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胜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伴随着各项改革的开展,司法改革也随之不断深化,呈现出了从司法规范重建到审判方式改革再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脉络。而且从实践效果来说,司法改革已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司法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推进。但是,回顾过去的改革历程,存在着司法改革全局性缺失的问题。就法院建筑物的法文化角度而言,主要存在重制度建设轻物质建设,重精神文化建设轻物质文化建设的不协调问题,由此导致法院建筑建设盲目、攀比现象突出,甚或出现法院建筑公共形象与我国法治理念相冲突的文化现象。在此法治危象的阴影下不仅不利于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树立,而且对建设法治国家以及塑造公民的法治观念而言,也是极为不利。
基于以上,可见法院建筑的法文化分析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分析研究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在法文化理论模型的框架下,结合我国法院建筑物的现状,从法院建筑文化纳入到司法改革内容的重要性、法院建筑物目前存在的法文化危象以及如何实现法院建筑文化与我国司法理念以及法治思维的契合三个维度进行了探讨,推动法院建筑从冰冷的客观存在到蕴含我国司法理念温度的转变。希冀对以后的法院建筑文化建设以及学术的法文化研究纵向深入拓展起到启发意义和借鉴功用。
我国的司法改革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深化,法治化进程也一刻没有停歇。为了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司法改革随之不断深化。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所呈现出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司法承载更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倡导主流价值观,作为纠纷解决、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成为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场所,充分发挥法院建筑的文化形塑功能。
一方面,客观存在的法院建筑不仅为法院的正常运行提供了空间载体,而且成为“法院”概念下不可缺少的文化载体。“一定的建筑形式总是要表达一定的理念或观念,建筑如同绘画艺术一样,本身就是人们一定思想认识的述说形式,是一种特殊的语言”[1]。法院建筑作为一种特殊的建筑类型,它所表征的是一个国家的法治理念和司法观念,“法院建筑的寓意在于通过鲜明的造型风格意象来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追求”[2]。另一方面,法院建筑存在的长久性和客观性又强调不能忽视法院建筑所带来的影响。它会对寻求司法救济乃至于每天从法院旁边经过的行人产生视觉冲击,即使未进入法院,也会从法院建筑的外观对该法院形成先入为主的评价,进而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模糊法治观念和司法印象。总而言之,法院建筑不仅具有其物质载体的空间承载功能,而且亦具有法治观念和司法理念的塑造功能。
1.人民法院选址不当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司法为民的理念不应该仅仅体现在确立立案登记、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制度层面,同样应该体现在法院的便捷性、易达性。法院应该建设在交通便捷、位置适中的市政中心,恰当的人民法院选址既能体现便民原则,又能强调司法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人民法院选址不当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给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带来不便,增加诉讼成本。
图1 烟台市芝罘区行政区划
笔者在实证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地方法院存在选址不当的问题。以烟台市芝罘区为例,芝罘区辖黄务、只楚、毓璜顶、芝罘岛等十二个街道办事处,芝罘区人民法院位于芝罘岛。烟台市芝罘区的行政区域轮廓,外形类似于一条鲸鱼(图 1),“鲸鱼”的尾鳍部分是芝罘岛,其余的十一个街道办事处在“鲸鱼”的主体部位。由于芝罘岛是陆连岛,该岛与主体大陆的连接部分狭窄,交通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而芝罘区人民法院的选址受此地理位置的限制,使其实际地域管辖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芝罘区的行政区划和人口分布状况来看,芝罘区人民法院的选址建设是很不合理的。法院建筑一经建成就长期固定在特定的区位环境中[3],法院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构,它的选址应尽可能地服务于更多的人群。芝罘区人民法院选址的偏僻将不利于整个芝罘区法治的发展。芝罘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已经意识到其偏僻的地理位置对社会纠纷解决以及法制宣传教育所带来的不便,该区人民法院采取设立人民法庭的补救措施。