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永波 陈辉
(浙江海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舟山316022)
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的浙商发展
——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
全永波 陈辉
(浙江海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舟山316022)
浙商历来是浙江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浙商的兴起和发展往往形成了基于信任的关系网络,为了共同的发展目标而达成集体行动。然而随着经济结构与所有制结构存在的约束,浙商会以各类社会资本的利用为途径实现其利益目标,但因彼此间缺乏信任而导致集体行动存在困难,由此,需要按照社会资本理论的视角在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三方面进行完善,保持浙商作为特殊群体合理的集体行动。
浙商发展;集体行动;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理论在近几十年以来被众多社会科学学者所推崇,这一理论多在社会学领域被认可与发展,且在经济学、政治学或管理学领域被广泛应用。因此,以社会资本理论视角分析社会学或政治学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研究的范式。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一定的转型时期,改革开放初期以依赖单个主体为基础的经济增长动力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增长的乏力和转型中的无奈,如何利用社会资本元素,并以此解决社会各发展群体在新的发展时期面临的诸多困境,已成为一个时代需要完成的重要课题。对浙商这一典型的经济发展群体的研究则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基于社会资本的集体行动:理论基础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社会资本对于社会主体集体行动的作用已经被社会逐渐认识,并对相关的公共政策理论以及集体行动本身的理论建构都有着极为深刻的意义。她提出,社会资本理论可以指引因制度、文化和社会因素而造成社会主体集体行动的缺失,并寻找一种基本的行动途径。社会主体在一起生活、交流多年以后,逐渐会形成“共同的互惠规范和模式”,这些规范实际上就是他们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这种共通、共融的规范、观念促使主体间有相同的认同感,能够建立起制度去解决公共资源使用中出现的困境。[1]科尔曼进一步论证了对社会资本的更广泛的理解,认为社会资本不仅是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重要资源,也能从另一层面促使个人利益的增加。[2]布迪厄从另一角度诠释了社会资本的定义,将其定义为正在使用的或将要使用的潜在的资源总和,这些资源通过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并形成制度化或长期稳定的网络,能给予个体或集体以支持。[3]通过对以上的理论分析,社会资本的价值属性和功能定位基本清晰,社会资本虽属于一种社会资源,其基本功能是建立在个人和集体层次上的为集体成员享用,但同时也可借用来为个体获益的社会资源。[4]这种资本是相对于物质资本而言是相对稀缺的,但一旦使用起来就对某一社会群体产生较大的影响。
社会资本存在一定的分类,社会主体利用不同类型社会资本所实现的社会目标也是有差别的。通过利用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社会主体可以融入集体或个体的社会参与机制中,不仅通过对资本的合理利用进而实现集体行动目标,还可以实现他们个人的目标。就如科尔曼所言,社会资本一经创造,就会有益于相关社会结构内的所有个体。[5]
(二)浙商群体的社会资本考察
浙商(Businessman of Chekiang)一般指浙江籍的商人、实业家的集合。浙商作为一个群体形成于清朝末年至民国初年,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的中坚力量,为中国工商业走向独立、推进民族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近年来,浙商活跃于国内外商界,为各地的发展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注入了活力。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浙商在经济领域的成功逐渐形成了“浙江经验”、“浙江现象”甚至“浙江模式”,越来越多的人对浙商的社会资本价值进行研究,在浙商给予浙江乃至全国全球的经济影响力予以关注。
