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湖北省湖泊生态文明建设

2015-01-21 03:45李俊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6期
关键词:政策措施湖北省

李俊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湖泊的过度开发利用,湖泊生态问题日益凸现。通过对湖北省湖泊生态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剖析,提出加强湖泊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湖泊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224-03

引言

湖北素有“千湖之省”之美誉。境内湖泊主要分布在江汉平原上。面积百亩以上的湖泊约800余个,湖泊总面积2 983.5平方公里。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湖泊有洪湖、长湖、梁子湖、斧头湖。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湖泊的过度开发利用,大规模围湖造田及房地产开发,湖泊数量大减、面积不断萎缩,水质日趋恶化,一些湖泊严重富营养化。湖泊生态系统平衡受到破坏,湖泊生物多样性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生态功能日益退化。因此,加快湖北湖泊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通过对湖北省湖泊生态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剖析,提出加强湖泊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一、湖北省湖泊生态面临的问题

(一)湖泊数量日益减少,水面面积逐步萎缩

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美誉,但较长时间以来,湖泊在自然和人为活动双重胁迫的共同作用下,因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原因,其功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千湖 “美名”已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据湖北省水利厅最新公布数据显示,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80年代末,全省100亩以上湖泊从1 332个锐减为843个,相应中水位时的水面面积从8 528.2平方公里锐减为2 983.5平方公里。其中,水面5 000亩以上湖泊,从322个减少为125个。20世纪80年代以后,湖北湖泊数量、面积、容积萎缩势头有所减缓,但总体上仍呈萎缩趋势。据水利普查最新资料表明,湖北5 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湖泊在不断萎缩,有些湖泊其实已隐性消亡,有近百个湖泊人间“蒸发”,杨汊湖、范湖等曾经让人们耳熟能详的名字仅仅成为带“湖”字的符号;而有着“百湖之市”美誉的武汉,近三十年来湖泊面积减少了近228.9平方公里;就连让湖北人引以为豪的国内最大的城中湖——东湖,二十年内也减少了0.73平方公里。

(二)湖泊生态功能日益退化,资源逐渐减少

城市湖泊不断地被淤塞、污染以及大规模围垦与填湖造地,致使湖泊与原有的调蓄容量急剧减少,江湖联通的格局遭到破坏,湖泊对于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急剧降低。同时,填湖建房等行为也影响了水分蒸发、湿度等气象学因子,特别是人为的建堤围湖、分隔湖汊等活动,阻隔了水体与水体、水体与水体周边陆地间物质与物种的流通,导致湖泊生态系统的脆化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随着湖泊生态调节系统能力的减弱,生物多样性降低,种群种类也不断减少,如莲、藕、芡角、芦苇等经济植物资源逐年下降;由于鱼类江湖回游通道被阻断,内湖产卵、栖息场所遭到破坏,湖泊生态系统受到干扰,引起鱼类区系组成改变,导致鱼类资源小型化。据调查,长湖在20世纪80年代前,水生植物有50多种,现已有6个物种消失、7个群丛类型消失。

(三)湖泊污染不断加重,水质营养化日益凸显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大量工业废水废渣和生活用水未经处理排入湖泊,严重污染水体,加之江湖隔断,入湖水体更新交互周期长降低了湖水的自净能力,再加上围垦和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的填注,湖泊日益淤浅,影响了水体的纳污能力,湖泊水质日益恶化,使城镇生活用水和水产养殖受到影响。据《2012年湖北省水资源公报》,2012年全年共评价26个湖泊,Ⅱ类水湖泊仅1个,Ⅲ类水湖泊7个,Ⅳ类水湖泊7个,Ⅴ类水湖泊7个,劣Ⅴ类水湖泊4个,现状堪忧。而全省湖泊水质营养化程度不断加重。其中评价为中营养型的湖泊16个,水面面积为1 228.13km2,占总评价面积(1 574.36km2)的78.9%,富营养型的湖泊12个,水面面积为331.83km2,占总评价面积的21.1%。

二、湖北省湖泊生态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湖泊生态文明观念淡薄,生态评价机制不健全

湖泊生态文明意识淡薄。由于湖泊生态文明建设整体规划与生态文明战略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地方的干部对湖泊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到位,未能将湖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至区域战略高度,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一些地方则将常规的湖泊生态环境建设等同于湖泊生态文明建设,导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单一、体系不完善,尤其是缺乏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化建设的规划;一些地方虽然在思想认识上重视湖泊生态文明建设,但缺乏具体部署和行动,对湖泊生态文明建设或流于形式,或表里不一。

湖北生态评价体制也不健全。虽然湖北省已经提出了一些湖泊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基本都忽略了工业化与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指标大都只考核了湖泊生态文明的实现程度,缺乏对湖泊生态文明建设的努力程度和进步过程的考评,这导致对湖泊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缺乏系统的动态评估,对湖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缺乏有效的跟踪与监控。

