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普惠目标的中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研究*

2015-01-23 07:31昌吉学院南晓芳
财会通讯 2015年35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网贷融资

昌吉学院 杨 旻 南晓芳

一、引言

金融服务是现代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偏好高价值客户而忽视市场中处于弱势的中小微企业、农民和个体,导致这些弱势群体无法享受正规的金融服务,由此普惠金融理念应运而生。理解和实现普惠金融的关键在于人们接触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使用金融服务的能力。Beck(2009)通过对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状况的研究,提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受交易成本、储蓄率、投资决策、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率等因素的影响。关于普惠金融的目标,Jacob 和Stephanie(1999)认为普惠制金融组织应具有一定的盈利性,以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Asif 和DIpal(2007)等认为普惠金融组织应具有社会性目标,关注社会责任。罗伯特·席勒(2004)则认为普惠金融的目标是追求金融公平,即在金融活动中,各类主体不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权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能够公平地参与经济活动和分享金融服务。

当前,融资难、融资贵长期困扰着中小微企业。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形势依然严峻。根据2013 博鳌亚洲论坛发布的调查:2012年,我国只有约38%的小微企业有借款,62%的企业没有任何形式的借款。浙江省社科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3年,占全省中小企业98%的制造业中小企业能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仅占10%,80%以上依靠自筹资金或民间借贷。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民间资本已达30 万亿,其中大部分都进入银行垄断体系,不能有效地配置到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重点在于服务小微、覆盖小微。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在加大覆盖方面起到很大作用,还能帮助小微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

二、中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虽然中小微企业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融资发展时间短,但因其提供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模式并能弥补正规金融的缺陷而得到迅猛发展。

(一)发展速度快,融资模式多样化 当前互联网融资模式主要有P2P 网贷、网络支付、金融网销、银行电商、电商金融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企业既包括传统银行金融机构,也包括电商企业、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P2P 网贷、新兴公司等。通过互联网与金融系统在资源配置、支付结算、风险配置和竞价机制等功能的藕合,不仅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在资金处理效率、信息流整合等方面的不足,而且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与盈利模式也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2013年全国中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交易情况见表1。由表1可知,2013年P2P 网贷达1800 亿元,比2012年300 亿元的成交量增长500%。2013年互联网行业涉及并购金额27.51 亿美元,比2012年增长9 倍。而在支付领域,2013年全国互联网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2.9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近5 倍。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保险业也走向互联网化趋势,2013年1-6月,保险公司网销业务保费收入就达6.6亿元,比上年增长100%。而传统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商平台与银行开展深层次的业务合作,共同开发融资产品,或利用自有资金和供应商沉淀资金开展供应链融资等,已然成为互联网微金融领域中一支强大的生力军。

表1 2013年我国中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情况统计表

(二)互联网融资成本低且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增长,为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融通资金、解决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提供诸多便利。在互联网融资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甄别信息,自行完成定价和融资交易,无交易成本。同时由于互联网融资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信息化处理速度快、效率高,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金额小、周转速度快的需求相适应,大大提高了融资效率,其交易效率远非正规金融机构可比。互联网融资既降低了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降低了贷款方的运营成本。

(三)互联网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是普惠金融理念的践行。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一部分正规金融金机构的金融服务盲区,企业可以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探寻金融资源,而供给方可以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极大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了社会财富。

(四)互联网融资隐含风险大 由于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都属于高风险行业,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蕴藏着比传统金融行业更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金融监管和法律约束机制,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没有正式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易引发金融风险问题。中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的违约成本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网络欺诈、互联网支付、理财及个人信息被泄露等各种风险。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主要90 家P2P平台总成交量490 亿,其中74 家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如果未来市场环境严峻,可能会有更多的P2P 企业被淘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发展堪忧。

