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及释义(续五)

2015-01-25 07:03刘文其王顺
中国蜂业 2015年10期
关键词:邛崃市放蜂蜜粉

刘文其 王顺

(1邛崃市农村发展局;2邛崃市蟲鑫蜂业专业合作社)

养蜂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及释义(续五)

刘文其1王顺2

(1邛崃市农村发展局;2邛崃市蟲鑫蜂业专业合作社)

(续《中国蜂业》2015年第9期)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十四、运蜂车发生交通事故,蜂场主如何索赔

蜂群转运时,蜂场主与货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蜂车承运蜂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承运人和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过错外,承运人是违约人或侵权人,蜂场主是受害人。蜂场主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向承运人(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赔偿。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天灾、地震等,需要说明的是在蜂场主与承运人之间既存在货运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蜂场主只能在依据货运合同关系追究承运人违约责任和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而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其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通讯地址:四川邛崃市临邛镇凤凰大道393号,6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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