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峣
〔摘要〕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到全面建设法治体系的过渡阶段,法治建设瓶颈的突破,有赖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培养和壮大。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是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价值观的要义之一。在我国当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语境之下,职业伦理应该成为调整法律职业层面各种交叉与循环关系的指导性理论,而梳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的脉络,我们发现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律人正在苦求着定位与突破——何为法律职业伦理的正当性以及如何辩明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路向。因此,从“人本诉求与生态伦理”的视域来建构法律职业伦理正是我们当下最为迫切的任务。
〔关键词〕 法律职业;职业伦理;价值引导;人本诉求;生态伦理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6-0085-06
一、 西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的法治与法律职业伦理相始终。柏拉图的“理想国”的理想破灭之后,把目光从天上投向地面,即转向了法律之治,他在《法律篇》一书中对立法者的美德进行了生动的描述。指出: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外,决不考虑其他,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决定时刻的忠诚”,人们也称之为“彻底的正义”。〔1〕柏拉图也强调执法者的美德在执法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2〕贝卡里亚认为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立法者应具有温和、宽大和人道的品格,法官应谨守职责、严肃认真,执法者应是铁面无私的。理查德·杜·坎恩认为诚实和正义感是律师必不可少的品格,“不管怎样,对于律师们来说,诚实和正义感是必不可少的。我感到欣慰和自豪的是:大部分律师都可能获得这个荣誉。因为大部分律师都能像那正义的天使,叱咤法庭,仗义人间。”〔3〕弗雷德·波雷斯特以《欧美早期的律师界》而享誉世界,因为他说用慧眼看清楚了以律师为主要代表的法律职业,其实是在美德面相的背后,一样遭受着世人的诟病。〔4〕上世纪90年代The Lost Lawyer的出版代言着这个命题的研究出现前所未有的景气局面,该书营造了较强的学术批判气氛,把美国法律与社会编织在一起,作为前耶鲁法学院院长的克罗曼(Anthony Kronman)认为,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学教育的科学化,以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理想正走向堕落与迷失。同期,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证成开始铺展到法律职业的全方面,对于“法官裁判是否应考虑道德”的实在问题,波斯纳的回答是,法官应该抛弃“自然理性”而坚守“技术理性”;〔5〕而R.kidder倡导法官眼中应只看到形式化法律。〔6〕新世纪伊始,马丁·梅耶抽象性地批评律师职业的神秘性在于他们熟稔人性中最丑恶的一面,精通世间最难以置信的交易。〔7〕涂尔干把职业伦理的经纬架构拓展到政治、公民义务、爱国、契约精神甚至国家的基本概念。〔8〕奥特弗利德·赫费认为:当代技术材料装潢的人类空间,科技有可能被引诱着走向谬误,所以,我们就生活在一个越来越激发一种道德需要的时代。〔9〕鲁施迈耶有这样的观点:英美两国的职业社会学研究大都集中于职业的社会结构与功能等方面,而很少关注职业和其他外部主体(如市场和国家)的相互关联,尤其在职业与国家的关系这一研究领域,一直没有什么成型的理论出现,他提出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命题,即职业的历史发展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国家兴起与资本主义市场扩张的相对时间顺序。〔10〕这个命题也已经成为职业社会学与法律职业研究的一个经典命题,为法律职业的比较历史研究的日后发展奠定了基础。戴维·鲁本在《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一书中围绕律师与正义之间的微妙关系,批判了对抗式诉讼体制中律师的党派性原则与无责任原则的不足与缺陷,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律师应负担的最重要的具体义务之一是保守当事人的秘密。〔11〕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态势
我国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前提,如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困惑:在一个以道德和礼仪著称的国度,为什么在职业道德上却都不尽如人意。 参见孙笑侠《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载法搜网,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756/335575687_2.html,访问时间:2013年10月27日。这是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严厉叩问。笔者以为,我国的伦理学整体从西学东渐开始,就已经失去了中华民族的本真,即抬脚去攀缘“西”,在无力企及之余想返回到地面,却不想脚下的“东”已经游离而远去,如康有为在《大同书》里所描述的迷幻世界,再如孙中山“天下为公”的革命憧憬,此二例的典型性代表与其说是对长期封建禁锢的激情叛逆,不如说是一种感情冲动。