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胜林 龚健 张明皓
摘 要:微型金融作为小企业的基础设施对于国家的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的业务对象主要是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吸引力的业务,而这样的业务有着经济和社会双重意义。开展微型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微型金融组织分属不同性质的机构,决定了微型金融组织的监管方式和债的规模等方面应有特别的规定。
关键词:小企业;微型金融组织;非谨慎监管;微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199-02
今天,微型金融这个术语应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微型金融(микрофинансирование)是对低收入的人口和小型企业而建立的金融服务体系,它包括提供微债(микрозаем)、微贷(микрокредит)、吸收存款、储蓄、货币兑换等金融服务。我国存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主体。但农村信用社逐步走向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在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困难,小型企业发展缺少资金,地下金融规模庞大,我国迫切需要完善微型金融制度。因此,研究俄罗斯微型金融法律制度的经验,对我国微型金融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微型金融是小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的世界许多国家中,小型企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市场繁荣的基础[1]。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小型企业是国家经济增长的引擎,是一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1]。
微型金融是加快地区发展的最有效和公认的方法,是使小型企业主获取金融资源的有效工具,它服务于小型企业,能扩大企业主的数量、增加税收,为小型企业通过银行部门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信用记录。
人们通常把微型金融理解为微型金融组织进行的一些低风险、小规模的对于商业银行没有吸引力金融业务,在为小型企业和缺少保障的居民阶层提供小数额的债,特别重要的是,允许许多开始起步的企业从零开始自己的创业。作为巩固整个金融系统、商业银行的补充服务,为增强地方经济力量与促进小型企业的发展,需要金融资源提供给小创业者,特别是农民。我国小型企业的发展与城镇化建设互相促进,在实现增长、促进就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影响其成长的最大瓶颈。
二、微型金融组织与银行业的服务对象各有侧重
俄罗斯认为,微型金融法律制度是发展小型企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小型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2],为在国内的小城市和居民点发展金融基础设施创造了比较大的潜力。归根到底,应该提高企业环境的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是《俄罗斯联邦微型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业务法》的主要立法目的[3]。
银行业在提供微型金融服务,但银行业扩大客户覆盖面正面临着一系列显著困难。设立新办事处的成本高,特别是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靠贷款的低速循环是不可能的。因此,俄罗斯大多数银行都集中在莫斯科、圣彼得堡等大城市。由于不符合传统的金融系统的要求等一些客观原因,小创业者、缺少保障的居民阶层特别是农民是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商业银行提出的条件往往让小型企业家望而却步(特别是这涉及贷款的安全),银行没有兴趣贷款给小创业者(因为微型金融服务不能覆盖银行的所有经营开支),银行服务不适合他们。基于我国与俄罗斯相似的情况,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微型金融,但是依然需要建立稳定的、适合于小企业、小创业者的微型金融组织。
三、微型金融的监管
(一)微型金融组织属于非信贷组织
在俄罗斯,进行微型金融业务的组织可以分为信贷组织和非信贷组织等。根据《俄罗斯联邦银行及银行活动法》第1条的规定,信贷组织是为获得俄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专门许可(许可证)、以营利为其活动的主要目的、有权经营本法规定的银行业务的法人。信贷组织包括银行和非银行信贷组织。银行是唯一有权全面经营下列银行业务的信贷组织:吸收自然人和法人的货币资金存款、发放贷款以及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银行账户服务。非银行信贷组织是指有权经营《俄罗斯联邦银行及银行活动法》规定的部分银行业务的信贷组织,其业务权限由俄罗斯银行确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微型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业务法》,没有获得微型金融组织法律地位的法人,包括银行、非银行信贷组织、信用合作社、住宅积累合作社,有权进行微型金融活动。获得微型金融组织法律地位的法人有权进行微型金融活动。微型金融组织属于非信贷组织。
(二)微型金融组织与审慎监管
