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融资困局

2015-01-23 01:13付武临陈宇
金融博览 2014年11期
关键词:贷款融资经营

付武临+陈宇

的十八报告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已经破题,但如何做好这份答卷呢?带着这些疑问,笔者深入有“赣东粮仓”美誉的抚州市,走访了四百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了解他们的心声与诉求,探求其中隐含的金融逻辑。

变迁中的金融诉求

在融资需求问题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们总结出了四种“变化”。一是金额的大额化。随着近年来生产经营成本的大幅上涨、生产规模化的提高,融资金额大额化趋势明显。二是期限的长期化。由于生产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固定资产的投入增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长期化趋势明显。三是用途的多样化。随着近年来农业产业链的延伸,除了生产性资金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投资性资金需求也呈增多的趋势。四是来源的多元化。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资金杠杆率日益提高,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多,资金来源也日趋多元化。

现实中的融资困局

导致融资困局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主体不明,难以达到承贷要求。目前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不够清晰,登记认证工作也不够严谨,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分复杂,银行很难将其作为有法律意义的承贷主体,导致银行的信贷支持口号大于行动。二是产权关系复杂,融资抵押物缺乏。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赖以经营的“固定资产”,同时由于信用担保及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仍然面临较多的“玻璃门”。三是供给与需求错配,存在金融脱媒现象。一方面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了提高借贷资金使用效用降低融资成本,希望银行的资金供给与回收能契合农业生产经营的周期,同时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设备等融资需求的增加,期望银行能提供更长周期、更大金额、利率上更大优惠的贷款。另一方面银行出于资产搭配的考量,往往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且多数注重年初发放、年末回收,月初发放、季末回收的期限搭配。同时,出于风险收益的权衡,银行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率往往较高。

期盼中的解困方案

在抚州市临川区开展的一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帮扶活动中,与会代表们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一是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适度放开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其信贷支持范围,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事业部”,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二是切实发挥涉农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纳入对农村信用社的考核评价范畴。深化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引导其深耕农村金融市场,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扶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开辟金融支农新渠道。三是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及风险补偿体系。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纳入现有的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实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互助合作性质的担保机构。鼓励开展联保贷款、股权担保等各种形式的担保模式创新。四是推动农村物权实现形式改革创新。构建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新型农村物权体系。建立农村产权资本化交易市场,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拥有的农村物权能进行流转和交易。五是加快出台配套支持措施。实施税收减免、风险补偿、利息补贴等财政性支持措施。督促银行降低贷款门槛、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增加信贷投放。建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评价制度,对成效明显的涉农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以及信贷投放计划等方面进行倾斜。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银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对接的平台和机制。(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 □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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