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长期思想路线和阶级斗争的洗刷,特别是十年文革的冲涤及“国学真谛”的失传, 以“百家讲坛”为例:该名字赋予其应然的高贵的“国学正宗”血统,大部分内容却流变为似真还假的“评书”,那么,国学难道真的失传了吗?作为有着浑厚特色与基础的东方伦理学,终于在发出一声浩叹之后,在中国古老的长空中飘然而逝。造成今天不少学者一直纠结于法律职业伦理研究命题的真伪,对于 “法律职业伦理中价值空洞化的问题” 的强调就是其沉重的表现之一,〔12〕在外观上表现为深重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窘象问题”与法律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问题,〔13〕透视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课题萎缩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法律人对于良心与伦理的背离是处于对自身角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自信。而法律人由于追逐社会良心而游弋于法律之外,这种看似正义凛然实则粗糙的司法行动难以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也难以树立司法的威严。〔14〕在问题解决方面,有学者提倡从一般与大众伦理的传统方式,即“举重以明轻”的思路入手,依照伦理学的一般化原理进行学术操作〔15〕或者以中国传统美德伦理学来克服这一困境的理论命题。〔16〕亦有学者从意识形态的角度予以考察职业伦理,认为法学家群体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形塑者,并把共同体臆设为“想像”中的美丽图景 。〔17〕
我们可以发见,国外的职业伦理研究早已突破概念化,进而是体系化、学科化,中国的研究内容至今在呼唤体系化,却不料体系化仅是国人的一个课题术语而已,此不只是理论的尴尬,而且造成实践中的迷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至今滞停在是否为真命题的讨论阶段。国内学人只把笔峰停止在“法律职业”,而很少波及社会、国家的时空,那么,必然在理论上呈现出干瘦的一种状态,在学科建设上,也必然面临学科面目无法呈现、学科规模无由架构的局面,即俗话上讲的“冷门”。并且,在很长时间内,法律职业伦理,一直阐发着法律伦理与法律信仰相结合的主题和研究态势,还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叙事,只是建立在“身体或感觉叙事”的方式,所以一开始的逻辑轨迹是沿着从纯粹伦理到从规范伦理,从生活伦理到审美伦理再到技术伦理进而到职业伦理这样的一个路径走来。从法治思维与生态伦理的视角看,并没有把法律职业伦理纳入到司法、制度、政策甚至立法的大环境中来,更没有把法律职业伦理看作是法治建设的应然之义。那么,改变、重置和重视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人心中的地位,是时代之亟需。
可见,西方对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批判为标向的直线加底线式进路,即在“形而下”基础上追求“形而上”,中国却正好走相反的路途,即一直围绕着概念、价值等软性坐标辗转反侧。一句话,当下的研究并没有对突破概念化而取得相应实质性进展。
三、法律职业伦理研究的价值引导
考察英美的历史情境与社会背景会发现,法治的最终完成和稳固与法律职业兴起紧密相关。所以重新厘定法律职业伦理与法治的关系是本领域的研究价值之一。即,法治运行中的法律职业角色分配决定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生存的基本法则,无此法则,法律职业者将无法生存与繁衍。换句话说,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则是法治建设的亟需。另外,我们的研究尚没有真正地区别和辨清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的共同要求与差别要求,如,即使单从律师职业伦理的结构来看,既存在共同的基本职业伦理,亦存在不同业务、不同伦理要求的区别。还有,职业伦理与相关法律的对接关系,如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表现在诉讼法、证据制度中的认可、刑法中的豁免等。再者,探讨我国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精神培育的可操作性的路径。简单地讲,法治即是以规则之治维系社会秩序的治理形态。这种形态的确立与巩固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是否存在一个强大有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相关。“北海律师”案和“李庄”案等,深刻地揭示了律师的职业伦理中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现阶段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被认同的现状。所以,将“法律职业伦理”置于“法治思维”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其价值在于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个可以前进的路径,亦旨在表达这样一个主旨:法治建设过程中培养和壮大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这种社会形态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有赖于共同体成员之间职业伦理关系的有序、伦理规则的坚守和维护。在此前提下的重大意义为:第一,可以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化提供全新的视角,以求学科基础的夯实与奠定。第二,可以为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与伦理指导下职业行为的标准及规范提供框架性参考。第三,可以弥补和丰富我国该领域的理论及相关制度建设、规则制定等。
