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海洋观”的阐释与建构*
王印红吴金鹏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要: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与实施令世界瞩目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国家的疑虑和猜忌。和谐海洋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它应该包括人与自然海洋的和谐生态观、国与国之间和谐利益观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和谐行政观。“和谐海洋观”的提出和阐释既是对我国海洋强国内涵中重要理念的解读,也是对国内海洋活动主体共同价值认知的整合。并试图为解决世界各国海洋权益问题、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创新政府海洋管理理念提供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和谐海洋观;海洋权益;海洋文化;海洋管理;海洋软实力
收稿日期:*2014-12-2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海洋文化理论体系研究”(12&ZD113);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项目“海洋强国建设中如何加强软实力研究”(AOCZD2013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印红(1970-),男,山东汶上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海洋管理与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2015)03-0019-06
Abstract:After putting forward and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of constructing maritime power, China's marine career is remarkable in the world. But this strategy caused some countries' suspicion and jealousy. The theory of harmonious ocean interpreted the view of harmonious ecology between human and ocean, the view of the harmonious interests between nations, and the view of the harmonious administration between countries and societies, which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and guide for achieving the marin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olving national marine rights and innovating government marine management. It is not only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mportant concept in the strategy of China's constructing maritime power, but also the integration of common understandings of the value of the subject for the internal marine activities.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和谐海洋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陆地资源的枯竭,我国海洋领域在过度追求海洋经济总量增长、外延扩张式增长*作为内涵式发展的对应概念,是以事物的外部因素作为动力和资源的发展模式。它强调的是数量增长、规模扩大、空间拓展,主要是适应外部的需求表现出的外形扩张。的冲动下,产生了诸多用海矛盾、海洋生态破坏、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等问题。[1](P70-82)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2]海洋强国的提出并不是意味着要建设海洋霸国。与此相适应,建构和谐海洋观迫在眉睫。
和谐海洋观的命题既是对我国传统文化中和谐思想的重新解读和选择继承,也是对当代人关于海洋、资源和环境开发利用行为的规范。它既是人“在场”的角度下对海洋价值的审视,也是在海洋“在场”的情况下人与人、人与国家、社会关系的科学思考。因此,和谐海洋观首先涉及人与海洋的关系问题,旨在实现人海和谐共处、双向给予;其次涉及海洋活动中人际关系、国家关系问题,旨在实现合作共赢公平分享海洋利益,可持续地利用海洋资源,建设和谐海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和谐海洋观不仅仅是一种生态观,而且还是一种利益观、行政观。
本文从人与海洋、海洋国家之间、海洋国家与社会三个层面解读和谐海洋观,并试图建构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
一、人与海洋之和谐生态观
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看,和谐海洋观体现为一种人类在处理人与海洋关系时的和谐生态观,意指人与海洋中的客观物质对象等达成和谐、共生的相处方式,使人类和海洋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和谐”是中国文化的渊薮,占据我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道两家都将人与自然作为统一的整体来看待,要求彼此间建立内在和谐关系,这一共同特征体现为儒道两家在“天人合一”这一哲学命题上的统一。儒道两家在生态自然体系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国的生态意识、自然保护理论及实践等均产生了重大影响。[3](P34-42)
