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毅衡 陆正兰
意义对象的“非匀质化”
赵毅衡 陆正兰
在符号现象学看来,人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用意向性与事物连接,不断追求意义。意向性激活事物,使之成为意识的对象,对象对意向性的给予形成意义,并且使意识存在于世。但是在获义活动中,对象的各种观相和被激活的程度不一样,于是形成对象的非匀质性。此种非匀质性把这些观相划成三个区域:被悬搁区、噪音区、意义关联区。而在意义关联区中形成三个分区:背景区、衬托区、焦点区。对象的非匀质性,是获义意向性的片面化本质特征,而不纯粹是人的心理活动的产物。
意识;意义;意向性;符号现象学;非匀质
首先说清楚意义的定义:意义是获义意向性投射在对象事物上,迫使对象“给予”的主客观连接方式。也就是说,意义是主客观交汇的产物。意识的获义活动从对象中构筑意义,意义反过来让意识主体存在于世,因此意义既不在主体意识中,也不在对象世界里,而是在两者之间:意义是主客观的关联。
如此定义意义,会引发一连串的后果。意向性是意义活动的动力,但是意向性本身并不是意义的来源。既然意义是意识用意向性激活事物的结果,那么可以想象,事物在被意向性激活之前,是一片晦暗的无意义、一片没有秩序的混沌;事物被意向性照亮后,才有了意义和秩序。事物一旦被“意义秩序化”,就不再是纯粹、自在的事物,而是被主观化、形式化的意识对象。
接下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事物在产生意义时,生成的“对象的秩序”究竟是什么?答案是:意向性的秩序化效果,使事物不再是原先似乎自然存在的状态,因为此时的事物已构筑为对象,并出现了三种片面性变化。
第一是悬搁:事物与获义意向的特定关联域无关的部分,被意向性置入括弧存而不论,事物的这些部分依然存在,但是不构成对象的一部分。事物是否具有关联域外的品质,比如要素甚至本质存在特征(例如“事物性”),都与本次获义活动无关,不再进入本次主客观交流产生意义的过程。悬搁划出了意向性在本次获义活动中“照亮”的边界,边界之内的才是对象,边界外是事物的非对象部分。
第二是噪音:如果对象的与本次获义活动无关的若干观相也进入了意识活动,它们既不可能被完全忽视(因为没有被悬搁),但是又不能对本次获义活动的意向性给予意义,这样就形成既无法删除,又不参与意义建构的部分,符号学中一般称作噪音。噪音对于意义的产生究竟有没有作用、起什么作用,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本文将会仔细讨论。
第三是对象分区:即使是对象的意义观相,那些被意向性“照亮”的部分,也就是对意义获取做出贡献的部分,它们在产生意义的过程中,贡献也很不平均。意向投射关联域某些部分因为与意义更为关联,就比其他部分得到更多、更明确的关注。按照它们的重要性,大致可以分成三层:背景区、衬托区、焦点区,称这三者为“层”而不称为“区”,可以避免把它们理解为空间划分,实际上对于听觉、触觉、味觉等感知,并不存在空间的区域性。非焦点的衬托区与背景区与噪音有别,噪音虽然也是被意识摄取到的感知,但是并不对意向获义活动做出贡献,反而形成干扰,而对象分区化之后形成的衬托与背景,是获得意义所必须的。
悬搁、噪音、分区,这三种意向造成的对象片面化情况不同,必须分别讨论。但是它们可以集合在同一个现象名称之下,即意向性造成的意义对象“非匀质”:诸多事物或事物的诸多观相,被“对象化”的程度不一。
悬搁(epoche)原是古希腊哲学术语,指的是哲学思辨对某些现象存而不论,胡塞尔重新阐明了此术语,为现象学的思辨指出一条出发途径:即“从所有关于‘外部世界’的存在和自然的问题中脱离出来”,以取得“本质直观”,也就是对外部世界是否“自然存在”这个问题存而不论,只讨论事物与意识的关系。而在符号现象学中,为了取得“形式直观”,意识必须悬搁事物超越形式感知之外的任何观相、任何所谓本质存在的问题,因为这超出了获义意向能激活的意义之外。