截止到 2015年芝罘区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毓璜顶人民法庭、只楚人民法庭和黄务人民法庭,管辖范围覆盖了芝罘区全部社区,极大地改善了辖区群众的诉讼环境。但是,人民法庭只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设置的初衷是方便诉讼。但是实际上人民法庭的内部建设相比人民法院存在较大缺陷。不仅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司法人员配备紧缺,而且在受案范围上有所限制。虽然芝罘区人民法院设置派出法庭的出发点是好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发挥了作用,但本该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责却由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去承担,其最终的司法效果在横向维度必然会大打折扣。
抛开人民法院在整个行政区域中选址的重要性,从法院周边的交通流线来看,法院的选址同样会涉及到司法效率等问题。某些基层法院单面临街且临街边较短,而现代法院的建设一般是审判区和办公区有不同的入口通道,单面临街会形成交通流线的混乱,法官和当事人共用一个入口,不免有接触之嫌,而且影响整个法院的安全和工作效率。笔者通过对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周边道路环境的调察,发现该法院一面临主要道路,其余三面也有外围道路,在立案审判区大楼和办公区大楼分别设立不同的入口通道,形成了较好的交通流线布局,利于人员分流,提高了司法效率。因此,通过对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实例分析,能够发现司法改革不应该仅局限在制度上的构建,而且应该从更加广阔的视角,从最基本的法院选址出发,立足于司法为民、提高司法效率等司法理念。
2.法院建筑公共形象造成中国特色法治文化象征意义缺失
丘吉尔说过“我们塑造了建筑,而建筑反过来也影响了我们”,建筑与人之间之互动关系可见一斑。法院建筑作为特殊的建筑类型,更是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关于法院建筑的公共形象,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对其作出规范。但是,其他国家在法院设计建设上自然的寻找历史中体现司法观念的建筑因素,如美国华盛顿最高法院的建筑外形借鉴隐喻古典民主主义思想的古罗马神庙外形。而当前我国法院建筑普遍运用欧美式法院建筑中高大的廊柱、宽阔的台阶等建筑因素,而不太容易找到中国传统建筑元素,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所致。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民经济发展薄弱,国家并没有充足的资金去新建法院建筑等基础设施,这一时期的法院办公场所多是尽量利用解放前的原有建筑或者在此基础上加以改造,例如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就是沿用了伪满关东厅地方法院的建筑。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基本不太可能追求法院的建筑公众形象。十年文革浩劫,“砸烂公检法”,法院甚至一度被取消,法院基础设施更是受到极大的破坏。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也加快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20世纪80年代以后,更多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同时为适应“严打”斗争的需要,“刑事审判庭”等各种法庭也相应的增多。原先的审判与执行合一的做法也由于大量民商事案件涌入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不断加大而受到挑战,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了专门的执行庭。在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办公和法庭用房严重不足成为当时亟需解决的问题。当时解决的方式往往是在所占基地内增建办公楼或单独的法庭楼。由此造成了新老建筑混合使用、外观不统一等现象。考虑到当时的境遇,这一做法可以理解,当时我国司法主要着眼于实际需求,法院建筑设计的风格并不是重点。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家不断重视法治的建设与发展,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司法改革和法院的建设,同时为了满足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需要,全国各级、各地法院陆续开始了法院的建设。笔者通过对各地人民法院的调查发现,当前绝大多数法院呈献给我们的是雷同的西方法院的建筑样式:法院整体外貌壮观雄伟,宽阔的台阶,高大的罗马柱,厚重的石墙,对称式的结构。之所以受西方建筑模式的影响,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法院建筑建设起步晚,没有专门的官方文件和学术资料的参考,因此在法院建筑设计、建设时,很多法院会组织专门人员出国进行参观和学习,把西方对法院的理解运用到国内法院建筑的建设上,以及后来国内其他法院在建设时相互学习和模仿,最后形成了大部分法院建筑样式雷同的现象。中西方文化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尽管世界各国的法治存在一些共性,这种共性也为法律移植提供了条件,但法律移植不等于照搬照抄,试图借着外国法院建筑的表象标榜所谓的民主与权威,表现了决策者价值观的扭曲和盲目政绩观,这种“东施效颦”的做法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相背离的。
