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所咨询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由哪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答:根据“谁发证谁吊销”原则,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自2015年2月24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吊销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29号)予以明确。
2.我省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联网电子出证,请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签字”栏可以电子打印出证官方兽医的姓名吗?
答:不可以。使用联网电子出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签字”栏必须由官方兽医手写签名。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函》(农办医函〔2013〕4号)予以明确。
3. 我省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转至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后,如何印制生猪屠宰证章标志?
答:鉴于《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新的屠宰证章标志管理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目前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刷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商务部办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但是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XX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和“XX省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分别调整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制”。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予以明确。
1.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需要申报检疫吗?
2.我县某农民自行屠宰自养的生猪用于其开办的餐馆,该屠宰行为违法吗?
3.在家禽屠宰中如何实施同步检疫?
(责任编辑:白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