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依法治企”是国资监管的基石

2015-01-21 22:39王亮王克勤赵尚崇
企业文明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企抵押依法

王亮+王克勤+赵尚崇

自党的十四大首次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同,而围绕法治建设所进行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也因此一直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深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在当前经济转型进入结构调整的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政府更需要“依法治国”的微观表现,而“依法治企”将成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自身需要认真面对和迫切解决的重大命题。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增长中一直处于支配地位,被视为我国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重要支柱。由此,强化国资委监事会监管能力,使得我国国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以法治思维遏制和杜绝国企贪腐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以此达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中竞争力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引 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因此,对于我国法制建设而言,“依法治国”已成为当前和未来时期法治改革工作中所遵循的一项最根本的原则和要求,而由此所衍生出的“依法治企”则将成为我国国有企业需要认真面对和迫切解决的重大命题。

法治建设的过程一般需要经历立法、普法、知法、用法和守法5个阶段。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时间里,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主要围绕立法和普法两个方面进行展开,而如何过渡到使中国整个社会知法、用法和守法将是现在和未来的工作重心。从国家层面而言,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是“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从企业角度而言,完善的规章制度是“依法治企”的基础,是进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据。作为一项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依法治企”是国有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必然方向,这一重要制度保障的完善和实施是要求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以此达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中竞争力的目的。具体而言,“依法治企”是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保护体制与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特别是以法治思维构筑法治防线,遏制国企贪腐与国有资产流失。

案例分析

在对某中央企业(以下简称“F集团”)的当期监督中,国资委监事会发现F集团下属T公司,在2013年10月一宗玉米销售业务中,发生客户H公司违约欠款事件,共拖欠货款约人民币6 000万元。第17办专职监事把“监事风险、监督协同”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与该集团法律部一道,对“违约欠款”进行了调查梳理,深入分析,制订了有效处置方案。在监事会的督促下,公司依法出击,取得了良好效果,避免了给T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全面调查——掌握有效信息

经细判案件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人员逐一询问,全面掌握了案件相关重要信息。与此同时,要求T公司指派1名高管驻守客户公司,随时掌握其经营动态。经了解:T公司与H公司于2012年底签订了玉米购销合同,约定T公司将收购的玉米陆续出售给H公司作为酒精加工原料。后由于酒精销售市场疲软及H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的现金流急剧紧张,最终导致欠款事件发生。业务开展前,经T公司法律部门要求,H公司提供了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两项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将于2013年年底到期),两项抵押财产的市场价值初步估计超过1.5亿元,足以涵盖全部债务本息。H公司曾3次向T公司出具承诺函,对欠款事实持认可态度,但承诺函如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则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另外获悉H公司的大股东为香港某上市公司Q公司。

巧妙应对——获取关键证据

鉴于H公司提供了足额抵押担保,案件处理的关键是确保胜诉和债务金额确认问题;此外,随时把握对方异常情况发生,尤其需要关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到期问题。根据T公司提供的信息,并经法律部调查核实,确认了H公司75%股份由Q公司持有且Q公司董事会对H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的事实。同时查到Q公司当前持续性亏损,其董事会正在运作通过增发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以维持经营。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则,一旦H公司涉诉或资产被查封,则作为母公司的Q公司必须如实公开披露,进而导致其股价下跌,影响其增发计划。

经分析发现,由于双方存在多次交货、付款、开票等行为,涉及的履行凭证和往来函件较多,且合同约定的货款计算方式较为复杂,债务金额很可能成为诉讼争议的焦点。因此,对方承诺函中认可的债务金额5 700万元很可能存在少计问题。此外,H公司虽表面认可债务并表示会尽快清偿,但对T公司提出的债务核算及逾期支付责任等实质问题却避而不谈,一再拖延时间。