四、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格局
我国学人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在内容上和时间跨度上,早已呈现一定的规模,但是,主题散漫、理论偏狭、与实践脱节等学术规范性不足现象一目了然,这不仅体现了对此命题的轻蔑态度,也表现了长期以来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群体性忽视。那么,该领域须以以下几点为路径进而规划成格局:
除以上格局外,以下几个问题可以成为凭借与依赖:
第一,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政治之互动。法律职业伦理与政治、社会等的论证,是想表达法律职业伦理与全球化时代的碰撞而产生的新观点。以此为视角,集中描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个体性角色与义务、共生性主体与义务,不失为伦理学领域的前瞻性命题,在承认法治最基本的含义是法律至上原则的基础上,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真正运用,那么,当每一个需要与政府或侵权人交涉的百姓身边都能出现一个专业的法律人时,法治才真正意味着法律是对政府恣意权力和专断的制约和防范。
就中国而言,1980年代以前的社会,应该用整体性和总和性特征予以描述和概括,进入到1990年代,这种整体与总和格局开始走向瓦解,市场经济憧憬、大众消费心态、专门性职业伦理开始萌醒,这些新的观念使得社会趋于个体化,于是社会的总体性、宏大叙事、同一性逻辑的绳索逐渐得以松绑,个体印证被承认、凸显和放大,乃至整个社会趋向于日益多元化、层次化、职业化和逻辑化。
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的互动体现在个体性张力四射的同时,社会职业工作的强大洪流成为另一部动力强大的机器。联合国1960年出版的《国家社会服务计划的发展》一书指出:“社会工作是运用个人潜能与社会资源以协助个人调适环境的一种方法和技术。社会工作是一种活动,用以帮助个人与其社会环境获得更好的相互协调。”〔18〕美国学者佛兰德在1961年出版的《社会福利导论》中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是一种助人过程。它运用科学的知识和技能,在人际关系中协助个人或群体,以获致社会和个人的满足与自立。”〔19〕我国学者则强调:“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服务,它建立在科学的知识和人类关系技巧之上,用以帮助个人、群体和社区去获得社会或个人的满足与独立。”〔20〕以上三个简单概念向我们提示社会工作的价值取向、服务对象及工作的动态化过程,从其意义来看,有着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的积极成分。还有学者提出:“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强烈的助人观念驱动的社会互动,它是一种价值相关的社会互动。”〔21〕更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实践”活动,在美国,普遍的观点认为:价值观和伦理学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生命线。〔22〕那么我们可以说,社会工作过程是渗透着丰富伦理精神的过程,也可以说伦理精神是社会工作职业的最重要秉性,这是社会工作与一般工作的重要区别。所以,个体化诉求的内在紧张性与社会化工作的外在支配性的参差使得二者相互交织,在演变为社会前进的两大实在助推力的同时,也成为社会的最显著特征。为了应对这些新特征,职业伦理就成为必要,因为,职业伦理的角色功能可以针对市场化、消费化社会,社会结构、个体文化心理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各阶层的精神殖民予以一定程度的解放。
因为,个体化叙事方式的此起彼伏也向社会排放了太多虚无主义的价值因子,社会易导致人文精神朝着世俗、肤浅与极端个人主义的方向发展,个人欲望笼盖了社会整体理想,与社会总体部署形成冲击与对立,二者的表达与诉求并不对称与平行,这样参差的效果长久必然导致社会整体精神领域的背叛,即个体伦理肆意妄为的背后,是国家意识、民族情结、集体精神与价值理性的群体性堕落。
孔子提出的“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与孟子所谓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是把个体的“善”与“社会理想”结合起来描述,概言之,是对人性化的社会的渴盼,此种社会依赖于个体伦理所拱成,又反哺和关怀个体伦理的养成。于是,个体化前提下职业伦理承担着拯救者的愿景与夙愿而跻身于教学与宣传、课题与理论之中。
法律职业伦理与政治的互动似乎也倾向于个体化的叙事,并在表面上放弃了与时代背景、社会环境等宏大要素融合的要求。日本学者森际康友主编的《司法伦理》的重要章节告诫我们,如果仅注重于此点,则无法实现民族命运、人民福祉等与个体伦理的同构。〔23〕凭《司法的过程》而蜚声国内外的美国学者亨利·J·亚伯拉罕也体现出同样的气度与思维,他说,重大的政治变迁必然会给处理国外的兄弟民主国家的司法过程的材料带来影响,〔24〕同时,他在《法院人员的任用》一节中,还对总统提名,参议院投票的法官任命作出过简单的说明。〔25〕我们对此惊愕不已。
伦理并非以个体化为主要表述对象,在人性渴求之外,亦对政治理想满载着憧憬的风帆。特别是在儒家文化数千年的持久熏陶之下,中国社会传统以道德为标签,道德表达与诉愿充斥着中华民族的心脏及骨骼,也遍及中华大地的每处角落,从而成为我们的主神经,而表达在外的追求是达到家(个人)完善和社会完善的统一。对于个体生活而言, 道德完善是为人生的最高境界,而在社会工作中,以道德完善的社会为理想社会,仁、义、和等是为社会的精神合理性。〔26〕孔子答季康子问政之语说:政者,正也,以此来垂训政者,“政者”先自“正”后“正人”,须以德养“正”,即“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认为,“政”者之善与个人之善是有先后的,有主动与被动之分,“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孔子以“仁”为核心。孟子进而提出“仁政”,即把孔子精心布局的人性善要义发展到政治领域,实现了伦理与政治的完美联结,以仁心施政,即为仁政,此举是赋予政治品格以人性气质,也强调了个体伦理与政治伦理的相互渗透。〔27〕
