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尹秀云
辅助生殖与堕胎
——人类生殖现象中的悖论与意向
文/尹秀云
辅助生殖技术及协助堕胎的医疗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人类社会中不时地在其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遭遇生与不生的问题。在以往的诸多关于上述问题的伦理论争中,二者是被分别讨论的,但以今天的视角来看,辅助生殖与堕胎越来越引起某种同质性而成为一个问题。生与不生,不仅是一个问题,而且就其根本来说在现代社会中正演化为一个问题。本文针对辅助生殖与堕胎这两类看似悖论的人类生殖行为,探讨二者之间隐含的共同意向。
堕胎 辅助生殖 悖论 意向
对人类来说,生死事大。其一切文明之创制、社会之架构以及思想之论争无不是因其而产生;当然生、死两点之间部分是重中之重。对生、死两个端点上存在问题的思考也是人类诸多学科思考的领域。在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那里,已经对堕胎和安乐死问题有明确的态度,但是现代医学的发展将这些问题更加凸显出来。无论是医学界还是哲学或伦理学界,对安乐死的问题的探讨都已经成气候,一些国家甚至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但是对围绕着人之“出生”问题——辅助生殖和堕胎的讨论还处于方兴未艾的态势,很多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和定论。另外,即使是在现有的讨论中,虽然同属于人之出生的问题,辅助生殖也是和堕胎问题分别讨论的,这种状况从微观来讲左右了医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从宏观来说对人类的社会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从时间的向度上来说,堕胎问题先于辅助生殖技术问题的产生。堕胎问题是历史问题,自古有之,辅助生殖是现代问题,是医学高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所致。
堕胎问题的历史渊源
迄今人们所知的刻在石柱或泥板上如汉摩拉比法典第282条法令、亚述判例汇编第90条的最古老的典籍确实都禁止妇女堕胎1,由此或许可以推知早期人类社会和公众对于堕胎的认知和态度。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前后的古希腊,作为西方医学鼻祖的希波克拉底学派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明确提出:“不给妇女提供堕胎之术”,虽然难有文献确证希波克拉底学派拒绝堕胎的真正原因究竟是对胎儿作为生命的尊重,还是为了医学职业的声誉,亦或是为了妇女的生命健康等等,但至少由此可以推知,在古希腊时期堕胎现象已不是个别案例,而是存在着一定的社会需求,从誓言的声明可见该派作为当时医学职业中的一个分支对堕胎问题的观点。古希腊、罗马之后的西方世界,堕胎问题主要为宗教特别是基督教所主导,他们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当保护将要出生的婴儿,因为他还没有接受洗礼。1”基于此道德准则,基督教治下的欧洲从中世纪开始到18世纪前后,对堕胎行为的惩罚成为主流。其间由于掌管宗教的决策者对胎儿生命地位的认知差异,这种惩罚的性质和力度也有不同。另外,对堕胎行为的惩罚先期是教会法庭负责的事情,后来则由国王的司法部门管辖。
18世纪后期,惩治堕胎越来越饱受诟病。启蒙运动的兴起,社会建制的变化,使得人们对堕胎问题的认知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是人们对堕胎妇女态度的转变,从憎恨和厌恶转变为同情,这在一些当时的英法文学作品可见端倪;其次,一些人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对堕胎行为的惩罚是不可能的,因为从证据的角度很难断定其具有犯罪的性质,即犯行无法查实。尽管面临着挑战,但是19世纪之前的欧美诸国,对堕胎态度依然暧昧,总体上还是不宽容的姿态。但此后事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世纪被戏称为“堕胎普及”的世纪,西方世界的堕胎问题获得国家和社会的较为普遍的讨论和关注,即使是避孕药物的发明也没有改变消解这个问题,反而将问题更加复杂化。1923年法国修改了惩治堕胎行为的法律,在美国通过“罗伊诉韦德案”于1973年通过了堕胎合法化的法案。尽管西方世界越来越放松了对堕胎行为的管制,但依然存在着极为强大的反堕胎力量。
