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寒冰
中国蜂产品协会团体标准《蜂蜜》、《成熟蜂蜜》、《蜂蜜中混合糖浆共有标识物的检测方法》和《蜂蜜制品产品名称规范意见》讨论会在京召开
杨寒冰
2015年8月27日,中国蜂产品协会在京召开了“中国蜂产品协会团体标准《蜂蜜》、《成熟蜂蜜》、《蜂蜜中混合糖浆共有标识物的检测方法》和《蜂蜜制品产品名称规范意见》讨论会”。来自全国的蜂蜜加工企业、检测机构和养蜂合作社的4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蜂产品协会会长王啉、常务副会长兼秘书处赵小川、名誉副会长顾问杨寒冰和蜂蜜专委会主任郭利军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赵小川主持,王啉会长首先讲话。他说,今天会议讨论的几个问题,都是行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无法回避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不可小视,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会影响我们行业的健康发展。王啉说,目前我国蜂产品总体的发展是好的,但有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我国蜂蜜出口的均价只是国外蜂蜜出口价格的一半,虽然数量多,但价格低;二是我国进口蜂蜜增长过快,不到十年增长了70~80倍,抢占我国蜂蜜的中高端市场,已经对我国的蜂蜜市场形成压力;三是蜂蜜打假仍然很艰难,现行的《蜂蜜》国家标准不能成为蜂蜜打假的有力武器,这也是我们制定《蜂蜜》团体标准的原因;四是近几年成熟蜂蜜发展很快,但至今还没有一个成熟蜂蜜的标准,影响了我国成熟蜂蜜的健康发展。还有蜂蜜制品的问题确实需要规范。所以,今天会议讨论的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
接着,杨寒冰代表团体标准起草组就中国蜂产品协会团体标准《蜂蜜》和《成熟蜂蜜》的编制做出了说明,并对两个标准中相关指标的设定依据做了解释。他说,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5】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改革措施的第四条明确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具体要求:“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这就是我们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的政策依据。
他说,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从2011年4月发布就引起全国蜂产品行业的强烈反映。特别是该标准取消了原《蜂蜜》国家标准中真实性判定的条款,为蜂蜜造假大开方便之门,使蜂蜜打假工作陷入了执法无据的窘境。依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难以解决真假蜂蜜的判定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协会一方面向国家有关部门锲而不舍地争取将真实性判定方法纳入国家标准中;另一方面,协会也在不停地探索新的解决途径。随着国家在各个领域深化改革措施的不断出台,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国蜂蜜产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协会秘书处以发函的方式征求了协会副会长、会长助理和副秘书长同意后,协会秘书处与蜂蜜专委会共同起草了《中国蜂产品协会团体标准蜂蜜》和《中国蜂产品协会团体标准成熟蜂蜜》两个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标准基本设计思路是在现行的《蜂蜜》国家标准和《蜂蜜》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蜂蜜真实性判定的检验方法,增加质量分级和对成熟蜂蜜原料采购理化指标的要求。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协会还将把这两个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协会《证明标志》结合起来共同推进。