国内外对于浙商发展的研究由来已久。近代以来,浙商精神在浙江大地上发端以来,逐渐成为引领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的重要推手,其中浙商的“舍得”、“和气”、“共赢”、“低调”、“敢闯”等精神成为经济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成为浙商社群特有的社会资本。浙商在形成商会作为一类商业群体组织后,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的组织理念和社会资本架构逐渐形成,“它们能够通过协调的行动来提供社会效率”[6]。普特南在长期考察中认为融入了信任、规范、网络在内的社会资本对于政府绩效、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十分重要,而且社会资本本身也具有自我强化的作用。[7]浙商作为一种社群类型,其兴起起源于家族、亲友、邻里的互帮互助,这证明了浙商群体的形成与发展势必有一种集体的利益需求而有行动的一致性。传统浙商的集体行动源于共同的社会资本:家族、血缘为基础的家族企业,以企业为基础形成的浙商组织。这种等级森严的传承制度极大程度促进了浙商在初始创业阶段的原始积累,形成了浙商这一国内外著名的经济社群。因此,浙商兴起源于浙商群体的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
(三)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浙商的集体行动
社会资本融合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备相应的功能和形式,必然要嵌入一定的空间和区位环境。所有个体的行动者都会维护或获得一定的社会资本,促进自我利益。当这些行动形成统一的目标和共同的价值,即将自我利益和社群利益有机统一时,多数个体的行动就演变为集体行动。浙商通常通过同乡、家族等载体在发展初期进行互助式经营,然后逐渐扩大规模,通过一定的区域内群居,形成浙商发展过程中的群居国际化模式。[8]尤其是多年来,以浙江商会以及浙江的地方商会如温州商会、宁波商会等方式的群体性非政府组织成为浙商集体行动的最常态组织。从理论上看,商会是社会资本的一种外在表现形态,是浙商在经济上集体行动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逐渐发展后在社会生活等领域也存在集体行动的可能,每个加入商会的企业成员基于利益的一致性,在生产或生活中大多处于一种稳定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中。[9]首先,从浙商存在的空间来看,它是以产业投资为主要手段,以获得经济利益为核心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商人群体,因其资金或投资人来源于浙江或与浙江有密切关联性,而逐渐形成的经济社会群体。浙商从最初在浙江或浙江附近省份创业即有明确的区域划分,到目前遍布全世界的浙商群体,已经具有全球化色彩。但作为一个较成熟且稳定的经济社群组织,浙商组织的成员应具有社会和经济的同质性,成员为了达到共同的发展目标而达成集体行动,而集体行动的基础便是形成了以信任为基础的关系网络。其次,从运行规范上看,各地浙商成立的浙江商会,对成员的要求、共同遵守的准则都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建立一定机制来引导、帮助所辖区域浙商成员的投资和发展,制止搭便车行为,以使集体利益的供给达到最高水平。最后,从功能上看,浙商及其商会是在调动内部和外部社会资源,促进商会成员参与管理,提高成员行动的一致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商会成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总之,浙商在几十年来之所以成功的重要的基础就是善于运用社会资本规范集体行动,基于浙商的考察可以认为:社会资本成为分析其存在和运行绩效的重要研究工具。
近年来,商会抱团式的集体行动逐渐受到来自于外部的冲击,并在内部形成分化。集体行动困境的最主要问题是公共管理中常见的“搭便车”问题。因为经济社群主体的多元性,不同成员参与商会的主观动机、客观能力均有差别,致使成员为享有社会资本这一导致集体成员的“搭便车”动机,使得商会提供的“公共物品”通常会低于其最优水平。
奥尔森按照研究大集团的集体利益与集体行动过程中,将大集团分为相容性的(inclusive)集团与排他性的(exclusive)集团两类。作为浙商的发展初期,“抱团”“共赢”与“舍得”“和气”是浙商基于共同集体行动的基本精神理念,因此,作为“大集团”的浙商在追求商业利益时,集团成员的利益是包容的,奥尔森称之为“正和博弈”。但随着浙商社群的发展,在面临着经济形势的严峻、竞争的加剧,群体内部的社会资本也出现了不同的内部利益取向,内部的利益相互排斥现象开始发生,于是大集团内部处于同一行业中的公司可能采取通过限制产出而追求更高的价格,集体成员间就可能存在排他性的现象,奥尔森称之为利益主体之间的“零和博弈”。[10]奥尔森同样分析了小集团是否存在“搭便车”问题,研究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个人理性可以通向集体理性”这一论断仅仅适用于集体规模很小(小集团)的情况。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的考察对象恰恰将小集团排除在外,将集团成员足够多的大集团作为研究对象而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只要存在集体成员利益取向的一致性而非排他性,成员更愿意选择“搭便车”的方式选择对社会资本的依赖,而不会为集体产品的提供做出贡献,因为这样的潜在收益相对会更高。[11]
