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锋,冯嘉林,毛爱民,申 强
(1.无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无锡 214000;2.无锡市农技推广总站,江苏无锡 214000)
对官方兽医体系构架的设想
范 锋1,冯嘉林1,毛爱民1,申 强2
(1.无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无锡 214000;2.无锡市农技推广总站,江苏无锡 214000)
编者按:关于官方兽医问题,我国当前的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地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以至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差异。我们将此文放争鸣栏目,目的是让大家充分讨论,以正视听。
随着国家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各地也在加快官方兽医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但在实践中的官方兽医登记制度下,人员数量无法满足现实兽医工作的需要,造成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面临瓶颈。本文借兽医立法调研为契机,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今后官方兽医体系构架提出个人的设想,以期对兽医体制的改革和兽医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官方兽医;官方兽医机构;兽医官;关系
2007版《动物防疫法》首次提出建立官方兽医制度,但由于没有进一步阐明官方兽医的定义、范围、职责等,结果2011年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登记官方兽医时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登记严格,登记人员数量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工作需要,部分地区为确保不出现无人开证的窘局,适当地放宽了登记资格要求,这又为后来的官方兽医管理埋下了隐患。鉴于国家尚未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办法,为解决这些问题,2013年起,农业部进行了《兽医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希望借立法来解决官方兽医乃至整个兽医机构和人员体系中面临的一些问题,笔者有幸参加了一次调研座谈会,借此提出一些有关今后官方兽医体系构架和概念的个人想法,期望能对立法者和读者提供参考或带来启发。
官方兽医(Offi cial Veterinarian)一词最早来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动物卫生法典》(2012版)定义为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负责执行官方指派的动物卫生和/或公共卫生任务,并在必要时根据《动物卫生法典》第5.1章和5.2章的规定签发合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各国对官方兽医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欧洲称为官方兽医,加拿大称为检疫官,美国称为兽医官,以色列称为兽医警察,等等。
OIE《动物卫生法典》在兽医机构评估准则中规定,兽医机构的人力资源应以正式公务人员为核心,主要包括行政官员、专业官员和技术支持人员3方面的力量,必要时还可以聘用兽医辅助人员、助理兽医和私人兽医。根据OIE《动物卫生法典》
的相关规定,官方兽医人员可以是兽医机构的行政官员、专业官员和技术支持人员。
《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由于是在检疫章节而不是总则中提出的官方兽医概念,而《动物防疫法释义》对“等”没有进一步的含义衍生或范围说明,因此容易对官方兽医的认定范围产生歧义,即仅局限于动物卫生机构中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人员。
“官方兽医”在中文的语法结构中虽然更容易理解为在国家机构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但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近几次实际登记在册的官方兽医人员组成来看,疫病防控机构、兽医行政机构、兽医科研机构等为国家兽医公共事业服务的人员都不能算作官方兽医。
OIE认为,凡从事兽医事业的机构都可以算做兽医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社会设立的、私人企业成立的等,形式可以多样化。政府设立的兽医机构可以来源于不同系统,比如农业系统中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出入境系统的动物检疫机构,各类从事兽医研究的高等院校,私人宠物医院,兽用药品生物制品研究研制单位等。
由内蒙古农业大学李瑞红编著的《官方兽医组织机构研究》指出,官方兽医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的隶属于农业部门的从事兽医事业的机构,是指各级兽医行政、兽医执法、兽用药品监察、兽医技术推广和支撑等部门[1]。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我国兽医机构由兽医行政机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机构三类组成。
参考OIE《动物卫生法典》在兽医机构评估准则中的相关设定,在官方兽医机构工作的人员都可以算做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可分为3种类型:兽医官、官方兽医机构工作人员、官方兽医机构临时聘用人员。