政治以制度与规则为主要架构,制度不只是技术与硬件建设,其软件则体现正义、平等、竞争、合作等伦理要素,政治又是一套强制性规则,以权力为主要关键词的强制性外观,则又是内在的权利、民主、宽容等伦理的价值路向。按孔子的说法,伦理的政治是“大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此理念既呈现出个体的高尚道德境界,又显示了理想的政治境界,从个体来讲,是治心,从政治来讲,是治国,而伦理的要求贯穿两者的始终,否则,不可能有所作为。
第二,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职业责任的关系。法律职业伦理既是社会伦理之一种,也是责任伦理之一种,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得以维系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培养和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伦理体系产生的基础。法律职业伦理直指法律职业行为,如无伦理的逼问、指导与矫正,行为结果必然前景暗淡。以法律职业伦理的边界与约束为限,给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的条件与范围,搭起理性的话语平台,即矢志于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人不仅要把法律伦理当成一种规定,更要把它当成身体力行的行为哲学, 把它当成须竭力实现的信仰般的高尚追求,方能达致和实现本领域的愿景与远景。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的追求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和主体性。〔28〕如果说同质性只是职业的基本属性,表现为从事同一职业的人们在教育背景、职业意识、思维方式、话语系统、职业道德等方面具有共同性,笔者以为,这只是职业属性的“最低纲领”,同质性的要求是在职业共同趣旨的基础上的共同皈依和宿命,即有着同一的职业德性。德性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伦理学里的点睛之笔,亚氏认为,人在实践生命活动的时候,有人出色地实现着,有人在有限地实现着——尽管很积极,德性即是对出色的人的称赞,如果法律职业践行者能以职业德性为追求,那么,伦理性必然蕴于法律职业场域的每个角落。〔29〕案件事实最终呈现的是真相,法律规范被一丝不苟地遵守,没有诉讼突袭、没人诈欺、金钱交易被认为是不可理喻、法律技术与诉讼技巧可以放弃,竞技的只是法律与公正之力。
第三,解构与定位法律职业伦理的要素。就伦理而言,有学者认为其有以下几个要素:伦理关系、伦理实体、伦理规范与伦理秩序。〔30〕关系指的是各法律职业主体在职业行为中所形成的人伦关系,笔者以为,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底线伦理是“忠诚”,即忠诚于法律,只有讲究“忠诚”,伦理关系才会有生命力。“忠诚”是法律职业各主体与社会各阶层展开全方位合作的基本条件,是法律职业各主体与民众及社会之间达成共识的基础。从道德主体角度来分析,法律需要追求的是民众的信任,而信任的基础即在于“忠诚”,这种最易形成共识的资源同时也最符合公关的职业特色。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及“伦理实体”,他认为,伦理实体是个体的安身立命之场所,人是社会群居动物,所以,任何人不能长时间置身于无伦理或伦理实体破碎的状态。只有伦理精神才能把分散的、相互纷争的人们聚合在一起。〔31〕而职业伦理是伦理实体的高级阶段,这种伦理体现为纪律要求的绝对性、价值态度与行为型式的统一性、法律精神与理想与社会进步的一致性、伦理细则与技术的规范性等。
从伦理规范的角度,法律职业伦理具有一般职业伦理的特点,同时,法律职业伦理的标准与规格显然高于其他职业。这是因为,法律职业对社会整体心态的影响更为迅速和直接,与政治事件一样,人们对法律信息的捕捉较为敏感,所以,法律职业主体受到的社会关注甚至舆情的监督也多于其他职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现为可操作性、道义性、专业性。
伦理秩序重在道德调整,法律职业伦理秩序不仅需要外部社会力量的调整,更需内部自身力量的调整。前者须以道德为手段,将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渗透进法律职业的全过程并尽力表达出一定水准的社会认可;后者倡导法律职业人“应当怎样”的生活态度和行为型式,凭借道德规范对伦理关系与主体道德行为的调节,实现法律职业群体的有序化与规范化。
第四,在法治思维的框架内,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伦理与专门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统合。在完整的法治社会形态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对职业伦理的坚守不可能局限在各自的职业领域内,职业伦理的坚持必须得到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支撑,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默许。在中国的当下,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首先要扪心自问:对法学家而言,是否自己的研究成果刨除了学术权力的成分?对法官而言,是否自己的每个裁判都排除了权力与人情的影响?对检察官而言,是否自己的每一起控诉和对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都是基于良心和法律?