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

2015-01-21 03:42姚慧媛黄永华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6期
关键词:职业化长效机制

姚慧媛+黄永华

摘 要: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越来越多的新型纠纷涌现,对其妥善解决,不仅要求调解员具备基本的调解素质,还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反观中国现今的人民调解员现状,调解员队伍已经不能满足庞大的新型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即使某些地方会涌现出个别的明星调解员,但因其时间、精力和影响力的辐射范围有限,也如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源上使职业人民调解员的需求和供给保持平衡。因此,推进调解员的职业化培养已迫在眉睫,这对加速发展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中国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成功率都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人民调解员;职业化;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215-02

一、现今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员“供不应求”且职业化程度不高

民间纠纷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其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纠纷的数量之多难以想象,且民间纠纷的化解还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人民调解员能否快速、准确地找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并及时参与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有充足数量的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时刻待命,以适应随时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但是中国现今的人民调解员多为兼职,难以将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调解这一项工作上,限制了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的参与度,造成了调解员在很多纠纷上感到力不从心、无法分身的尴尬局面。另外,中国的人民调解员还缺乏较高标准的职业准入规则和相应的培养机制,使得其队伍呈现出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欠缺法律知识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不利于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培养,也不能适应矛盾和纠纷愈加复杂的社会形势。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流动性较强

现实中,人民调解员因受行政调动、选举、自然减员等因素的影响,调整变换较为频繁,使得部分人民调解员难以安心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有的甚至抱有敷衍度日的工作态度,造成了调解工作中存在拖、推、散的现象,导致案件的久调不决和调解脱节。再加上聘任、考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及调解经费来源的不稳定,许多情况下,人民调解员不仅无法得到应有的酬劳,还要自行解决交通费、食宿费等各种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致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挫伤,很多人原本热爱调解工作的人迫于生活的压力而放弃了这一职业,造成了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强的局面,导致了人民调解工作经常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人民调解员专业化程度不高,调解方式单一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国现今的骨干人民调解员大多为当地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居委成员,他们依靠对居民的了解,对当地风俗习惯的熟悉和因自身条件而产生的影响力实现调解。他们习惯于“老娘舅”式的调解,更加注重暂时的息事宁人,大多不能从专业的角度考虑问题,一旦当事人反悔,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很容易被推翻,造成工作的反复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破坏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连续性。

二、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必要性

(一)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人民调解员处于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之中,调解矛盾纠纷和其他社会工作一样可以挣得相同的工分或收入。所以,当时的人民调解尽管不收费,但却是一种有酬劳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有着合理的物质保证。随着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在坚持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基本原则下,人民调解的劳动报酬失去了保证。

(二)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是化解新时期日益复杂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地区间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带来了中国空前的人口流动,整个社会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所有这些因素,都在暗中推动着中国社会纠纷的复杂化,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层出不穷:从纠纷领域看,从过去的个体纠纷扩展群体性纠纷;从纠纷的类型看,由过去的婚姻、邻里等简单纠纷扩展到医疗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更加复杂的纠纷;从调解纠纷的手段来看,从过去的大多依靠亲友劝说、以情理取胜的调解方式转变为现在的析理说法、依法服人。新时期矛盾纠纷的上述特点,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调解技巧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三)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是坚持“调解优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刚刚进入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高潮,国家很自然地把法院和诉讼作为建立法治权威的制度性象征,于是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一度成为人们争相推崇的解纷方式。但是,当人们开始频繁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中国的司法系统迎来了“案多人少”的巨大挑战。司法资源非常有限而案件数量和范围却有增无减,诉讼解决机制已经不堪重负。于是“调解优先”的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政府和社会都希望通过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成本。而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能更高效、更灵活地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避免了“一场官司几代仇”的后遗症。

三、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培养的思考

(一)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是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基础

公开招聘,可以使熟悉本行业和领域的基本规则、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士有机会加入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有利于扩大人民调解员的人选来源。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不仅对人民调解员的数量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对其质量也格外重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光靠一颗热爱调解的心是远远不够的,较高的综合素质必不可少。因此。在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进程中,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同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以保证人民调解员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理质量,为实现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endprint

(二)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完善人民调解员保障制度,是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有力支撑

中国的人民调解员长期在艰苦的环境中承担着非常繁重的工作,且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低的严重错位,导致很多有志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才对人民调解工作望而却步。这对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培养的影响是致命的。因此,在当前国情下,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完善人民调解员保障制度,将是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培养的有力支撑。在此,笔者认为这种保障至少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待遇,包括基本的生活供给和良好的职业前景;二是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三是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地位,确保人民调解员在任用之后非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只有通过上述措施,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其获得真正的职业荣誉感,才能吸引更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其中,为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培养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是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对于保持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当加强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牢牢把握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这两个着力点,双管齐下,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培训的内容应涵盖人民调解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调解技巧。当前形势下,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的能力。另外,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出现的具有一定共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可以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以适应不断涌现的新型纠纷。至于培训方式,除了继续坚持岗前培训、在岗轮训等常规培训之外,还可以引入在线培训,以增强培训时间的灵活选择性;观摩培训,即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到法院进行案件的旁听,以拓展培训形式的多样性。

(四)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是加速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催化剂

所谓的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是根据调解员的学历、能力、工作时间对其进行不同等级的评定,制作等级徽章与证书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以对人民调解员工龄和业务能力等评审的结果为依据,将其划入不同的等级,按等级享受不同的岗位津贴、待遇,履行不同的职责。同时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以此作为晋升或降级的依据。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有利于建立科学、长效的人民调解员激励机制,对促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人民调解制度吻合了中国老百姓“和为贵、让为先”的民族心理。人们在处理需要长期共处的关系时,往往更会趋向于通过调解的方式寻求解决,而不是轻易诉诸法院。因此,针对此类矛盾纠纷,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机制,在以“和合”法律文化为主体的环境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使得纠纷的解决、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的合意,从而以更为经济、高效、为群众所接受的方式处置矛盾、化解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制度是最有效的机制。而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程度又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人民调解制度效能的发挥。因此,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化解中国传统文化下的多元化纠纷具有不可取代的积极作用。故此,我们要牢牢把握这一关键,努力通过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来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保障,从而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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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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