究竟在形式直观中,意义对象的什么部分会被悬搁?这种悬搁并不是盲目的,因为获义活动是主体发出的意向性活动,它选择与意义有关的观相。然而,意向活动并不总是“方向”清晰的,有时并不能完全排除与这次解释活动无关联的观相,这就造成了对象化的复杂性。有意向的悬搁,必须划出意向性激活的范围,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尽量排除关联域外的噪音。
虽然意向性不是盲目随机的,意识对意义关联域范围有一定的定向选择能力,获义活动会尽可能把形式关注保持在关联域范围之内,但关联域范围之外的观相经常也会被感知到,这就形成对这次解释的噪音。有时,某些观相偶然地“抓住了注意力”,例如过街时我注意观察朝我这方向驰来的车的速度距离,会马上解释出“危险”意义,并且立即闪避。解释者此时并不需要对汽车有整体认知,也不一定需要曾有被汽车压倒的经验和有过汽车撞伤人的记忆,我的躲避出于只是一种本能的品质认知:明白汽车的这种重量、这种速度,一旦被撞到,会有很大危险。此时汽车的其他品质,例如色彩、样式、品牌,只要与重量和速度无关,就应当被忽视,万一这些与意义解释无关的品质被感受到了,就是符号文本中的噪音。
应当说,如果理解活动延续加深,对象的任何品质和观相,就都与理解该事物有关联,都可以成为理解的对象,例如对于这辆疾驰而来车是否名牌豪车,对驾者之傲慢,甚至他的醉酒习惯,他的“心理创伤”,我会有意识地进一步积累认识,形成深度理解。但是在此次特殊的判断车速的获义意向活动中,这些意义都是次要的,是应当悬搁但是可能不小心感知到的噪音。在每次意义活动中,意向性会尽可能控制关联域不超过必要范围,因为特定的获义意向能激活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有限的。初始意义活动更是比较即时,深入的理解,是一系列成功的意义活动的累积在头脑中形成的综合,但是形式直观却必须只捕捉关联域内的观相。一旦决定了形式直观的关联域范围,就能够控制意向只处理对象的某些观相,悬搁另外一些观相。
假定获义意向活动的对象是一个苹果:一个购买者,想挑拣苹果是否新鲜,意向活动会首先获取视觉的光泽鲜亮程度;一个想买苹果作为礼物的人,或一个艺术家需要写生,意向活动会获取苹果的外观;一个食用者则会设法获取味觉嗅觉踪迹,以知道苹果滋味如何。苹果作为意向对象,可以提供无限观相,对意向的给与性也是无限的,而且正由于这种无限性,苹果作为物的本质就不是一个符号,而是可供无数符号感知寄身的“事物”。但是对于特定的初始获义活动,相关域以外的观相都必须悬搁,苹果的大部分观相均不在意义关联域中。想获得对这个苹果全面而且“本质”的理解,需要一步步叠合多次的、不同方向的获义活动所得到的意义,形成综合的判断。
假如关联域之外的观相进入了感知(例如我作为艺术家只需要苹果的外观,但是闻到了香味),意识也只会当做不具有提供意义品质的噪音。因此,噪音就是应当、但是未能被本次意义活动成功悬搁的非关联感知。噪音几乎不可避免,因为事物的对象性并不是由意识用目的论方式构成的,所以要把“非意义观相”排除在关联域之外,不可能绝对有效。
符号学界关于噪音问题一直有争论。巴尔特在《符号学原理》一书中声称:“艺术无噪音。”[1](P58)意思是艺术作品是一个完整的符号系统,作品中任何元素都是构成系统的单元,不存在应当被获义活动排除的成分。巴尔特又在《流行体系》中声言:“(对时装的)描述是一种无噪音的言语”,因为“任何东西都不能干扰它所传递的单纯意义:它完全是意义上的”。[2](P18)虽然巴尔特讨论的不限于初始获义活动,但是说符号文本无噪音,实际上就是把文本看作一个完全自组自适的系统。依兰姆在《戏剧符号学》中也坚持说:“戏剧信息无赘余……每个信号都具有(或被认为具有)其美学理据。删除这些信号会剧烈地改变被表演的信息或文本的价值。”[3](P4)无噪音论在符号学的结构主义阶段特别兴盛,因为与结构主义的“有机论”倾向比较相符。
面对自然事物,我们容易理解意向性对噪音的排除:我们无法思及自然事物(例如一块石头)的整体存在,或作为“自在之物”的存在,我们只能攫取关联域内的观相(例如硬度,例如色彩)。问题是当面对人造的“纯符号”尤其是面对艺术品时我们难以理解:既然是人造的符号尤其是艺术文本这样精心制作的符号,为什么文本还会有噪音?