对律师而言,是否自由的执业基于诚信与服务的理念而剔除了商业因由?那么,从人本诉求与生态伦理的角度,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专业化本质的证成是共同伦理与专门伦理必须的策略与路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有着与生俱来的功利化和工具化倾向,人本关怀下的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变革应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体需要、生命体验、人文关怀和自我超越为核心内容,应在职业生命、自我关怀、自觉发展和实现主体价值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的同步发展,彰显法律职业的发展以人为出发点和以人为目的的“人”学理念。
法律职业共同体,对社会一直持强势嵌入的姿态,职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易呈现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局面。所以,对其的维护时时刻刻成为每一位职业个体的首要责任,法律职业者应“慎其独”。现代社会的任何角落都体现为市场与契约,可是市场与契约往往成为人与人间和谐关系的摧残者。法律职业生态伦理所要求的道德观念,不仅把道德的范围扩展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参与者,而且超越了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与检察官、律师与律师等的关系。生态伦理强调职业生态系统的价值,更强调不同职业者间利益的协调。
我国语境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规范体现为正义、公正、独立、效率、平等、诚信、保密、勤勉、清廉、礼仪等。法官则倾向于公正、平等、礼仪与效率;检察官倾向于忠诚、正义、清廉与严明;律师倾向于保密与勤勉。
结语
在不长时间内,把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成“法律公民”进而成为“伦理公民”是我们应该执着的一种路向,以此为基础,探寻法律职业伦理与国家、社会、政治等学科的共生环境及互动机制;打破法律职业伦理是“软科学”的传统思路,鲜明地表明法律职业伦理亦是司法行为、职业行为方面的“硬件”建设,继而从我国法治实情、环境实情、法律人专业心态实情等进行探求,并应用到法律人专业实践、培训、考核及其他司法实践或者是寻找多元化格局间的契合亦不失为另一种科学的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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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 科)
伦理秩序重在道德调整,法律职业伦理秩序不仅需要外部社会力量的调整,更需内部自身力量的调整。前者须以道德为手段,将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渗透进法律职业的全过程并尽力表达出一定水准的社会认可;后者倡导法律职业人“应当怎样”的生活态度和行为型式,凭借道德规范对伦理关系与主体道德行为的调节,实现法律职业群体的有序化与规范化。
第四,在法治思维的框架内,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伦理与专门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统合。在完整的法治社会形态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对职业伦理的坚守不可能局限在各自的职业领域内,职业伦理的坚持必须得到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支撑,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默许。在中国的当下,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首先要扪心自问:对法学家而言,是否自己的研究成果刨除了学术权力的成分?对法官而言,是否自己的每个裁判都排除了权力与人情的影响?对检察官而言,是否自己的每一起控诉和对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都是基于良心和法律?对律师而言,是否自由的执业基于诚信与服务的理念而剔除了商业因由?那么,从人本诉求与生态伦理的角度,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专业化本质的证成是共同伦理与专门伦理必须的策略与路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有着与生俱来的功利化和工具化倾向,人本关怀下的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变革应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体需要、生命体验、人文关怀和自我超越为核心内容,应在职业生命、自我关怀、自觉发展和实现主体价值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的同步发展,彰显法律职业的发展以人为出发点和以人为目的的“人”学理念。
法律职业共同体,对社会一直持强势嵌入的姿态,职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易呈现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局面。所以,对其的维护时时刻刻成为每一位职业个体的首要责任,法律职业者应“慎其独”。现代社会的任何角落都体现为市场与契约,可是市场与契约往往成为人与人间和谐关系的摧残者。法律职业生态伦理所要求的道德观念,不仅把道德的范围扩展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参与者,而且超越了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与检察官、律师与律师等的关系。生态伦理强调职业生态系统的价值,更强调不同职业者间利益的协调。