古希腊时期,在斯多亚学派看来:“我们每个人的本性都是整个宇宙的本性的一部分,因而目的就可以定义为顺从自然而生活,换句话说,顺从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本性以及宇宙的本性而生活。”[4](P602)20世纪之后,西方学者开始反思现代工业文明所引发的生态危机,创设了“生态伦理学”,其中“深层生态伦理学”将现代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归咎为西方固有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和现代工具理性,希冀重建一个以自然主义为核心的新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模式。尽管一些学者并不认为他们的生态观与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有多少契合之处,*刘立夫在《哲学研究》2007年第2期中发文指出,“天人合一”不能归约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种论点过分拔高了传统文化的生态学价值,没有顾及中国传统天人哲学的真正内涵,也没有全面、深入地研究西方现代生态学的历史渊源和现实背景,只是出于一种振兴民族传统文化的使命而以情感的认同代替理性的思考,而做出地时髦迎合。但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天人合一”与西方生态伦理之间的异同,而是生存在环境危机中的现代人之间就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能否达成共同认知。
(一)敬畏而非征服的自然观
由于人们对近海资源长期过度开发、不合理利用,导致海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面对持续恶化的海洋环境问题,人类开始审视并反思在海洋开发与利用中的得失,意识到若不善待自然、不敬畏自然,必然会受到自然的惩罚。人类只是包括海洋在内的地表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不在自然界之外,也不在自然界之上,而在自然界之中。鉴于人类目前所获取的信息和知识仅仅是自然界的沧海一粟,人们在信息不完全和追求个人理性最大化的原则下,很难平衡海洋开发与利用中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人定胜天”只不过是在人类自己陷于困顿和无奈之际,让人们重拾挑战和征服自然的勇气、希望和信心的激励手段而已。在追求眼前利益、罔顾长远利益,忽视违背自然规律,对生态环境的肆意破坏已然威胁到人类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时候,是否应当收起对自然的狂妄,放弃对大自然掠夺式的破坏性征服,与自然和谐相处呢?答案不言自明。那就是“人需顺天”。
因此,和谐海洋观必然要求人类在处理与海洋的关系时,放弃“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起源于西方文化,人和自然被分裂成对立的主体与客体,自然被当作人类征服和利用的对象,这使人类毫不节制的向自然索取资源,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的自然观,树立人类与海洋生态系统同呼吸、共命运的自然观。具体表现在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中,必须树立敬畏自然而不是征服自然的观念,这种敬畏心态既要否定早期文明从属于大海的奴隶心态和近代文明对大海的主人姿态,又要汲取和继承传统思想中人类与大海的和合传统和近代文明所创造的科技成果和物质基础,并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不断发展创新。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载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和谐海洋观中的敬畏海洋就意味着,一是应该与人类一样平等的对待海洋;二是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因敬畏之心而产生爱护、保护海洋自然的行动。
(二)共生而非索取的价值观
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在1935年提出了生态系统的概念,即一定时空范围内,各种生物之间、生物群落与其无机环境之间,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统一整体。[5](P100)整个自然界包括海洋就是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是个子系统。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人类社会的子系统不断地从自然母体中吸取营养。但在生态系统中,地球表面上的土壤、空气和水域等子系统中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难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与自然界和谐相处,是人类文明延续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受到自然界的惩罚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为了建立良好的生态系统,新生态伦理学立足“生命同根”,强调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一种互利共生、协同进化的关系。地球表面71%为海洋所覆盖,地球表面的生态系统是以海洋为基础的生态系统。海洋不仅直接为人类提供环境和资源,而且通过对其它环境和资源无所不在地影响间接地与人类进行质能交换。
