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你适合从事动物相关工作吗
文│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朋友,看到这个标题,你是否觉得可笑?你也许会问:难道从事动物相关工作还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注: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已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全体从事动物诊疗、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以下简称为从事动物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广大人民群众对畜禽及其产品的数量需求得到了基本满足,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得到了较好保证。但是,调查发现,一些从事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并不知晓有关法律规定,未能第一时间做好聘请或招录工作人员的身体检查工作,用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笔者建议,在聘请或招录工作人员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从事动物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不可随意,要高度重视,严加防范。在注重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同时,严查聘请或招录人员的身体情况。另外,要适时督促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做好例行身体检查,及时掌握人员的身体状况,科学规避疾病风险,努力确保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