公认的审慎监管的目标包括:(1)防止因一个机构的失败而引起其他机构的失败,以保护国家的金融系统;(2)保护小储户,因为小储户自身不具备有效监督该机构金融健全性的能力[4]。当监管的目的是专门保护整个金融体系和小储蓄者的安全时,管理是“审慎的”。当一个吸纳储蓄的机构破产时,它没有能力支付其储户的储蓄,会打击公众的信心,到一定程度后,银行系统会遭遇挤兑。因此,审慎管理就是政府对被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性进行的监管,审慎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获授权机构保持偿付能力,或在其无力偿还债务时停止其储蓄业务。谨慎监管通常比大多数非谨慎监管复杂、困难,也更耗资,应避免用繁复的审慎规则从事非审慎监管的目的,只要是授权微型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储蓄的,那么通常都要求采取审慎管理,否则,储户的资金回报将得不到保障。
如果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储户的安全性和金融机构的整体稳定性,是授权某些机构从事合法的放贷业务,那么通常没有理由实施繁琐的审慎规则,因为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储户,不需要审慎监管。那么只要求登记注册,公开微型金融机构的拥有者和管理者的信息,以及提交“健全及恰当”的检查即可。一些非审慎的管理可以放在一般商业法规下进行的,由执行这些法律的政府部门来管理。endprint
四、微债的特殊性
(一)微型金融活动的本质是提供微债(микрозаем)
在俄语中,微债(микрозаем)和微贷(микрокредит)两个词意义不同,两个词的前面都有микро,它的含义是“微”,заем的含义是债,适用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是公民和法人等非信贷组织和个人;кредит的含义信贷,适用俄罗斯民法与银行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能是信贷组织。
在俄罗斯,除银行、非银行信贷组织、信用合作社、住宅积累合作社等可以进行微型金融活动外,获得微型金融组织法律地位的法人可以进行微型金融活动。微型金融活动的本质是提供微债(микрозаем)。微债合同的法律本质在法律文献中被认为与合同之债的本质类似。微债合同是实践合同,所以从金钱转移的时刻合同即被订立(俄罗斯民法典807条第1款)。微债合同不是公开合同(俄罗斯民法典426条)。
(二)微债数额有上限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微型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业务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微债是该法核心概念之一,微债的法律本质是债。但是,微债相对于其他的各种类型的债有两个特征:(1)微债的客体只能是俄罗斯联邦的货币;(2)微债的主债数额不能超过100万卢布。按照现代的标准,这不是一个很大的数额(因此在这个词的前面附加一个微字),同时,按照立法者的意见,在俄罗斯对于开始微型或小型的企业是一个合适的数字。前文论述了微型金融组织是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统一,基于公益性,对于微型金融组织只能进行一定数额以下的贷款,并且应当予以税费的减免。
(三)微型金融组织终止后微债合同继续有效
微型金融组织只有经过登记注册后才能进行微型金融业务,被授权的机关从登记簿涂销规定的信息之日起,微型金融组织(包括自愿的和被迫的)失去法律地位。但不意味着法人自身终止。根据《俄罗斯联邦微型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业务法》第7条第5款的规定,所有以前被法人签订的微债合同继续有效。这是一条非常值得注意的规定,该规范以根本的形式使微型金融组织区别于其他金融组织,其中包括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银行和银行业务法》第20条第9款的规定,在撤销银行许可证的条件下,银行在许可证撤销之前进行的银行业务产生的义务的履行期限,从许可证撤销之日开始履行。同样,《俄罗斯联邦保险事业组织法》第32条规定,在撤销许可证的条件下,保险组织的义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俄罗斯联邦微型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业务法》缺少类似于《俄罗斯联邦银行中自然人存款保险法》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银行中对自然人存款责任保险制度的微型金融组织吸引货币资金归还的任何的保障。俄罗斯法的这种规定是可以借鉴的,因为微型金融组织是由法人建立的,即便微型金融组织终止了,但其设立微型金融组织的法人还在,法律特别规定由设立微型金融组织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1] 李东荣.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J].金融电子化,2012,(6).
[2] Ирина насонва,Микрофинансирование-Предпосылка Развития Малого Бизнеса[J],Финансы·Учет·Аудит,январь.2011.
[3] Денис Вавулин,Комментарий к Федеральному закону от 2 июля 2010 г.№151ФЗ ?О микрофинансов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и
микрофинансов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ях?,Издательство:Юстицинформ,Год издания:2011,6.
[4] Руководящие принципы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я и надзоравсекторе микрофинансирования CGAP / The World Bank Group,2003 1818
H Street,N.W.,Washington,D.C.20433 USA.
[责任编辑 柯 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