噪音不可避免的原因,是因为哪怕面对艺术符号文本(例如一幅画),意识的获义意向活动也在不断变化着焦点,造成了艺术品事物的“非匀质化”。我们不可能靠获义活动就抓住这幅画的“整体”。意向的方向性必然会有一个感知框架,艺术品的“整体”不可能完全被人的意识所掌握。
形式还原的定义,也决定了噪音几乎不可避免。同是在20世纪60年代,格雷马斯的观点与巴尔特等人的上述看法不同,他认为噪音问题与体系的开放程度有关:“在一个封闭文本中,一切冗余(redundancy)皆有意义——与开放文本相反,那里的冗余是‘噪音’——特别是当这些冗余在自然语言中显现为相同或相近的语句时,其意义更为昭然。”[4](P148)格雷马斯指出,是否有噪音取决于如何处理文本的封闭程度,只要跳出封闭系统,我们就可以看到符号表意中的冗余不可避免。如果获义意向能对事物全覆盖,那就不会有噪音,因为事物的任何观相都可以携带意义。但是形式直观只要求与推动本次获义活动的意向有关,噪音部分可以被感知,但不能为意义做贡献:我们读书时,会尽量忽视书页上乱涂的不相关词句;我们看电影时,会尽量不顾及起身遮住视线的邻座。在意向活动中,为了获得意义目的而排除噪音,实际上是把经验世界的丰富性抽干了。获义意向的“形式还原”,是有意排除符号源噪音的过程,虽然目的化的意义世界却并不是经验世界。
意义的集中程度能否由人的主观意志控制,体现了意识面对对象的意向性是有目的的。这一点,连巴尔特最后也理解到了,他在《明室》中说:“社会希望有意义,但它同时希望这意义周围伴有杂音,以使意义变得不那么尖锐”[5](P47)。意识在对象中获求意义,但是意向的关联域不可能边界清晰,周围免不了伴有杂音,这是意义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巴尔特在此讨论的是噪音不可避免的文化原因,但是在纯技术层面,一个信息不可能全部由有意义的关联成分组成。绝对没有无关因素的信息,实际上无法传递,甚至“信噪比”(Signal-to-Noise-Ratio)太高,也几乎无法传送。例如一个立柱图对比表,如果精简到只有信息,没有所谓无用成分,就只能画成无宽度的线,这样一个图示不可能出现。
意向性在获义活动中,不仅决定了悬搁范围、划出了关联区外的噪音、说明了意向性的强度是非匀质的,同时也造成了对象的意义关联程度非平均化。这话听起来神秘,实际上却是我们的意识无时无刻不在做的事。我们的意识不仅造成意义世界的千姿百态,而且造成看来是“同一个”对象在意义关联域中的千变万化。同一个事物,经过如此复杂的对象化,可以形成携带不同意义的符号。
关于意义对象的非匀质化及其后果,近年来不少学者展开讨论。中国学者中最早注意这个问题的是傅修延。[6](P225)西方学者最早的成果是1993年沙弗尔的开拓性著作《声境:我们的声音环境与世界的调音》。[7](P7)他的术语用的很讲究:“调音”(tuning)是音乐术语,外部世界的声音,是用某种方式调出来的。无论声音是来自自然界,还是来自人类社会,我们所获得的音响感觉,都不是自然状态的“原声”,而是经过人的意识重新安排选择过的非匀质化“声境”。