综合各种情况,F集团判断H公司作出积极谈判解决问题的姿态实系迷惑T公司之举,毫无诚意可言,其真实目的是为Q公司增发股份争取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部决定尝试利用其短期内的惧讼心理补强证据,通过迫使H公司签署还款协议的方式固定债权凭据及金额,而不必再依据原购销合同进行繁琐的举证,确保诉讼胜诉。

T公司根据购销合同和交货、付款凭证等材料对欠款进行了重新核算,确定H公司的欠款本金为6 009万元,高于对方承诺金额近3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法律部精心设计了《还款协议》,F集团负责人与T公司主要领导一同赶赴H公司进行现场谈判,并明确表示,如果对方当天中午前未能按照T公司提供的文本签署《还款协议》,T公司将立刻申请对其采取司法措施。由于担心诉讼程序影响其增发股份计划,加之法律部作出的一副最后通牒的姿态,H公司决策层经过紧急电话会议,最终决定签署《还款协议》。T公司由此取得了案件关键证据。《还款协议》不但明确了H公司欠款本金6 009万元和9%的逾期年利率等内容,还规定一旦H公司在新的还款日前未能清偿债务,还要额外支付T公司1笔约200万元的违约金,并以实际票据为准承担T公司发生的全部法律费用。

依法出击——锁定执行财产

在债务展期届至后,不出F集团预料,H公司仍未能还款。由于已经获取了确保胜诉的《还款协议》,法律部决定立即起诉H公司,并查封其主要资产。针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登记期限对抵押权效力没有影响,即便不予查封,T公司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为了稳妥起见,法律部还是决定将其列入查封范围。同时,由于H公司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价值大于其担保债务,法律部决定将该项房产也列入查封范围,以避免H公司通过借多还少等方式扩大该项资产上的抵押债务规模。对T公司而言,则不但可以扩大执行财产范围,还可促使H公司在筹集款项后能首先用于清偿所欠T公司的债务,以解除对其利用房产融资的限制。

2014年年初,T公司在黑龙江高院提起了对H公司的诉讼,并迅速申请查封了前述土地、房产等资产。后据T公司派驻H公司的人员反馈信息,Q公司作为该抵押土地的实际控制人,确实曾筹划在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到期后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该块土地做抵押运作银行贷款事宜,进而侵害T公司的合法权益,而T公司快速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则彻底打消了其幻想。至此,T公司在取得确保胜诉的关键证据《还款协议》后,又进一步锁定了抵押土地、房产等执行财产,足以保障T公司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国有资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结论与启示

一是在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下,现代监事会的规制应愈加重视和积累“监事风险”“协同治理”的具体实例。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面临着复杂的不确定性与多变性,监事会以问题风险为导向,更应积极倡导与企业互信互存的正能量“多向治理”,从而提升当期监督的法治力和有效性。

二是在重大违约事件发生后,应督导“依法治企”贯穿其中,充分利用企业法律部门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补强证据,以诉讼胜诉和执行财产保障为中心做好全面准备,对挽回损失至关重要。本案例中,正是由于法律部的提前介入和精心设计,才使得T公司取得了胜诉的关键证据,不但保障了债权本金,而且还依法争取了数百万元的违约金等权益,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是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全面掌握对方的相关信息,做到知己知彼。本案例中,正是凭借T公司提供并经法律部调查核实的H公司股东背景及相关信息,才使得T公司成功利用对方的惧讼心理,最终在其香港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前促使对方签订了决定诉讼成败的还款协议。

四是在大宗商品贸易中,要特别重视资信审查和债务担保的作用。特别是当前一些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或高利贷还款压力的情况下,孤注一掷,铤而走险,为获取周转资金不择手段,或者恶意违约,或者精心设计贸易圈套以侵害交易对手合法权益,令人防不胜防。而最有效的防范方法就是获得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充足担保,特别是抵押担保。本案例中,正是由于T公司听取了其法律部门的建议,坚持要求H公司先行提供抵押担保,才确保了其胜诉后的债权可以得到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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