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文 静
刑事审判中惊讶事件证据的证明力*
杜 文 静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当今时代的重大主题。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必须切实执行“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和“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原则”等基本刑事审判原则,而关注惊讶事件证据的证明力是这些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以辛普森案为例,首先从司法界传统角度分析辛普森为何被判无罪;然后引入“惊讶事件”概念分析辛普森审判中的惊讶事件证明力;再根据霍里奇模型,用数学方法验证惊讶事件证据的证明力;最后给出辛普森被判无罪的概率解释,从而为陪审团裁决犯罪事实不成立以及法官宣判辛普森无罪找到科学依据,展示惊讶事件证据的证明力在刑事审判中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期为我国当前司法公正提供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借鉴。
惊讶事件证据; 辛普森审判; 霍里奇模型; 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而司法公正是实现这个战略目标的新16字方针中的重中之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重要内容,而法治当然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因此,本次会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具体法治改革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然而,从赵作海案到滕兴善案等一系列重大刑事错案的发生,表明我国司法公正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正常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证明责任分配都有三个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原则”。这三个原则是确保刑事审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且这些原则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都得了充分体现。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第160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体现;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便是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原则的具体表述。三个原则之下,刑事审判中的惊讶事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显得特别重要,因此,本文以上个世纪发生在美国的世纪大审判——辛普森(Simpson)审判为背景,探讨刑事审判中的惊讶事件,并从概率论的霍里奇(Horwich)模型角度探讨惊讶事件作为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明力问题,以期为我国当前司法公正提供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借鉴。
辛普森审判被称为美国的世纪大审判。虽然它并没给美国的司法制度造成冲击,但充分展现正常法治国家所公认的“无罪推定”和“排除合理怀疑”基本刑事审判原则运用,以及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根本区别,尤其是体现了“宁愿放走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的法治理念。
1994 年6月12日,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和男友在家中被杀,而辛普森作为唯一犯罪嫌疑人被捕,然后接受审判。这场辛普森杀妻案包括流行庭审小说需要的一切元素:身世显赫的嫌疑人、骇人听闻的罪行、口若悬河的律师和媒体无穷无尽的闪光灯。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是否有罪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漫长交锋。在这场“世纪审判”中,辛普森和他的“梦幻律师队”赢得了最终的胜利。辛普森作为案件中唯一确定的嫌疑犯,最终却无罪释放。