4.1 兽医官
4.1.1 行政兽医官。由同级政府任命,应为机构负责人。赋予推荐本机构各岗位人员人选,专业兽医官人选,决策和颁布辖区内工作政策等权限。
4.1.2 专业兽医官。即现行《动物防疫法》中的提到的“官方兽医”,但权限要衍生到在签发检疫文书、疫病监测和检验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诊疗许可证明、注册证明(执业执照),动物卫生违法案件查处决定等兽医专业文书范围。
4.1.3 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兽医官按照国际惯例可称为首席兽医官。
4.2 兽医机构工作人员
在兽医机构内具有正式编制的除兽医官(4.1)外的所有人员,可分2种: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辅助人员。
4.2.1 专业技术人员。在官方兽医机构中具有专业技术背景,从事专业技术领域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如从事动物屠宰、运输检疫中的技术判断,疫病诊断中的实验室检测,案件查处中的笔录调查等兽医人员,可包括检疫技术人员、检测技术人员、兽医案件调查员等。其与专业兽医官的差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国家资质考核晋升为专业兽医官,仅对技术流程负责,并将技术结果报告给专业兽医官,由专业兽医官对照结果按照法律法规最后裁决和签署文件,自身不能出具对外的证明文书。专业兽医官一般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判定,但必须对技术判断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进行跟踪溯源,只有在程序性和规范性出现错误时或技术结果有明显的违反常理的情况下可停签文书并责令技术人员重新进行技术判定。
4.2.2 后勤辅助人员。从事专业技术以外的人员,包括财物管理、文件收发等后勤运转的正式在编人员。
4.3 兽医机构临时聘用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兽医机构在核定编制人员以外另行临时聘用,时间长短不限,只有在聘用期内属于官方兽医。如,某官方兽医机构聘用教育部院校
的兽医专业教授担任某一段时间内的专家顾问,在任期内属于官方兽医,但过了这任期就不属于官方兽医。临时聘用人员可分为2种:专家顾问和技术辅助人员。
4.3.1 专家顾问。根据工作需要,以举荐、推荐、引进等形式长期聘用的高水平兽医人员,可为官方兽医机构提供决策意见等。
4.3.2 技术辅助人员。因在编人员不足需要额外临时外聘工作人员,从事兽医公共事业或兽医技术服务工作。比如村级防疫员,协检员等。因人员变化大,文化差异大,聘用机构可实行定岗不定人。
4.4 官方兽医的考核、认证
4.4.1 专业兽医官应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省级考核,地方任命的认可实施制度。考试每年举行2次,待官方兽医队伍基本建成稳定运行之后,可根据需要每年举行1次或每2年举行1次。
4.4.2 官方兽医的身份认证。建立全国性的兽医官注册登记制度,实行数量控制,并由省级以上管理机构实行身份认证和发行资格证明证书。其余官方兽医可按地区机构管理需要,自行规定登记管理条件核发身份证明。
图1 官方兽医人员的设置与分布设想
[1] 李瑞红. 官方兽医组织机构研究[D]. 呼和浩特:内蒙古农业大学,2005.
[2] 陈向前. 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制度简述[Z].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2011.
[3] 王忠良. 发达国家的官方兽医制度[J]. 中国检验检疫,2002(4):54-55.
(责任编辑:朱迪国)
The Idea on Offi cial Veterinarian System Framework
Fan Feng1,Feng Jialin1,Mao Aimin1,Shen Qiang2
(1.Wuxi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enter,Wuxi,Jiangsu 214000;
2.Wuxi Agro-technique Extension Station,Wuxi,Jiangsu 214000)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offi cial veterinary system,the work of the veterinary system and the veterinary team construction have been actively explored. In practice,under the current offi cial veterinary registration system,the staff is not enough to meet the needs of actual veterinary work,resulting in diffi cul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ffi cial veterinary system. By veterinary law legislation investigation,an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actual grass-roots work,the future structure of offi cial veterinary system was proposed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veterinary system reform and veterinary law legislation.
offi cal veterinarian;offi cial veterinary agency;veterinary offi cer;relationship
S851.33
C
1005-944X(2015)07-0082-03
冯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