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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韶关 512000)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褚观洪,张 明,郭晓薇
(韶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韶关 512000)
通过分析认为我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缺乏时效性和实用性以及责任设置不完善等问题,建议尽快修订进出境检验法律制度,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设置兜底条款、完善责任设置等,使我国的进出境检疫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制度;问题;建议
当前,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一些企业或个人忽视甚至罔顾检验检疫法律规定,逃避法定检疫,擅自使用未经检疫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国门生物安全造成极大冲击。据统计,2014年一季度,仅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截获的禁止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就达1.4万多批次,截获疫情4490批次。面对日益复杂的执法形势,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逐渐显露,完善我国的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存在内容落后于进出境检疫的发展形势、现有法律体系在执行层面存在多处空白、法律责任设置或缺或轻等问题,已经难以满足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维护依法施检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需要。
1.1 法律法规缺乏时效性和实用性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部门规章。其中《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6年出台后一直没有修订,而1992年出台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虽然于2009年做出过修订,但仅仅是将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比照”二字改为“依照”,其余内容并无变更。这些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较为陈旧和宏观,缺乏时效性和实用性,无法适应当今形势的变化,更不能为行政执法提供足够依据。而具备时效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仅散见于以各种《通知》《函》的等形式存在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部门内部行文中,这给基层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1.2 法律责任设置有待完善
一是行政处罚措施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罚款的形式,且罚款上限设置较低,对违法行为不能起到有效震慑。二是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较为宽松。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只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部分法律条款无法律责任与之对应。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未提及若单位和个人阻挠检疫人员执行公务,其法律后果为何,使得这一条款实际上并不具有违法的可追责性。四是未设置兜底条款,使得法律的灵活性受到了限制。
2.1 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变更
2001年,国务院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但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是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及行政执法的主体。而目前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已变更为国家质检总局,行政执法的主体也不仅局限于“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关,若在法律中对此不做出修改,则会出现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与事实的行政执法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应尽快做出修改,并对相关配套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梳理。
2.2 设置兜底条款,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立法时,未能预见国内外的发展形势,将违法行为以具体列举的形式写入法律,而未能有效运用兜底条款设置这一立法技术,导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存在法律空白,使得检验检疫部门在面对可能导致疫病传播和有害生物扩散的行为时缺少执法依据。建议在修订时,剪除过时条款,更新违法行为的内容,以设置兜底条款的形式为将来情况的变化预留出足够的变动空间。
2.3 完善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设置
一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我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直到现在行政处罚标准仍沿用20年前的标准,由此出现处罚力度与造成后果的不对等,难以达到处罚的效果,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震慑。因此应根据当前的物价水平,适当调整行政处罚定额罚款的上限。此外,可以通过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等非货币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者经营的限制力度,防止其再次做出违法行为。二是增设刑事处罚条款。对于性质严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都应适用刑事处罚,对存在侥幸心理的违法者予以震慑。三是完善责任条款设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大部分原则性规定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无法追责,削弱了法律的强制作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完善非朝夕之功,目前当务之急是对作为我国动植物检疫法律体系根基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行修订,否则年久失“修”的法律制度加上日益变化的动植物疫情形势,不仅让执法者面对违法行为无处下手,更置国门生物安全于危险之中。因此,应尽快启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修订程序,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建设,为我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打造坚实的法律后盾。
On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on Entry-Exit Animal-Plant Quarantine
Chu Guanhong,Zhang Ming,Guo Xiaowei
(Shaogua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Shaoguan,Guangdong 512000)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it was found that some problems existed in our legal system on entry-exit animal-plant quarantine such as lack of time efficiency,imperfect in responsibility setting and so on. Suggestions were made on the revision of our entry-exit quarantine law system,including changing of administrative and law-enforcement body,setting of save clauses,and improvement of responsibility setting in order to make our legal system on entry-exit quarantine more scientifi c,reasonable and perfect.
animal-plant;entry-exit;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legal system;problem;suggestion
S851.34
:C
:1005-944X(2015)02-00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