在中国古代,人们将堕胎的药物称之为“虎狼之药”,而且一直以来民间均是信仰堕胎是杀生,要遭报应的。但是从清代开始,由于自“明代开始将美洲的旱作物引进中国而导致社会人口的急剧膨胀,民间出现了盲目打胎的社会现象”,一些社会上层人士提出了反对盲目打胎的思想和对策,如汪士铎在《汪悔翁已丙日记》卷三中提出:“要广施不生育之方药”“施断胎冷药”“使妇人服冷药,生一子后服之”,明确提出要用绝育堕胎的手段减少人口的出生。清代大才子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通过一则故事提出了医学职业该如何处理堕胎的问题:“吴惠叔言,医者某生,素谨厚,一夜,有老媪持金钏一双就买堕胎药,医者大骇,峻拒之。次夕,又添持珠花两枝来,医者益骇,力挥去。”半年后,吴医生被冥司所拘,因求堕胎药的女子诉其杀人。吴医生辩解说:药医活人,岂敢杀人以渔利,是你自己有奸情要败露,与我何干?女子说买药时孕未成形只是一无知之血块,堕胎可活;不得药则不能不产,产自受辱,孩子和自己均不能活,医生岂不有罪。纪晓岚借冥官之口批评医生“固执一理,而不揆事势之利害。2”长期执着于“多子多福”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堕胎基本上不是一个问题,但是随着人口的暴涨,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堕胎行为日益普遍化而且基本没有任何文化和制度的障碍,相比于西方对堕胎行为的严控历史和反对力量,中国的堕胎现象同样值得深思,堕胎行为应该成为中国社会不能忽视的问题。
辅助生殖问题的产生
辅助生殖问题的产生源于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是19世纪末以来至20世纪50、60年代的人类的革命性技术创造。对人类这个群体来说,生育子女、繁衍健康后代是人类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被清楚地意识到的重要目标。但作为纯粹自然之人类行为的生殖活动,一直存在着些许的缺憾,所以不孕不育症是影响男女双方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和睦的历史性、世界性问题。在医学的辅助生殖技术未发展之前,不育夫妇只能祈求于自然神力或过继他人子女。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不孕不育夫妇的生活。
最先获得发展的辅助生殖技术是人工受精技术,主要解决男性不育症。1866年,美国医生威廉潘·考斯特完成了第一例的供精人工授精手术。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工受精技术日渐完备,同时一些人也渐渐摈弃了对这项技术的情感和道德上的拒斥,开始逐步地接受辅助生殖技术。1978年7月25日,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在英国诞生,她的问世一方面让社会更多的人认识和接受了这项技术,一方面也引起了宗教界和部分社会人士的反对,但是时间和人们的需求最终获得了胜利。目前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正如日中天,掌握着高超医术的妇产科医生们已经能够利用辅助生殖技术不仅使一些不孕不育、有遗传缺陷的夫妇拥有自己的、健康的孩子,甚至可以满足一些人群的特殊需求,并由此而吸引着那些对自己的孩子有着更多期待的父母们。但是许多家庭和夫妇在梦圆的同时也遭遇到因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而给家庭、社会和人类带来的那些梳理不清、前景难卜的难题:如因技术应用中第三者(精子、卵子、胚胎、子宫以及其他遗传物质的捐赠)的介入而带来的后代父母的确定问题、剩余胚胎的处理与利用、父母对未来孩子某些特征的刻意选择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开始纠缠现代人类对生命的认知、态度,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文化等等,似乎谁都无法回避。
从古代早期社会到现代,对堕胎问题的伦理论争中,核心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堕胎妇女与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展开。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反对堕胎的理由是为了“维护父权”,涉及到的是堕胎妇女和其丈夫之间的关系;中世纪,堕胎行为“冒犯”的是上帝,涉及到的是女性与上帝和道德准则之间的关系;二战后,为了社会人口增长的目的,堕胎行为演变为反社会和国家的行为,此时的堕胎问题涉及到了堕胎妇女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在上述的三种主要的关系中,堕胎妇女都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和角色,选择堕胎的女性群体自身并没有被特别关注:她们是什么样类型的人?其堕胎意愿是否是真正自愿的?堕胎行为对她们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等等。随着现代个人自由思想和女权主义文化的冲击,现代的堕胎伦理论证转向了堕胎女性自身,讨论的是女性和她自己的关系,将堕胎问题变成了女性的自主权或生育权问题。堕胎成了妇女自主权的一部分,即处理自己身体的权利。但是堕胎问题至此并没有完结。虽然现代社会对堕胎现象表现得越来越宽容,但即使是在西方世界,堕胎中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胎儿依然被不同程度地忽视了。所以当今时代,对堕胎问题的伦理论争聚焦在胎儿是不是一个生命的问题上,这是一个曾经被讨论过但依然没有结论的哲学或伦理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和认识的问题。