我国语境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规范体现为正义、公正、独立、效率、平等、诚信、保密、勤勉、清廉、礼仪等。法官则倾向于公正、平等、礼仪与效率;检察官倾向于忠诚、正义、清廉与严明;律师倾向于保密与勤勉。
结语
在不长时间内,把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成“法律公民”进而成为“伦理公民”是我们应该执着的一种路向,以此为基础,探寻法律职业伦理与国家、社会、政治等学科的共生环境及互动机制;打破法律职业伦理是“软科学”的传统思路,鲜明地表明法律职业伦理亦是司法行为、职业行为方面的“硬件”建设,继而从我国法治实情、环境实情、法律人专业心态实情等进行探求,并应用到法律人专业实践、培训、考核及其他司法实践或者是寻找多元化格局间的契合亦不失为另一种科学的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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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杨东柱等译.北京出版社,2007.33.
(责任编辑:谢 科)
伦理秩序重在道德调整,法律职业伦理秩序不仅需要外部社会力量的调整,更需内部自身力量的调整。前者须以道德为手段,将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渗透进法律职业的全过程并尽力表达出一定水准的社会认可;后者倡导法律职业人“应当怎样”的生活态度和行为型式,凭借道德规范对伦理关系与主体道德行为的调节,实现法律职业群体的有序化与规范化。
第四,在法治思维的框架内,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伦理与专门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统合。在完整的法治社会形态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对职业伦理的坚守不可能局限在各自的职业领域内,职业伦理的坚持必须得到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支撑,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默许。在中国的当下,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首先要扪心自问:对法学家而言,是否自己的研究成果刨除了学术权力的成分?对法官而言,是否自己的每个裁判都排除了权力与人情的影响?对检察官而言,是否自己的每一起控诉和对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都是基于良心和法律?对律师而言,是否自由的执业基于诚信与服务的理念而剔除了商业因由?那么,从人本诉求与生态伦理的角度,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专业化本质的证成是共同伦理与专门伦理必须的策略与路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有着与生俱来的功利化和工具化倾向,人本关怀下的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变革应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体需要、生命体验、人文关怀和自我超越为核心内容,应在职业生命、自我关怀、自觉发展和实现主体价值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的同步发展,彰显法律职业的发展以人为出发点和以人为目的的“人”学理念。
法律职业共同体,对社会一直持强势嵌入的姿态,职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易呈现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局面。所以,对其的维护时时刻刻成为每一位职业个体的首要责任,法律职业者应“慎其独”。现代社会的任何角落都体现为市场与契约,可是市场与契约往往成为人与人间和谐关系的摧残者。法律职业生态伦理所要求的道德观念,不仅把道德的范围扩展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参与者,而且超越了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与检察官、律师与律师等的关系。生态伦理强调职业生态系统的价值,更强调不同职业者间利益的协调。
我国语境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规范体现为正义、公正、独立、效率、平等、诚信、保密、勤勉、清廉、礼仪等。法官则倾向于公正、平等、礼仪与效率;检察官倾向于忠诚、正义、清廉与严明;律师倾向于保密与勤勉。
结语
在不长时间内,把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成“法律公民”进而成为“伦理公民”是我们应该执着的一种路向,以此为基础,探寻法律职业伦理与国家、社会、政治等学科的共生环境及互动机制;打破法律职业伦理是“软科学”的传统思路,鲜明地表明法律职业伦理亦是司法行为、职业行为方面的“硬件”建设,继而从我国法治实情、环境实情、法律人专业心态实情等进行探求,并应用到法律人专业实践、培训、考核及其他司法实践或者是寻找多元化格局间的契合亦不失为另一种科学的路向。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M〕.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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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