虽然当前的大多数法院建筑都有美国法院建筑的影子,但笔者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实现中国特色,对现存的法院建筑样式彻底的否定,而且经过三十多年的变迁,普通大众已经接受了端庄的形体、粗旷的轮廓、对称的立面所体现的庄严的法院建筑公众形象。随着法治的继续发展,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融入中国元素,体现本土特色。在这一方面,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的审判大楼设计建设上有意的使用了中国元素,以呈现法院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该大楼在很多细节上有意识使用了文化的寓意,并用符号显示法院文化,如大楼前草坪上各有两个“山字型”的喷泉造型,寓意为法律的威严“坚如磐石”;在主楼的门前,还有两个原型来源于汉代石画像的铜雕,分别代表着中国古代的主掌刑事和民事的法律之神。在审判楼大厅也多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装饰,例如在大楼东区大厅一进门就能看到一幅巨大的名为“高山仰止”的浮雕壁画,内容以山为主,象征中国古代一直以来所推崇的“执法如山”,配以象征司法清如水的山泉,象征正气和不屈精神的青松,很好的把中国传统文化和法院文化融合到一起,体现了中国的本土特色。不管是人们走入其中还是仅仅从旁边经过,都可以便捷的、直观的感受到法院建筑所营造的亲和力和文化感染力。
目前,法院大楼前的石狮似乎已经成为法院的标配。在古代,拥有尖牙利齿的石狮一般被放置在衙门门口或者陵墓前,以石狮来营造一种威严肃穆的氛围,在现代,石狮一般被放置在银行、保险、金融等金融机构的大楼前,以佑吉祥平安。因此,法院大楼前的石狮能否成为诠释法院功能和法院精神是值得商榷的。“石狮对于法院而言,人们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威严的象征,法院不是盈利机构应当不会考虑吉利生财的功能,至少不是主要的隐喻象征,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也不会以石狮避邪。这样一来,石狮无疑强化了法院的威慑感。这与我们在传统意识上将法院简单视为专政工具有一定的联系,正因为过去我们强调它的专政和镇压功能,所以在我们的意识当中,法院的建筑应当是有威慑力、震慑力的建筑,石狮又恰好表达了这种隐喻,是一种权威的象征”[4]。 现代的法院不是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衙门,不是专职的权力机关,“在消除社会矛盾方面,实际上法院和议院具有同样的功能,法院也是一种社会服务机构,一种解决正义的服务机构”[4]。 因此法院石狮所隐喻的威慑力与现代司法理念是相悖的。“法院的裁判权威性并不是依赖于法院的威严和威慑力,而是裁判的公正性”[4]。 因此,法院大楼前的石狮影响了现代法院所应具有的亲和力,就法院而言,其大楼前的石狮是我们所应该抛弃的。
3.法院建筑的封闭性致使其法治观念塑造作用式微
对于普通社会大众来说,法院是神秘的,只有当产生纠纷时,才会到法院立案庭立案,法院开庭时进入审判庭。除此之外,法院就是封闭的宅院。现在的法院虽然没有厚重的城墙,但是也通常用围栏与外界隔离。我国的法院不再仅仅是纠纷解决的场所,同时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成为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场所,它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成为一个开放式公共产品建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大楼外侧和法庭四周都有关于法律历史典故和人物的浮雕和塑像。法院大楼前有宽大的台阶和宽广的广场和大片的绿地,法院是开放的,并没有用栅栏把法院与外界独立开来,游人可以随意起坐。只有当进入法院大楼时需要接受安全检查。反观我国的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大楼前也有高高的台阶和宽阔的广场(当然有一部分较早时期的法院城市用地紧张的原因,并没有足够的空间建设广场),但广场是给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 ,一般人根本无法进入,即使要进入法院又需要登记、接受安全检查,程序繁琐。如果法院的封闭性不突破,法院要成为法制宣传教育场所的功能就无法实现,更不能发挥其法治观念的塑造功能。
法院的开放是否会对法院造成威胁,是否会导致法官私下会见当事人等问题,笔者认为通过相应的措施完全可以规避这种风险。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场所,通常法院的广场和法院大楼的一楼大厅是对外开放的,“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一般在建筑物的较高楼层上,以免受到熙攘的公共区域的干扰”[5]。开放场所不应当再有繁琐的登记程序,仅有简单的安全检查即可(如设置一道电子化的安全门),在二楼及以上的其他楼层则可以通过设置电子门禁系统,如果有需要去其他楼层,则可以履行相关登记及安全检查等程序。现代的法院建筑一般在设计之初就根据法院的功能进行分区,审判区、工作区和生活区,在法院周围的交通流线组织安排中,为审判区和工作区设置独立的入口,这样就减少了法官私下会见当事人的机会。总之,对于法院的法制教育功能而言,完善制度填补漏洞要比让法院封闭起来更可取。
对法院的评价和对一个人的评价是一样的,在没有深入接触之前,通常通过第一印象形成先入为主的评价。因此法院建筑的公共形象影响是巨大的,这种软性影响我们不应该忽视,从小范围来讲,是对一个地区法院的评价;从整个国家来讲,涉及对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法治理念的评价及信仰问题。