正因为声音感知也是一种现象学的获义过程,因此声音感知的意义给予,显示出一种明显的非匀质化。沙弗尔建议分为三层,他分别称之为信号(signal)、音调(keynote)、声标(soundmark),头上两个术语容易引起误会,最后这个术语声标相当精彩,显然是我们最熟悉的词地标(landmark)的戏仿,这三个术语其实就是本文上一节说的背景区、衬托区、焦点区三区划分用在声音上。就用前文说过的例子:城区的喧嚣是环境背景,街上汽车噪杂是衬托,在这个基础上出现焦点,即驰到近旁的汽车喇叭声。焦点声音的出现,并不完全是由于这个声音特别响亮,而是由于这样的大背景已经对我们的意识“调音”,我们的意向性必然集中激活正在接近的汽车喇叭声的意义。因此,对象的观相之非匀质化,是意向性获得意义的前提。
显然,这种状况并不局限于听觉。人的感知都有这样的非匀质情况。恩根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研究嗅觉,他对讨论区分类似的嗅觉三区,即“直接嗅”(immediate)、“周遭嗅”(ambient)、“事件嗅”(episodic)。[8](P9)最后是意义的集中发生区,是获义活动产生后果的嗅觉感知部分,是留在记忆中“能说出一个名堂”(例如某食物“腐烂”,或一株花“芳香醉人”)的部分。
2004年,马尔那与佛德瓦尔卡对所有的感官非匀质分区问题,做了一个出色的总结,归结成一张“可辨性范式表”,又叫做“感知游标尺”。[9](P244)列出了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所有这些感知都有三区之分。只是没有列味觉,因为味觉认知过于紧窄,要分辨出三区不容易。而视觉是最基本的,比较好作比喻:就视觉而言,这二位学者把背景区称为“图样”(figure),衬托区称为“底样”(ground),而焦点区则是让意识获得明确意义的“相似符号”(icon)。这些术语都是旧的,但是在三分表中得到了新的意义。
他们的总结,另加了一个新的感知领域,即“方向感”(orientation)。[10](P248)方向感的三区相当特殊,背景区是“自我”,也就是自己的身体感觉的综合;衬托区是“空间”,也就是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焦点区则是“行为”,行为与人的方向感紧密结合,方向感是人行动的起码意义条件。这一项之所以特别有意思,是因为意义的获得本来就不限制在一种感官中,综合各种感官以获得意义,是意识活动的根本条件。而当关联域的各种感觉综合起来时,人的意识就产生无数种综合的意义,方向感只是一个例子。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非匀质分区做一个更抽象也更普遍的理解。笔者认为,最好的理解方式是皮尔斯的符号现象学。皮尔斯在讨论符号的性质时,把现象分成三性:第一性(firstness)、第二性(secondness)、第三性(thirdness)。应当承认,皮尔斯讨论的是认知活动的不同阶段,他不是讨论同一次获义意向活动中同时出现的对象意义分区。本文借用他的三性意义品格划分来解释对象意义的非匀质分别。
“第一性”即“显现性”,是“首先的,短暂的”,例如汽笛的尖叫。对象(皮尔斯称为“现象”phaneron)的观相进入意义关联域感知的最起码条件是第一性品质。第一性就是在认识和理解之前就感知到的现象的基础品质:“那种使我们成为如是的进化过程的特殊效应,吸收了我们大部分的感官与感觉(它们曾经是模糊的),并且使它们变得明亮与清晰,而且可以使它们与其余部分区分开来……现象里是不存在其他别的东西的。”[11](P418)第一性是现象的基本质地,皮尔斯举的例子很说明问题:“比如红色这种存在方式,在宇宙中任何红色的事物出现之前,这种存在方式永远不会具有实在的质的可能性。即便红色被具体化,它自身还是某种实在的、独特的东西。我把它称为第一性。我们自然地把第一性归之于外在对象”。[12](P24)