浙商在浙江省内外的投资和发展中就如一个庞大而松散的社群或集团,同样面临着相容性的集团与排他性的集团两类,而面临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投资环境,促使浙商作出排他性抉择的概率在迅速提升。分析浙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路径,总结浙商的成功经验,其中体现的“舍得”、“和气”、“共赢”、“低调”、“敢闯”浙商精神和吃苦耐劳、以小做大的优秀品质和战略眼光,无不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注点。随着经济发展转型加快,浙商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按照吕福新教授的观点,首先,在收益的分配结构上,政府控制和行业垄断行为,严重地制约和影响以浙商为代表的民间投资收益。其次,在产业结构上,浙商在传统制造业和商贸业上发展的基础较好,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近年才逐渐起步。第三,在所有制结构上,浙商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风险承担能力有限,在近年的外部经济危机冲击下受影响很大。[12]这种发展的瓶颈包括资源瓶颈、环境瓶颈、制度瓶颈以及文化瓶颈。
究竟为什么会出现这类集体行动的危机不断蔓延?其关键是成员间信任的缺失。帕特南提出“如果行动者无法相互做出可信的承诺,他们只好放弃众多可以共同获利的机会,很可悲,但很合理”。[13]可见,成员间的合作普遍存在着一种信任的危机,在没有相应制度创设以约束各方背叛行为应受到处罚之前,成员间的合作就可能很难做到,即使个人知道合作对自己有利。按照帕特南的理论,集体成员的集体行动困境的的基础是缺乏相互信任,进而形成成员不合作,最后导致集体利益不会实现的恶性循环。然而,浙商之间的信任机制缺失了吗?当然可以肯定地说,浙商的发展中的乡情指引、抱团回归等优良品质不会因为些许的利益问题而让其放弃。2006年以来,浙江省启动了浙商回归工程。近年来,在政府努力推动下,部分浙江优质资本逐渐回归本土,但带来的挤出效应,使得不少产业链相对低端的企业逐渐向外省转移。这虽然为中高端产业的发展形成了资本、劳动力和市场的发展环境,但因产业的梯度性存在的应然性,却可能使经济结构形成相对畸形。这种现象的出现源于政府的“积极作为”,是为弥补国有经济的不足,而让浙商民营经济捆绑上了“政府经济”的“战车”。故而可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浙商民营资本自我发展动力的衰竭,因浙商发展的生存土壤就是浙商特有的社会资本视域下的“共赢”、“低调”、“敢闯”,有为政府对浙商行动的“支持”,会使浙商从“大集团”搭便车行为普遍发生,促使浙商集体行动缺失;二是政府主导的有为治理当遇见经济社会危机爆发之际,在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取舍上,政府可能会抛弃对民营资本的保护,浙商群体为自保,其行动的合作对象可能会更倾向与国有企业,浙商群体的集体行动也不可能。
既然集体行动的困境一直困扰着我们这个社会,在中国的商界尤其明显,企业之间的无序和恶性竞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所确立的市场规则,使以民营企业为主的浙商也无时无刻不笼罩在政府或国有垄断性企业的政策的不确定和不对等竞争的阴影之中。那么,如何在当前的发展环境中保持浙商合理的集体行动,促进浙商的新发展。自主治理理论的诞生为此提供了一条看似合理的路径选择。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经过多年的研究提出了自主治理理论,形成了治理公共事物的集体行动制度框架,强调人们在一定条件下为了集体利益能够自主组织起来并采取集体行动。该理论认为,任何人都需要相互依赖而采取集体行动,但这样的行动均需要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三个问题。[14]49-54奥斯特罗姆分析了世界各地有关治理的相关案例,归纳出了实现自主治理的八项具体原则,包括界定边界清晰、集体选择的安排、占用和供应规则、监督机制、分级制裁、冲突协调、最低限度认可组织权、嵌套式企业等,上述这些原则既包含对制度供给问题的具体方案,也包含对可信承诺与相互监督问题的具体解决。[14]109-122无疑,奥斯特罗姆对解决集体行动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行动体系,包括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制裁机制、参与机制等,并试图将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在一个多层次的企业中加以组织实施。按照浙商的实际,奥斯特罗姆的八个原则均有一定的适用性,但从社会资本的视角解决浙商集体行动的关键还是制度、信誉和监督。
(一)完善浙商集体行动的制度供给
浙商集体行动的制度完善需要有一个体系的建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社会资本享有者的成员边界,限制非浙商或利益共同体的“外来者”进入,哪怕是政府;确定社会资本共享的基本规则。如浙商经营过程中发生资金短缺,成立小额信贷机构并确定贷款对象、利率、归还方式、担保方式等;确定冲突解决机制。当社会公共治理成为社会管理和矛盾冲突解决的重要维度,在浙商组织中确定一定的冲突解决机制应该是必然的,这里包括两重途径:一是内部的解决机制,二是外部的也即政府或司法层面的解决机制。
(二)形成浙商群体从自主意识到契约行动
为确保浙商群体以及浙商组织的有效运行,需要强化组织的自主意识,首先通过对制度的自觉参与制定、遵守和修改等方面加以完善。如果当规则制定出来后往往更多考虑到外部权威或国家机器的威慑力的话,那浙商群体这种基于自觉资源的自主意识也不会形成,因此高参与率的商会管理应是更有效的手段,浙商的社会资本的共享和互助就是自主意识的核心体现。其次对浙商内部组织的认可。在浙商的运行体系中,浙商社会资本中的资源必须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既要维持社会资本的的表达性行动需要,又能维护为社会成员获取资源的目的性行动,这是集体行动的基础。[15]最后,集体行动中契约意识的遵守。虽然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没有明确契约制度对于集体行动的重要性,但这确实是维系现代社会视阈下浙商发展的重要信誉基础,也是浙商精神的核心所在。