有些学者认为这是美国法律所造成的,证据法中有一条著名的“排斥规则”:用一个比喻形容“面条里只能存在一条虫子”。具体而言,任何人如果在自己的碗里发现第一条虫子,他坚决不会再去寻找第二条,而是直接倒掉整碗面。所以,即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倘若有一个证据存在问题,那么所有证据都不会被法庭采纳。例如,在辛普森杀妻案中,辩方律师通过录音材料,把关键证人——洛杉矶警察弗尔曼(Fuhrman)喜欢说谎、伪造证据、种族歧视等劣行淋漓尽致地展现在陪审团面前。这里充分利用品格证据作为证据的诉讼论证博弈技巧。结果,法庭就认定弗尔曼的证词失去证据效力,最终导致控方的主要证据全都不可采。可见,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出把罪犯绳之以法和探求案情真相。按照“无罪推定” 的法治精神,美国司法制度奉行“宁可放走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的原则,既然控方的全部证据都不可采,因此,陪审团裁定辛普森犯罪事实不成立,故法官裁决辛普森无罪。
在这场轰动全球的案件中,究竟是谁在主宰辛普森的命运?我们注意到,其实不是法官,而是最普通的美国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公民享有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并且陪审团对案件有独立审查权,不受法庭干涉,法官只能依陪审团的判决作出相应判决。而成为陪审团成员的标准是什么?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怎样让具有决定作用的陪审团接受本方观点,是控辩双方博弈竞争的重点,而这个重点问题必须通过“排除合理怀疑”来解决。因为美国的刑事案件通常采用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Wigmore)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很难定义”。正是由于它的含义过于抽象和模糊,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尤其在美国,向陪审团准确说明如何排除合理怀疑,仍是很困难的事情*孙光宁:《“合理怀疑”的接受:辛普森案中的法律论证》,《刑事法评论》第24卷,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0页。。所以,我们更需要关注在法庭判决中控辩双方怎样尽可能说服陪审团接受自己的观点或主张。
我们观察到,在辛普森一案中,12人组成的陪审团,文化层次、职业大多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由此可见,他们仅是不懂法律的美国普通公民。更有意思的是,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种组合对辛普森特别不利。因为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愤怒无比。舆论几乎一边倒要求判决辛普森死刑,但是陪审团却裁定其无罪。前面已经从美国刑法制度分析了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原因,现在我们引入“惊讶事件”的概念,根据其证据价值,换一个角度来解释当年为何辛普森被判无罪。
科学确证理论的直觉告诉我们,如果一个理论能够预测一些在当时背景环境下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或者能够解释当时背景环境下一些意想不到的现象,那么这个理论将获得人们更多的信任。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理论能够证明该理论所预测令人惊讶的结果,则人们会更加强烈地信任这个理论。相对而言,如果一个理论预测到一些预料之中的事情,那它将获得相对较弱的支持度。如亨佩尔(Hempel)所说:“假说给出的惊人确证极大地提高了我们对假说的信任。”*Carl Gustav Hempel,Philosophy of Natural Science ,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1966, p.41.但如果理论或假说预测了一些预料之中的事情,那它将获得相对较小的支持力。例如,爱因斯坦(Einstein)曾给出了两个著名的相对论预言:一是接近光速的高速运动之时钟比在我们参考系框架下静止的时钟要走得慢。这种现象被称为“时间膨胀”,并且在实验中可以被观察到;二是低速运动的时钟比相对静止的时钟也要走得慢,但这种速度差实在是太渺小以至于无法观测,所以人们感觉低速运动的时钟和相对静止的时钟走的速度几乎一样。如今,这两个预言都已经被证实了,但显然前者更显著地确证了爱因斯坦相对论,因为前者能让人观察到,并且这个现象很让人惊讶。
然而,究竟什么样的事情让人会感觉惊讶呢?一般而言,当非常确信不会发生的事情而实际发生了的时候,人们会感到惊讶。当然某些概率非常小的事件发生时,人们也会感到惊讶。霍里奇利用概率给出了惊讶事件一个定量描述的定义:
【惊讶事件】在一定的背景环境下,令C表示对背景环境的一些信念,令E表示在此背景环境下可能产生的可观察的经验事实或经验陈述,则称事件E的出现是惊讶的,如果它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P(E)≈0
(2)P(C/E)<
也就是说,事件E的出现是惊讶的,仅当在背景环境信念C下,事件E几乎不可能发生;并且在事件E发生的条件下,信念C的概率实质性地缩小了,即P(C/E)远远小于P(C)*Paul Horwich, Probability and Evide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52—101.。辛普森一案中,就存在一些惊讶事件。我们现在列举辛普森审判中的三个惊讶事件:
首先,如山的铁证全部被否定,这就是惊讶事件,在此记为E1。为什么令人惊讶呢?检控方呈现在法庭上的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被认为是控告辛普森的“杀手锏”证据。因为DNA鉴定结论是当今社会最具说服力的证据。科顿(Cotton)博士是公诉方的王牌证人,也是具有美国最先进的DNA测试设备的实验室主任。科顿声称,DNA测试表明,犯罪现场的这些血迹来自辛普森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的可能性仅为一点七亿分之一。她还确认说,袜子上的血液来自尼科尔(Niccol)之外的其他人的可能性只有九十七亿分之一。加利福尼亚司法部门DNA实验室的测试结果印证了科顿的检验结果。加里·西姆斯(Gary Sims)说,不仅在罗金厄姆街发现的那双袜子上的血迹与尼科尔的血迹相匹配,而且从那辆福特车内和罗金厄姆街发现的手套上提取的血样都包括辛普森、尼科尔和戈德曼(Goldman)的血液*[美]科林·埃文斯著,毕小青译:《证据》,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 第309—312页。。
难怪,一位检察官在《探索频道》说:“在这个案件中得到的血液证据之多,超过我所起诉过的其他谋杀案的间接证据,这已经证实了一切。”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然而,堪称 “铁证如山”的检控方证据,却被辩方律师驳倒。这实在令所有人感到诧异, 因为任何两个人的血液具有同样DNA的比率是一百万分之一。
根据霍里奇的定义,惊讶事件E1是“如山的铁证全部被否定”,而背景环境信念C1是“符合美国的司法原则与程序”。也就是说,如山的铁证全部被否定的事件是令人惊讶的。因为仅当在背景环境信念“符合美国的司法原则与程序”下,如山的铁证全部被否定的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并且在如山的铁证全部被否定的事件发生的条件下,信念“符合美国的司法原则与程序” 的概率实质性地缩小了。因此很明显地,如山的铁证全部被推翻,说明警察和检控方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美国的司法原则和程序,陪审团有理由相信辛普森无罪。有人质疑,仅仅凭借这一点,就能说服陪审团确信辛普森无辜吗?
其次,让我们来看第二个惊讶事件,记为E2。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强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这就是令人惊讶的事件。根据霍里奇的定义,惊讶事件E2是“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背景环境信念C2是“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我们可以清楚地推出,惊讶事件E2和背景环境信念C2是不会同时出现的。既然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那么“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就不会发生,即辛普森没有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也没有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
最后,作为“杀手锏”证据——卧室袜子上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记为E3,这就非常奇怪。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根据定义,惊讶事件E3是“袜子上两边的血迹完全相同”,背景环境信念C3是“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也就是说,“袜子上两边的血迹完全相同”令人非常惊讶,因为在背景环境信念“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 “袜子上两边的血迹完全相同”几乎不可能发生;并且“袜子上两边的血迹完全相同”已经发生了,说明“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的概率大大缩小了,几乎是微乎其微。