三、中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中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和电子商务交易引发了诸如合同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及金融风险等一系列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虽然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台了一些规章细则,如《电子签名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等,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电子商务法》及专门针对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服务和操作规程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非法募资、信息泄露等问题基本处于金融监管真空状态,根源在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监管风险 互联网融资模式创新发展很快,而监管模式和手段相对落后。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机构纷纷进入金融领域开展金融信贷业务,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随着市场的分化,专注于不同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模式、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市场策略等方面展现出更加明显的差异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创新模式不断涌现,而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较为滞后,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而且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形成,监管模式的落后使得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影响了对客户信用情况的掌握。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P2P 问题平台有40 家,应收金额达11.5 亿元,可见网贷业务隐含风险更高。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而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未能及时配套,网贷客户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缺乏,影响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进一步拓展。技术和制度层面的因素会增加互联网交易的信用风险。

(四)技术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风险控制程序由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程序完成,计算机系统及病毒入侵、存储设备的安全性等因素都会影响网络业务的正常运行,因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软件系统的安全性就成为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的最重要的技术风险。根据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络黑客可以利用互联网漏洞非法进入系统窃取信息,且其攻击活动正以每年10 倍的速度增长。计算机网络病毒的传播速度极快,破坏力极强。因此,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技术要求很高,必须有成熟的网络技术作支撑。

(五)人员风险 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对操作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很高,既要具备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也必须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系统,但部分网络企业员工缺乏基本职业技能,未能熟练掌握核心技术,此类人员很难操作互联网融资平台。如目前很多从事P2P 的人员既非来自正规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只是购买模板即开始从事网贷业务,隐含着很大的危险性。如果黑客攻入其中一家平台,其他同模板的平台就会很危险,这将导致巨大的商业机会的损失。

(六)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的不完善也会影响中小微企业网络融资业务的开展。多年的金融抑制政策导致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缓慢,准入制度严格、行业垄断明显、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特别针对网络的分类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资金托管、担保及评级机构尚未建立等,这些都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以P2P 行业为例,2013年70 多家企业P2P 平台发生财务困难,一个重要原因是贷款利率畸高。一般从事小微企业贷款的平台,利率平均在15%-20%。但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资金供给偏紧,民间借贷利率不断上升,平均借款利率在30%以上,导致一些网贷平台的年化收益率超过40%,严重的利率高达66%,多数企业无法承受如此高的融资成本。市场环境的欠缺既增加了违约风险,又增大了融资平台的应收款金额,也易引发高利贷问题。

四、中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中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护等问题,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虽然目前已经制定出台一些针对互联网金额业务的政策,而且2013年12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但这些对于防范损害消费者权益或非法集资等行为约束力较弱,难以起到法律的惩戒效果。建议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及其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分类监管,尤其应加强P2P 网贷等新业务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首先,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根据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传统金融机构和银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同样应该遵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应服从人民银行的规定。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有效性。其次,创新监管模式。破除信息孤岛、建立信息共享的监管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所有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公司以及网络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必须关联社会保障账号、相关信用记录以及互联网使用记录。在信息共享模式下,企业很容易判断贷款人的信用,投资者也容易识别企业的经营绩效和风险。最后,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为了防范网络用户资料泄密事件,应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和电商公司商业伦理教育,建立网络企业内部控制部门及时监控,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保密意识。

(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由于政府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公共服务未能及时配套,而且目前大部分互联网公司发展不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未能纳入人行征信系统的工作中。为了有效识别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建立跨部门互联网金融监管小组,消除部门间与区域间的信息孤岛,推动监管部门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全国实有人口数据库、法人基础数据库与诚信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并实现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无障碍查询,完善征信体系建设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四)完善市场环境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随着金融制度、规则和准入标准的调整,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发起和设立,利率市场化的启动必将推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模式多元化创新。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互联网融资业务所具有的低成本优势、信息流整合(大数据产生)、信息的共享性和高效率性等将对传统金融业态带来严重挑战。随着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未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分工更加明确、个性更加突出、结构更加多元化。

[1] 周小川:《支持民资设立民营银行》,《求是》2013年第9 期。

[2] 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3] 焦瑾璞、陈瑾:《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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