(三)提高浙商利用社会资本的相互监督
除了上文提到的对破坏规则行为的分类制裁外,还需要在两个方面提高监督机制。一是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浙商作为商业社群组织体,光靠观念形态上的道德自律无法达到行动上的科学规范目的。必须要形成较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相应制度才有一定的效果。这种内部监督机制建设涉及基本原则的确立、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监察、监督机构的设立)、技术保障(如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16]此外,还可以适当动员和借助外部监督资源。二是奖惩机制的建立以及执行。对于那些不遵守或不执行组织内部制度的成员,需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可以将其排斥出局,或者接受其他成员的制约。那些不遵守或不执行组织规定的成员,依照组织确立的奖惩机制给予相应惩处。
(四)浙商集体行动的现实选择:抱团回归
浙商集体行动需要利用浙商商会的力量,以商会组织形成规范性有组织地抱团回归。主要措施包括:第一,打好“亲、乡、友”情牌,充分发挥浙商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企业抱团,服务家乡建设。第二,形成企业联盟,内外合作,不仅要鼓励组团发展回归经济,还要发挥省内、省外知名浙商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第三,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充分了解各商会的动态和代表性成员企业信息,为抱团企业提供有形和无形的评估、交易、认证、注册等专业化服务,获取相应的产权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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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of Businessmen of Zhejiang i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Capital Theory——Get Rid of the Plight of Collective Action
QUAN Yongbo CHEN Hu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Zhoushan 316022,China)
The businessmen of Zhejiang have always been the backbone of Zhejiang’s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businessman of Zhejiang formed relationship network on the basis of trust.In order to achieve common development goals businessman of Zhejiang take collective actions.However,due to the existing constraints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ownership structure,though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could take advantage of all kinds of social capital as the way to achieve its goal of interests,there is a lack ofmutual trust between each other which leads to collective action dilemma.As a result,more can be done in system supply,credible commitment,mutual supervision and other aspect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capital theory to maintain the action rationality of businessman of Zhejiang as a special group of collective action.
developmentof businessmen of Zhejiang;collective action;social capital
F279.27
A
1008-8318(2015)09-0020-05
2015-06-22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浙商研究中心”课题“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与浙商发展研究”的研究成果。
全永波(1971-),男,浙江舟山人,教授,研究方向:公共治理。