(二)政绩考核机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到位

填占湖泊,开发房地产,能拉动内需提升政绩,也有利于干部升迁,见效快,领导干部有干事创业热情;反之,保护湖泊、治理湖泊要投入,出不了GDP,暂时看不到政绩,有的地方领导不想干、不愿干。如一些领导干部出于自身政绩或局部利益的需要,对湖泊保护政策执行不力;一些领导干部甚至纵容一些企业先污染,再治理,盲目地追求当地经济的发展,而忽视当地企业对湖泊的污染,这种单纯以显性政绩考核的机制容易造成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忽视,特别是不利于湖泊生态文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湖泊保护中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填占湖泊等水事违法行为,最高处罚50万元,较之于武汉市的处罚数额提高了十倍,似乎很高。而对于开发商来说,与填一亩湖泊带来的经济效益相比,50万元罚款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由于处罚较轻,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填湖污湖行为屡禁不止。endprint

(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体制不顺导致治理紊乱

目前湖泊管理在模式上主要是“分级、分部门、分地区管理三结合”,但存在着管理上的分割性,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之间协调不够,法规多、部门多且相互不协调,水利部门依据水法、防洪法进行管理;农业部门依据渔政法规进行管理;林业部门依据湿地条例管理;环保部门依据环境法、水污染防治法管理,即形成了“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紊乱现象。这种体制是造成湖泊面积退化、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原因之一。多头管理带来的是体制不顺,条块分割,导致湖泊在开发与管理上的混乱。湖管局行使资源管理权,水产局和渔政局负责湖上的渔业执法和渔业资源保护,林业局承担湿地生态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环保和水上公安负责湖区的环境监测和治安。这些部门看似名正言顺,分工明确,多头执法,但都大多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加剧了湖泊管理上的无序。渔业渔政部门发捕捞证、养殖证,并按户、按承包的水面收取一定的费用,再加上水域纠纷频繁,导致湖泊开发多家牵头,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局面。

三、湖北湖泊生态文明建设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政府引导,树立保护湖泊生态文明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一个人有什么样的思想,决定他为人处事的态度、方法。只有全民爱湖、护湖,湖泊才能得到真正保护。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在全省湖泊保护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树立人湖生死同体、福祸与共的价值理念”。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的宣传教育,通过大众传媒、广告等一系列的宣传和讲解活动,让公众真正认识到湖北省当前湖泊面临的严重危机及湖泊保护跟自己是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从而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和保护湖泊的社会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省树立爱湖、惜湖、护湖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湖泊生态文明教育四进活动,提升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和湖泊文明理念。

(二)完善湖泊生态保护考核评价机制

实行湖泊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考评,将湖泊水质、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相关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离任审计范围。将湖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挂钩。建立问责制度,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完不成湖泊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湖泊生态环境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湖泊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目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已经出台,但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关键在于落实,条例也不例外。如何贯彻执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湖泊主管部门,应当认真领会条例精神,树立严格保护湖泊的意识,深入实际,做好湖情调研工作,建立完备的湖泊档案、湖情日志,严格湖泊范围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严格执法,对非法围湖垦殖、填湖造地等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保持对打击违法填湖的高压态势,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之不能填湖,不敢填湖。

(四)整合力量,优化湖泊管理机构的设置

目前涉及到湖泊管理的部门主要有水利、环保、农林、渔业、海事、国土、旅游以及建设等,其中主要参与管理的主要有水利、渔业、环保3个部门。由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同一湖泊的价值、功能的判断有所不同,湖泊管理目标就会存在差异,难以从管理的整体层面达成目标管理的优先次序,确定湖泊的主导价值并以此来安排湖泊的主导用途、主要利用方式以及根据不同用途的相容和相斥情况制定限制性措施。可以整合林业、环保、规划、渔业、水利等部门的力量,协调各方执法机制,积极探索有效的湖泊管理模式,行政管理体制以及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找出适合湖北省湖泊保护与管理的措施。优化湖泊管理机构设置,避免湖泊管理上“各自为政”现象,有效地管理好湖泊资源。

(五)引进公众参与,完善湖长制,推进志愿者活动

引进公众参与,要支持群众参与民主决策和监督,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和志愿者行动,鼓励更多民间组织和环保人士加入湖泊保护行列。进一步完善湖长制,确立生态保护的重点与目标,增进公众了解、支持参与湖泊、河流保护;大力倡导志愿行动,征集、引导志愿者开展绿色保护行动,宣传、践行节水减污与保护生态的文明理念。

结语

当前,应以“美丽湖北”、“幸福湖北”为基础,树立湖泊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形象,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水生态文明体系建设之路。只有不断创新湖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政策措施,使其渗透到全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才能让全省湖泊生态文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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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玉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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