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鉴,肖永鸿
(赣州市畜牧兽医局,江西赣州 341000)
对一起销售含违禁药品生猪产品案的查处
李良鉴,肖永鸿
(赣州市畜牧兽医局,江西赣州 341000)
编者按:该案是个实例,如果查证属实,就应是一起刑事案件,且本案事实没有真正查清,定性不够准确,违法行为人的确定也有缺陷。为此,我们将该文放百家争鸣栏目,供大家讨论,以便今后能够正确处理类似案件。
目前,我国生猪产品生产与销售等环节的长效监管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案阐述了一起由江西省赣州市畜牧兽医局查处的销售含有违禁药品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论述了该案的标的检测、调查取证、依法听证、行政处罚等执法过程,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生猪产品;违禁药品;行政处罚
2013年3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动物检疫站动检员周某在对定点屠宰场待宰栏内的生猪例行抽取尿样做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快速筛查检测时,发现当事人钟某(章贡区猪肉批发商)在此存放的85头生猪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赣州市畜牧兽医局立即对该批生猪实行强制留栏封存,同时将该尿样送至江西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定量确证检测。3月18日,江西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确认该批生猪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莱克多巴胺。
检测结果确认后,赣州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和赣州市畜牧兽医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先后对当班检疫员周某、当事人钟某、生猪贩运商晏某、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彭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查明:3月15日,生猪贩运商晏某从江西省宜春市某县某镇的5个养殖户收购了85头生猪,于3月16日下午4点运抵赣州市卖给钟某。钟某购进该批生猪后存于益民屠宰场待宰栏内,准备在3月17日凌晨由屠宰场代宰后批发至城区农贸市场销售。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该批生猪的产地检验证明、出县境运输检疫证、耳标,以及当事人钟某与益民屠宰场签订的代宰协议书。
根据以上事实,赣州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当事人钟某以销售为目的购进该批生猪的
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应当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
3月23日,赣州市农业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钟某:1. 责令对该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2. 处以罚款三万元。
3月24日,当事人钟某委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听证要求。
4月10日,赣州市农业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1. 该批生猪交付屠宰场待宰,尚未屠宰加工,不能直接用于食用,且生猪代屠宰环节由屠宰场负责保管,当事人对生猪失去了控制权,不能认定为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2. 当事人钟某在购进该批生猪时,索要并获得了生猪产地检疫证、出县境运输检疫证、防疫证明等,来源手续齐全,证明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存在过错;3. 当事人钟某购进生猪后交由定点屠宰场进行代宰,是主动交由农业部门检测把关,农业部门是为其提供公益性服务而不是执法监督;4. 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该批生猪被无害化处理也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应当减轻或减负处罚。
办案执法人员认为:1. 当事人钟某与屠宰场是代宰关系,钟某从购进生猪至批发销售完猪肉,该批生猪所有权并没有改变。销售应理解为包括售前准备、销售中、售后服务三个阶段。当事人购进生猪目的明确,自送入待宰车间时起,视为进入了售前准备阶段,应该认定为销售(未遂);2. 当事人主观上虽无过错,但其实际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无过错行为责任原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上一级供应商进行追偿;3. 当事人购进生猪存入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是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农业(动检)部门在屠宰环节进行检疫检验是在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能而非公益性服务;4. 鉴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由于购入的生猪来源手续齐全,证明合法有效,实际上当事人本人也是受害方(损失方),并且该批生猪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后果,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月10日,赣州市农业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钟某:1. 责令对含有莱克多巴胺的85头生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2. 处以罚款五千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案标的含有违禁药品的85头生猪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缴纳了五千元罚款。
赣州市农业局执法支队将案件通报至生猪产地的农业和公安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对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的生产者和生猪贩运商晏某进行立案查处(另案处理)。
5.1 我国生猪生产尚处于由中小型饲养向大型规模化养殖转变期内,为追求暴利,个别中小养殖户不顾国家法律和食品安全,违法使用违禁药物。农业局(或畜牧兽医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从养殖环节开始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5.2 随着国家加大对违法生产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查处打击力度,近年来,“瘦肉精”的违法使用有向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新型违禁药物发展的趋势。对此,有关部门一是要加大对养殖场的宣传教育工作,不要听从某些不法商贩的推销;二是要在养殖和屠宰环节加大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新型违禁药物的抽检比例。
5.3 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新型违禁药品快速筛选检测的假阳性率较高,而确证检测难度大,耗时长,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又少,如果确证检测最终排除了快速检测的结果,那么生猪强制封存期间造成损失的负担问题就难以解决,这对基层的执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4 我国很多城市实行的是生猪代宰制,这种制度在一定阶段促进了生猪产业的发展,但责任主体不好确认,从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弊大于利,因此应该加强研究,探索新的生猪屠宰机制。
(责任编辑:朱迪国)
Investigation of and Penalty for a Case on Selling Pig Products Containing Illegal Drugs
Li Liangjian,Xiao Yonghong
(Ganzhou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Bureau,Ganzhou,Jiangxi 341000)
At present,it is still under study to establish a long-eff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over producing and selling pig products in China. In this paper,a case investigated by Ganzhou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Bureau on selling pig products containing illegal drugs was explained,including the procedures of drug detection,investigation,and evidence collection,confi rmation hearing,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ussions were conducted about some relevant issues.
pig product;illegal drugs;administrative penalty
S851.33 文献识别码:C
1005-944X(2015)07-008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