对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争议最初来自于宗教团体,罗马天主教教义认为该技术打乱了自然规律,孩子应该是婚内性活动和性结合的结果。但很快宗教的反对被搁置一边。人们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包括辅助生殖手术风险及并发症、技术应用对母亲或孩子可能的长久健康伤害以及技术实施过程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时间的消耗以及伦理道德风险等等方面的考虑和讨论逐步成为主题,特别是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PGD)技术、三亲(3P)婴儿、人造子宫等这些辅助生殖医学中的更加新颖的技术之安全性可能会更加难以掌控。另外,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更加普遍地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包括亲子关系确定、精子/卵子或代孕母亲的商业化、特殊人群享有该技术的权利、剩余胚胎的处置、孩子权益保障等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带来的最深刻的问题是有关社会公正的伦理争议。从一定的角度来说,辅助生殖技术提供了每一个人实现生育孩子、享受家庭之乐的更加公平的机会,但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也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公的程度。其中特别是对女性群体来说,她们在生殖医学的市场中(商业代孕母亲、卵子商品化等)成为被剥夺的对象。
有关辅助生殖技术和堕胎问题的伦理论争是人们对这些问题的一种反思,但是由于反思者所持有的立场、对问题的认识角度和程度的不同,争论拓展了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但这些论证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一定的思想混乱。但从行为角度来看,围绕着人之初“生”的问题,无论是堕胎还是辅助生殖,所有的伦理论争,最终的表现形式无非是支持者、反对者之间的区别。有时二者之间势均力敌,呈现相互对立的态势,但大多时候则不过是你强我弱的形势,强者主导着道德准则、制度规制和法律规范,从而达到约束和鼓励人们行为的后果。虽然也存在着中间派,但他们除了在前二者之间进行选择之外,基本没有什么作为。那么在这两个问题上,是否应该跳出二元论的怪圈?
对堕胎与辅助生殖的伦理学争论一直是被分别探讨的,似乎二者之间互不相干,很少有学者将二者联系起来思考。实际上,若将堕胎与辅助生殖联系起来思考,或许能够突破目前的困境。透过辅助生殖技术与堕胎的现象、行为及讨论的背后,可以看到人类在自身生殖方面存在的两个悖论:
不生与生的悖论
在堕胎现象作为一个历史问题依然广泛存在的情况下,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被推崇,凸显了一个人类整体的行为悖论:能生的人不想生,为此不惜突破一些禁忌、道德和法律的限制;想生的人不能生,费尽周折求助于医学技术的帮助,为此不惜承受不可预知的风险或者突破一些曾经的人类社会规制。在人类历史上,这两个群体在各种文化中均曾经有过合作,但在现代社会中,她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疏离,并逐步形成各种独立的圈子,且主要依靠自己的群体实现自己的权利。从前面的讨论来看,不生与生对人类来说都是一个问题;如果不想使其成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伦理问题和哲学问题等等,现代人所能做的就是将生与不生视为一个问题,而不是两个不相干的问题来处理。
顺应自然与选择风险的悖论