人类不仅仅是从自然界汲取养分,而且也是改造者、贡献者,人类具有主观能动性,共生理念的提出就是希冀人类能够在生态系统中发挥特有的“能动作用”,超越物种自身的局限性,代表包括海洋生物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承担起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责任与使命。和谐海洋观是在抛弃“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树立人类命运与海洋命运休戚与共的观念,发挥人类对于海洋生态的主观能动性,实现海洋自然价值和人类价值的统一、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的统一、海洋与人类的共生共存的发展,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善待而非罔顾的环境伦理
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类个体与自然环境系统、社会环境(人类群体)系统之间,及自然环境系统与社会环境系统之间的伦理道德行为关系的科学。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学中提出了“生命共同体”概念,共同体不仅包括有机的生命体,还包括土地、河流、山脉等无机环境。[6](P244-245)环境伦理学要求现代社会要树立整体主义,对土地、河流等无机物也怀有道德关怀,并以此为指导进行环境资源管理。人们或许一开始无法接受这种对土地、河流等无机物也应有道德关怀这一观点,现代系统科学对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的论断以及人类破坏自然环境后遭到报复的现实表明,人类对生态系统的伤害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的伤害。现代社会,一个人乃至一个社会都要关心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这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
目前,海洋生态环境已被严重破坏,单纯维持不破坏海洋环境的状态难以使海洋环境恢复本来面目,因此人类必须对海洋生态进行补偿,开展治理、恢复和建设工作。补偿海洋不仅是一条生态学规律,也是海洋生态伦理学一个重要的道德原则。环境伦理讲究人与自然公平、人际公平、代际公平,因为人类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利用,是对生命和自然界的不道德;当代人中的一部分人过度利用海洋资源,是对另一部分人的不道德;而当代人过度利用海洋资源,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是对下一代人的不道德。因此,从环境伦理学的要求出发,和谐海洋观要求人类具有保护海洋自然,确保其整体性和稳定性的义务与责任。
二、海洋国家间的和谐利益观
大航海时代以来,各国纷纷把建设海洋开发利用能力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我国作为传统的陆权国家,对海洋问题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海洋问题意识淡薄,以至于与周边海海洋国家权益争执严峻复杂。但中国的海洋强国之路不同于昔日西方海上强国的发展历程:中国不谋求海洋霸权,将建设“强而不霸”的新型海洋强国。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表明中国积极发展与亚洲、非洲和欧洲国家海洋合作伙伴关系。2014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希腊雅典出席中希海洋合作论坛并发表了题为《努力建设和平合作和谐之海》的演讲,这是中国领导人第一次在重要的国际场合系统地提出中国海洋观,具有历史性意义。李克强总理从“和平、合作、和谐”三个方面来概括中国的海洋观,[7]本文的和谐海洋观正是对李克强总理海洋观的注解。
(一)和为贵,海洋外交的基本原则
“和为贵”是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中的思想精髓,亦是和谐海洋观处理海洋国家之间关系的价值核心。“和为贵”的思想既强调“和”是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追求,也表达了尊重各方存在不同利益是社会的现实。在我国海洋外交史上,郑和七下西洋传播了我国主流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体现了中国自古以来与周边国家交往的和平理念,也实现了追求“共享太平之福”崇高理想的行动实践。虽然先人们的思想无法超越历史发展水平的限制,但相比于大航海时期西方列强把经略海洋与经济目的紧密相连,并采用暴力实施侵略谋求海洋利益的做法更令人敬佩。“中国不会也不可能依靠武力去霸占殖民地,依靠战争手段去攫取他国的资源,而只能通过平等互利的贸易交往获取海外资源,开拓海外市场,争取实现和谐世界。”[8](P35)这既是对中华民族文明史的历史总结,也是对未来处理海洋国家间关系的宣示。
及至今日,我们仍能从中国外交政策的发展中看到“和为贵”思想的印记。新中国建立之后,即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的外交原则,并不断丰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在1955年万隆会议上,提出的“求同存异”的方针为会议圆满结束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提出,中国将坚持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坚持通过对话谈判处理同邻国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尽最大努力维护南海、东海及周边和平稳定”,宣示了我国海洋强国建设中“强而不霸”的价值观念。在新时期,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海洋权益争端,更需要秉承“以和为贵”的思想,运用对话而非武力,用和平的方式解决海洋权益纠纷。
(二)国际援助,展现海洋大国情怀