简而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果然,在检控方出示的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上,细心的辩方律师发现了问题。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庭审时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这个惊讶事件非常具有杀伤力,因为大家已经怀疑警察所谓的“铁证”,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因此,陪审团用了四个小时裁决辛普森罪名不成立。所以,从辛普森杀妻案中,可以看到惊讶事件是非常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从而获取人们更多的信任,在法庭裁判中也更具有说服力。
从霍里奇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个惊讶事件E是相对于一定的背景环境信念C而言,脱离了相应的背景环境,就无从谈论事件是否惊讶。例如,在“公平的买大买小赌博游戏”中,张某连续下注100次,人们会对“张某这100次下注中每次都赢”的结果感到惊讶。因为对于此时的背景环境信念C“公平的赌博游戏”而言,每次下注输赢的概率相同,且都等于1/2,于是连续100次都赢这个结果序列的概率非常小。这个概率等于(1/2)100,几乎不可能出现这个结果,而且人们主观上也不可能预料出现这样的结果。根据惊讶事件的条件(1),小概率是惊讶事件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所有小概率事件都会令人惊讶。再如刚才的那个赌博游戏,在张某的连续100次下注中,“某些特定的50次输而另外50次赢”这个结果的概率也很小,且仍等于(1/2)100。这个结果显然比较符合人们的预期想法,从而对这次输赢结果不会感到惊讶。
从定量的角度说,人们之所以对前者感到惊讶,是因为前面的例子满足惊讶事件的条件(2),而后面的例子却不满足。本文随后会对此进行计算论证。可以观察到条件(2)是对条件(1)的完美补充,它排除了那些不会让人惊讶的小概率事件,使得惊讶事件的定义更具有合理性,为惊讶事件的证据价值提供了保证。
在该定义中,条件(1)容易满足,一般是在背景环境信念C下,赋予事件E一个很小的主观概率,条件(2)却比较难验证。下面利用贝叶斯定理,介绍一种验证条件(2)的方法,并用它来论证:为什么张某连续下注100次是惊讶的。根据贝叶斯定理知:
P(C/E)=[P(C)P(E/C)]/P(E)
且
P(E)= P(C)P(E/C)+ P(K)P(E/K)+ P(CK)P(E/CK)
其中K表示对背景环境的另一可能的备选假设,且K能使E更可能发生,甚至几乎可以蕴含事件E为真。需要注意的是,信念C是人们对背景环境的强烈期望,如在刚才的例子中,人们总期望赌博游戏是公平的。所以,信念C一般具有很大的主观概率但又严格小于1。而假设K往往是与信念C相竞争的陈述,所以假设K的主观概率比较小,但考虑到事件E的出现,于是假设K的主观概率又可以大于某一很小的概率值。又因K能使E更可能发生,甚至几乎可以蕴含事件E为真,所以P(E/K)的概率一般比较大,甚至等于1。结合上面两个公式可得:
P(C/E)= [P(C)P(E/C)]/[ P(C)P(E/C)+ P(K)P(E/K)+ P(CK)P(E/CK)]
又
所以
P(C/E)< [P(C)P(E/C)]/[ P(K)P(E/K)]
如果
P(C)P(E/C)<< P(K)P(E/K)(*)
则[P(C)P(E/C)]/[ P(K)P(E/K)]就非常小。因为背景环境信念C代表人们强烈期望,所以 P(C)的概率相当大,于是
P(C/E)< [P(C)P(E/C)]/[ P(K)P(E/K)]<
也就是说,当惊讶事件E发生时,P(C/E)的条件概率远远小于信念C的概率。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先适当选择对背景环境的一个备选假设K,然后检查比较容易验证的条件(*),从而确保霍里奇定义中的条件(2)成立。
对于上面下赌注的例子,令C表示背景环境信念“公平的买大买小赌博游戏”,E表示经验事件“张某连续100次下注都赢”,取K表示假设“这个游戏不公平,张某知道内幕信息”。为了便于计算,我们合理地给这些陈述指派如下的主观概率:
0.9
P(E/C)=(1/2)100≈10-30,
P(K)>10-10,
P(E/K)>10-10
于是
[P(C)P(E/C)]/[ P(K)P(E/K)]< 10-10
并且
P(C/E)< 10-10<
所以,在背景环境信念C下,事件E的出现是令人惊讶的。
为了与事件E进行对比,令F表示经验事件“某些特定的50次输而另外50次赢”。但在这种情形下,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备选假设K,因为所选的假设K要满足:(1)与信念C相竞争的和(2)几乎可以蕴含事件F为真这两个条件。而此时这两个条件却是相互矛盾的。为了进行计算,我们不妨令K表示假设“由于外界力量的原因使得输赢结果一定是F”,于是P(F/K)=1。但假设K只是参考事件F而人为构造的,就非常牵强而不切实际,所以P(K)的概率非常小。现在假设0