皮尔斯把现象的“第二性”成分称为“事实”:“第二个范畴由实际事实组成。品质,就其一般性而言,它多少是模糊的或者潜在的。不过,事件则完全是个别的,它发生于此时此地。品质与事实有关,但却不能构成事实。”[13](P418)事实是个别的,也就是因现象而异的,这就是获义意向选择的结果。
在这个基础上出现皮尔斯说的“第三性”,他称为“思想”:“我们就会对于我们所看到的事物形成一个判断,那个判断断言知觉的对象具有某些一般的特征”[14](P27)。他说的“思想”,就是判断,就是意义的确定形式。
皮尔斯说的三性——质地、事实、判断——是意义认识的先后顺序,皮尔斯把三性扩大为符号学的基本原则,发展出一系列的三分式。笔者认为三分也可以是同一次获义意向性激活的对象非匀质分区,与本文前面说的三区——背景区、衬托区、焦点区——完全一致,只不过皮尔斯的三性是认知深入的过程,而本文说的三区是同时产生的。
对象分区是一种必然现象,因为意义的形成是一种符号操作,而任何符号表意行为,都无法摆脱组合与聚合的操作,聚合操作本身就是选择,是对各种因素的整理,排斥一部分、接受另一部分。只要有意识,就不可避免地把关注的事物对象化,寻找意义以确定自己在世界上的存在。这个过程几乎是不经意地、随时在进行着,其核心机制是选择:每个人的意识是不同的,同一意识的每次获义意向性是不同的,每次获义意向活动把事物对象化的方式是不同的,要找出规律却必须极端抽象。事物必须有(对本次获义意向)“无意义”的部分,才会构成意义对象;对象必须有弱意义的部分,才会有焦点的意义生成。
以足球赛中引出纠纷的犯规场面为例,每个人要获得意义必然经过以下“片面化”:首先,悬搁事物的不关联观相(例如我不注意高空的云);其次,把进入感知的不关联观相(例如我偶然地看到空中飞机飞过)视为噪音;然后,在进入关联域的观相中,某些部分被选择为背景(例如我看到整个球场),某些部分是衬托(例如我注意到两支球队22人之间的位置关系),某些部分则是获义关键的符号(例如我看到对方后卫隐蔽地拉倒前锋,形成禁区犯规)。但是每个人——裁判、教练、股东、赌球者、球迷、对方球迷、伪球迷——看到的情况可以不同,不仅是犯规动作这个焦点不同,上述的五个区分(悬搁、噪音、背景、衬托、焦点)都不相同。对于每个人的主体意识而言,五个区分之间的关系构成一个独特的意义格局,因此,每个人在同一个场面中获得的意义可以很不相同,一切争议由此而生。
实际上,主体意识之所以存在于世,也正是因为获得的意义各不相同:如果意义相同,就只有一个绝对的主体。正因为主体存在于歧义之中,所以尽管事物看起来是客观存在的、中立的、等着被观察的,但实际上每个主体意识把事物变成对象的方式已经很不相同。主体意识并不是被动地从环境中获得意义,而是“参与意义的生成,把信息的感知,转换成变形的感知”[15](P70)。由此世界成为意义竞争的场所,从而催生所谓真相,即“意义世界”。
意向性本身是有“方向性”的,是意识面对世界获得意义并为自己的存在寻找立足点的方式。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意向性是不是心理行为?意识是否就是人的心理?如果说符号现象学与心理学都讨论意向性,那么这两种意向性有什么不同?如果没有不同,那么主体意识的存在,不就是一种心理学的事实,为什么符号现象学坚持意向性导致本体意义的存在?