关于《成熟蜂蜜》的团体标准,杨寒冰说,近几年“成熟蜂蜜”正在被业内越来越多的同仁所重视。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批以生产“成熟蜂蜜”为主的养蜂大户,市场上也出现了很多以“成熟蜂蜜”为商品名称的蜂蜜产品。但目前业内对“成熟蜂蜜”还没有一个认识比较一致的定义,更没有“成熟蜂蜜”的标准。应该说,这对于“成熟蜂蜜”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这也正是推广“成熟蜂蜜”工作,规范“成熟蜂蜜”市场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协会推广“成熟蜂蜜”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我国蜂蜜的质量,提升蜂蜜产品的档次。增加一个相对价值较高的原生态品种,调整我国蜂蜜产品的结构,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不同需求,引导行业用国产优质成熟蜂蜜占领国内蜂蜜产品的中高端市场。
随后,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就《蜂蜜中混合糖浆共有标识物的检测方法》做出了说明。
“蜂蜜膏”是多年来一直困扰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也是规范蜂蜜市场秩序的难点。由于2005年10月发布的《蜂蜜》国家标准规定,在蜂蜜中加入其他物质的蜂蜜制品不得以“蜂蜜”作为产品名称的主词,影响了一些企业蜂蜜新产品的生产经营,国家标准委根据行业的要求,为了解决企业开发蜂蜜新产品的需要,2006年2月发文同意可以用“调制蜂蜜膏”等作为蜂蜜制品的产品名称。应该说,当时这个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后来一些企业乘机在蜂蜜中大量掺入果葡糖浆,然后以“蜂蜜膏”为产品名称,低价倾销,误导消费者,从中谋利,情况越来越严重。业内很多人认为,“蜂蜜膏”产品名称实质上是为蜂蜜掺假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2013年11月在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等人的努力下,国家质检总局终于发文废止了2006年可以用“蜂蜜膏”等作为蜂蜜制品的产品名称的文件。但由于国家部委分工的调整,后续的禁止工作没有衔接上,造成了目前“废而不止”的局面,以“蜂蜜膏”为名称的产品在市场上仍然大量存在,而无法禁止。
应该说,近十年来“蜂蜜膏”以低质低价扰乱正常的蜂蜜市场秩序造成的恶果是有目共睹的。
蜂蜜专委会主任郭利军在简要回顾了“蜂蜜膏”产品名称形成的过程后,解释了提出《蜂蜜制品产品名称规范意见》的基本指导思想。他说,为了正本清源,蜂蜜专委会受协会委托提出了一个禁用“蜂蜜膏”产品名称,蜂蜜制品应以非蜂蜜物质为产品的主词,重新归类的意见。
参会代表对上述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争先恐后地发言,各抒己见。大家一致认为,在《蜂蜜》国家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协会根据国务院的标准化深化改革要求主动作为,出台协会团体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这对于蜂蜜打假和净化市场是非常有利的。大家赞成《蜂蜜》团体标准增加蜂蜜真假判定的检验方法,赞成蜂蜜产品的质量分级。但对质量分级的理化指标是从宽还是从严,意见不一致。
大家认为,在标准中明示兽药残留的检测项目是非常必要的,但希望协会能够与农业部协调,最好得到农业部的认可。
对于《成熟蜂蜜》的团体标准,大家认为也有必要。但有些同志担心会出现用“浓缩蜂蜜”冒充“成熟蜂蜜”的情况,被人利用。因此,协会如何监管就成了主要问题。也有些人认为,可以把对“成熟蜂蜜”的理化要求写入《蜂蜜》的标准中。
对于《蜂蜜制品产品名称规范意见》多数人认为,“蜂蜜膏”的产品名称必须禁止,因为“蜂蜜膏”的主词还是蜂蜜,“膏”字并不是一种产品,而是一种物理状态,极容易与蜂蜜产品混肴,误导消费者。在蜂蜜中加入什么食品,就到什么食品的单元中去认证。比如:“蜂蜜柚子茶”属于罐头食品,就到罐头食品去认证;“蜂蜜蛋糕”就到糕点类食品去认证。
对于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的《蜂蜜中混合糖浆共有标识物的检测方法》,在讨论中有专家建议,两家的检验方法从技术路径上和分析对象上还是有区别的,还是搞成两个方法标准好。但参会代表一致认为,两个检测方法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有的代表还建议,协会应用盲样对两个检验单位检测方法进行考核和比对,判定这两个检验方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会议总结时,王啉会长对所有参会人员能够站在行业的角度讨论问题表示赞赏。他说,《蜂蜜》的团体标准主要是解决蜂蜜掺假的问题;《成熟蜂蜜》的团体标准主要是解决蜂蜜产品结构调整的问题;《蜂蜜制品产品名称规范意见》主要是解决规范蜂蜜产品市场的问题。对这几个文件大家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我们回去后会认真研究,并且还会征求更多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各方面专家的意见。我们力争今年在行业自律上能够迈出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