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
近年来,各地各级行业协会在总量和行业领域类型上都有了很快的增长,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行业协会几乎都存在着从业人员年龄结构老化、行业代表性不强、服务会员功能弱化、自身活力不足,难以形成行业共同自律行动及整体号召动员等“通病”。尤其是某些协会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管理机构“官气”渐盛,行业自主及自治性特点日益淡化,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实现凝聚行业个人会员及企业单位的目标,难以正常发挥自律指导和业内行为引导的作用。
尤其突出的是,现在有许多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其实是由国家机关的现职干部兼任的,也有不少由刚刚“退居二线”的原机关领导担当,协会中的不少工作人员也由近年来政府部门精简下来的人员“转岗”而来。协会管理机构不仅人员年龄老化,工作缺乏创新,更表现为拥有行政机关的背景或者与政府机构关系密切,一定程度上成了“二政府”,难以真正成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中介”,更起不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全面服务企业需要的作用。有的国家机关甚至通过其直接控制之下的行业协会,从事变相市场性经营活动,与企业竞争,与民争利,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既得利益,引发了不少矛盾和冲突,甚至产生了严重纠纷被诉诸法院。
有鉴于此,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呼吁下,各地开始研究出台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日前,广西向社会公布了《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行业协会不得实施垄断、强行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等(2014年8月13日《法制日报》)。
而在此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修正案》,同样提出了以企业或者经济类社团为主要会员的协会、商会和联合会,要实现与党政机关人员分开、机构分开、资产分开的“三分开”原则和工作目标,也明确规定了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担任任何职务,并取消了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前置性审批程序。我认为,这是符合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它对于保障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和自律,理顺政府机关与协会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应当看到,行业协会最早是由“同乡会”演化而来的,作为现代法律意义上的行业性自治组织,它们现已聚集了众多民营、合资、外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其覆盖面日益广泛。作为会员单位的企业希望自己加入的行业协会能够真正代表自身的利益,在表达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和影响政府决策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行业协会自身也存在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行业特色和集聚效应,拓展社会服务功能等任务,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发展。
从发展趋势和要求上讲,行业协会应当更好地代表行业会员自身的利益,成为会员与政府良性互动和诉求沟通的桥梁。政府相关部门则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自治、自律和行业管理的特点,积极指导和推进其健康发展,并通过行业协会充分了解企业发展中的困难、瓶颈和利益需求,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与服务政策,搭建公平交易和合法竞争的平台,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真正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摘自《法治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