行为经济学家们用大量的实验证明,人们不论背景如何、经济状况如何,都有追求“朴素公正”的愿望。对国家而言同样如此,无论是海洋大国还是小国,在海洋利益配置中,都希望得到公正的对待。这也提醒海洋大国,不能恃军事力量侵占他国应有的权益,而应该开展国际合作和援助,承担更多的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从实践的层面上看,中国对东南亚领海国家开展了大量的国际援助,从无偿援助、外贸与投资、关税减让、非传统安全合作、教育、留学生交换、海洋管理模式等方面展示了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海洋大国。2004年12月,印度洋海域发生海啸灾害后,中国政府在灾难发生第二天,即宣布提供价值2163万元人民币的紧急人道主义救灾物资和现汇援助,随后又陆续追加5亿元人民币救灾援助和2000万美元的多边援助。[9]在日本遭遇地震、海啸和核泄漏的重重危机时,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给予高度关切并伸出援手,中日两国的“救援故事”、“救灾外交”展现了世间大爱。2013年11月,中国对菲律宾追加援助1000万元,用于救助和重建因台风“海燕”遭受损失的家庭,并未考虑其平日与中国的海洋权益之争。[10]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发生后,中国海军派出9艘军舰远洋搜寻MH370,此次搜索是海军历史上投入兵力最多的一次国际人道主义灾难救援行动。危难见真情,中国在邻国救灾面前展现出来的跨越民族和文化界限的人道主义关爱,体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基本态度,展现一个“形象上更有亲和力、道义上更有感召力”的新型大国形象,体现了我国的海洋软实力,也再次证明不断发展的中国绝非世界安全威胁,而是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的积极力量。
(三)利益多赢,展现化解“零和博弈”的积极态度
“零和博弈”是指在一项游戏中,参加者有输有赢,赢家所得正好是输家所失,总收益为零。博弈的思想目前广泛应用于研究有利益冲突的多方或双方的竞争与对抗中,如政党、国家之间,其最终目的并非是使一方获得全胜,更强调合作共赢,即如何通过合作实现博弈双方或多方的理性预期。为平衡海洋利益,各国经过博弈,于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事实证明,《公约》并不能实现海洋资源开发的帕累托最优,这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过度捕捞”和“赤潮”现象就可以看出。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背景下,各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动过度开发近海资源,使海洋环境遭到极大破坏,尽管“双赢”或“多赢”是博弈双方共同的追求,但各国之间的利益博弈最终却呈现“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结局。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支海上力量可以单独应对海上安全威胁和海上环境保护等问题,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上反恐、打击海盗、联合搜救等行动中开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是实现海洋利益博弈的双赢或多赢的必然选择。在这样的共识下,海洋各国在海洋开发与利用的过程中,不仅仅从自己的最大化利益角度入手,还要实现集体理性,采取更多的合作而非对抗的行动。当然,为了维护合作协议需要进行适当地惩罚,即有必要采取“可置信的威胁”或“破釜沉舟”的行动。总之,和谐海洋观立足于建立各国在海洋利用上的合作关系,公平配置海洋利益,平衡沿海各国和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实现海洋国家间利益共赢。同时,非海洋国家可能无法在海洋开发中获取直接利益,但海洋生态破坏的“蝴蝶效应”也会使非海洋国家遭受损失。所以,非海洋国家不应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是“坐山观虎斗”的心态;而应该对海洋开发理性观察,适时给以善意的意见,必要时以政治舆论的手段制止不正当的利用。
(四)遵守国际法则与惯例,树立良好国家形象
国际海洋秩序是指在民族国家出现后,各国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海洋利益关系格局,其发展历程体现着国际法价值导向的不断进步。在国际海洋权益冲突日益白热化的今天,各国政府应该以和谐海洋为理念,依照国际法准则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开发海洋资源,解决国与国之间海洋权益纠纷,促使国际海洋秩序法制化发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建立了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在内的新的海洋法律体系,以《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是一次海洋利益的全面分配。《公约》规定:“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促进海洋及其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此规定体现了海洋法的根本意义,即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利用需要遵守适当、协调、公平的原则。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之一,一贯主张维护海洋和平,并提出了构建“和谐海洋”理念的倡议,以共同维护海洋持久和平与安全,这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海洋问题的新认识。我国在处理国际海洋争端时,应当维护以《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反对少数海洋强国主宰海洋事务,遵守各国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原则,遵守各国共同订立的国际公约和相对统一的法律体系。
