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莺
(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医院,四川 绵阳 621900)
分析中药热喷薰眼疗法的门诊应用
林 莺
(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医院,四川 绵阳 621900)
所谓中药熏眼疗法虽然是一种传统眼科当中的一项外治疗法方式,但是因为此方法过于陈旧,故所有眼科门诊在当今使用的途中多为不便,亦难以对此方式进行控制驾驭。针对此种现象我院在过去的十多年以来,在临床治疗当中不断的对其进行相关的改良且不停的在临床当中应用中药热喷熏眼的相关疗法,现有的方法十分的简单,很便于当今门诊的临床治疗。
热喷熏眼疗法;中药;眼科
当今临床医疗当中众所周知,此中药热熏患眼的方法从很远的年代就出现了,早在古籍《秘传眼科龙木论》当中就有十分详尽的记载,医师先使用药物用于煎水,以其说散发出来的蒸腾气对患者进行熏治,已达到治疗眼疾的目的,这种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患者眼部出现干涩和痒以及痛等诸多病症的方式。
首先要选用HD-300A小型类中药喷雾仪器,之后再将冰片使用纱布将其轻松的进行包裹,并在仪器的贮药器当中内置质量为20 g的冰片,同时要使用纯净水将其注入到水槽之内直至仪器安全线之下。之后再开启仪器的喷雾器,等耐心待湿热气流出现持续性且十分均匀的喷出之后,将患者的患眼准确的对准湿热中药气流的流出口,彼此相距的距离大约为30 cm的距离,在温度方面要以温热较为明显但又不致患者出现烫伤为最合适度,治疗过程当中要进行微调之间的距离,这项过程要有护士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细致指导。在10 min之后,水液逐渐消减之后,温控器将会自动的进行关闭,结束相关治疗[1]。
①视疲劳;②球结膜出血;③干眼症;④眼科冷泪、寒症;⑤眼痒症;⑥眼痛症;⑦角膜、结膜与眼睑手术之后的相关反应等[2-3]。
患者女性,年龄36周岁,在采取患者接受准分子激光Lasik的手术之后,在过去15 d的时间中因大雪导致气温骤降等方面原因,导致其双眼的视力由在接受完毕手术之后1.0降至0.5的阶段,患者双眼角膜的上皮瓣的复位情况也是十分的良好,未见十分明显的水肿以及皱褶的现象,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患者在中药局部方面的热喷,每次约10 min,每日接受1次治疗,在12 d之后患者双眼的视力逐渐恢复到了1.0,并且无任何不适的症状,在后来的随访到今天患者的视力都十分的良好。
4.1设备的相应筛选:在应用相关中药喷雾机的时候,在实行了对其量化可控制的最基本的诸多要求方面。中药喷雾机现在往往出现了很多种不同的相关型号,我科系在长期的进行使用之后,特别筛选了小功率和小机型,以及具有可自动进行温度控制开关的相关机型,此方案不仅仅达到了十分有效,且更加安全的诸多目标[4]。
4.2中药的选择:我科系在基本使用方面有三种处方。1号方案:主要以冰片作为单方喷雾,应用于相关门诊方面的普通治疗;2号方案:冰片加连翘(在连翘进行浸湿之后再将其放入仪器的贮药器之内),十分的适用于炎症患者的治疗;3号方案:冰片、连翘加白芷,适用于需芳香透达的病例,如在手术之后的肿痛或者是眼睑脓肿者。中药的相关选择也可以实现多种多样的局面,但我们在体会之后,并不是所有的相关中药均可以采取这样的一种方法。有些药容易产生泡沫,药雾喷出烫伤患者,造成医疗安全事故,故在临床当中应该十分慎重的进行选用。
4.3理论支持:冰片主要是外用于眼科,滴眼液的形式,如在珍珠明目的相关滴眼液之中的冰片采取其萃取液,也可以作为眼药粉,例如八宝的眼药粉;还可用于中药贴敷,如辨证论治的眼贴等。针对中药热喷熏眼的相关疗法,技术和理论上都比较简单,根据高温、高热加强冰片挥发性的特点设计,增强药物对眼角膜及结膜组织的渗透和吸收[5]。皇帝内经有云“寒者热之”。冰片属性微寒,有祛翳明目的功效,这虽然是很好补药,但寓攻也就于补,此微寒之药以湿热喷雾之处方可用,但云其法为“使”也罢,云其“反佐”也罢,临床应用可增加患眼对药力的吸收,以便提高相应的疗效。在临床应用中我们要审症求因,进而审因论治,如出血的最初阶段,不宜使用。此外,我科在应用此法期间,强调医护人员的监护,一方面给予患者指导,另一方面也兼顾其安全性,尤其是年少的患者更要注意,谨慎处理。
本法主要以冰片为主要的湿热喷雾,非常实用,疗效颇佳,深受病患的欢迎。
[1]沈爱祥,王荣荣,徐志娟.中药热喷熏眼疗法的门诊应用[J].中国中医眼科杂志,2010,20(5):265-266.
[2]白艳巧,王鲁闽,姜珏,等.中药热喷法治疗飞行人员单纯性慢性鼻炎75例[J].航空军医,1998,26(4):166-167.
[3]白艳巧,吴杰,王明旭.中药热喷法治疗单纯性慢性鼻炎108例[J].蛇志,2001,13(4):47-48.
[4]陈惠芝,王小鹿.中药雾化剂在临床上的应用[J].中成药,1990,12(4):24-25.
[5]陈晓晨.应用中药熏眼辅助治疗流行性角结膜炎的效果观察[J].中国医药科学,2013,3(2):94-95.
R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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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5)012-01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