P(C),又[P(C)P(F/C)]/ [P(K)P(F/K)]>P(C/F),这样就无法保证P(C/F)很小,于是P(C/F)不远远小于P(C),所以事件F在背景环境信念C下不是惊讶的。
从上面的论证可以看出,备选假设K的存在性和选择对于验证霍里奇定义的惊讶事件条件(2)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验证条件(2),人们急切地需要寻找对背景环境的另一可能的备选假设K,且K能使E更可能发生,甚至几乎可以蕴含事件E为真。
现在,我们就用概率的方法来验证辛普森案件中的惊讶事件。对于第一个惊讶事件E1:“如山的铁证全部被否定”,因为几乎所有人都相信辛普森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并且相信警方提供的全部证据是真实的、符合美国司法原则和程序的,所以此时的背景环境信念C1:“符合美国的司法原则和程序”的主观概率相当高,不妨设为0.9
10-8。根据美国的法律,P(E1/K1)=1。于是,[P(C1)P(E1/C1)]/[ P(K1)P(E1/K1)]< 10-12,并且P(C1/E1)< 10-12<
对于第二个惊讶事件E2,“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取备选假设K2为“辛普森没有穿过血衣血鞋”,这样可以合理的指派如下主观概率:
0.9
10-5,P(E2/K2)=1
于是
[P(C2)P(E2/C2)]/[ P(K2)P(E2/K2)]< 10-5,并且P(C2/E2)< 10-5<
因此,根据霍里奇的定义,E2也是一个惊讶事件。
至于第三个惊讶事件E3,“袜子上两边的血迹完全相同”, 取备选假设K3为“袜子没有穿在脚上”,这样可以合理的指派如下主观概率:
0.9
10-15,P(E3/K3)> 10-5
于是
[P(C3)P(E3/C3)]/[ P(K3)P(E3/K3)]< 10-15
并且
P(C3/E3)< 10-15<
因此,E3也是惊讶事件。
任何一个科学理论或科学假设,是在一定的背景环境下提出的,由基本概念、基本命题以及得到解释的经验陈述所组成。一个理论或假说只有得到了经验证据的确证,才能表明该理论具有解释或说明经验事实的可行性,从而引起某个共同体或大众的信任。而理论确证大大增加了理论的可行性与可信任性,为理论的可接受性提供了依据。弗雷森也认为,理论可接受性与理论确证是不可分离的,证据检验理论不只是支持理论本身,而是给人们接受该理论提供理由。他说:“证据支持不仅仅是依据证据而判定理论的似真性问题……而是肯定检验能为我们提供某些接受该理论的理由。”*Bas C. van Fraassen, Theory Comparison and Relevant Evidence, In J. Earman ed., Testing Scientific Theories,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3, pp.27—42.
证据是用于检验理论或假说的经验性陈述,它不仅包括直接实验观察报告或观察记录,还包括间接的计算推导数据;证据是确证假说的最重要因素,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经验陈述的显著特征*张大松:《科学确证的逻辑与方法》,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年,第191—219页。。简单地说,确证是指相对于一定的背景环境信念,一定的经验证据对科学假说的支持关系*顿新国:《归纳悖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24页。。这种支持关系并不是演绎逻辑中的衍推或推演关系,它不能给我们确定的必然结论,而只可能增加被确证假说的可靠性。证据与假说的相关性是假说确证的必要前提,证据对假说的确证度(支持程度)与证据的质量密切相关。
通过分析惊讶事件的合理性,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一个理论或假说能预测或解释惊讶事件,将获得更强的支持和信任。因为惊讶事件有以下证据力:
其一,惊讶事件的出现与人们在现有背景环境下对该事件认知或期望形成强烈冲突,容易被人们发现、察觉,是诉讼论证博弈之有效的证明工具。这一点主要由惊讶事件的条件(2)保证。
其二,惊讶事件对确证理论或假说具有很高的确证度,这是惊讶事件证据力的核心体现。这主要由惊讶事件的条件(1)保证。
下面我们将利用贝叶斯公式对此进行计算论证。在辛普森杀妻案中,辩方律师提出假说“辛普森无罪”,然后该假说预测了事件“如山的铁据竟然全部作废”。连重量级的血液证据和DNA检验结果也遭到质疑,被全盘否定,这确实令人感到惊讶。这个惊讶事件的出现与人们现有的想法形成强烈冲突,所以给陪审团留下深刻的印象,最终说服陪审团全体成员,将嫌疑犯无罪开释。由此可见,在法律诉讼博弈中,惊讶事件具有很高的证据力和说服力。
接下来,我们将用概率的方法来解释证据与假说的相关性问题,以及证据对假说确证度大小的问题。霍里奇关于证据相关性做了如下概率解释:
(Ⅰ)相对于背景环境C,证据E确证假说H,当且仅当在背景环境C下,P(H/E)>P(H);
(Ⅱ)相对于背景环境C,证据E否证假说H,当且仅当在背景环境C下,P(H/E)
(Ⅲ)相对于背景环境C,证据E与假说H不相关,当且仅当在背景环境C下,P(H/E)=P(H)。