三、海洋国家与社会之和谐行政观
海域权属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即国家,国家对权属内的海域行使行政管理权。马汉认为,“不同的政府机构及不同时期统治者的特征,都对海权的成长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11](P42)徐志斌教授[12](P59)也提出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政府海洋管理模式的转型。和谐海洋观作为一种指导海洋行政行为的观念,有利于政府海洋管理向有限型、服务型、知识型的多元管理模式转变。这意味着,政府需要通过简政放权、实现海洋管理主体多元化,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到海洋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培养海洋意识、建设海洋文化;同时要提供海洋活动的公益服务,支持和引导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经略海洋,孕育公民海洋意识
海洋意识是一种观念资源,其产生和发展反映了一个民族对海洋利益的依赖和对海上威胁的防范,是其对海洋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战略价值的认识,以及对海洋与国家发展、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关系的考察。”[13](P90)冯梁探讨了21世纪中华民族的海洋意识,并认为,它是中华民族对海洋在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推进全人类海洋事业中地位作用的心理倾向和基本认知。包括立体多面的海洋价值观,面向世界的海洋大国观,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海洋观。[14](P72-75)海洋意识既是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向海洋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国家和民族海洋政策、海洋战略的内在支撑。中国古代虽然有驰名中外的“海上丝绸之路”,也曾在明朝有大规模的远洋行动,但客观地说,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是一个内陆国家,地缘政治与环境的向心性与隔绝性使得中国形成了重农抑商、重陆轻海的文化传统,虽然也有段时间出现过规模较大的海外贸易,但始终不是国家生活的主要内容。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才开始经营海洋,因此,无论政府还是公众的海洋意识普遍缺乏。进入海洋世纪,海洋的重要性举世公认,中国要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转变,必须能够正确认识海洋的价值及其重要性,并在开发利用海洋过程中,学习经略海洋、培养海洋意识。公众共同具有的和谐海洋意识并不会自发的产生,需要政府关注并着力培养,必须尽快建立适合我国的海洋意识体系(海洋权益意识、海洋国土意识、海洋保护意识、海洋科技意识等),必须在广大民众中强化现代海洋意识,开展海洋文化教育,拓宽、加深民众对于海洋的全面理解,为我国的海洋事业发展提供软实力资源。
(二)海洋管理方式多元化,培育社会力量
随着海洋管理服务对象独立性、差异性增强,其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参与海洋管理的热情和积极性不断提高,这无疑对传统的“命令-服从”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而民间社会力量在涉海建设和服务上发挥的作用却越来越不可替代,比如他们可以发挥海洋科技研发与咨询服务,组织各种海洋论坛活动激发社会海洋意识,甚至可以承担许多政府不宜出面的治海任务。这意味着,海洋管理现实的需要要求政府实现海洋管理方式的多元化,建立科学的权力边界,明确政府、市场、社区在海洋管理中的职能,凡是海洋活动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与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政府需要退出,发育“公民社会”,推动民间基层自治。
首先要鼓励“企业自治”。企业是海洋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造成海洋环境问题的重要根源。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实行自治,既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也利于企业海洋责任的培养。其次倡导“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和谐海洋建设的群众基础,只有公众注重新的发展观念,在日常生活中关注海洋环境,并投身实践保护海洋,才能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此外,还要为民间自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通过建立民间合作组织,协调海洋从业者相互间的利益,增强公众的用海满足感。
(三)有法可依,执法公正,企业享有良好的用海秩序
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人类认识海洋、开发海洋的能力密切相关,其调整对象包括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一个国家的海洋法律与政策表明了一个国家在海洋开发和保护方面的规定和发展方向,体现了一个国家在治理海洋和与海洋共处的价值观念。一个拥有完善海洋法律制度的国家,能够依法“管海”、公平执法,把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必将赢得其它国家的认同与追随,提升海洋能力和国际海洋话语权。
