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入“笼”靠法治

2015-01-22 00:36胡舒立
公务员文萃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权力依法治国犯罪

胡舒立

如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以推进反腐败法治化为突破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焦点。

2014年10月13日,最高检察院《检察日报》旧事重提十年前的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该报披露,美国司法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最终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此背景下,余振东自愿接受遣返。

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的产物,起源于美国,它指的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基于起诉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与被告人及其律师协商,可以以减少指控、降低指控、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如果被告人作了有罪答辩,法官就可以避开审判程序来判决。如今,美国大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而且这一制度已扩展到意大利、德国、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在中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确立简易程序。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创设速裁程序,显示引入辩诉交易迹象。

当下中国,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是刑罚的严厉性,而对刑法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则稍嫌不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引入辩诉交易,兼顾公正与效率,既能及时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又有助于使反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尽可能减少各种有违法治精神的“便宜行事”。当然,引进这一制度,需要在顶层设计上预先考虑可能遇到的障碍和异化。有必要构建控辩审三方的合理关系,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避免黑箱操作,使其沦为有权势者的游戏。

反腐败法治化仅仅是依法治国的任务之一,而不是全部。

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的提出,是在1979年。经历了十年浩劫的人们痛定思痛,法学界提出要在中国实行以法治国的方针。此后,伴随着上世纪80年代的风云激荡,“依法治国”的话语渐成共识,在1997年9月,被中共十五大首次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了其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3月,全国人大再度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年后的今天,“全面推进”意味着中国决策层将把“依法治国”提到新高度。

可以预见,法治将成为未来中国国家治理的基调。它不仅与家长制国家治理模式格格不入,而且通过确定性的规则来调整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特别是通过规制公权力将其纳入法律的“笼子”,使得社会关系各得其所,从而实现人权保护的价值归宿。

全面推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起点。应当承认,法治在中国尚是“进行时”,怀疑、违反甚至否定法治的意识、言论,随时可能沉渣泛起;依法治国从宣言到践行,仍将是个过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任重而道远。不过,历史已经跨入关键时点,全力构建“法治中国”,蕴含着决策层坚强决心,也将成为13亿公民的切实行动。

摘自《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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