫关,重点抓好活畜禽交易市场监管和跨市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及时查找漏洞,消除疫情隐患。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动物调运监管的各项规定,强化产地检疫,认真落实调运审批、运前检疫、运抵后隔离观察等措施,加大省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执法力度,防止疫病跨区域传播。二是加强经济人队伍管理工作,对经济人的详细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并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从业素质,签订合法经营承诺书,建立购销台账,实行诚信经营制度,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3.3.5 推行市场准入监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通过采取畜产品标志化流通,建立畜产品分类检查检验制度,对有染疫、疑似染疫和含有非法添加剂等不合格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分品种、分步骤、分阶段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抓好畜产品市场,活畜(禽)交易市场以生猪,家禽为主的市场准入工作,督促经营者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可追溯,逐步实现生产有记录,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凡进入市场销售的畜产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证明质量安全的产品,有关经营者应拒绝进货或主动送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上市。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的推行,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3.4 严格执法,从法律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行政执法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所在,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特别是县(市、区)、乡(镇、区)两级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执法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使每一位执法人员真正达到愿执法、会执法、敢执法,同时结合“瘦肉精”,兽药、饲料、生鲜乳等专项整治,组织执法人员到养殖场、屠宰场、集贸市场、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饲料、兽药,抛弃、屠宰和经营病死动物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畜牧养殖投入品,经营未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严格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和事,坚决做到零容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全市520万人民切身利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在市委、市政府地坚强领导下,畜牧、食药、财政等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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