实现依法治海,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实现人与海洋和谐共处的法治秩序奠定基础。其次,政府要坚持依照法律行使职权,“法无规定不得为之,法定事项依法为之”,做到行政行为不越位、不错位。最后,政府要加强海洋执法力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海上执法队伍,“让执行长出牙齿”。只有政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四)自信包容,兼蓄并收,建设社会乐享的和谐海洋文化
“海洋文化存在于与海洋有关的哲学、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为语言、思维习惯、文本符号、实体存在等诸要素。在海洋文化中批判性反思、构建和合文化的海洋哲学,有助于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15](P11)海洋文化是人类与海洋互动的产物,海洋民俗、海洋信仰、与海洋有关的人文景观等都属于海洋文化的范畴。和谐海洋文化作为和谐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展示海洋软实力的影响力、渗透力和同化力,有利于保障海洋的可持续开发,保证海洋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为和谐海洋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道德基础。
和谐海洋文化建设要发挥文化自觉性,不仅继承、吸收中国传统文化,还要结合中国人的文化自觉和精神气质,创造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文化,并通过网络、电视等传媒加强海洋文化的输出与交流,积极争取获得其他国家和人民的认同,以促进睦邻友好和我国未来长远的海洋发展。一些建设海洋文化的实践活动,如天津的国家海洋博物馆、岱山海洋文化节、福建滨海地区的“妈祖文化节”、青岛的国际帆船赛、海阳的亚洲沙滩运动会等;一方面提高了中国海洋的软实力,得到了世界各国广泛赞誉和认同,使世界各国对中国的误解和担忧大大减少;另一方面也使世界各国与中国在海洋文化、海洋观念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获得精神愉悦和经济收益。[16](P84)
结语
近代大国的崛起无不依托于海洋,海洋对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兴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进入海洋时代,在中国和平崛起的过程中我们迫切需要明确以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对待海洋利益和海洋资源。和谐海洋观的探讨和建构可能为用和平的手段解决我国海洋权益的敏感、热点问题提供一种可能的进路,为世界各海洋国家化解海洋权益争执提供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消除因为中国经济、军事实力强大之后实施海洋强国而产生的诸如“中国威胁论”、“中国不确定论”等误会。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需要有一个和谐与稳定的环境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和谐海洋观的阐释表明,中国快速崛起的海洋软硬实力是世界稳定的磐石,而不是破坏性力量。在世界一体化进程中,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与冲突难免,但合作和共同发展是未来世界发展的主题,和谐海洋观的建构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通过交流、合作来增加彼此间的互信和共同认识的理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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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Ocean Theory"
Wang YinhongWu Jinpe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Key words: harmonious ocean theory; marine rights; marine culture; marine management; marine soft power
责任编辑:鞠德峰
主持人的话:
本期海洋文化研究栏目刊发的三篇论文,让人眼前一亮,良多启发。我先读为快,即生不少感慨。三篇中有两篇是讨论中国海洋信仰的:陈政禹的《宋元以来浙江妈祖信仰研究初探》是从信仰的载体上着眼,研究的是妈祖信仰自宋代以降在全国尤其是在浙江的分布情况,这种基础于沿海民众,上至朝廷下至沿海、内地百姓和海外华人社群的共同信仰得以广泛传播、传承的载体,亦即维系人们虔诚的海神信仰心灵的物质空间形态——建筑景观,就是沿海、内地、海外广泛分布着、1000多年历史上曾经香烟缭绕着、而今虽依然缭绕却虔诚难继了的天后宫。历史上上至帝王下至百姓,为什么人们对海洋神灵如此虔诚?蔡勤禹《海神信仰类型及其禳灾功能探析》恰好系统地给出、阐释了答案,那就是国家和民间社会祈福禳灾的生活与心理诉求。这是中国海洋文化独具特色的重要内涵。唐春生的《宋代海盗成员的构成与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是研究历史上的海盗问题的,作者选取了宋代这个被学界往往定义为海商贸易文化大发展、因而往往认为海盗“不该发生”的时代,复原了这一历史时期海盗来源的多样性和对其治理的复杂性,这些特点与中国历史上的其他时期(例如往往被现代学者诟病的明清时期)并无二致——这也正是这篇论文的价值所在。海盗不时发生、甚至不时泛滥,是世界海洋发展历史上几乎普遍存在、如影随形的现象,只不过足以令中国人为自己的老祖宗深感自豪的是,中国历代王朝、历代百姓对此从未听之任之——海盗存在的历史,就是中国历代王朝对其打击、治理的历史,也就是中国最为广大的老百姓对其深恶痛绝的历史;这正是无论海盗曾经如何猖獗、泛滥,都从未真正颠覆过中国历史正义的根本缘由所在,也正是中国海洋文明历史与西方世界“海盗文明”历史的根本不同所在。
——曲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