沿着这种思路,我们来解释 “确证”的概率含义。“确证”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种叫“支持水平(level of support)”,它反映的是结合其他相关的所有资料,证据E赋予假说H的总信任度,可以用条件概率P(H/E)来度量;第二个叫“支持量(amount of support)”,它反映的是证据E对假说H为真的概率,可以用P(H/E)和P(H)的比值或差来度量。于是,给出如下两个定义作为对(Ⅰ)(Ⅱ)(Ⅲ)的补充:
(Ⅳ)相对于背景环境C,证据E比证据F更好地确证假说H,当且仅当在背景环境C下,有P(H/E)>P(H/F)成立;
(Ⅴ)相对于背景环境C,证据E提供信任假说H的理由多于信任假说J的理由,当且仅当在背景环境C下,有P(H/E)/P(H)> P(J/E)/P(J)成立。
至此,我们就可以利用上面的定义来解释惊讶事件证据的证明力。我们知道,P(H/E)/P(H)度量的是证据E的发现影响假说H为真的概率程度。根据贝叶斯公式,可以得到:
P(H/E)/P(H)=P(E/H)/P(E),
又因假说H能预测到惊讶事件E,则P(E/H)=1,于是
P(H/E)/P(H)=1/P(E),
根据惊讶事件定义的条件(1)知,P(E)非常小,所以P(H/E)/P(H)极大,这样惊讶事件E的发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高了假说H为真的概率。这就是说,惊讶事件E对假说H具有很高的确证度。于是根据定义(Ⅴ),假说H将获得人们更多的信任,这也就是惊讶事件主要证据价值的体现。
在辛普森一案中,惊讶事件E1:“如山的铁证全部被否定”,对假说H1:“辛普森没有犯罪”的确证度为P(H1/E1)/P(H1)=1/P(E1)≈1020, 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所以陪审团完全有理由相信辛普森是无辜的。同样,惊讶事件E2:“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对假说H2:“辛普森没有与被害人展开一场激烈的血战”有很高的确证度,且确证度为P(H2/E2)/P(H2)=1/P(E2)≈1010。惊讶事件E3:“袜子上两边的血迹完全相同”, 对假说H3:“袜子没有被穿在脚上”则有更高的确证度,且确证度为P(H3/E3)/P(H3)=1/P(E3)≈1035。从惊讶事件E3对假说H3的1035高概率支持度,不得不让陪审团坚信警方涉嫌造假,栽赃陷害辛普森。
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实现途径。“宁可放走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无辜之人”是任何正常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普适法治理论。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是衡量司法公正程序的基本标尺。具体地说,概率越高,公正程度越低;反之,概率越低,其公正程度越高。在刑事审判中,从宏观上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否得以切实贯彻实施;从微观上讲,它主要体现在惊讶事件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受到充分关注。在上个世纪的美国世纪大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事实证明:也许放走了一个坏人,但充分展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刑事审判原则精神,而实践这一原则的途径就是充分考虑了惊讶事件证据的证明力。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当下,为了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实现司法公正,通达法律理性与文明,必须关注刑事审判中惊讶事件的证明力,以确保“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得以切实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李青果;责任校对:李青果,赵洪艳】
2014—11—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理性根基研究”(13AZX017);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法律诉讼中循环论证的模型研究”(ZZHDZF12004);上海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法律证据推理的贝叶斯模型”(2014EZX002)
杜文静,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上海 201620)。
B819
A
1000-9639(2015)03-01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