这个问题之所以值得辨明,是因为意向性的确是两者共同的兴趣点,很难在每个问题上以邻为壑。例如本文上一节就引用心理学界的许多成果,似乎并不需要区分心理学与哲学两种不同。的确,关于意义问题上的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的争辩已达一百多年之久。意向性问题是现象学、分析哲学、符号学共同关心的问题,如何与心理学讨论的意向性相区分,这一直是个大难题。
这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牵涉到对象“意义非匀质性”的根本原因:如果获得意义是因为不同人各自的心理,非匀质化的方式就是“私人定制”;如果获得意义是对象本身的不同要求(例如对一个苹果与一幅苹果照片不同的意向性方式),那么就是“对象定制”;如果获得意义是社会文化的需要,那么意向性就会因语境而不同,那就是“场合定制”。显然,不把这问题弄清楚,意义对象的非匀质化如何产生依然是一个谜,我们就无法弄清意义导致主体存在于世的基本路径。
在19世纪下半叶的逻辑学界,由于笛卡尔式唯心主义在欧洲大陆的绝对优势,心理主义占了上风:心理主义把逻辑看成是心理学的一部分,把逻辑定律看成是经验的自然规律。现代学界最早提出意向性概念的是奥地利学者布伦塔诺,他把意向性看做是一种与“物理现象”相对立的“心理现象”。针对此说,分析哲学的开创者弗雷格认为逻辑学不在心理学范围内,因为逻辑学追求的是推理的有效性,逻辑讨论的问题是可观的、必然的,而心理学则是主观的、或然的。胡塞尔1891年出版的第一本著作《算术基础》被弗雷格尖锐地批评为心理主义,胡塞尔自己明白了问题之所在,他在1900—1901年出版的为现象学奠基的著作《逻辑研究》中,就对心理主义做了非常充分的批判,并且把现象学建立在反心理主义的基础上。“从客观的角度看,任何一门理论的可能性条件所涉及的不是作为认识的主观统一的理论,而是作为一种客观的、由因果关系连接的真理,或者说,定律之统一的理论。”[16](P149)
从上面胡塞尔的论述可以看出,他认为现象学与心理学有本质差别。现象学是客观的、有因果连接的真理、定律,而心理学是主观的、个体的认识。现象学是一种对人的实践方式的“形而上学的考察”,是一种哲学探究,而不是心理学过程的测试。胡塞尔《逻辑研究》与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都再三强调科学过分物化世界,哲学应当回到人文上来,心理学是一种实证的科学,而现象学则是一种人文哲学的探究。
皮尔斯在逻辑学基础上发展出符号现象学,他承认符号现象学与心理学有相通之处:“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并不是感觉。只有诸种事物显现来标记有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时,它们才会在感觉中被给予。因此,它们应当具有心理学的起源”[17](P347)。但是他在前后长达半个世纪的符号学探索中,极为一贯地强调逻辑的非心理主义本质。他已经明确提出符号学应当避开心理主义陷阱:“我对逻辑所持有的非心理主义观念,实际上早已普遍存在,尽管没有被广泛认可。”[18](P364)他对心理学的排拒极其严格:“现象学严格地拒绝就其范畴与生理事实、头脑事实或其他事实之间的关系展开任何的思辨。”[19](P287)
但是在现象学与形式论诸派别中,心理主义依然在渗透进去,一些学者依然会用心理学来解释形式与现象问题。符号学的另一个创始人索绪尔,把符号文本的双轴之一聚合轴(paradigmatic axis)称为“联想轴”(axis of association),实际上是把符号意义看成是心理的产物,他这个观点明显受19世纪后期兴盛的格式塔心理学的影响。这个称呼被后来的符号学发展彻底抛弃,雅克布森很恰当地把这个轴称为“选择轴”(axis of selection),把符号文本的建构过程看成是一种形式意义的操作方式,是非常清楚的反心理主义。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本文上面已经说过,意向获义活动的关键机制就是选择。
现代意义理论的奠基者之一瑞恰慈,曾把“诗的语言”定义为“情感性试用语言”的“准陈述”(pseudo-statement),[20](P282)也就是说把艺术看作是语言的情感性使用。瑞恰慈甚至声称“神经生理学的未来发展,将解决一切诗学问题”。他的立场被后来发展出诗歌文本“本体论”的新批评派作为“心理主义”而扬弃。
但是符号现象学始终没有完全摆脱心理主义的纠缠。分析哲学在20世纪下半期的重要支派“日常语言哲学”的最重要理论家塞尔,经常把心理学与语言哲学混在一道讨论。他说:“意识与意向性的基本形式,是有神经元的行为引起的,并实现于大脑系统中。”[21](P35)
这个问题必须讲清楚,因为意向性是造成意义非匀质的关键。究竟意向性的心理学理解与符号现象学的理解,有什么不同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的不同,而这些原则决定了它们虽然有不少相通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