长期以来,人类生殖活动一直被视为最具自然属性的活动,人类最初对堕胎行为的反对也可以看作是对自然意志的违逆不宽容。早期人类因为能力和理性的限制而选择敬畏大自然,敬畏生命。但是随着人类整体上对自然界了解的深入和理性能力的增强,逐步地对自然不再保持敬畏,堕胎和辅助生殖技术的滥觞就是人类在自身生殖问题上的集中体现。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自然或人类的悖论则是:人们要在生育问题上抛弃自然的束缚,希冀借助自身的能力来干预自己的生殖大事,根据自己的判断来选择生还是不生——虽然人们如此选择的目的是为了作出“正确”的选择问题,但是依靠人的理性判断是否可以必然或能够做对的事情?虽然在人类的生殖问题上,自然也会“犯错误”,但是悖论就在于人类是否允许自己制造“错误”,特别是当该“错误”可能是发生在未来出生的孩子身上时。另外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的历练,人类在一定程度上学会了忍耐自然对人所犯的错误,却不能容忍人类自身由于疏忽和能力不够而出现的错误:一个母亲可以接受一个上天送来的脑瘫孩子,却不能接受糖氏综合症筛查之后出生的脑瘫婴儿并由此而责怪于医务人员。总体上来说,现代人学会了运用自己发明的医学新技术,但是却还没有习惯忍受自己犯的错误。不仅辅助生殖中存在着这样的悖论,堕胎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实际上,很多堕胎女性并不真的知道是顺应自然正确,还是自己的堕胎选择是对的。
自我意志与孩子利益的悖论
在堕胎和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存在的第三悖论是怀孕女性及其背后相关者的自我意志与生殖行为中孩子的生命和健康利益。显而易见,在堕胎行为中,孩子的利益完全没有被考虑,但是也有人辨称,“如果政府不允许女性实施堕胎的话,那给女性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照顾孩子是一项巨大的负担,她将会影响到这位女性一生的幸福和前途,心理上的伤害也是同样巨大的。除此之外,那些因不幸降临到这个世界的孩子也会受到影响,因为通常情况下,他们的出生环境都不会很好。3”辅助生殖技术表面上看是以孩子的生育为目的的,但是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多元化,设计和定制婴儿的征兆越来越明显,生殖并不是以孩子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生育者自身的意志。
透过人类的生殖活动中两个不同时代产生的、极具悖论性的行为选择,可见堕胎和辅助生殖技术,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人类一个典型性的行为意向,就是对欲望满足的强烈渴求和个人欲望的执着追求。这一意向在堕胎行为中最初可能还是一种羞答答的无奈,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则不再掩饰。一些女权主义者以不要怀孕的麻烦和主张女性的权利为由,使得堕胎可以不再有任何的罪恶感。该意向在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中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名人精子库”和“美女卵子库”的喧嚣、“设计婴儿”的新概念等等。所以说,堕胎现象的存在和辅助生殖的发展全面地展示了人类的欲望空间,所幸的这只是全部人类生活的一隅,但是谁又能说这小小的一角,会不会与人类的全部生活发生联系呢?
当然人类的许多行为或多或少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甚至有不少哲人都曾经讲过正是人类无穷无尽的欲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的欲望并非天然的恶,无限度的欲望才是人类的敌人。作为理性之存在的人类必须寻找合理欲望的限度,控制欲望和权利膨胀,强化责任,改变行为,不可无理性地完全依赖于自己的欲望来左右生活的方向。在人类的生殖活动中,人们除了要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权利,还必须为不在场的、不存在的孩子承担责任。正如美国伦理学者迈克尔·桑德尔在《反对完美》一书中所写道:“珍视孩子为上天恩赐的礼物,就是全新接纳孩子的原貌,而不是把他们当成我们自己设计的物品,或父母意志的产物,抑或满足野心的工具,因父母对孩子的爱并非视孩子恰巧具备的天赋和特质而定。4”当我们把人类生殖活动中的所有相关者都作为同等的存在进行问题的考量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作出更好地行为选择。
1. 让-伊夫·勒纳乌尔,卡特琳·瓦朗蒂著,高煜译.不存在的孩子——19-20世纪堕胎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
2.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132.
3. 史蒂芬·列维特,史蒂芬·都伯纳著,刘祥亚译.魔鬼经济学:解释隐藏在表象之下的真实世界[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7:157.
4. 迈克尔·桑德尔.反对完美[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