1.制定关于法院建筑的规范文件以及打破法院建筑的封闭性
在未来的司法文件的出台工作与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法院建筑的设计建设提供规范支撑。首先从规范文件方面来讲,应该出台针对法院建筑专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对《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进行细化。以细化《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为例,第四章的选址与规划布局的规定就过于笼统。鉴于法院在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对于法院选址的要求应该是强制性的,甚至可以牺牲某些可补偿的利益。当前的法律或司法文件并没有对法院建筑物外观做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做出这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这种规定应该包括指导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就禁止性规定而言,主要是提出禁止盲目建设,如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这类照搬照抄“欧美面孔”的法院建筑。上海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外国人往来频繁,一座直接照抄美国国会大厦的法院不可能给外国人传达出中国文化和中国特色司法理念。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主要是针对法院的封闭性。从目前的法院改革来看,虽然已经提出法院应该成为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场所,但是现实中法院仍然是封闭的、保守的。因此,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打破这种封闭性,让法院真正成为开放的公共建筑产品。当法院开放后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广场的建设,在这方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制文化长廊”做出了典范。该长廊长是约 70米的青铜浮雕,主要通过两组分别展现中国法制演进史和西方法制史上重要法典和历史事件。其中,各个独立浮雕以水波纹连接,寓意为法制文化源远流长与司法“平之如水”[6]。丰富的法院文化建设才能成为法制教育的生动场所。
2.打破学科界限,实现法院建筑的法文化跨学科研究
目前关于法院建筑物的学术研究资料主要是一些硕士论文和学者的评论性文章,还没有专著把建筑设计和法学理论相结合,如何把我国的司法理念以及法治意蕴融合到物化的法院建筑之中,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在学术研究中关于该方面的学术研究资料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学理论和建筑设计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笔者认为实践中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合作研究,通过合作作者各自发挥自己的学术优势。同时,一项好的建筑设计的完成是建立在大量的社会调查、数据分析基础上的,这就需要研究者不能闭门造车,要去观察传统中国建筑的建筑元素,把具有中国特征的有益建筑因素吸收到法院的建筑设计上。
此外,“司法改革的民本理念,就是将民众作为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改革举措应从普通民众的立场出发,实现司法为民服务的宗旨”[7]。当前法院建筑中存在的乱象,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领导的政绩观淹没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味的追求形式上的民主和法治,因此,在未来的法院选址、设计建设方面应该举行相应的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民众的意见,把人民的利益考虑放到首位,兼顾考虑法院的外观、法院安全等其他因素。
致谢:本研究论文的写作是在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加卫老师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侯明明对本论文的修改提供巨大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 张卫平. 建筑与法治理念[J]. 法学,2002(5):3-6.
[2] 徐斌,周志伟. 法院之建筑风格[N]. 人民法院报, 2012-07-13(7).
[3] 瞿颖. 法院建筑的人文解读[J]. 人民司法,2006(1):63-66.
[4] 张卫平. 锁话司法[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
[5] (美)托德•菲利普斯,迈克尔•格里贝尔. 司法建筑[M]. 杨光宇,王正武,译.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81.
[6] 吕芳. 中国法院文化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6.
[7] 沈明磊,谢新竹,王成. 司法改革的价值向度:民本视域下司法改革进路之分析[J]. 法学,2011(4):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