首先,是目的论问题。意向性与意图,在西语中为同一个词“intention”,因此西方学者反而容易混淆符号现象学的意向性与心理的意图性。意图当然来自人的心理,是欲望、意志、注意力等心理行为的产物;意图性,正如这个词的中译所清晰地标明的,是心理的、而且是有目的的心理行为。而符号现象学讨论的意向性,它的方向是意识与对象的相对地位所构成的,并不是由愿望和目的论的方向决定的。因此,心理主义的意义非匀质性,是意识有目的的产物,如果这个目的阙如(例如心不在焉时),那么非匀质就不明显,一片混沌都是背景性的感知。而符号现象学的意向性是本质性的,只要有意识,就必然在对象上产生,也就是说,意义上对象的非匀质性,这个规律并不会因为心理状态、因为注意力是否集中而变化。
其次,是本质性问题。心理学的观察只讨论实证,而符号现象学讨论意向性,是强调意向性的本质特征构成意识存在。用皮尔斯的话来说:“这是形而上学思想所特有的一种现象,它并不涉及感觉本身,因此它也没有包含在感觉的品质之中。”[22](P429)海德格尔认为意义是此在的本质条件:“严格地说,我们领会的不是意义,而是存在者和存在。”[23](P185)心理学是一种实证科学,而符号现象学关于意义的讨论则是哲学的思考:意义既不在头脑中,也不在个体意识中,意义是存在的能被描述(文本化)并获得理解(得到解释)的方面。
最后,必须看到,心理学探索意向性与意义活动,是临时的、个别化的,即使是讨论人类这个种属共有的特点,也只是在统计的意义上。而符号现象学讨论意向性与意义,再三强调的是这个课题的人文意义,皮尔斯理论的主导问题,是符号意义的解释。他认为人一旦追求意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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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eterogeneity of the Object of Meaning
ZHAO Yi-heng,LU Zheng-lan
(The College of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Institute of Semiotics& Media Studies,Sichuan University,Sichuan,Chengdu 610064)
According to semiotics,the most salient characteristic of human consciousness is to relate to the object with intentionality in search of meaning.Intentionalty“activates”things,making them the objects,which,in turn,provides givenness and forms meanings that enable consciousness existence in the World.In the meaning-acquiring activities,the various aspects are activated in a different way,resulting in the heterogeneity of the object,which divides the aspects into three zones:the epoche,the noise,and the related,the last of which is subdivided into the background,the contrasted, and the focused.The heterogeneity of the object is the result of the partiality of the intentionality, rather than purely that of the human psychological activities.
consciousness;meaning;intentionality;semotic phenomenology;heterogeneity
赵毅衡: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陆正兰: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成都610064)
(责任编辑 张 静)
2015年度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专项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项目“文化符号学理论与当今中国文化研究”(SKqy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